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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公示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卫生健康委员 行政执法 卫生健康

所属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武隆区 发布时间 2021/11/22 关键词卫生健康委员行政执法卫生健康   近期更新8264项目点击关注“卫生健康委员,行政执法,卫生健康”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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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示如下:(详见附件)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

武隆区XX幼儿园招收未经体检儿童

入托幼机构案

一、案由

武隆区XX幼儿园招收未经体检儿童入托幼机构案

二、案情介绍

2021年9月16日10时20分至10时30分,区卫生健康委3名执法人员在武隆区XX幼儿园园长李XX的陪同下,对该园秋期学校卫生安全工作例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幼儿园2021年秋期托二班新生冉XX,园方不能出示《入园健康体检表》”。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园园长李XX依法开展询问调查,查明:“该园托儿班新入园冉XX,因父母均在外务工,家里只有婆婆爷爷,老年人未带孩子去体检”。截止调查日,园方尚未对该事项作出处理和跟进的事实。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园相关证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查明事实情况,认为该园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依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园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好园内儿童健康权益。

三、本案分析

依据《国家原卫生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进入幼儿园必须要进行入园体检。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按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入园体检查哪些项目?一般情况下有以下5个方面的体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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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全身:包含一般情况、神经系统、体表、表浅淋巴结、头颅、五官、四肢、心肺、胸廓、脊背和腹部等基本项目。

2.检查生长发育情况,比如身高、体重、胸围等。

3.检查其他方面,如视、色、听、嗅觉等。

4.进行化验检查,包括抽血检查肝功能、胸部透视等。

5.查询病史:家族遗传病、以往生病的记录和社会历史(如父母职业情况、居住地水源和卫生情况以及有无流行病等情况)和免疫史查询。

本案是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对园长李XX进行了询问笔录、幼儿园办园许可、法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幼儿园违反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依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第四项规定:“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由于该园在2021年春期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一名儿童未体检入园,当时执法人员就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该园秋期招生再次违规收未体检儿童入园,屡教不改。决定当场予以该园“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得力,程序合法。

四、启示

目前新冠肺炎仍在全球蔓延,我国疫情仍时有发生,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学校作为传染病的高危“地带”。一是人群相对高度集中;二是14周岁以下学生和儿童处在发育期,自身免疫能力相对较差,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部门联动,有效保障学校教学环境、师生健康尤为重要。为此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刻不容缓。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重在事后惩治,事前预防相对薄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以上法条、规定均无对应的惩戒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充分说明了儿童体检入学的规定,是预防学校群体性传染病发生的重要手段。

本案依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按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通报批评”、“警告”已经是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后,何来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说,个人认为法理不通。由此可见新形势下,相关法律、法规亟待进一步完善,才能有效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法律适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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