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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110kV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工程招标 建筑安装 升压站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发布时间 2021/10/18 关键词工程招标建筑安装升压站   近期更新7014项目点击关注“工程招标,建筑安装,升压站”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安徽远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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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

110kV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GYZXBL-PZB-********查看详情

招 标 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安徽远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录

********查看详情5">第一卷 商务文件 1

********查看详情6">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1

********查看详情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查看详情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查看详情9">1 总则 10

********查看详情0">2 招标文件 13

********查看详情1">3 投标文件 15

********查看详情2">4 投标 18

********查看详情3">5 开标 19

********查看详情4">6 评标 20

********查看详情5">7 合同授予 21

********查看详情6">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1

********查看详情7">9 纪律和监督 22

********查看详情8">10 中标服务费 22

********查看详情9">第三章 评标办法 24

********查看详情0">1 评标依据、原则、纪律 24

********查看详情1">2 评标程序 24

********查看详情2">3 初评 25

********查看详情3">4 终评 25

********查看详情4">5 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 26

********查看详情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

********查看详情6">第五章 工程量及报价要求 195

********查看详情7">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7

********查看详情8">第七章 其它辅助资料 270

********查看详情9">第二卷 技术文件 277

********查看详情0">第一章 工程概况 277

********查看详情1">第二章 工程技术要求及文明施工 278


第一卷 商务文件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受山东益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110kV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 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110kV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

招标编号:GYZXBL-PZB-********查看详情

2. 招标范围

包含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110kV升压站建安工程,以及施工图纸要求的全部施工内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0kV升压站建筑工程包括基础、室外设备基础、围墙、站内道路及硬化、给排水、110KV构架、35KV开关室、综合楼、地下管网、平面接地、电缆沟等工程;

110kV升压站安装工程包括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设备、110kV配电设备、预制舱安装、电缆敷设及二次设备安装、风电场风机监控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单体调试等。

其他未在上述范围中明确指明的辅助工程施工(例如民事及相关协调费等)均包含在招标范围中。

3. 工程概况

涡阳县标里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牌坊镇、义门镇、新兴镇,项目场址中心距离涡阳县城区直线距离约20km。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6°00"~116°20"之间,北纬33°35"~33°50"之间,风电场东西长约20km,南北长约16km,风电场地形为平原,风机点位海拔在25m~35m之间。

本风电场工程规划装机容量87.5MW,计划安装8台单机容量为33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17台3600kW风力发电机组。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风力发电机组通过 4 回集电线路接入升压站 35kV 侧,通过主变压器升压至 110kV 后,以一回110kV线路接入8.8km外220kV耿皇变的110kV侧。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涡阳泽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期容量87.5MW,远期容量150MW,计划2022年12月30日全部并网发电。

4.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1年11 月20日(或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 2022年6月30日

工程质量要求: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工程合格、达标投产,并符合国家及业主方达标投产要求。

5.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5.1 法人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5.2 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三级及以上等级证书,承试资质不满足的投标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相应试验、调试工作。5.3 人员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并具备同类型同等规模的项目工程管理经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4 施工能力:投标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地所在的省外企业必须有能力办理当地“省外企业入当地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省外建筑企业入当地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曾经办理过的施工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工程施工的能力。5.5 业绩:近3年完成不少于一项110kV电压等级及以上的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证书资料。5.6 管理体系认证: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5.7 诚信履约: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5.8 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被逐,或因投标人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在近5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转包等被建设单位通报的行为,未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且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被迫中止或中断相关合同的行为。5.9 近5年未发生重大被诉(仲裁)、被执行案件(标的额在200万以上属于重大案件),并提供未被列入过法院失信人黑名单的证明材料以及近5年来公司所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明细。5.10 近5年来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且目前不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罚期内,并经主管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5.11 未被国家能源局列入违反《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单位黑名单、未被住建委列入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施工单位黑名单,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12 未被列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13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7. 投标邀请回执

收到本邀请书后,请按后附投标回执格式书面回复确认是否参与竞标。

8. 招标文件的获取8.1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不接受现金,售后不退。8.2 获得邀请并确认参与竞标的单位只有支付标书款并交纳规定保证金后才能视为有效竞标单位。8.3 本次招标文件采取电子版形式发放,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9.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地点9.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上午10时整(北京时间)9.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百商杰座大厦8楼 (习友路与科学大道交口)9.3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10. 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10.1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百商杰座大厦8楼 (习友路与科学大道交口)11.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汤伟

地址: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侯老营村

邮编:233660

电话:153*****518

电子邮件: ********查看详情@qq.com

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及招标服务费账户

户名: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人民币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高铁路支行

人民币帐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02


投标回执

 (招标人名称) :

 (公司名称) 已收到贵司发出的项目招标邀请(招标编号:    )我司经研究后决定:

□我公司将参加投标,按要求制作标书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标书,下列投标代表人将全权负责我公司针对此项目的投标事宜。

联 系 人:

电话:

手机:

传真:(用于书面澄清的指定传真)

电子邮箱:(用于书面澄清的指定邮箱)

□我公司将不参与投标,原因如下: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现场踏勘回执

兹证明 (投标单位)已派姓名: (电话:)到现场踏勘并充分掌握现场情况。

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委托人:

年 月 日

招标人: 项目公司接待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山东益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伟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侯老营村

电话:153*****518

1.1.3

项目名称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110kV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

1.1.4

建设地点

亳州市涡阳县

1.2.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1.2.2

资金落实情况

项目资金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110kV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1年11 月20日(或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 2022年6月30 日

1.3.3

质量要求

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工程合格、达标投产,并符合国家及业主方达标投产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独立法人;

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三级及以上等级证书,承试资质不满足的投标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相应试验、调试工作;

信誉状况良好,无不良履约记录;

其余要求详见投标邀请书第五条。

1.9.1

踏勘现场

自行前往 联系人:汤伟电话:153*****518

自行前往(招标范围为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区域,只要投标方递交投标文件,一律视为已自行踏勘现场,并对现场熟悉,无需提供探勘回执。)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

分包、转包

■不允许

□允许: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不允许将整个工程进行肢解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说明见投标须知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前10天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8日上午10:00时整(北京时间)

3.2.1

招标控制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支票、汇票、电汇

户名: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人民币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高铁路支行

人民币帐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02

(请投标人在汇款时注明所投项目的招标编号,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保证其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中转出,若投标人未按此要求办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交纳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保持一致。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逾期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签字及盖单位公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壹(1)份,副本贰(2)份,电子版壹(1)份,U盘存储,商务、技术、报价部分均须同时提供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文档。

3.7.5

装订要求

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侯老营村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部

招标人名称: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工程监理投标文件

在2021年11月8日10:00时整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百商杰座大厦8楼 (习友路与科学大道交口)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是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百商杰座大厦8楼 (习友路与科学大道交口)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代理人检查密封情况

(2)开标顺序:按投标签到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组成:5人,其中技术3人,商务2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家

1
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并受到邀请的单位才能参与投标。

1.4.3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乙方应提供能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资格文件,即:

1) 有关?立投标主体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在开标会上现场验证;

2) 近3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经验及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本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情况;

4) 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完成本合同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5) 财务状况,近3年经过权威部门审计的财务报表;

6) 银行资信证明;

7) 近三年同类工程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情况;

8) 近2年未发生经济诉讼的证明资料;

9) 近3年来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并经主管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1.4.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1) 被责令停业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2)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参加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对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进行保密,违者应对其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转包、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取得招标人许可。本工程不允许转包。

1.12 偏离

1.12.1 重大偏离

下列情况将被认定为重大偏离: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 投标文件中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并令招标人无法接受的;

4) 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令招标人无法接受的;

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 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7)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8)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有上述一项或多项的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具有重大偏离,被认定为具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将按废标处理。

注: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12.2 一般性偏离

除重大偏离外,投标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漏项或不完善,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善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这种偏离将被认定为一般性偏离。一般性偏离的处理原则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澄清函,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回函澄清确认,评标时按澄清确认函进行评审。如果投标人拒不回复确认的,在评审时可以根据其他投标文件对一般偏离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卷 商务文件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及报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它辅助资料格式

第二卷技术文件

第一章 工程概况

第二章 工程技术要求及文明施工

第三章 施工图纸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见前附表)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招标人可视情况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类别分别封包:

第一卷商务卷(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一览表

(三)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四) 委托授权书

(五) 投标保证金

(六) 商务条款偏差表

(七) 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按招标须知1.4要求提供)

(八)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和说明的其它文件和/或资料

第二卷技术卷(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1) 编制依据

(2) 施工平面布置

(3) 永久及临时用地

(4) 主要施工方案

(5) 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

(6) 工期及进度控制

(7) 质量控制

(8)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9) 物资管理

(10) 档案资料管理

(11) 劳动用工情况

(12)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施工机具、试验设备…

(13) 质保期服务保障

(二) 项目管理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

(1) 施工现场组织机构

(2) 项目经理资历

(3)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历

(三)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四)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和说明的其它文件和/或资料

第三卷 价格卷(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按本须知3.2款要求及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不得自行更改格式及工程量,否则酌情扣分甚至废标。

3.2 投标报价

3.2.1 本工程不设招标控制价。

3.2.2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五章《工程量及报价》中的说明及给定的格式填写单价、合价、分项总价及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人不得擅自更改报价清单格式,以免导致评标时扣分。报价须按附表格式填写,需有报价构成及汇总价。报价表中的每一项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招标单位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报价表的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3.2.3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发出的清单格式报价。投标方的报价项目及工程量为招标范围内的全部项目及工程量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报价单中未体现的项目已全部分摊包含在报价项目中,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价格调整规定。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应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120天,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未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计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计算公式为:金额×年利率/360×计息天数。起息日为项目的投标截止日,结息日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当日。在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前,招标代理机构将向投标人提供相应的计息清单,投标人需根据计息清单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保证金利息的发票,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保证金利息发票后,退还保证金利息。

3.4.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按招标文件格式和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实各项资格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递交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确认。

3.7.4 每个标段需提交一套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同时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一套(U盘),报价部分须提供可编辑EXCEL电子文档。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商务、技术、价格三部分应分别装订成册。为便于开标,请将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建安工程汇总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书费及投标保证金(汇款底单复印件)、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其他声明(如有)各一份单独封装于一个信封中供开标时使用。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投标函、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并在信封上注明“投标函”字样,同时加贴封条。

4.1.4 未按本章第4.1.1、第4.1.2及第4.1.3项要求密封和填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投标人在投保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报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是否按要求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 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9) 开标结束。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中 国采招网(bidcenter.com.cn%)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按合同条款约定。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招标服务费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招标人交纳招标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程类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 评标办法1 评标依据、原则、纪律10.1 评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及本工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0.2 评标原则

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 评标委员会须认真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和比较,经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取预中标候选人。

10.3 评标纪律

1)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预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如有发生,将追究责任。

3)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 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在评标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施加任何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决标信息,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投标人企图影响投标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本企业投标失败。

11 评标程序

1) 宣布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并确定评标小组组长,评标工作在评标小组组长的主持下进行。

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评,书面提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3) 投标人以书面形式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4) 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充分的横向评价比较,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打分并签署姓名。

5) 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6)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得分的高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2 初评

1) 初评是在开始评标时,招标人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2) 招标人将拒绝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3) 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投标文件无效或者因重大偏离或保留而拒绝投标文件后,不影响其他有效的投标文件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可对剩余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4)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组和商务组,各组详细审查技术标和商务标,商务组出具投标报价对比分析表。

5) 对于投标文件的一般性偏离,招标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招标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 终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并进行必要的澄清后,即进入终评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已确定为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评价,如果在终评阶段又发现投标文件中新的问题,也应进行整理分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终评按商务和技术两个专业组进行评审。

14 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14.1 评标标准

评分标准分投标报价、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见下表:

序号

评分项目

分数

权重

投标报价

100

60%

商务部分

100

10%

1

企业资质

15


1.1

注册资金

根据注册资金多少排序,划分四档,酌情赋分。

4


1.2

证照提供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在有效期内,有一项瑕疵扣1分。

3


1.3

施工资质

按投标单位施工资质等级情况排序,满足要求2分,高于资质要求?分,否则不得分。

3


1.4

体系认证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齐全有效得满分,有一项正在办理中且出示证明的扣1分。

5


2

业绩及社会信誉

15


2.1

近三年相同或类似业绩

3个同类型业绩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一个加1分,最多6分。(涉及电力安装的要求同电压等级及以上业绩) 。

6


2.2

近三年完工项目业主评价

3个同类型工程业绩好评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一个加1分,最高得6分。(涉及电力安装的要求同电压等级及以上业绩) 。

6


2.3

近三年获奖情况

3个及以上同类工程获得行业或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得3分,无奖项得0分。

3


3

财务状况

35


3.1

银行资信等级

3A等级得满分5分,依据投标情况横向比较,酌情赋分。

5


3.2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齐全,数据可靠,主要对投标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运营及拟投入本项目流动资金是否满足工程需要进行分析评价,横向比较,酌情赋分。

30


4

价格标书的编制

35


4.1

标书报价的响应性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报价格式进行报价,项目是否齐全、数量是否准确,有无算术性错误,报价深度是否满足,有一项不符扣2分,最低0分。

15


4.2

报价合理性

主要单价(含计日工单价)是否合理,税金、规费、措施费是否合理、完整。

20


技术部分

100

30%

1

对项目工程的认识及重点难点分析

10


1.1

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分析

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本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位进行逐一论述并给出解决难点的对策与方法,得满分,否则,以1分为级差酌情扣减。

3


1.2

针对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所采取的方法与措施

3


1.3

工程关键部位阐明

4


2

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备

23


2.1

项目经理的资质

二级得2分,一级得3分。

3


2.2

项目经理的相关管理经验和业绩

有3项同类业绩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一个加0.5分,最多5分。

5


2.3

现场主要管理层人员职称、资历、经验和以往承担项目完成情况

主要管理人员证书齐全有效,有同类业绩3个及以上得满分,有缺漏项的酌情扣分。

5


2.4

劳动力计划与进度计划的匹配程度

按匹配程度酌情赋分。

10


3

施工机具设备配置

15


3.1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配置是否合理,机械吊装或施工能力能否满足要求

投标文件中对拟采用的施工机具设备有明确说明和清单,确保施工设备能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为满分,不满足者相应扣分。

15


4

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10


4.1

本项目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实用本工程的质保大纲

满足协合新能源集团工程建设质量要求,有明确的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措施可靠且针对性强,能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为满分,不满足者相应扣分。

4


4.2

质量目标响应程度

3


4.3

质量保证计划、措施

3


5

施工工期控制

22


5.1

一、二级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满足招标工期要求,有明确的工程进度控制目标、有合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进度控制措施、有合理的设备和人力保障措施为满分,不满足者相应扣分。

7


5.2

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和总工期

7


5.3

进度计划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适应程度、进度控制措施

8


6

安全文明施工

12


6.1

本项目有安全体系和大纲

满足协合新能源集团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有健全的安全、环境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人员配备合理,为满分,不满足者相应扣分。

6


6.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文明施工占4分、应急预案占2分)

6


7

工程档案管理

4


7.1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完善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需完善,对工程档案管理如何做到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论述

2


7.2

工程档案管理目标明确

2


8

质保期服务保障

4


8.1

编制质保期服务承诺、竣工回访制度各1分

质保期服务承诺、回访制度编制得当且内容健全,保障方案及应急措施实用且可行,为满分4分

2


8.2

服务期维修保障方案及应急处理措施

2


报价评分标准(满分100)

随机评标标底的生成
1)当有效投标人≤4时, 平均投标价B=有效报价Ai的加和平均值,随机评标标底C=(最低报价Amin*0.5+B*0.5*0.97);
2)当有效投标人>4时, 平均投标价B为去掉一个最低价Amin去掉一个最高价后Amax的加和平均值,随机评标标底C=(次低报价Amin+1*0.5+B*0.5*0.97);

价格分的计算
1)投标报价比标底价每下降1%扣0.5分,下降超过5%时,每下降1%扣2分,扣完为止;
2)投标报价比标底价每高出1%扣1分,高出超过5%时,每高出1%扣2分,扣完为止。
以上各种情况,不足1%时,直线内差计算。报价分保留两位小数。

14.2 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审查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的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各项评审指标进行评分,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以投标人得分的高低排序向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分值相同情况,优先选择报价低的投标人。

14.3 招标人拒绝

招标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

分包合同

()

合同编号:

发包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订日期:2020年月 日


签订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目 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6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2

第1条 一般规定 21

第2条发包人 33

第3条承包人 35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38

第5条技术与设计 42

第6条工程物资 43

第7条施工 47

第8条工程竣工试验 57

第9条工程接收 62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63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按照业内设备的质保期签订} 67

第12条整体竣工验收 68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69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74

第15条保险 81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82

第17条不可抗力 85

第18条合同解除 86

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90

第20条补充条款 90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91

第1条 一般规定 91

第2条发包人 96

第3条承包人 97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104

第5条技术与设计 104

第6条工程物资 105

第7条施工 105

第8条竣工试验 108

第9条工程接收 108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109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09

第12条项目整体竣工验收 109

第13条变更 110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11

第15条保险 115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16

第17条不可抗力 117

第18条合同解除 117

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17

第20条补充条款 118

附件1: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2: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118

附件3: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166

附件6:工程进度保障措施(同附件9施工组织设计,待合同签订后另行成册,由承包人完成) 171

附件7:工程进度计划表 172

附件8:资金使用计划(以实际完成申报为准) 173

件9:施工组织设计(待合同签订后另行成册,由承包人完成) 174

附件10:设备材料估算数量表 175

附件11:履约保函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15: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17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本分包合同由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具有相应承包资质单位: 商定并签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就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分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

项目内容及规模: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建设规模:安装17台WD164-3600 风机和8台WD164-3300风机,总装机容量87.5MW )

项目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牌坊镇、义门镇、涡北街道。

合同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工作:

承包人负责为发包人取得、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

1、施工工作范围:

2、验收工作范围:负责办理主体工程验收、质量监督与验收、工程整套启动试运行验收、消防验收、环评验收(包含环保评估报告等)、安全设施验收(包含安全验收评价等)、职业卫生验收(包含职业卫生验收评价等)、防雷接地验收、水土保持验收(包含水保验收评估报告等)、档案达标验收(符合政府及发包人要求)、达标投产验收、整体启动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电价批复(满足发改委对于电价批复相关附件要求),竣工验收、土地复垦验收等依法应当进行的全部验收工作,并使发包人获得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颁发的验收许可文件以及其他证件、批文(包括但不限于:XX)。

9、 及时向发包方提交设备招标计划及倒排施工进度计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0、为本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技术服务及各类培训等。

二、主要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XX年XX月XX日

完工日期:XX年XX月XX日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且本工程质监应在发包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注册并接受监督检查、通过验收。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 合同价格为(大写):XX万元整(小写:¥XX)(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包单位合同价款:

1、设备及材料采购业务,合同金额为 XX万元,大写:人民币XX万元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合同金额为XX万元,大写:人民币XX万元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3、租地、项目管理费用、协调等工作,合同金额为XX万元,大写:人民币XX万元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合同根据施工图实际完成量计量。合同价格根据承包人单价为依据,按工程实际完成量计算,最终价格按发包人的决算审计为准。

合同总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等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进、退场、退场前的场地平整、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承包人负担的各种措施费、规费、物价上涨引起的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政府各部门的收费等一切费用。

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发生何种变更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或政策变化,项目增减、工程量变化、地质变化、主要施工工艺变化、边坡卸载、滑坡塌方,物价变化,移民征地拆迁及移民阻工等,但不可抗力和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项目停建的除外),承包人均必须完全履行合同,并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及附件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6.1 专用合同条款;

6.2 通用合同条款;

6.3 现场条件、工程范围及发包人要求;

6.4 图纸;

6.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6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六、承诺

7.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7.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7.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0年 月 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签订。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高铁路支行账 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02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合同协议书附件:

附件1:中标通知书

附件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附件3:投标文件澄清

附件4: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附件5:履约保函

附件6:廉政协议



附件1:中标通知书


附件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附件3:投标文件澄清


附件4: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附件5: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

致: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鉴于:

1、贵公司将与 公司(下称“承包人”)签署(合同编号: ,下称“合同”);

2、根据规定,为保证承包人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贵公司要求向贵公司提供一份经贵公司批准的由银行提供的履约保函;

3、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银行不可撤销、无条件地向贵公司提供总额为 元整(小写:¥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履约担保。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贵公司有权在不向本银行提供任何证明资料、无须陈述任何理由、无论承包人同意与否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书面要求本银行向贵公司支付上述担保总额之内的贵公司认为适宜的金额,本银行将无条件立即向贵公司予以支付:

l 如果贵公司认为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l 或在本保函有效期结束前,贵公司认为有必要继续延长本保函有效期,而承包人未根据贵公司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交新的履约保函。

合同的任何变更、工程的分包,及贵公司的任何疏漏、容忍或宽恕均不解除本银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且对本保函的效力不构成任何影响。上述有关合同变更、工程的分包等事项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银行承诺无条件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所拥有的抗辩权利。

本保函自本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贵公司为整个工程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三个月之后,或在本银行应贵公司要求支付担保金额达到本保函规定的限额后自动失效(上述两种条件满足一种即视为失效条件成立)。

本保函开出后,我行将通过下述确认方式向发包人指定银行发出确认电文,确认电文的关键内容包括:保函编号、合同编号、担保金额、受益人等。

本保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并依其解释。

担保银行名称:

担保银行地址:

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银行盖章:

日期:


附件6: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甲方: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乙方:

为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合同双方诚信共廉,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特签定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

1. 甲方(合同承办、执行部门)责任

1.1 认真履行合同,为乙方顺利履行合同提供方便,工作中做到不刁难、不推诿;

1.2 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到乙方单位报销不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不得借用乙方单位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为个人所用,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健身、观光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1.3 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说情;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合同项目有关的材料供应、项目分包、监理、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4 不在规定之外收取其它费用,所收受的营业性回扣以及中介费、劳务费等各种费用与馈赠,按有关廉政规定及时上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2. 乙方(承包单位)责任

1.1 认真履行承揽或供货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1.2 不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不宴请甲方人员,不为甲方人员报销不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不为甲方人员提供个人所用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不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健身、观光旅游等活动,不以其它任何方式贿赂甲方人员;

1.3 不以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

1.4 进入甲方管理区内,同甲方职工一样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

二、责任追究

1. 甲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发生违反甲方责任规定内容的,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合同乙方通报处理结果。对有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乙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违反乙方责任规定内容的,甲方将不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止或解除合同及3年内禁止其在甲方开展经济业务(如参加投标)等处理措施;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合同结算款中扣除。

3. 监督制约。本协议除当事各方与合同文本一并留存执行外,可对外宣传,欢迎公司职工和社会监督。日常,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对协议签订与执行情况一并组织检查。甲、乙双方在工作交往中如发生请客、送礼等违背协议的行为,一方若及时报告,对主动报告一方不但不按违规追究,且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受理部门:公司监察审计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三、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合同承办部门、执行部门、监察审计部和乙方各执一份,商务合同文本留存一份(合同承办部门同时将协议电子扫描版报送公司监察审计部备案)。

四、本合同有效时间与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致。

甲方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5.1 合同协议书;

1.5.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1.5.3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1.5.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1.5.5 通用合同条款;

1.5.6 技术标准和要求;

1.5.7 图纸;

1.5.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5.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13.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1.13.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1.13.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2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4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2承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1.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达标投产验收是承包人的义务。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的缺陷。

3.1.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5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5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进入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责。

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不得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和(或)附件中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14条款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付款,导致约定的设计、采购、施工各节点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要求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3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因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工程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验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征地及手续、证件办理等进度计划

项目整体竣工日期:

4.6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项目整体验收合格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7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4款和3.1.5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后果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4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4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技术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于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相关联的知识产权,承包人保证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专有技术/商标/版权和/或专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进一步保证发包人不会在本合同签订后遭到来自任何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请求和诉讼。如果发生相关纠纷,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负责以发包人名义对纠纷进行处理,并保证不影响发包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被法院禁止使用,承包人将为发包人取得继续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权利,或者更换及更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部件使其不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因此给发包人造成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赔偿。发包人在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技术成果之权利归属归发包人。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关的所有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一项变更。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1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

承包人在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工作中,对合同标的为5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未获得确认不得签约。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承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并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所有实验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实施,发生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1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4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5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发包人因承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而遭受任何损失或处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6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承包人的义务

7.2.1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办理。

7.2.2施工过程中须由承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7款的约定,自行办理各项批准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导致工程拖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发包人因承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而遭受处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2.3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4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5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6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落实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以及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7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自行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将相关进展情况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因承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而遭受任何损失或处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2.8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承包人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承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9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10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1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2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3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4协助征地协调

发包人将土地征收或租赁后交付承包人后,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区域施工,遇阻工等情况需协助发包人协调,如超出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区域施工所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2.15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质量与检验

7.5.1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9)承包人应对其人员以及员工或者外雇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使发包人免于遭受任何承包人人员以及员工或者外雇人员的索赔或诉讼或政府处罚或第三方索赔。若发包人遭受了任何上述索赔或诉讼或政府处罚或第三方索赔,则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工程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2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1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

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承包人应根据5.2.1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未能接收工程

9.4.1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权利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后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质量保修。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按10.3.3款第(2)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2)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根据5.1.1款或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专用条款5.1.1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包括连带合同损失),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按照业内设备的质保期签订}

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量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质量保修期的开始日期。

11.1.2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质量保修金

11.2.1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质量保修保修金的暂扣

质量保修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质量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

第12条整体竣工验收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3)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60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180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如发包人需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的,按照上级主管单位实际审核的时间计算,不再执行本条款的上述约定。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组织完成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组织完成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13.1.1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变更范围

13.2.1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本合同生效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本合同生效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7.1.4、7.2.9款约定的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本合同生效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可考虑予以奖励。

13.7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税率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3)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合同总价、计量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计量和付款

14.1.1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建筑安装施工、设备采购、勘察设计、征地、工程总承包协调服务费等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产生的全部费用。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除专用条款约定外,工程量以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为准,单价不变。

14.1.2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4.1.4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4.1.5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4.1.6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4.1.7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4.1.8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担保

14.2.1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3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进度款

14.4.1项目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质量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质量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11.2.2款质量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质量保修金。

14.5.2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将暂扣的质量保修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质量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质量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质量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按月进度申请付款

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进度款约定的款?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

14.8.3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50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50日内审查并支付。

14.10税务与关税

14.10.1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合同各方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并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相关物资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竣工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在主管单位审核后15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18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索赔。

合同未约定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18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18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18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18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具体办法为由发包人指定三家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在其中选定一家进行审核。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保险15.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2 工伤保险

15.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5.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5.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5.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5.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5.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5.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5.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5.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违约责任

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2)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完成其他合同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索赔

16.2.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9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9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9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合同解除

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重要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质量保修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履约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填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信箱: 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或引用)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或引用)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或引用)

本合同增加如下词语定义:

(如果有)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详见技术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合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1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为:

合同协议书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现场条件、工程范围及发包人要求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

其他合同文件

1.4.2 合同文件内容及组卷为: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章 专用合同条款 及合同附件

第四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及其附件)

第五章 现场条件、工程范围及发包人要求(由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 现场条件

第二节 工程范围

第三节 进度要求

第四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节 质量/质保要求

第六节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

第七节 发包人管理程序清单

第八节 招标文件答疑及修改

附表1:主要材料及设备(承包人采购)参考品牌

附表2: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其他合同文件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详见技术部分 进度要求;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5份(4 套工程施工图纸和1 套设备技术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协商。

1.5.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免费提供的文件,包括:

(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如果在合同中未作规定,则应按发包人工程程序所确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交根据合同可能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为进行采购、制和现场工程而编制的文件(程序、图纸等);

(2)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的工程程序,承包人提出的对发包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改进和修改建议;以及承包人对发包人所提供文件的全部修改版本。

(3) 按合同要求需提供的进度计划。

(4) 一份包括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的活动的详细进度。该进度应符合发包人的二级进度。该进度应对合同执行期内的头12个月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5) 一份拟使用的施工机具清单。

(6) 一份工程总劳动力需求的预测。

(7) 一份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图。

(8) 一份劳动力需求直方图。

(9) 一份初步质量保证大纲和手册。

(10) 施工方法说明。

(11) 一份甲供材料/设备现场需求及进场计划表。

(12)事故应急准备程序

(13) 其他发包人工程程序及合同约定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数量及文件的形式:文档及相应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文件7日内。

1.5.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资料及图纸,承包人应适当提前通知发包人所需图纸或资料的细目,阐明所要图纸或资料的理由,以及需要的日期,并且说明如果图纸或资料不按时提供可能会遭受到的延误、停工以及承包人应做好应对措施。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的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在未得到因实施工程需要而由发包人给予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准进入任何由其他承包人管辖的发包人的建筑、场地或现场。

在发包人的统一安排下,承包人如需使用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的资源,但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将不能获得使用权。

1.7.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某项目区征地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征地和租地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除 场区内现有的属于公用的施工道路和交通设施外,为本工程施工需要的其他临时道路及相关交通设施的设计、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以及工程完工后的恢复(如发包人要求),均由承包人负责 。

1.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承包人需提前2个月向发包人申请。

1.8 知识产权

1.8.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本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归属发包人,承包人对上述文件所涉及的内容应严格保密。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对于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发包人的商业秘密,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信息、情报、专有技术、创造发明、计算分析或研究材料、管理政策、制度、程序、商业资料及其他应当或要求予以保密的各种资料,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及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承包人对于上述文件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使用上述文件申报奖项、专利或者公开推广宣传。

1.8.3 增加如下内容:

如果发生第三方因承包人原因向发包人就知识产权进行索赔或诉讼,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自费处理上述问题,并对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进行协商或应诉。承包人应设法保护发包人利益,避免发包人的任何损失,否则,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将从合同价中扣回。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涉及发包人利益所进行争讼不满意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承担应诉中的辩护责任,但这并不丝毫减轻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发包人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从合同价中扣回。

1.8.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

职务: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有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相关的任何事宜。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要求:

发包人将随着工程的进展分阶段将部分的场地给予承包人使用,以便承包人按照合同进度准时进行施工,承包人不应认为在开始执行合同时即能获得进入所有现场区域的权利。

除临时性建筑、设备/材料存放仓库等场地外,承包人占用的现场不得单独使用。承包人应考虑现场与第三方同时施工的影响,在不发生直接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应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免费使用其设施,必要时应派人管理。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由于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导致承包人工作延误,则发包人在确定承包人应延长的工期时需考虑这种延误。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如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所示的工作区和设备存放区,但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用于工程的施工、完成及维护或任何其他目的所需的现场外的任何设施。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其在合同义务之外向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承担责任。工程款支付

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重新进入已移交给发包人或第三方的区域进行第二阶段或后续阶段的工程施工,并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完成相应工作。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防范措施,以免损坏任何财产或伤害任何人员。在使用发包人所管辖的任何土地或其他场地(除了现场以外)之前,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位于现场内或其他地方的任何装置或工程保留供检验、操作及维护的通道。

承包人不得使用现场内的任何区域进行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详见技术部分现场条件。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2.3监理人

按监理合同执行。

2.4安全保证

2.4.1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事项的协议(名称):按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与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及其他服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4.2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的委托合同(名称): 无,作为本合同附件。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ü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由承包方负责。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资料套数及移交时间: 详见技术部分的“文档及信息要求”章节规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承包人应按国家统计法的规定,自费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和法定团体呈交其统计文件并抄送发包人,并且应向发包人提交所有所需的统计文件。

(b). 承包人应自费购买进行工程施工、完工和维护所需的各种规范、标准、图集等资料。

(c). 在合同执行期间和其后的10年中的任何适当时候,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的所有相关人员接触,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有权查阅任何与合同有关的分包人或供货商的财务账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存储文件档案),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料,以检验或审查工程的数量、质量、计划和进度、成本、承包人及其分包人的报价、遵守合同情况以及为了任何其它合理目的。承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间内保留所有账目和记录。发包人有权对任何此种帐薄和记录进行复制。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对其分包人或供货商也享有上述同等的权利。

(d).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的财会制度自费保存帐薄和记录,保存方式应使内容尽可能详尽地显示出不同劳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额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并反映出合同付款开支的依据。

(e). 发包人有权随时查阅承包人及其分包人的帐薄和记录,并有权指令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为履行合同而自费保存与合同有关的不同的或增添的账目或记录。

(f). 发包人有权随时(具体安排由发包人代表书面给出)要求承包人免费提供(含复制)账务资料、管理记录、分包合同、结算资料等与工程价格和数量、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管理等有关的资料,同时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签订材料/机具/设备供货合同和其它分包合同后及时提交复印件给发包人备案,但发包人对这种提供和备案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对其分包人或供货商也享有上述同等的权利。

(g). 发包人提供的混凝土搅拌站投用前,如现场施工需要,发包人将会协调现场已有的其他混凝土搅拌站供承包人临时使用,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砂、碎石等原材料的采购、检验以及混凝土生产等工作,砂、碎石的采购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结算。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相关操作规范使用发包人协调的混凝土搅拌站,如因承包人使用不当或操作失误等造成混凝土搅拌站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需自费负责恢复原样或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h). 其他标段施工需使用承包人现场布置的塔吊(包括塔吊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给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使用,费用由承包人和第三方协商,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但是下列事项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1) 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的签订;

(2) 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

(3) 竣工验收申请;

(4) 最终结清申请单。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到达并常驻现场,且其全部工作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提交要求后3天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3天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延迟到达或离开现场,则每延迟到达或离开现场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上述款项;如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延迟到达或脱离现场累计达60天或以上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指示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1年内,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天(天数以原项目经理因此离开施工现场的天数计算);如超过30天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100万元;如超过60?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指示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开工后1年内,如原项目经理因为承包人完全不能控制的原因(如严重疾病)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于7天内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资料提交发包人审核批准。无论发包人同意与否,由于项目经理的更换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第29天停止该项目经理的工作,并暂停施工,按照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14天内提交承包人的组织机构图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就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每天人民币5000元),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岗。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承包人项目副总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工程(技术)部经理,施工经理、质量经理、安全经理,重点工地施工队队长(工地经理、主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请假超过7天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相应的岗位授权人员报发包人批准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撤销其更换决定,并应就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每天人民币5000元),直至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重新到岗。如超过30天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50万元/每人;如超过60天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指示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如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为承包人完全不能控制的原因(如严重疾病)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于7天内将拟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料提交发包人审核批准。无论发包人同意与否,由于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更换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就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每天人民币5000元),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岗。

3.3.6 发包人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办理进入现场或相关区域的通证,未取得通行证的人员将不准进入现场或相关区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需要办理通行证的全部人员的名单(包括分包人的),并附所有人员带有姓名的半身照片,且满足真实和便于识别的要求。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或工地停止雇用时交回相关人员的通行证,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任何人员的通行证;

3.4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行业通行规定 。

3.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承包人所有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于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的相关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 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分包合同的任何一部分。承包人应将分包方案及分包合同文本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参与分包合同的招标和谈判过程。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提交发包人备案。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均有权不同意分包且无需说明理由。

(2) 分包人应满足拟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程序要求对分包人进行审查。

(3)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肢解分包。在未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之前,承包人的分包人不得进一步分包其承包工程的任一部分,即使获得书面同意,也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应负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 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人或供货商、分包人的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等的行为、违章或疏忽以及因此造成的违约负完全责任,该责任与因承包人、其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章和疏忽以及因此造成的违约所应负责任一样。

(5) 承包人对其分包合同应订有一些必要的条款以便保证其分包人遵守合同的条款,旨在使分包工程施工或提供的货物和材料符合合同要求。尤其是所有分包合同应包括要求分包人遵守第3.1款第(10)目的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提供由分包人或供货商签发给发包人的满足合同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质保证书,并对品质保证书承诺的义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充分授权,由其负责分包人的选择与管理,以保证对分包人实施有效控制。

(7) 对劳务分包,除应满足以上对分包的基本要求外,承包人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a) 承包人选择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禁止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或“包工头”挂靠的劳务企业;

(b) 承包人应对劳务企业的用工情况、工资支付及员工福利保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按时支付工资。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c) 劳务人员须具有相应地职业技能,持证上岗,承包人应定期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以作为对劳务人员进行技能、安全培训的经费;

(d)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承包人应保证按期向劳务公司提供付款,劳务公司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8) 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分包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如违反本合同有关分包的任一规定,发包人有权按照第16.2款【承包人违约】中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且保留根据合同规定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9)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由于承包人或其雇员或分包人(如有)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对发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任何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以及所有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且发包人作为被诉人的诉讼、索赔和有关费用等,承包人应进行赔偿。

(10)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其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纠纷,避免发包人被动参加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仲裁、诉讼案件。在无证据证明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当发包人被动参加承包人与其分包人之间的仲裁、诉讼案件时(以发包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 在最近一期工程款中暂扣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发包人为此案件支出或将要支出的差旅、取证、专家咨询、律师聘请、法院诉讼等费用;

(b) 在最近一期工程款中暂扣5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发包人内部政策运作受损、企业声誉负面影响等的赔偿;

(c) 案件终裁或终审认定发包人无过错(以发包人收到法律书为准)时,发包人暂扣第(a)、(b)项150万元人民币将正式扣除,且发包人将承包人和(或)其分包人录入内部负面记录;

(d) 案件终裁或终审认定发包人有过错(以发包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时,发包人退还暂扣第(a)、(b)项1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3.4.3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分包人(包括供应商及设备租赁商)的费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记录以证明未拖欠人员工资或分包人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相关记录或因拖欠工资或工程进度款问题与其雇用人员或分包人发生纠纷,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一定的金额,待上述记录提交后或纠纷解决后,再予以支付;或者,无论承包人同意与否,发包人均有权将扣留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拖欠的人员或分包人,该款项的支付视为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且不因此减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止时间:

(1) 承包人应对其承担的工程、包括从其他承包人接管的作为自己工地一部分的工程和用于工程的货物、材料、抵达现场的其它物品及施工机械负责照管。责任时间从开工之日或从另一承包人/业主处接管之日起,直到发包人代表按第13.2款【竣工验收】中的规定为整个工程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止;

(2) 如果发包人代表在签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前,为任何单位工程签发了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则在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签发14天后,承包人对该单位工程所负照管责任即行终止,其照管责任将暂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仍在施工或管理或使用的区域除外)。如果在某单位工程完工之前,承包人应发包人代表要求将部分区域移交给另一承包人,则照管责任随之暂时转移,从移交证书颁发之日起至该区域返移交给承包人之日止这段时间内,由另一承包人承担照管责任。

(3) 在维护期间,承包人负责完工收尾的任何未完工程,都应由承包人负责照管,一直到发包人代表证实此未完工程完工为止。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采用履约保函,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 期限详见《履约保函》格式附件。

在履约保函自动失效前,若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参照履约保函各项内容无条件重新开立第二份保函。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施工组织设计

4.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4.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生效后5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4.2采购进度计划

4.2.1采购开始日期,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物资采购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划执行。

4.3 施工进度计划

4.3.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 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批准延长工期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应将他认为能使他有权延长工期的任何因素与有关的合同规定,连同可能导致完工延误原因的说明,在这些因素开始或出现的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2) 承包人应在根据上述影响因素终止影响?7天内,将需要对任何关键日期、单位工程竣工日期/工程竣工日期进行的修改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给出相应理由。

(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进度修改书面通知后,4天内将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工期延长书面通知承包人。对于承包人未按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包人的任何修改工期/进度计划的请求,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如下: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发包人有关规定设计,并经发包人审批后执行,具体由双方另行洽商。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无

6.1.2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本工程所有的工程设备和物资

6.1.3对于50万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需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收到该项确认后才能完成采购工作,以便签订合同。

6.2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2.1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本工程所有的工程设备和物资。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按照通用条款7.1发包人的义务执行

7.2承包人的义务

7.2.1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负责施工阶段的各项报建工作(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报建图及其审批,水利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防雷、防疫、环保、水利、夜间施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审批机构格式要求提供各项报建报批所需的相关文件、图纸及电子光盘文件等等)和办理本项目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许可手续。报建所需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2)由承包人负责组织本合同工程涉及的所有工程方案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风机设计方案审查、风机基础设计的专项审查、风机吊装方案审查、施工方案专项审查、调试方案审查,并经发包人审批后执行,所发生的一切审查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7.2.2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5天内。

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合同签订后5天内 。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XX年XX月XX日。

7.2.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发包人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发包人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3天内

7.2.5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为确保本工程整体竣工投产的其他所有义务。

7.3人力和机具资源

7.3.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合同签订后3天内。

7.3.2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3天内。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合同签订后3天内。

7.4 质量与检验.

7.4.1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以国家相关规范验收,具体按监理验收标准执行。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以国家相关规范验收,具体按监理验收标准执行。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以国家相关规范验收,具体按监理验收标准执行。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以国家相关规范验收,具体按监理验收标准执行。

7.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7.5.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以国家相关规范验收,具体按监理施工质量控制计划执行。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24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7.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6.1 安全文明施工

7.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 承包人应保证在施工中所用全部工具、设备及临时设施和其它项目的安全、坚固和状态完好,并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承包人应自费向其雇员或其分包人的雇员提供防护穿戴,包括护目镜、鞋袜等工作需要的而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发出需要提供的指示的物品。

(2) 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在现场委派一位专职安全负责人,由其出席由发包人代表和现场安全员召开的定期安全会议,并负责监督保持安全习惯,并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定期编写报告和建议,这种报告和建议的副本应抄报发包人。

其他相关规定详见合同第五章技术部分第六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附件17: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7.6.1.2 关于治安保卫、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的特别约定:详见合同附件17: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其人员之间,或同其他人员发生暴力事件或违法行为,以保持安宁,保护居民及工程附近的生命财产安全。

7.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承包人应自费随时或当发包人要求时将由于自己的施工操作产生的所有垃圾从现场清除或运走;或在发包人选定的现场垃圾场(若有)对这些垃圾进行处理。当施工设备不再需要用于完成工程时,承包人应将其撤离现场,在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当:

(a) 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后,从现场清除和撤离所有施工设备、属于承包人的剩余材料和临时性工程,除非在工程完工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对此另有约定。

(b) 把所有属于发包人的剩余物资运至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存放区。

(2) 对于可能污染大气、土地、河流、水源、或其他场所的碎屑、油类、油污混合物、污染物或其他物质,承包人应恰当处理而不得随意倾倒。

(3) 其他相关规定见合同第五章第六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附件17: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7.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详见合同附件21: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8条竣工试验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负责组织启动竣工试验,指挥生产人员操作。

8.2单项工程的竣工试验

如下单项工程和设备具备相应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竣工试验: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工程接收

工程接收日期:整体工程竣工后 。

9.1.2工程接收分为:

竣工验收:按照发包人竣工验收相关管理规定,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9.1.3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按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及发包人具体要求执行。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10.1 竣工后试验的标准:

实现达标投产,满足《风力发电厂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并达到附件9和原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各项规定、规范和强条。

10.2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依照如下规定执行:

单项工程验收:按照适用的规程、规范和强条执行。

10.3竣工后试验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后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按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及发包人管理规定执行。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质保期:箱式变电站24个月;升压站设备24个月、主机60个月、塔筒24个月,其它设备24个月。施工类项目质保期:(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查看详情139.html">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在质量保修期间,如出现质量问题,该部分设备和工程的质保期自动延长,从该质量问题修复后重新计算质保期。

由于本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为 20 年,因此如果在设计使用寿命内,主体工程出现现质量问题(正常损耗和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承包人仍需负责维修。

11.2质量保修金额

11.2.1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施工类为本专用条款14.2.5条约定价格的: 10% ,设备材料类为本专用条款14.1.1.5条约定价格的:10% 。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每次支付工程款或设备款时预留 。

第12条 验收和工程试车

12.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2.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2.2 竣工验收

12.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2.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本章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处理。

12.3 工程试车

12.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单体调试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分系统是运费)由 发包人另行委托调试单位 承担。

12.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整套启动)相关事项的约定:发包人另行委托调试单位 承担。

12.4 竣工退场

12.3.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发包人签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后30天内 。

第13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13.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3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工期奖惩方案:

本分包工程 年月日之后完成,因承包人原因工期每延迟1天,承包人按本分包合同决算价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罚款,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设备类付款方式及质保金

14.1.1本合同项下设备类价格总计为:人民币XX(小写:¥XX),最终价格以发包人的审计决算为准。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罚款时,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用电汇方式汇入买方银行的帐户。如逾期不交,发包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按银行当年利率计算)扣除。

承包方出具的保函等方面的银行费用均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承包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商业发票价值应与相应技术服务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不符,发包方有权拒付货款/技术服务款。

14.1.1.1设备预付款(10%)

预付款为所有设备类价格的百分之十(10%)。在合同生效后,须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以下文件并经发包人确认后30日内办理付款。

(1)同等金额收款收据一份。

(2)由承包人出具的、受益人为发包人的、金额为设备类总价的百分之十(10%)的银行履约保函正本一份,保函格式参见附件。

(3)如果承包方不能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发包方将不支付对方预付款,待设备验收合格后一同支付。

14.1.1.3设备到货款(60%)

到货款为所有设备类价格的百分之四十(50%)。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计划,在合同项下约定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支付该笔到货款。发包人支付到货款时须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以下支付文件后30日内办理付款。

(1) 由承包人出具到货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标明品名、数量、型号、规格、单价和商品编号;

(2) 所有货物的出厂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 由制造商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 双方签署的该批货物开箱验货合格的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5) 装箱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6) 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7) 开具等额收款收据一份。

14.1.1.4设备验收款(20%)

验收款为所有设备类价格的百分之十(10%),将于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发电验收合格后30日内,依据承包人的出具等额收款收据办理付款。承包人需提供经双方共同签署的验?合格报告。

14.1.1.5设备质保金(10%)

除主机外其他设备类质保期应为二年,主机为5年,质保金为设备类总价的百分之十(10%),付款依据:承包人开具等额收款收据一份。

质保期第一年年底,在承包人提供经双方共同签署的质量保证期运行检验报告后30日内,发包人应支付除主机外其他设备质保金的50%;

质保期第二年年底,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在承包人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及相关资料后30日内,发包人应支付除主机外其他设备质保金的50%;

质保期第五年年底,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在承包人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及相关资料后30日内,发包人应一次性支付主机质保金的100%。

具体以附件中分项价格为准

14.1.1.5 质量保证期

(1)合同主机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60 个月,即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预验收证书)之日起60个月。即本工程最后一台风力发电机组自买卖双方签署预验收证书之日起60个月(如果投入运行的最后一台风机与第一台风机时间相差6个月,则按照每条集电线路进入质保期)。

(2)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30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

(3)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设计错误和/或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修理和/或赔偿买方所蒙受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后继损失,如需换货,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拆卸、再安装费用等),换货或修理时间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二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二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请求买方协助在现场进行大型修理,费用由卖方负责。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是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运抵电厂,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4)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三十天内出具本“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损坏,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要求修理或更换,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的两个星期内提出协商意见,由双方商定。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或请求买方安排大型修理或向买方赔款(由双方商定),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保险费。

(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或损坏的设备而使本“合同设备”的建设和运行被延迟或中断,则保证期应按实际被延误或中断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 在卖方履约保证函保证期满后三十天之内,如果发现设备缺陷,此时,买方出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8) 合同设备任何部件其正常运行寿命比卖方保证期短,则保证期按寿命期计算。但卖方应提供此类设备部件清单,并经买方确认。卖方应提供足够的此类设备部件,以保证期和保证期满后一年内的备件的使用。

(9) 任何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进行了缺陷的修正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4.2施工类付款方式及质保金

14.2.1本合同项下施工类价格总计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具体以附件中分项价格为准。

14.2.2工程预付款(10%)

工程预付款为施工类总价的10%。发包人在收到由承包人出具的、金额为施工类总价百分之十(10%)的银行履约保函后30日内支付,保函格式参见附件。工程预付款将从达到施工总价的30%(即人民币XX,¥XX)后开始分两次等额扣回。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发包人将不支付对方预付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14.2.3工程进度款(60%)

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已完工程报表(含进度结算书)一式四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批准后,将该款项的60%支付给承包人,付款依据为由承包人开具本次审核工程结算量金额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安全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发包方给承包方结算工程进度款时,按每次进度结算款的2%比例预留安全保证金。

安全保证金的支付:如实现本合同工程安全目标,则此费用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全额无息退还给承包方。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则发包方按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扣留安全保证金,不足部分从合同价款中扣减,不足部分由承包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4.2.4工程验收款(10%)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报告由发包人签字认可,单项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核批复后,发包人在30日内支付该工程总价的10%。

14.2.4工程专项验收款(10%)

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档案资料、合法性文件、勘测设计文件、图纸、影像资料等)且所有专项工程取得验收批复(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环保验收、水保验收、安全验收、档案验收、竣工验收等),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在30日内支付该工程总价的5%。

14.2.5工程质保金的预留和支付(10%)

工程质保金为施工类总价的10%,本工程质保期按照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11.1质保期规定执行,质保期从取得专项验收批复且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14.2.5.1工程质保金的预留:发包方给承包方结算工程进度款时,按每次进度结算额的10%比例预留工程质保金。

14.2.5.2 工程质保金的支付:质保期满且经发包方通过风电场竣工验收、项目审计经集团批复后,发包方无息退还承包方剩余的质保金。

14.5 付款方式

本合同付款方式均为转账支付。

14.6银行账户

承包人为本项目开立专用结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

户名:XX公司

开户行:

账号:

14.7 付款的特别说明:完成本合同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列明的费用、以及政府规定由发包人缴纳的费用,因政府收费的变更增加的费用,合同清单中未包含的费用,都应该由完成该项义务的承包人承担。第15条保险

15.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在不限制本合同项下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发包人应自费安排以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发包人可能选择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该保险按重置价值投保一切险以保障保险市场上通常可以承保的损失,其保险标的应包括:

(a) 工程;

(b) 临时工程;

(c) 用于工程建设的物料;

(d) 发包人租赁的施工器具(若有)等。

发包人应确保该保险在以下期间内具有完全的效力:

自第一罐混凝土浇注之日起至每台机组签发临时验收证书或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任何一个日期止(以先来临的一个日期为准)。

发包人购买的工程一切险免赔项目及免赔额如下双方另行签订:

建议承包人对发包人购买的工程一切险免赔额部分另行购买商业保险。

15.2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购买方为发包人。在不限制本合同项下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购买方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发包人可能选择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常规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应涵盖共同被保险人在工地现场附近(包括临时设施)因执行本合同而导致或引发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损失等应对第三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本保险中,每一个被保险人与其他被保险人应互相被视为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购买方应保证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相同。

本保险的投保金额应不少于每次事故1000万美元(USD10,000,000.00)或等值的人民币。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争议和裁决

16.1.1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6.1.2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端应交由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6.2 违约责任

16.2.1 承包人逾期完成阶段性工作,每延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该分项工程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最终影响工程移交日期及总工期的(项目整体验收合格的日期),每延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该分项工程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不重复计算),合同另有约定的按较严格的约定执行。

16.2.2 发包人在阶段验收或者工程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更换、工期不顺延。如果无法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减少价款,按照该项工程、产品、设备单价计算减少金额,如果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减少的价款。

第17条不可抗力

按照通用条款17条执行。

第18条合同解除

按照通用条款18条执行。

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订;

2、承包人提供履行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19.2 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与承包人履行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时止。

19.3 本合同正本壹式:捌 份(其中:发包人陆份,承包人贰份)。

第20条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附件2: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附件3: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附件4:安全协议

附件5:廉洁从业协议

附件6:工程进度保障措施(同附件9施工组织设计,待合同签订后另行成册,由承包人完成)

附件7:工程进度计划表

附件8:资金使用计划

附件9:施工组织设计(待合同签订后另行成册,由承包人完成)

附件10:设备材料估算数量表

附件11: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5: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附件7: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合同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工作: 。

承包人负责为发包人取得、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

1、分包工程工作范围:

2、验收工作范围:。

3、 及时向发包方提交设备招标计划及倒排施工进度计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为本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技术服务及各类培训等。
附件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项目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

2.

……

二、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2.

……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10: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3: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看详情********查看详情9W)

承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一条 工程项目: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

第二条 安全押金: 预留合同总价款的2%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用于发包人制订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以及本标书相关奖罚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受到处罚并实现本标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目标”,则此费用在结算时返还给承包人。

特别规定:承包人除承担本协议的处罚措施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和罚款的金额超过本协议处罚款的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施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牌坊镇、义门镇、涡北街道。

第四条 安全目标

1、员工不发生轻伤事故;

2、不发生消防事件;

3、员工、承包人不发生重伤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5、不发生一般设备损坏责任事故;

6、不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7、不发生受到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环境污染事件;

8、发包人下达的各项安质环工作要求和任务完成率100%;

9、不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及时上报率100%;

10、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

11、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伤;

12、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13、不发生职业病。

第五条 发包人安全责任

发包人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进行审查,将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发包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

有权对承包人配置使用的工器具、劳保用品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工具、安全用品及时清理出现场。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安全规定和违规操作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要求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承包人发生事故时,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建立由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严格承包人准入管理,查验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履行工程分包管理监督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对承包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积极推进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承包人实行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

建立工程应急管理?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等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承包人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事故。

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承包人安全责任

承包人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不限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规程和发包人关于安全施工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期间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所列法律法规应完整、全面,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

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承包人在现场保留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台账,便于发包人查阅。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发生以下情况,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⑴ 员工发生轻伤事故;承包商发生重伤事故;

⑵ 发生消防事件;

⑶ 场区内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员工、承包商发生重伤交通事故;

⑷ 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⑸ 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⑹ 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⑺ 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受到环境影响投诉的;

(8)发包人下达的各项安质环工作要求和任务未按时完成的;

(9)事故事件瞒报、拖延的。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含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发包人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承包人用于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承包人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承包人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承包人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发包人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发包人防护设施及标示。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发包人取得联系并经发包人允许,不得私拉乱接。承包人在中断作业或遇故障时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分析和解决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并应每周向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汇报安全施工情况。

承包人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对施工作业生产过程进行危险源的辨识与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承包人从事各项施工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具体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应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根据计划或发包人要求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总结,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施工,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因采取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的监督、检查,对发包人、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遵守并及时整改。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到位。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实施后需计量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他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人应履行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分包单位准入,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派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报发包人、监理人同意。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承包人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针对性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要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施工班组每天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施工队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承包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有关消防、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安全、防坍塌安全等类型的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应下达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闭合。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包人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及时进行整改。

承包人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确保施工现场标准化施工,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安全标识标牌准确、醒目并满足现场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每个施工人员都应熟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按照规定召开班前会和危险预知活动,明确当班任务,分析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必须按规定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防洪度汛工作,应编制年度防洪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施工区域内和附近有可能对施工造成影响的冲沟、变形体的监测和防护,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对山洪、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点按设计方案进行疏导、拦挡、清理,确保施工安全。

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计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账、维保记录档案。应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施工设备(包括其辖区内发包人的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所有安全保护装置、机构的齐备、完好、可靠。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设备的碰撞、倾覆、失控。

承包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在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承包人应加强职业健康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职业病发生,尤其要落实防尘、防毒措施。对从事具有职业危害的施工生产人员应在岗前、岗中、离岗时进行职业病体检,岗中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将分包单位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对其工程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包括在其辖区内发包人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辖区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保护工作。

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衍生事故,并及时、如实向发包人和行业、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承包人应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当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应由承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发包人报送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根据发包人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和整改措施落实,并按规定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统计上报;发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发包人。

承包人员工在施工现场的未遂及以上、死亡以下等级的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报告需提交发包人备案。死亡及以上事故,则必须报告并协助政府部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事故,按照事故处理权限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组成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备案。

发包人有权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t=T*5%t:安全押金 T:工程建安费用

序号

类别

数量(不低于)

费用比例

备注

1

临时用房

30

t*50%

一般2万一间,彩钢板房

2

施工现场临时大门

1

t*8%


3

五牌一图

5

t*5%

包含设计费

4

安全隔离网

根据需要

t*5%

适用于施工区域与带电设备区域的隔离。

5

临时用电设施防护

根据需要

t*5%

二、三级配电箱

6

工人劳保用品

根据需要

t*5%

安全鞋、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

7

消防设施

2

t*4%

包含灭火器

8

安全警示牌

100

t*3%


9

机械/设备标示牌

20

t*3%


10

临时围栏

10

t*2%

适用于安全通道、设备保护、危险场所、起吊作业区围护、送电作业现场作业等区域

11

高处临边防护栏杆;

2

t*2%


12

宣传栏

2

t*2%

含宣传内容

13

限速牌及立杆

6

t*2%


14

彩旗及杆

50

t*2%


15

脚手架安全网

根据需要

t*1%


16

散放垃圾箱

6

t*1%


未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待工程移交生产后,无息支付剩余安全质量押金。若施工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承包人责任的安全事故以及事故隐患整改不符合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押金:

1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每人次,扣罚乙方费用1万元;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每人次,扣罚乙方费用5万元;

3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扣罚乙方费用10万元;

4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一次,扣罚乙方费用20_50万元;

5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和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每次扣罚乙方费用1万元_5万元;

6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和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每次扣罚乙方费用5_10万元;

7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每次扣罚乙方费用0.5_2万元

3. 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考核:

3.1 乙方安全文明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按缺额人数扣罚乙方费用2000元/人.天;

3.2 乙方安全文明生产制度不健全,费用、措施不落实,每延误一天数扣罚乙方费用2000元/天;

3.3 乙方接到甲方移走设备及材料的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将物资移走,每延误一天扣罚乙方1000_5000元,甲方有权将物资收存库房,乙方承担装卸、搬运、保管费(保管费按50元/吨.天计算,不足1吨按1吨计算)。

3.4 乙方接到甲方文明生产整改通知后,未按期达到规定要求,每延误一天扣罚乙方1000_5000元,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整改,乙方除承担其全部费用外,每次处以2000_10000元罚款。

4、承包人应该立即组织落实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的安全隐患通知书或不符合项报告,如果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发包人将根据情况按每项隐患项扣除1000元至10000元的安全押金。

5、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安全生产保障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在施工前保证安全设施落实到位,未提交安全生产保障金使用计划或经发包人审查安全保障未完全落实到位(例如,未涵盖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发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10%至20%的安全押金。

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制度》,并按制度要求接受发包人的处罚,处罚细则如下:

(1)专职安全员及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起重工及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工种)未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除责令停止相关人员工作外,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人.次罚款。

(2)各施工单位下属的施工分包单位,施工人员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总人数的1%。施工单位不设或少设安全员时,除责令立即补齐外,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人.次罚款。

(3)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未进行危险源的分析与评价工作或在责令上报期限内仍未上报相关资料。除责令限期整改或上报外,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4)违反施工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编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5)发生安全事件/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发包人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并严格按照“八要”(即:调查分析要准、原因分析要细、责任划分要明、责任人处理要严、防范措施要具体、调查组成员要签字、调查报告讨论要认真、调查处理结果要宣布)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广大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撰写事件/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发包人项目部将视事件/事故性质和调查处理情况,处以责任单位500~5000元罚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对未按安全事故管理程序进行上报,或蓄意隐瞒事故真相的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6)未按业主方及发包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的(未及时回复整改通知单,视同未整改),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继续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完毕。

(7)施工活动存在飞溅、坠落情况或具有伤人、损物风险时,未采取有效防护隔离措施时,除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由于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或防护隔离措施不到位,造成物体坠落的,处以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由责任单位赔偿。

(8)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罚款。

不规范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或改作它用(如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或系挂不规范,未起到保护作用、安全帽作凳子、安全带作吊带等),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人.次罚款。

在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进行调查处理时逃跑的,给予责任单位加倍罚款。

(9)要求使用安全网的设施(如建筑物外墙脚手架、高处作业施工平台四周、有防坠要求的地方等处)未张挂安全平网或密目式安全立网,每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10)“四口”(即: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即: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时,给予责任单位给予500元/项.次罚款相应经济处罚。

(11)脚手架搭设及使用违反下列规定或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整改不到位就继续施工时,给予责任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并立即停工整改直至合规。

1) 脚手架搭设人员未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防滑鞋,罚款200元/人.次;

2) 脚手架搭设完毕未经检查合格,未挂标识牌、验收合格牌,就投入使用。每架(联成一体的为一架)罚款1000元;

3) 脚手架上堆放易坠落物品而无防坠落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时,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 脚手架上跳板铺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层及上下层必须满铺,并绑扎牢固,否则罚款200元/架.次。

5) 外脚手架未设置上下走人斜道的,每处罚款1000元

6) 脚手架及其附件严禁未经允许私自拆卸。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7) 搭设或拆除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护,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否则罚款1000元。

(12)高处作业违反规定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给予责任单位给予500元/项.次罚款相应经济处罚。

(13)施工用电违反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或下列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给予责任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

1)施工用电设置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三项基本原则(1.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2.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3.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 ,每处罚款1000元;

2)用其它金属裸线代替保险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保险丝,给予100元/处.次罚款;

3)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职工宿舍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每处罚款200元;

4)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每个罚款200元;

5)违反“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的,给予200元/台.次罚款;

6)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和绝缘部位破损裸露出金属导体或导线,未进行绝缘包扎或更换的,每处罚款500元;

7)电气设备的电源不使用开关或插头,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搭接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每次罚款200元;

8) 配电箱及开关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包括备品),配电箱、开关箱卧放在地面上,配电箱内电器破损不及时更换,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9) 施工用电缆线随意拉设,过路无靠保护措施,每处罚款200元。

(14)起重吊装作业、安装或拆除脚手架、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施工设施,以及存在较大风险施工项目,违反操作规定时,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时,给予责任单位给予500元/项.次罚款相应经济处罚。

(15)员工宿舍内使用炭火、电取暖器取暖,使用电热水器烧水或其他大功率电器设备,每处罚款500元。

(16)各施工单位在项目现场前,未设立“五牌一图”(“五牌”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消防保卫牌。“一图”即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或虽设立但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给予责任单位每处500元罚款。

(17)厂房内不按规划和要求堆放施工用工器具及材料,或未经批准在厂房内设立油漆库、材料库、办公室等设施,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完成,给予责任单位每次200罚款。

(18)使用未经平整的室外堆场,或堆场内物料堆放混乱、无标识,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19)各施工单位责任区内的垃圾和剩余物料,没有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7、各类事故事件的定义见下表:

事故事件定义表

名称

定义

依据

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 在工作过程中一次发生或年度累计造成人员死亡3至9人;

◆ 或者重伤10人及以上;

◆ “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为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版)

人身死亡事故

◆ 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一次造成人员死亡1至2人。

◆ 死亡事故的统计:以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为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版)

重伤事故

◆ 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员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 重伤界定:导致人员损失工时超过105天或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070号)的条款。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版)

较大火灾事故

◆ 一次发生或年度累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

◆ 或者重伤10人及以上;

◆ 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安部2007年)

一般火灾事故

◆ 一次造成人员死亡1至2人的火灾事故;

◆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消防事件

◆ 出现明火燃烧,消防队出动灭火,且造成人员重伤的火灾事件。

公司标准

较大交通事故

◆ 一次发生或年度累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

◆ 或者重伤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版)

死亡交通事故

◆ 一次造成人员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

重伤交通事故

◆ 一次造成人员重伤的交通事故。

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 提供餐饮服务导致就餐人员5人及以上同时就医,医院诊断为食物引发病症,且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以及公司标准

一般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 提供餐饮服务导致就餐人员5人及以上同时就医,医院诊断为食物引发病症而无人员伤亡的事件。

环境污染处罚事件

◆公司受到政府行政执法机法处罚的环境污染事件。

公司标准

重大设备损坏责任事故

◆一次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版)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2008年)

较大设备损坏责任事故

一次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

一般设备损坏责任事故

一次造成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能够避免发生,而因为人为原因(措施不到位、操作失误、违章等)未能避免和导致发生的事故。

重大未遂事件

已发生,虽然没有事故后果,但存在潜在事故后果的意外事件称为未遂事故,存在潜在严重事故果(可能导致人员死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等)的意外事件称为重大未遂事件。

公司标准

环境污染处罚事件

◆公司受到政府行政执法机法处罚的环境污染事件。

公司标准

7、发生以下情况,发包人对承包人安全管理一票否决,扣除全部安全押金。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发生瞒报、迟报控制目标的事故、事件。

SCAR未整改或连续2次以上发生同样的SCAR。

注:SCAR指严重不符合项;

严重不符合项指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其他要求等不符,由发包人、监理、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或政府有关检查部门单位开出的整改单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发包人或承包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因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导致发包人首先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在责任明确后,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费用)。

4、承包人对业主方及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加重进行处罚。

第九条 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此项目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作为本项目建安工程施工的附加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壹式拾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肆份,监理壹份。

发包人(盖公司公章):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发包人代表签字:

承包人(盖公司公章):

承包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二O二O年 月 日


附件14: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一、 质量事故的分类

1. 重大质量事故:

1.1 主要结构倒塌。

1.2 建(构)筑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1.3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1.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1.5 严重影响下一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影响一级网络计划主要控制点工期15天以上者。

1.6 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者。

2. 一般质量事故:

2.1 返工损失一次在1-10万元者。

2.2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15天者。

3. 记录事故:

3.1 返工一次损失在1万元以下。

3.2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二、 考核标准

1. 对质量管理人员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视情节处以200-1000元。对违反质量监督有关制度的责任单位视情节处以200-1000元处罚。

2. 质量事故的考核:

3. 造成一般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视损失的大小给以该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5000元。

4.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视损失的大小给以该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0-20000元,损失超过50万元的,加倍罚款。

5. 各单位应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从严从重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以行政处分,情节恶劣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 作业指导书编制不符合作业指导书编制制度,造成施工顺序颠倒,施工质量不能达标,设备损坏等问题,视情节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并无偿返工。

7. 未按不符合项处理规定条款处理,擅作主张或隐瞒不符合项的责任单位除责令其改正外,并给以200-1000元的罚款。不符合项的处理未经工程管理部和监理部的确认强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除责令其改正外,并给以500-1500元的罚款。对未按本规定的要求拒不处理或不能及时处理不符合项的责任单位,造成工期延误,视情节给以500~3000元的处罚。

8. 弄虚作假,伪造检验记录的责任单位视情节处1000-5000元的罚款。

9. 对违反工程技术检验制度其他条款的规定的责任单位视情节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0. 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四级验收项目如不能一次验收合格,给以100元/项处罚。三级验收以及施工记录缺项者视程度处以200_500元/例的处罚。

11. 未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擅自隐蔽的项目,除返工外,视情节给以100-1000元的处罚。

12. 施工中对管理人员的制止要求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100-300元/例的处罚。

13. 未向监理单位报验,擅自将设备材料用于工程中,如经复验为不合格材料,除无条件返工外,加倍处罚。使用不合格材料,视情况罚款1000~5000元/例,乃至加倍处罚。

14. 乙方拒不接收设计变更或计划委托单,视情况罚款每起1000~5000元。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5:工程环境保护及森林防火考核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责任,保障工程建设环境和森林防火安全,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此协议。

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可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上级仲裁,必要时可申请法律裁定。

1 建设单位(甲方)的责任:

1.1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主要保证措施。

1.2 参加环境保护污染的调查处理。

1.3 工程开工前向乙方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技术措施交底和告知,并审查乙方提交的施工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措施和方案。

2 施工单位(乙方)的责任:

2.1 必须实现的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的目标:

2.1.1 现场杜绝环境污染和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2.1.2 杜绝重大机械造成的油、噪音、大气等环境污染;

2.1.3 禁止破坏红线以外的树木、植被;

2.1.4 严禁不按设计指定地点弃土;

2.1.5 保证施工现场水资源不受污染。

2.2 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的要求:

2.2.1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措施,否则由于自身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或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2 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森林防火法规。

2.2.3 乙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各项制度和管理模式,应建立恰当的模式与甲方管理模式相适应。按照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2.3 现场环境和森林防火管理

2.3.1 乙方必须遵守现场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甲方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的要求。

2.3.2 乙方应根据甲方管理程序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止森林火灾、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道路遗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2.3.3 乙方应对于具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提前对工人进行告知,在作业现场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预防传染病,并提供一定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2.3.4 乙方施工区域,禁止任何人在施工区域流动吸烟、生火等危及森林防火安全的行为;严格审查林区施工用电安全,有效防止施工用电引发的森林火灾。

3 奖惩

工程建设奖惩要认真贯彻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对由于自身环境保护和死了防火措施不力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火灾事故的责任或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将按国家环境法规予以惩罚。

4 风险保证金

甲方可根据本协议规定适当的风险保证金,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协议签订后在合同款中扣除。风险保证金在工程正常完工后一次返回。

5 附则

5.1 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协议中虽未提及,但仍属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的规章制度者,由甲方工程部酌情予以处罚,直至清出现场。

5.2 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6:工程物资管理

1. 总则

1.1 甲供材料范围:具体见工程量清单明细表,清单明细表未备注甲供的设备及材料均为乙供。为加强到货设备的管理,由乙方牵头,甲方、监理单位、制造厂商参加,共同组成设备检验小组,负责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设备开箱检验。

1.2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对已划分的甲乙供材料范围进行调整,并对相应部分的合同价进行核增核减。乙方供货范围:除1.1款明确的甲供设备、材料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

1.3 甲、乙供货范围划分原则

1.3.1 甲方供货范围: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乙方供货范围

(1) 供货原则:除甲供范围以外的部分均为乙供范围,清单未注明甲供的设备材料均为乙供。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建筑装饰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选用,必须经甲方认可,如果乙方所供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品牌及生产厂家或改为甲方供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 需要特别说明的部分:

1) 临时照明、临时消防器材、临时物资保管的设施均为乙供;

2) 在安装调试中损坏、丢失的设备、材料补缺均为乙供。

3) 安装用的埋管、垫铁、楔铁、附材、附件等所有材料均为乙供。

1.4 乙方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检验。

1.5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的程序和结果须经得甲方和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

1.7 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 乙方需要使用替代材料时,应经设计方及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 乙方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的协助,如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等,并应在这些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之前,按甲方及监理公司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1.10 乙方应负责提供用于试验的全部试样,并自行承担费用。

1.11 甲供设备材料的入场检验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1.12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图示,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示制作安装。

2. 甲方供货设备、材料的管理

2.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按设计标准执行,质量等级必须满足合同要求,供货顺序和供货时间应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2.2 甲供设备、材料的卸车、指定地点的二次搬运,自交货地点卸货后?生的二次转动费均由乙方承担)、保管、发放均由乙方负责。卸车、搬运所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由乙方负责解决,且具备本工程材料装卸车的能力,作业人员应有丰富的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乙方负责将现场安装剩下的设备包装物清理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回收。

2.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乙方应第一时间配合设备检验小组开箱检验。设备检验小组按装箱清单清点到货数量,核对到货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与供货合同是否相符,鉴别货物残损情况。设备验收组应认真填写开箱检查单和缺损单,及时取得供货商及商检签字认证。验货无误后,交由乙方负责妥善保管,同时乙方应将开箱后的设备附件及资料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甲方。

2.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乙方通知甲方参加或将检验手段与检验结果报甲方认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5 乙方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应提出用于本工程完整材料的实耗明细表、汇总资料及电子版交甲方。

2.6 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提供总体的设备材料需求时间表。乙方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必须在30天前,提交甲供材料详细的需用计划。每月25日向甲方提报甲供材料实耗与库存报表。

3. 材料的保管

3.1 甲方、乙方采购材料的保管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3.1.1 设备、材料到货后应及时入库保管按规定需要入库保管的,保管方负责及时入库管理保管责任。并做好防火、防冻、防盗工作。

3.1.2 露天堆放的设备、材料:保管方要按规定进行码垛,苫盖,堆放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堆放整齐,标志清楚,并做好防水、防雨、防雷、防潮、防锈工作。

3.1.3 对于易燃、易?、易潮以及其他有特殊保管条件的设备、材料的管理均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

3.2 甲供材料经乙方领出(卸货)后,其保管责任相应转移给乙方。中标后甲方将与乙方签订设备及材料的保管协议。

3.3 甲方不提供临时仓库,乙方应自行考虑在现场设置临时仓库。

4. 乙方采购设备、材料的管理

4.1 乙方负责属于乙方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从采购至结算全过程的采购、运输、接货、卸车、搬运、保管、台帐、结算的全部工作。

4.2 乙方在物资的订货、运输、验收、保管、保养、发放等环节上,要建立完整的质保体系、设备台帐及运转程序,并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交送甲方备案。

凡由乙方采购的重要材料及大宗材料,生产厂家的资质需经甲方确定。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所采购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检,对不合格材料甲方有权终止在本工程中的使用。未经甲方认可,不得将其它工程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4.3 甲方不定期对乙方所采购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检,对不合格材料甲方有权终止在本工程的使用。未经甲方认可,不得将其它工程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4.4 严禁将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失效及无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用于本工程。

4.5 乙方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重要设备、材料及大宗材料必须通过招标,有甲方有关部门参加,并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检验.

4.6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7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的程序和结果须经得甲方和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

4.8 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9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

4.10 乙方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甲方及监理公司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4.11 乙方应根据设计院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册编制采购计划,并提出技术规范及性能要求。乙方提出的材料技术规范书应由甲方及设计院认可并签字后方可正式出版。严禁在技术规范书中不注明材质要求、使用条件和供货范围等。对于具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应在规范书中作详细说明。

4.12 乙方在获得经由甲方及设计院认可的规范书后,应根据规范书的要求优选三家以上材料供应厂商,并将供应商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产品业绩及产品特点等情况汇总报由甲方审查。凡甲方认为资质不全或无运行业绩的厂家不得纳入邀请对象。

4.13 乙方应邀请甲方或设计院相关人员共同参与材料供应商的考察工作,必要时甲方和设计院人员参加。

4.14 乙方对甲方认可的供应商组织招议标或比质比价前,应将最终确定的供应商报由甲方认可,未通过甲方认可的产品乙方不得使用。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需经甲方签证后方可生效。

4.15 在材料供应或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依据质量控制点应由乙方参与控制。在到货验收时应邀请甲方参与,若发现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加工工艺粗糙时,甲方将要求乙方重新选择合格供应商,其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 工程剩余物资的回收管理

5.1 甲方供应设备、材料用量按最终施工图进行决算。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竣工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全部无偿退还甲方,或按设备、材料实际采购价格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2 设备的包装箱、拖架、垫木等包装物均由甲方回收,乙方应积极配合,附有押金包装箱、电缆盘乙方因需领走后应及时退回。由于超期、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6. 其它

6.1 大件设备运输车辆在风场场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如需辅助或二次牵引应,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完全积极配合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延迟。

6.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借用甲方专用工具,应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如归还时发现有损坏等情况,乙方应进行照价赔偿。

6.3 乙供所有主要材料的选用须经甲方认可。

6.4 乙方在工程结算前应与甲方核对甲方供应设备、材料总量,以便做好工程款结算前的准备工作。乙方在本标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交一份用于本工程(甲、乙方采购部分分报)的材料实耗明细表及相应的管理软盘。甲方供应设备、材料用量按最终施工图进行决算。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或超领部分,乙方应全部无偿退还甲方。

6.5 现场所有材料的取样检测(包括甲供材料)由甲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6.6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7. 材料的保管

7.1 甲方、乙方采购材料的保管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7.1.1 为加强设备在保管期内的质量监控,本工程设备材料分四类存放保管。

A类:易燃易爆物资库(如油脂等)

B类:存放在封闭的普通仓库(如电子元件等)

C类:能防雨、防晒的棚库(如未开箱的开关盘柜等)

D类:有坚实地基、排水良好的露天堆放场地(如未开箱的箱变等)

为保证设备安全,应作好防护措施。

7.1.2 设备、材料到货后应及时入库保管,按规定需要入库保管的,保管方负责及时入库管理保管责任。并做好防火、防冻、防盗工作。

7.1.3 露天堆放的设备、材料:保管方要按规定进行码垛,苫盖,堆放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堆放整齐,标志清楚,并做好防水、防雨、防雷、防潮、防锈工作。

7.1.4 对于易燃、易爆、易潮以及其他有特殊保管条件的设备、材料的管理均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

7.2 甲供材料及设备经乙方领出(卸货)后,其保管责任相应转移给乙方。

7.3 乙方应考虑在现场设置合理的临时仓库满足现场物资管理需求,并配备物资库房管理人员满足现场物资管理要求。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7: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备注























附件18: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附件19:风险内容

B.1 报价风险

B.1.1 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包干不调的其他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变化而变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风险为投标人报价风险。

B.1.2 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及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产生的风险(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B.1.3 投标人报价被视为按招标工程量并根据当前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市场情况涵盖了本标范围内容,达到本工程竣工条件所要求的所有费用,并考虑到本章所规定的报价风险。

B.1.4 投标人可在各项综合单价及相应的合价之外,单独报风险包干费。风险包干费在报价表中无论有无填写,均认为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再调整。风险包干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按招标文件规定价款包干不调的,投标人应当承担的风险;

(2) 由于施工图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对综?单价的影响;

(3) 因一份设计变更单(包括设计联系单、设计修改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等)引起建安工程费用增减变化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

(4) 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以及自然灾害所造成投标人所属财产及人员的损失费用。

(5) 乙供设备、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按附录A:合同价款调整中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中不予调整的价差费用以及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

(6) 为确保工程正常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情况采取的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变化发生的费用;

(7) 可能出现的由于设计、图纸、甲方设备材料供应、整体工程协调、各标段之间协调等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费及赶工费等;需要说明的是专用条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提示的暂停施工是指发包人已发停工通知、且连续停工在56天以上情况,投标人应考虑连续56天以内的停工、误工风险。

(8) 政策性调价及其他不可预见费。

(9) 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基坑(槽)边坡支护;施工降水;预制构件、金属构件、土石方的场内运输场及场内至投标人所选定的弃渣场或甲供预制场之间的运输、各种超高超限调整等产生的费用;

(10) 本标施工区域内的排水、水电、道路、通讯维护、检修等费用;

附件20: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甲方):

鉴于 --------------------------- (以下简称“乙方”)和贵方于----------------年---------- 月--------- 日(签约日期)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履行该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以及上述合同中要求乙方提交银行出据的下述金额的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本银行同意为乙方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作为该合同的担保人,代表乙方承担着向贵方支付人民币金额(合同金额的 %)--------------------万元(大写)的责任。当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违约致使贵方造成经济损失,贵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方出据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

本银行放弃贵方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贵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目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在上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打印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1:工程进度保障措施(同附件9施工组织设计,待合同签订后另行成册,由承包人完成)


附件22:工程进度计划表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进度计划表





编号

工作

开始日期

完成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23:资金使用计划(以实际完成申报为准)

编号

项目名称

XX 年

合计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

其他项目费











2

设备供货











3

工程施工











小计












附件24:施工组织设计(待合同签订后另行成册,由承包人完成)


附件25:设备材料估算数量表

涡阳泽信涡阳县标里风电场项目设备材料估算数量表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附件29: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附录A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 一般规定

A.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或不调整合同价款:

序号

内容

本标是否可调

调整条件及办法具体条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调整□不调整

见A.2

2

工程变更

√调整□不调整

见A.3

3

项目特征不符

√调整□不调整

见A.4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调整□不调整

见A.5

5

工程量偏差(单价)

√调整□不调整

见A.6

6

计日工

√调整□不调整

见A.7

7

价格变化

√调整□不调整

见A.8

8

暂估价

□调整□不调整

见A.9

9

不可抗力

□调整□不调整

见A.10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调整□不调整

见A.11

11

误期赔偿

□调整□不调整

见A.12

12

索赔

□调整□不调整

见A.13

13

现场签证

√调整□不调整

见A.14

14

暂列金额

□调整□不调整

见A.15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调整□不调整

见A.16

A.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A.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A.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A.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A.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A.2 法律法规变化

A.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A.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A.3 工程变更

A.3.1 建安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的设计变更据实调整,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否则招标人将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并按照该变更对应范围合同价在中标方的合同总价中扣除。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等损失。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按照本章A.6条款进行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价格,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如果没有提供最高投标限价(或概算价)】,投标人应报出承包人报价综合税前浮动率K,其中建筑工程K1=,安装工程K2=

工程结算额=施工图预算×(1-K)(1+税率)(公式A.3.1-2)

当定额未计价材料(主材、装材)为甲方供应时,甲方供应材料按照工程所在地区的装材预算价取费;当主材为乙供时,乙供主材参与全部取费,但乙供主材费本身不再执行下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A.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配套定额或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配套定额或清单计价规范规范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配套定额或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A.4 项目特征不符

A.4.l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A.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清单计价规范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A.5 工程量清单缺项

【不调整模块】

A.5.l 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量清单缺项不调整。

【调整模块】

A.5.l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调整办法第A.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A.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调整办法第A.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A.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相关配套定额或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A.6 工程量偏差

【单价调整模块】

A.6.l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结算价款。

A.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综合单价变化幅度不应超过5%。

【单价不调整模块】

A.6.l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结算价款。

A.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A.7 计日工

A.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A.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A.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A.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A.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A.8 物价变化

A.8.1 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或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但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超过一年的,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A.8.2 因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以下价格可以调整:

(1) 人工

(2) 机械台班价格

(3) 可调价材料价格包括钢材、砂、石料及水泥,其余材料一律不调整。

A.8.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下述方法(A.8.5)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A.8.4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A.8.5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造价信息调整】

A.8.5.1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2)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A.8.5.2 价格变动及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的费用调整办法

A.8.5.2.1 人工费的调整(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

(1) 人工费调整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当人工价差幅度在±5%及以内不予调整,超过±5%时,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2) 人工价差调整范围:工程结算中的人工含量。

(3) 人工价差调整方法:当(RJJ-RTJ)/RTJ 超过±5%时,方可执行以下人工价差计算方法:

RJC=RJS×(RJJ-RTJ)

RJC:人工价差;

RJS:计日工调整基数=工程结算中的计日工数量总计;

RJJ:施工期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日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RTJ:投标截止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日工单价。

A.8.5.2.2 材料变化按照清单计价规范同行原则,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 砂、石料及水泥价差的调整(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

1) 砂、石料及水泥价差的调整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当材料价差幅度在±5%及以内不予调整,超过±5%时,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2) 砂、石料及水泥价差调整范围:工程结算中的砂、石料及水泥含量。

3) 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当(CJJ-CTJ)/CTJ 超过±5%时,方可执行以下材料价差计算方法(按季度调整):

CJC=CJS×(CJJ-CTJ)

CJC:材料价差;

CJS:材料价差调整基数=经发包人审批月度工程进度报表中的砂、石料及水泥数量总计;

CJJ:施工期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发布的砂、石料及水泥单价;

CTJ:投标截止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砂、石料及水泥单价。

4) 每月经发包人审批数量总计与最终结算数量不一致时,差额部分全额按上述方法调差,其中CJJ修改为结算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当季度发布的砂、石料及水泥单价。

(2) 钢材价差的调整

1) 钢材价差的调整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当钢材价差幅度在±5%及以内不予调整,超过±5%时,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2) 钢材价差调整范围:建筑工程中钢筋,钢板,型钢(角钢、工字钢、槽钢、扁钢、H型钢、钢管、钢格栅),管道及现场加工制作的箱罐。

3) 钢材价差调整方法:当(GJJ-GTJ)/GTJ 超过±5%时,方可执行以下钢材价差计算方法(按月度调整):

GJC=GJS×(GJJ-GTJ)

GJC:钢材价差;

GJS:钢材价差调整基数=经发包人审批月度工程进度报表中的钢材数量总计;

GJJ:施工期间当地信息价(管道及现场加工制作的箱罐参照中厚钢板);

GTJ:投标截止日当地信息价。

4) 每月经发包人审批数量总计与最终结算数量不一致时,差额部分全额按上述方法调差,其中GJJ修改为结算日当地信息价。

A.8.5.2.3 机械费的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着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A.9 暂估价

【不调整模块】A.9.1 本标未列工程暂估价。

【调整模块】A.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A.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A.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A.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A.10 不可抗力

A.10.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A.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不调整模块】A.11.l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论多少,一律不增加赶工费用。

【调整模块】A.11.l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A.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费用额度双方协商。

A.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A.12 误期、暂停施工赔偿

【不调整模块】A.12.l 不论实际工期为多少,工期延误一律不增加费用。

【调整模块】A.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A.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A.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A.12.4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连续停工工期超过56天的,造成承包人出现窝工、停工、机械留置等实际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1) 承包人由此出现的窝工、停工、机械留置等持续时间在56天以上,180天之内的,费用按如下原则计算:

补偿费用标准:

补偿费用由施工人员停工补偿费、施工机械设备停置补偿费(含税金)构成。

施工人员停工补偿费=(看管)人数×天数×补偿单价+离开现场施工人员旅差费(单程),其中:

人数、天数:根据发包人审核确定的现场签证单计算,此处人数主要指现场看管人员费用,不包括转到其他本工程工地、离开本工程施工地点的人数;但可补偿离开现场人员至承包人所在地一次单程旅差费用。天数应扣除国家法定假日。

补偿单价:包括人工费及税金(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不计)。人工费按照合同第四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第五章)中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综合工日单价的70%计算。税金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人工费也可根据施工地点双方具体商议看管人员单价。

施工机械设备停置补偿费=机械设备数量×停置时间×补偿单价,其中:

机械设备数量、停置时间:根据发包人审核确定的现场签证单计算(按台班计);签订签证、结算时,机械停滞时间应扣除此期间的法定假日、周六、周日时间,每半年最高不超过120天。每天只有一个台班。

补偿单价=(机械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台班其他费用(缴纳车船使用费、保险等))*(1+税率)

机械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台班其他费用按照合同第四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或投标人报价书中机械台班费用分析表的相应价格确定,其中台班人工费按70%计算;当上述报价表格的缺项的,则参考《相关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相应的价格确定, 其中台班人工费按70%计算;当上述定额中缺项的,则参考工程所在地省、国家有关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机械台班定额或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补充机械台班费并上述原则计算。如发包人或监理已明确告知承包人停滞时间,机上台班人工费不予计算。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是当所计算的施工机械停滞费用超过施工机械原值时,超出部分不应再计取补偿费用。

(2) 暂停施工持续180天以上

按照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7.8.6项的规定如双方经过协商,继续执行合同,对于暂停施工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参照本调整办法 (1)中约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费用标准予以合理的补偿。

A.13 索赔

A.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A.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A.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A.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延长工期;

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A.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A.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A.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A.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A.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A.14 现场签证

A.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A.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A.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A.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签证必须经过监理、发包人工程、计划部门的审核,有建设发包人基建主管领导最终签字确认的工程联系单或工程签证单等文件。其计算单价参照标内项目投标单价或类似投标单价;没有投标单价时则参照执行本办法A.3.1条规定调整。

A.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A.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A.15 暂列金额

A.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A.15.2 发包人按照实际计算并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A.15.3 暂列工程涉及的具体清单子项,如合同中已有清单子项,套用该清单子项。如无相应子项,参照本附录A.3.1中所列计算方式(公式A.3.1-2)结算。

A.16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附录C 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附录C-1 招标人提供主要数据及要求

1. 招标人提供的水费价格 元/吨,电费价格元/kwh。

2. 建议参照《概算定额》(20 年版)及《 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20年版)配套取费标准,无相应定额参照最新版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或地方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定额不足部分可自行编制补充定额报价。

3. 施工所在地规费标准:【如果有文件,可将文件直接pdf格式粘贴此处】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

1

规费




1.1

社会保险费




1.2

住房公积金









4. 本次招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5. 税金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6. 甲供设备材料卸车、保管及二次转运费

本标段预计需要投标人卸、保管甲供设备、材料车预计吨,投标人须暂按此吨数报出单价、总价,结算时按实际卸车重量结算。

7. 暂列建筑工程:

暂列建筑工程主要有:等项目。

本标段暂定税前建筑工程费万元,投标人须报出下浮系数K1,投标人按下述方式计算计入总价,

计入总价=暂定税前建筑工程费×(1-K1)(1+税率)

8. 暂列安装工程:

暂列安装工程主要有:等项目。

本标段暂定税前安装工程费万元,投标人须报出下浮系数K2,投标人按下述方式计算计入总价,

计入总价=暂定税前建筑工程费×(1-K2)(1+税率)

9. 计日工

本标暂列计日工数为 工日,投标人须暂按此工日数报出单价、总价,结算时按实际签证数量结算。

10. 招标人提供其他方面的标准:(若有)

10.1 招标人可提供平方米的临时设施,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

10.2 招标人提供弃土、弃渣、弃石的弃土场距离施工区公里以内。【如不提供】招标人不提供弃土、弃渣、弃石的弃土场,施工区内不允许存放废土、废渣、废石(用于回填的可就近存放)请投标人自行考虑。

10.3 材料检验、试验投标人将在招标人认可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检验费由投标人承担。

……


附录C-2 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特殊说明

1. 请投标人在报价时注意:

1.1 自行考虑施工降水费用。

1.2 自行考虑施工措施及支护费用。

1.3 自行考虑回填土方外购因素及费用。

1.4 自行考虑设备、材料、临建设施等的场地及费用。

2. 关于土方开挖、回填的计算规则严格执行《陆上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规定,不按实际施工方案执行,请投标人报价时注意。


附录C-3 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附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委托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写,编制过程中如果出现需要补充的项目,应做补充。补充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作内容和计算规则等,不能计量的措施或项目,需附有补充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的范围。如需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作较大调整,原则上应报上级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工程量及报价要求1. 工程量说明11.1 本章所列工程量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2013版”执行或以清单“工程内容与特征描述”进行报价,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2 本说明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工程概况及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1.3 投标人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的格式与工程量,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有疑问,需要以书面澄清的形式向发包单位进行澄清,由发包人确认是否更改工程量清单,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可通过澄清的形式修改工程量清单。11.4 合同签订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出修改或变更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均不能作为修改或变更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因设计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除外。11.5 投标人应进行详细现场勘查,了解现场情况,并承担因地质条件变化、恶劣天气、阻工、物价波动、税费制度等带来的风险。2. 投标报价11.6 本项目工期较短,合同价格为固定单价,工程量以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为准,单价不变。11.7 投标人应结合现场踏勘的工程条件、自身经验、市场与政策走向等因素完成投标报价,其综合单价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关键节点计划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施工措施、赶工措施、环保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现场经费、农(牧、渔)民协调、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各种保险等工程所需要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应预见到的本项目建设期内的政策变化、环境变化、市场变化、施工技术发展等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承担。特别强调投标报价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及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

2) 施工区域清扫及为满足文明施工要求所发生的费用;

3) 土石方平衡、余土(或垃圾等)清理消纳费;

4) 与各相关方协调配合费(含当地农、牧、渔民);

5) 超出发包方征地范围的施工永久用地补偿费、管理费及土地占用及使用税费;

6) 施工用水、用电和通讯费;

7) 与工程有关的零星用工费用;

11.8 工程量表中的每一个项目均应填报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到工程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11.9 工程量表中的每一个项目单价和合价,单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其中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相应的措施项目费,投标人采购的设备费包括在直接费中的材料费内,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增值税单独计列。11.10 直接费中措施费包括冬雨季施工费、夜间加班费、施工工具及用具使用、临时设施、特殊地区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二次搬运措施、赶工措施、施工降水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11.11 报价中增值税不需单独报价,折合在综合单价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现行增值税税率),若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增值税部分价款。11.12 投标文件中,发包人提供的招标用图纸,供投标人报价参考,不得作为修改工程量清单、变更报价或工程索赔的依据。12. 建筑、安装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中要求的格式,认真填报清单中的表格,其中任何一张表格未填写或未按照要求格式填写即视为放弃投标,商务报价按零分记取。

表1.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2.工程量清单

表3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

表4.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

表5.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span 0px 7px; -: 43px 1px 1px 43px; -left-style: none; -color: rgb(255, 255, 255)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255, 255, 255); -top-style: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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