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采招网 > 招标频道 > 招标日历 > 招标公告 >  土地整治招标公告

土地整治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所属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永川区 发布时间 2014/4/22
招标代理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注册即可查看免费招标信息  立即免费注册   立即登录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如果您已经是会员请先登录

特别提示:
一、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和证据。公安、工商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和证据,将依法介入调查。
二、在本项目中标公示期间,公安、工商部门以及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将依法开展投标企业信息与投标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调查,本项目投标人应依法、合法投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已由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永发改革批[2014]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永川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特邀请有条件、有意愿且符合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项目区建设规模为255.2532hm2,新增耕地面积为21.16hm2,新增耕地率为10.98%;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区建设规模为245.65hm2,新增耕地面积为25.17hm2,新增耕地率为10.25%;
2.2建设地点: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
2.3招标范围:施工图图示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及招标期间招标人的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技术交底等。


序号

名称

投资约(万元)

备注

一标段

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730.18



二标段

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

642.34


注:1、本项目的两个标段将在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开标、评标顺序按(一、二标段)顺序进行;一个投标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任一个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己中前一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再参与后续标段的评审,参与后续标段评审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前一标段的中标资格。
2、同一公司的同一拟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只能中本批次土地整治项目(指永川区三教镇新观音村土整治项目、永川区双石镇脚盆井村土整治项目、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陈食镇卢家岩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八角寺等(9)个社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永荣镇云谷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治项目、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三个项目)的一个标段。
2.5工期要求:各标段均为:180日历天。具体工期以开工令和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和业绩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
3.1.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合格。
3.1.3拟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资格证和注册证;(2)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造价员(造价师)具备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材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须具备上岗证书;(4)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须是投标单位在册人员,具有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
3.1.4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任一成员未承担在建市级以上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的名单为准)。【http://www.cqgtfw.gov.cn/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4 年4月23日至2014年5月21日,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yczyjy.cn)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答疑补遗等相关招标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投标过程和相关事宜。
4.2 本项目招标文件每标段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资料费,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
4.3 本次招标活动 不采用 邮购方式购买招标文件。
4.4 本项目无需报名,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小时内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指定窗口POS机上刷银联卡缴纳投标保证金(刷卡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本人银联卡),并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视为获得投标资格。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14年5月 21日14时 30分。
5.2 投标和开标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30号)。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门户网、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川日报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永川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永川区胜利路305号 地 址: 渝北区财富中心财富汇18-1
联系人:徐代清 联系人:谭老师
电 话:***-********查看详情 电 话:********查看详情
传 真: 传 真:********查看详情
2014年4月23日

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rar

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招标编号: TQ-2014-008(-3) 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永川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盖章)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二○一四年三月 目 录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编制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 开标第六章 评标 第七章 授予合同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与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第五部分 工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第六部分 工程初设方案第七部分 工程量清单第八部分 工程图纸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 TQ-2014-008(-3)特别提示:一、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和证据。公安、工商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和证据,将依法介入调查。二、在本项目中标公示期间,公安、工商部门以及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将依法开展投标企业信息与投标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调查,本项目投标人应依法、合法投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已由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永发改革批[2014]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永川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特邀请有条件、有意愿且符合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项目区建设规模为255.2532hm2,新增耕地面积为21.16hm2,新增耕地率为10.98%;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区建设规模为245.65hm2,新增耕地面积为25.17hm2,新增耕地率为10.25%; 2.2建设地点: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 2.3招标范围:施工图图示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及招标期间招标人的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技术交底等。 2.4标段划分情况:序号 名称 投资约(万元) 备注一标段 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730.18 二标段 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 642.34 注:1、本项目的两个标段将在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开标、评标顺序按(一、二标段)顺序进行;一个投标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任一个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己中前一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再参与后续标段的评审,参与后续标段评审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前一标段的中标资格。 2、同一公司的同一拟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只能中本批次土地整治项目(指永川区三教镇新观音村土整治项目、永川区双石镇脚盆井村土整治项目、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陈食镇卢家岩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八角寺等(9)个社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永荣镇云谷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治项目、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三个项目)的一个标段。 2.5工期要求:各标段均为:180日历天。具体工期以开工令和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和业绩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 3.1.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合格。 3.1.3拟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资格证和注册证;(2)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造价员(造价师)具备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材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须具备上岗证书;(4)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须是投标单位在册人员,具有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 3.1.4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任一成员未承担在建市级以上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的名单为准)。【http://www.cqgtfw.gov.cn/】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4 年4 月23日至2014年5月21日,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yczyjy.cn)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答疑补遗等相关招标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投标过程和相关事宜。 4.2 本项目招标文件每标段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资料费,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 4.3 本次招标活动 不采用 邮购方式购买招标文件。 4.4 本项目无需报名,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小时内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指定窗口POS机上刷银联卡缴纳投标保证金(刷卡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本人银联卡),并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视为获得投标资格。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14年 5月 21日 14时30分。 5.2 投标和开标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30号)。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门户网、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川日报上发布 9、联系方式招标人:永川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永川区胜利路305号 地 址: 渝北区财富中心财富汇18-1 联系人:徐代清 联系人:谭老师电 话:***-********查看详情 电 话:********查看详情 传 真: 传 真:********查看详情 2014年4 月23日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2 招标人:永川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联系人: 徐代清             电 话: ***-********查看详情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谭老师联系电话:********中国采招网(bid center.com.cn)[查看详情 2 3、4 工程名称: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概况:见本须知第3条。招标范围:施工图图示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拆除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及招标期间招标人的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技术交底等。 3 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 6 工期:各标段均为:180日历天。具体工期以开工令和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5 7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单位、专家的评审和竣工验收。 6 9 资格要求: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2、有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具有满足本工程需要的项目管理班子且班子任一成员未承担在建市级以上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的名单为准,http://www.cqgtfw.gov.cn/)。 (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资格证和注册证; (2)拟派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类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拟派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须持有效证件的注册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 人。 4、具有国家部委、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2012年度无亏损; 6、按规定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7、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注: 1.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日期应为2013年7月 至2013年12月期间每月连续缴纳,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由投标人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鲜章)确认。 2.投标截止时间所在年度的前两年内,新注册成立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财务要求和业绩要求,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材料》要求与此要求一致。 3.投标人按“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规定提供资格审查的证书、证件存在年检、换证等情形的,必须提供由相应颁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4.投标申请人提供前款证明材料的出具日期应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个工作日内,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7 12 合同形式:固定价格合同。 8 14 本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由投标单位自行踏勘,如果投标人自己不踏勘投标时视为已经踏勘过现场。 9 14.3 16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0日(含)前,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位置匿名提出问题,逾期不再受理。招标人的澄清或答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含)前投标人在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区公开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澄清内容或答疑,否则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所有事宜。 10 17.2 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的澄清或答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含)前投标人在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区公开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澄清内容或答疑,否则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所有事宜。 11 21 投标文件组成、份数:本项目投标文件由手持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组成。组成及份数如下: 1.手持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式一份; (2)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收据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2.资格审查部分: (1)《资格审查材料》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2) 资格审查所需证书、证件、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3.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书面文本各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2)《主要考核项目报价表》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4.商务部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辅助资料)书面文本各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函》、《投标函附录》、《主要考核项目报价表》)的电子光盘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投标报价表应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财综〔2011〕128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编制。投标报价中,除报价清单外,投标时应同时提交完整的项目预算书,为商务部分的组成部分,并附电子文档一同报送。其中,投标报价部分表格必须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的顺序和要求以MICROSOFT-EXCEL格式提供,否则将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注:如投标人投多个标段,资格审查材料和原件只提供一套,投标函和商务部分按标段分别提供。 12 24 1.投标保证金金额: 一标段 12 万元(大写: 壹拾贰 万元) 二标段 10 万元(大写: 壹拾 万元) 投标人如投多个标段,则需按所投标段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2.提交时间及方式: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小时内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指定窗口POS机上刷银联卡缴纳投标保证金(刷卡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银联卡)。 3.退还时间: (1)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3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 (2)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3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 (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备案并送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后3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 4.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帐户。 5.投标保证金退还所需手续 (1)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所需手续: ①退款申请(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的授权书一份,说明事由并附法人、项目经理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③施工合同(复印件); ④该项目见证证明(复印件); ⑤POS机刷卡回单(可用复印件); ⑥永川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出据的收据(复印件); ⑦中标单位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原件); ⑧中标人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所需手续: ①退款申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的授权书一份,说明事由并附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③POS机刷卡回单。(可用复印件); ④永川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出据的收据(复印件); ⑤投标单位出具的收据(原件)。 13 25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日历天 14 26.3 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低于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和招标人给出的20项主要考核项目单价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作为废标处理。本次招标的20项主要考核项目单价最高限价见第四部分投标函格式中“主要考核项目报价表”中最高限价一栏,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如下::标段 最高限价及按投资排序 项目名称 最高限价(元)一标段 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查看详情.25 二标段 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 *******查看详情.41 注:1、材料价格: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3年第12期并结合永川地区市场价计算;主要材料人力运杂费根据《关于补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渝财建[2012]336号)相关规定计算; 2、人工价格: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1)的人工价格计算,甲类工单价为51.04元/日,乙类工单价为38.84元/日。 15 26.4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0日(含)前,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位置匿名提出问题,逾期不再受理。招标人的澄清或答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含)前投标人在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区公开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澄清内容或答疑,否则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所有事宜。 16 28 31 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5月 21日 14:30 时(北京时间)。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4年5月21日13:00时至同日14:30时。递交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17 34.3 保密:投标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招标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18 39 投标人在2011年以来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不良记录。凡2011年以来被市国土房管局以及其他市级部门列入不良企业名单的单位,取消中标资格。(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提供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的名单为准)。【http://www.cqgtfw.gov.cn/】 19 35.1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20 44 履约保证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到中标通知后5日内,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12%提交(其中10%为履约保证金,2%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提交应以中标单位转账方式进行,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报价低,有履约风险的,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提交风险保证金,其金额为中标金额与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差额的50%,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中标金额与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的差额。需增加内容 21 压证上岗 本工程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管理机构中主要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或特种工种操作证书等),实行“压证上岗”,由招标人负责保存,待工程建设完工且经完工验收合格后随即退还(工程完工后28天后,因发包人原因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退还相关证书)。 22 参会人员资格 1.注册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是该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开标会。 2.注册地不在重庆市范围内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已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贰级及其以下资质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是该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开标会,壹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投标申请人可以是该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作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开标会。 3.投标申请人参加现场开标会的参会人员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 23 手持部分的递交 投标申请人参加现场开标会议,必须按下列规定递交手持部分资料,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 1.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开标会的,必须在开标会验证投标人身份时,现场递交手持部分资料。 2.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现场开标会参会人员,若同时为本项目“资格审查部分”中任一成员的,其身份证原件必须在开标会验证投标人身份时递交。 3.手持部分资料详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23 招标文件确认书 开标前半小时内在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向招标代理人递交招标文件确认书。 24 开标评标顺序 1、本项目的二个标段将在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开标、评标顺序按(一、二标段)顺序进行;一个投标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任一个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己中前一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再参与后续标段的评审,参与后续标段评审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前一标段的中标资格。 2、同一公司的同一拟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只能中本批次土地整治项目(指永川区三教镇新观音村土整治项目、永川区双石镇脚盆井村土整治项目、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陈食镇卢家岩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八角寺村八角寺等(9)个社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永荣镇云谷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治项目、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三个项目)的一个标段。 25 工程结算 结算总价=中标单价×完成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新增项目结算价款。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按中标单价×完成的实际合格工程量据实结算。 2.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原则: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共同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并按以下办法计价: ①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工程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作为该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 ②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的工程项目,参照类似项目中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作为该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类似子项的单价由招标人审定)。 ③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单价,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20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1)、《关于补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渝财建〔2012〕336)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组价原则为采用投标清单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单价和有关投标取费的基础上编制报价,其中材料中标价中有的按中标价计算,中标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永川地区的材料价格的平均值执行。组价后的单价按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并经审计认定后作为结算单价。 3.材料采购(1)本工程材料原则上由中标人采购(招标人和中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投标报价范围外且《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采购时须招标人、监理人和中标人认质认价。(3)30万元及以上未计价材料采购部分按照永川委办发【2013】33号文件执行。 4.本工程结算金额最终以政府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26 实行工程结算审核制度 工程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审定,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能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 27 工程款支付 招标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招标人在区审计部门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超过送审金额的70%,经区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8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 2.本项目一标段代理服务费为: 2.5万元; 本项目二标段代理服务费为: 2.5万元; 29 身份证及复印要求 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所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内容必须与原件一致;身份证复印必须原样大小黑色复印,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第一章 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 1.2本次招标活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的前附表中列明的招标人。 2.2“投标人”系指符合资格要求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施工企业。 2.3“招标代理机构”系指负责组织本次招标活动前附表中列明的中介机构。 3、工程概况 3.1项目名称: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 3.2工程性质:项目为区级土地整理项目 3.3工程位置: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 3.4交通状况:畅通 3.5气候环境:项目区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总的气候特点是:春季回暖早升温快,但不稳定;夏季无酷暑多伏旱,秋短有低温,多绵雨。 4、招标范围具体内容详见施工方案及工程量清单。 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6、工期要求见前附表。 7、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 7.1工程规范、标准和质量标准本招标工程适用国家现行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本工程地方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 7.2工程质量要求: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单位、专家的评审和竣工验收。 8、资金来源自筹 9、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针对本工程的投标。不允许投标人以任何方式参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否则,该投标及其参与的其他投标将会被拒绝。 11、分包或转让投标人必须承诺一旦中标将承担工程承包责任,自行完成本次招标工程,不得分包或转让;否则将视为违约,招标人可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完成本工程。 12、合同形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设计变更未批准以前,严禁调整合同价格。 1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准备和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4、现场踏勘及答疑 14.1投标人应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当地民情民意、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地方材料价格、运输、人工、物价等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对施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被拒绝。 14.2投标人承担现场踏勘的责任和风险。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4.3 招标人在现场踏勘中提供的口头资料和数据被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和推论负责。 14.4现场踏勘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和招标人、设计单位一起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投标人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答疑时间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疑问,否则将视为认可和理解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第二章 招标文件 15、招标文件的内容 15.1招标文件应阐明所需提供的工程及服务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招标投标的程序等。招标文件包括:(1)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2)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4)工程量清单(5)投标文件格式(6)工程技术规范和要求(7)初设方案(含文本、规划图、工程布局图、单体图,预算书不得纳入招标文件)(8)合同协议书及其它附件(9)实质性响应条款及评标办法 15.2发布招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也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作用。 15.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提出质疑的时间”前在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位置匿名提出质疑,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4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根据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文件可能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由此带来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5结算原则:结算总价=中标单价×完成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新增项目结算价款。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按中标单价×完成的实际合格工程量据实结算。 2.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原则: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共同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并按以下办法计价: ①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工程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作为该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 ②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的工程项目,参照类似项目中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作为该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类似子项的单价由招标人审定)。 ③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单价,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20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1)、《关于补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渝财建〔2012〕336)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组价原则为采用投标清单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单价和有关投标取费的基础上编制报价,其中材料中标价中有的按中标价计算,中标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永川地区的材料价格的平均值执行。组价后的单价按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并经审计认定后作为结算单价。 3.材料采购(1)本工程材料原则上由中标人采购(招标人和中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投标报价范围外且《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采购时须招标人、监理人和中标人认质认价。(3)30万元及以上未计价材料采购部分按照永川委办发【2013】33号文件执行。 4.本工程结算金额最终以政府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5.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工程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能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16、招标文件的澄清 16.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0日(含)前,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位置匿名提出问题,逾期不再受理;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含)前,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16.2本次工程招标是以初设方案为准,涵盖全部工程量。投标人在得到招标文件后,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相关资料,自行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工程数量进行复核。一旦中标后,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已涵盖本工程初设方案中的全部工程量,投标人不得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完整为由而主张任何索赔。 17、招标文件的修改 17.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以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通知投标人。 17.3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进行研究考虑,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7.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 17.5投标人不得在报价时自行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否则将作为废标处理。 18、测绘规划设计资料招标人声明由其提供的测绘、规划设计资料及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均是以诚实可信的态度提供的,是招标人现有的和客观的,招标人并不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招标人也不对投标人据上述资料、数据而作出的推论、判断、理解、结论和任何决策负责。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因资料成果精度的限制,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核实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在投标时要充分考虑该方面的风险,不得以资料不准确为由而向招标人提出任何索赔。任何单元工程必须按本工程初设方案要求完成,中标单位不得以单元工程中某些工程量不准确而拒绝完成该单元工程。第三章 投标文件编制 19、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问题的所有来往函电、信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20、计量单位 20.1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1、投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项目投标文件由手持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组成。组成及份数如下: 1.手持部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格审查部分: (1)《资格审查材料》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2) 资格审查所需证书、证件、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3.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书面文本各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2)《主要考核项目报价表》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4.商务部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辅助资料)书面文本各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函》、《投标函附录》、《主要考核项目报价表》)的电子光盘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2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投标函附录(3)主要考核项目报价表 21.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辅助资料);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函》、《投标函附录》、《主要考核项目报价表》)的电子光盘。 21.3资格审查部分(各三份,不分正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执照;(2)资质等级证书;(3)质量体系证书;(4)安全生产许可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2012年经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表;(7)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8)项目经理简历表,并附身份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9)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并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10)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附岗位证书复印件,包括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或造价师等,施工员还须附身份证复印件;(1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能充分响应评标办法的其他材料。注:要求提供以下原件在评标时查验,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财务会计报表;(4)类似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5)拟派项目经理注身份证、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6)拟派技术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7)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质检、材料、造价、施工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安全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8)企业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造价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0)市外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如有)。 22、投标文件格式 2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函。 22.2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文应当按以下要求排版制作(不分正副本):(1)全文采用MICROSOFT-WORD2000以上版本单面打印;(2)纸张一律采用70克A4白色复印纸; (3)所有文字均采用宋体;(4)不得分册装订,页数过多时,应当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予以缩减。 23、投标文件的签署 23.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要求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3.2 投标文件均需打印或复印成黑色,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3.3 投标文件经济标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签名章。 23.4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签名章。 24、投标保证金 24.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必须要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具体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有效期不符合本规定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24.2投标保证金币种为人民币。 24.3投标保证金具体提交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24.4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24.5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24.6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2)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3)有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的;(4)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报名文件)有虚假材料的;(5)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24.7如果按上述 24.6 条没收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人还应负责赔偿由于投标人上述过失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力。 24.8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3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2)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3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备案并送区公管办后3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4) 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帐户。 25、投标有效期 25.1投标有效期为90天(从开标之日起以日历天计算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面交、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6、投标报价 26.1投标报价范围投标人投标报价范围应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26.2计价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招标的计价及工程量计算按照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进行自主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工程的成本、利润、税金、风险(包括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人工价格的变化)、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包括工作区域内由本工程施工产生的余土、渣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外运处理等)、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工程多次竣工验收等所有费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自行复核。招标人确定的料场、渣场等仅供投标人参考,其运距和报价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由此产生风险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因与招标人提供有差异而向招标人进行任何索赔。 26.3 控制价本工程设置投标最高限价,本次招标的投标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低于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和招标人给出的20项主要考核项目单价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作为废标处理。 26.4投标报价应遵循的事项:(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自行复核,如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疑义(包括工程量不符、漏项、错项等),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日(含)前投标人在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位置匿名提出质疑,如果在统一答疑时间截止前投标人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任何异议,将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已涵盖本工程初设方案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量。如投标人中标,该投标人的投标价即被认为是涵盖了施工图纸中所有工作量的合同价,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实行工程施工图图纸建设内容单价包干。除合同规定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外,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得变动。(2)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即在单价中应包含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和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等,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包括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人工价格的变化);一旦中标后,招标人不接受中标人以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决策等原因)为理由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投标报价的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同一项目出现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单项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单项工程项目报价已包含到其他项目报价中。(4)施工临时工程报价,由投标人自行了解清楚工程现场情况,并根据企业自身实力和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其风险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接受任何理由的索赔。(5)投标人应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当地民情民意、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地方材料价格、运输、人工、物价等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对施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被拒绝。(6)招标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否则投标人自备发电机和自行抽水。如有水、电接口,投标人必须结合施工场地供水、供电的实际情况,负责从接口至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的管道及临时用电线路的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还需配备必要的发电设备,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7)本项目属于重点工程,验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的规定执行,可能存在多次多级别多时段的验收,投标人要考虑其由此产生的工程成本,不得在招标人要求多次验收时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并有义务到场接受验收,否则按照违约处理。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7.1投标人用于投标的文件袋应使用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2年规定版本的“投标文件”袋、“资格审查部分”袋、“投标函部分”袋和“商务部分”袋,按以下规定密封和标识。 27.1.1 手持部分无需密封,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27.1.2 资格审查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单独封装并密封,标识格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对应格式执行。(备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本项目“资格审查部分”中任一成员,同时为投标人现场开标会参会人员的,其身份证原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手持部分规定执行。) 27.1.3 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并必须密封,标识格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对应格式执行。 27.1.4 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并必须密封,标识格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对应格式执行。 27.1.6 投标文件各袋的装袋与密封: (1) “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必须装入“投标文件”袋,“投标文件”袋的标识格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对应格式执行。; (2)“资格审查部分”袋必须单独封装,不得封装入“投标文件”袋中。 (3)“投标文件”袋、“资格审查部分”袋、“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必须密封并在封口处盖骑缝章。 27.1.7 以上各投标文件袋若一个袋装不下时,可以采用对应袋进行多袋封装,同时必须按以上要求进行装袋和密封。 27.1.8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骑缝章均为投标人公章。 27.1.9 投标文件的装袋或密封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 27.2所有投标文件必须采用不可拆卸的胶装方式,装订必须牢固。 27.3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 27.4 投标人按评标要求提供证件及相关材料等原件的,将原件一同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否则,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无效。 28、投标文件的递交 28.1本次招标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见前附表。 28.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本投标须知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文件中注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至开标地点面交招标代理机构方为有效,本次招标不接受其它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28.3如果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延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则按招标人修改通知上注明的新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递交。 28.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递交投标文件,均将被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28.5投标人递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物品不予退还(资格审查原件除外)。 28.6 资格审查所需查验原件经评标委员会查验后,评标结束后退还(中标候选人除外)。若提供原件虚假或不完整,其投标文件无效。 2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9.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该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人,且该通知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方为有效。 29.2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最终投标价格,否则其修改无效。 29.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进行签署、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补充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9.4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撤回。 29.5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规定被没收。 30、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次招标无需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第五章 开标 31、开标 31.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30号二楼)进行公开开标,邀请永川区检察院、永川区监察局、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所有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31.2如果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延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则按招标人修改通知上注明的新的开标时间开标。 31.3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各标段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31.3.1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31.3.2 主持人介绍参会的招标人和监督机构人员代表。 31.3.3 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宣读“投标人须知”。 31.3.4 主持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点名确认投标申请人到场情况;若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则停止开标活动。 31.3.5 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招标人和监督机构验证所有投标申请人的手持部分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将检查情况详实记录相应记录表上,并由投标申请人代表、招标人和监督机构签字确认。 31.3.6 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所有投标申请人未开启的“资格审查部分”袋、手持部分资料递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供相应的评审记录表。 31.3.7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部分”袋密封及收到情况,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填写资格评审情况记录表,向招标人推荐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 31.3.8 主持人当众宣布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则停止开标活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三家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退还不合格投标申请人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原件并在其退场后进行以下程序。 31.3.9 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袋并展示袋内密封袋密封情况,将袋内密封袋密封情况详实记录相应记录表上。 31.3.10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最高限价计算书和图纸等资料,填写“评标专家取值表”、“A值表”。 31.3.11 主持人当众宣读A值;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开启“投标函部分”袋和“商务部分”袋,主持人当众宣读投标人的《投标函》的全部内容,同时将以上情况详实记录在相应的记录表上,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和监督机构签字确认。 31.3.14 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提供相应的评审记录表。 31.3.15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评审要求,对“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评审,填写相应的评审记录表。 31.3.16 主持人当众宣读“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评审结果;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和监督机构签字确认。 31.3.17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评审结果,将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计算分值并记录在相应的记录表上,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31.3.18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评审合格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分值并签字确认,按规定出具评标报告书,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1.3.19 招标人当众宣布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确定公示日期(三个工作日)。 31.3.20 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退还相关证件。 31.3.21 开标会议结束。 32、当场废除的投标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提请政府监督部门代表、公证人代表、招标人代表判定后,有权在开标现场将其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2)未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有效投标保证金的;(3)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无礼取闹破坏开标现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4)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总报价高于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5)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第六章 评标 33、评标机构 33.1 招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33.2评标委员会全权负责评标工作,并邀请有关政府监督部门和公证人对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评标时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组长1名,主持评标工作,评委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33.3评标委员会由7位评委构成,评标专家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永川终端)随机抽出的有关技术(3位)、经济(4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3.4评标委员实行主动回避制度。 34、评标原则 34.1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4.2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答疑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首要依据,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4.3评标活动应严格保密,并在政府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34.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报价偏低(中标金额与总报价最高限价比,低于85%时),有履约风险的,此时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总报价最高限价-中标价或或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金额。 35、评标方法及内容评标办法前附表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1 评标方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1.资格审查部分(含手持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技术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商务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函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根据本评办法规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并按照得分高低由高到低的依序确定排名,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 资格审查部分 参会代表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加现场开标会。 身份证明书 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身份证原件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 投标保证金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出示足额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 市外企业投标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入渝备案登记证(仅限于重庆市市外企业)。 资质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第9款规定。 财务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第9款规定。 业绩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第9款规定。 信誉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第9款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第9款规定。 技术负责人资格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第9款规定。 主要管理人员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第9款规定。 其他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第9款规定(如果有)。 2.1.3 响应性评审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 计划工期 符合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6条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7条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 履约担保 符合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44条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技术部分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五部分“工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的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商务部分格式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总分100分,其分值构成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0分; 2.项目管理机构:不评分; 3.投标报价:80分; 4.主要考核清单:20分(20项,每一项1分,共20分); 5.其它评分因素:不评分。 6.说明:(1)初步评审不合格,或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或无效投标报价均不参与投标报价的合理低价判定值和主要考核清单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未参与合理低价判定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或计算时被去掉的有效报价,应计算相应分值。(2)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数据及评分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若采用百分比,则百分比后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2 是否提供标底 招标人不提供标底 2.2.3 投标报价 (80分) 投标报价的合理低价判定值 评标委员会中经济类成员各自按最高限价的88%-92%之间随机确定,取算数平均值(A);投标人在六名及其以上,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后,再取剩余的投标报价中最低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B), (A)和(B)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合理低价判定标准值;如果投标人不足六名的,取最低投标报价为(B), (A)和(B)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合理低价判定标准值。 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方法 1.当不少于1家有效竞争价大于或等于合理低价判定标准值时,合理低价判定标准值为最优标得分80分,其它有效竞争价与合理低价判定标准值相比,每上浮1%扣2分,低于合理低价判定标准值的为0分,不列入排名,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2.当所有有效竞争价均低于合理低价判定标准值且有效竞争价不少于3家时,按此方法确定的中标人须向招标人缴纳风险担保金,风险担保金在工程完工后十日内退还。风险担保金的额度按以下方式收取:收取中标金额与最高限价差额的50%,对于缴纳风险担保金的项目,合同的签订与结算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执行。若中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条款提出异议影响合同签订的,招标人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条款提出异议并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或者工程质量的,招标人有权判定承包人违约,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并全额没收低价风险担保金,有以上两种情形者记录为不良信誉企业,在两年内不允许参加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2.2.4 主要考核清单 (20分) 主要考核清单的评标基准价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六名及其以上,在所有同一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取剩余综合单价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在六名以下的,取所有综合单价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 主要考核清单得分的计算方法 1.每项主要清单项目满分为1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得基本分1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为0分,高于评标基准价每1%扣0.1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 2.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考核清单的每项得分之和为主要考核清单报价得分。 2.2.5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 主要考核清单报价得分。 中标候选人 1.各标段按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 2.各标段若投标人最终得分的最高得分有2名并列的,采用抽签方式并按抽出第一、第二的出现顺序为准,由招标人现场依序确定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最高得分有2名以上并列的,采用抽签方式并按抽出第一、第二、第三的出现顺序为准,由招标人现场依序确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其他得分并列且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的,由招标人按上述方法现场抽签依序确定其中标候选人排名。 1 评标方法本招标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审查部分(含手持部分)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是否提供标底: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总报价得分的计算: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主要考核清单得分的计算: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规定的有关证书、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作废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最终得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整理评标记录,全体评委在评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 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中将按得分高低由高到低的次序依序排列出前三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3.4.4 若最高得分有2名并列的,采用抽签方式并按抽出第一、第二的出现顺序为准,由招标人现场依序确定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最高得分有2名以上并列的,采用抽签方式并按抽出第一、第二、第三的出现顺序为准,由招标人现场依序确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其他得分并列且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的,由招标人按上述方法现场抽签依序确定其中标候选人排名。 3.4.5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确定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如果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内出现任何来自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有效投诉,评标委员会应无条件协助监督机构或其它单位处理好投诉。第七章 授予合同 39、定标 39.1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并编写书面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并由高到低依序排列出排名靠前的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39.2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9.3 若最高得分有2名并列的,采用抽签方式并按抽出第一、第二的出现顺序为准,由招标人现场依序确定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最高得分有2名以上并列的,采用抽签方式并按抽出第一、第二、第三的出现顺序为准,由招标人现场依序确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其他得分并列且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的,由招标人按上述方法现场抽签依序确定其中标候选人排名。 39.4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向招标人提出严重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9.5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9.6 若招标人最终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其中标价不得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总报价,但也不得低于成本价。 40、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40.1如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否决了所有投标,招标人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依法重新招标,并不予承担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任何损失。 40.2 因招标前提条件改变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活动存在不符合要求而宣布招标无效,应依法重新招标的,招标人不予承担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任何损失。 41、中标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中标通知 42.1中标候选人经公示不少于三日且无异议后,招标代理机构报招标人同意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2.2《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3、签订合同 4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严格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及招标期内招标人的答疑资料、澄清资料、补遗资料、技术交底等(如果有)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3.3招标人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按照永川委办发〔2013〕33号文件规定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招标人在正式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将正式合同送区法制办、区公管办和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永川委办发〔2013〕33号文件规定执行的,有关部门不得为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43.4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要求或条款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同时中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5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3.6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项目合同的,其提交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中标人相应处罚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3.7 中标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项目合同除按本章7.4条规定执行外,对中标人已经完成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工程量,经有权部门检验、审核和确认其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达到合格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的,经区审计机关审计后,招标人按不超过合格部分审定金额的70%并分五年支付工程款。若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招标人及有关部门须事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按本条规定执行。同时,招标人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保留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的权力。 44、履约保证金 44.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日内,按中标通知书规定金额提交履约金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44.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报价低,有履约风险的,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提交风险保证金,其金额为中标金额与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差额的50%,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中标金额与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的差额,并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金额。 45、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有权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或投诉,但投标人不能借此向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 46、其他 46.1 本次招标中涉及的所有构成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有关各方的劳动成果,未经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工程投标的其他目的。 46.2评标过程中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废标后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结束后查实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均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46.3招标人参与串通投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46.4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暂停一定时段在本区的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取消在本区的招标代理资格,并上报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 46.5投标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46.6无故放弃中标的,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交纳其投标报价与依序递补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差额作为对招标人的补偿(差额为正值则不予补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46.7串通投标由履行该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实施调查和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核准认定。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与合同条款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永川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答疑文件;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监理合同; 13、保险合同; 14、质量保修书; 1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1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洽商、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上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章 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管理人员 7.1 项目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5)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6)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责任造成的违约金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规划设计原因确需变更的,承包人应在技术交底会上一次性提出。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十二、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章 专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在本条内补充以下各款: 1.1合同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1.2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 1.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根据第 3.3 款由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 1.5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被发包人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1.6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己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7其他承包人指发包人直接雇佣,从事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承包单位。 l.8质量保修书指由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约定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力、义务的协议。 1.9竣工验收证书指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由工程师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答疑文件;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监理合同; (13)保险合同; (14)质量保修书;(1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洽商、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本合同其他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在本条内补充以下各款: 2.1.1本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均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相应条款的删除、补充和修改。 2.1.2本合同提及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专人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以E-mail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2.1.3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不应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合同完全失效。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发承包双方认为有必要对已经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不改变本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进行修改和协商。 2.1.4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第2.1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合同的全部合同文件(包括可能对它们的修改或补充)应是本合同的全部和完整的内容。除此以外的发承包双方之间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存在的任何谈判、协商、纪要、备忘录或协议等,除非在签订合同以前或以后经双方同意纳入本合同,否则均不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现行有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只在招标文件中提供适用的标准及规范索引,由承包人自行收集或购买并承担相应费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本款补充约定如下:(1)如果“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为准;(2)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4套施工图,若只能分期提供图纸的情况,发包人在相应的工程部位开始施工前提供相应的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参见通用条款。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以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以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发包人另行确定。 职务:驻地工程师职权:发包人另行确定。 5.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发包人另行确定。 6、项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资质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安全员 质检员 材料员 预算员 7、项目管理人员职责 7.1 项目经理按招标施工方案和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7.2 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花名单及特殊工种上岗证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并将复印件报发包人备案,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在监理审查合格后交发包人实行押证施工,在项目通过区县级初验后返还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时承诺的管理人员和设备进入现场施工,如不兑现承诺视为违约,没收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7.3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人员除工作调离、重大疾病或死亡(工作调离需有辞职报告、调动函,重大疾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发票,死亡必须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同意替换。发包人采取不定期抽查,经抽查现场管理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或无故不在现场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人/次;3次以上均不相符合时,责令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向发包人另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 7.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期间驻工地时间一个月不得少于25天,发现一次一个月累计5天不在岗或无故不参加工地例会、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次;发现3次以上的,终止施工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将承包人纳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发包人另行组织或委托他人完成工程施工。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通用条款中约定的条件及要求。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可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否则自备发电机和自行抽水。从接口至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的管道及临时用电线路的铺设均由承包人负责,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十五日开通进出施工场地的道路及确立进出场地的路口位置。 (4) 工程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与招标文件同时发放。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组织现场校验。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所有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处理周边关系及环保的有关事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议 9、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发包方要求。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担全部此类责任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 。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办理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移交前的所有成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担全部成品保护工作及费用。 (6)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办理并承担全部与此相关的费用。 (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办理并承担全部与此相关的费用。 (8)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扰民、民扰、安全、消防、保卫、交通、环保、周边关系等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后7日内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7日内确认。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进度应在总进度控制之下,按单位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控制。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0.3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按照经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12、暂停施工在本条内补充以下各款: 12.1如果在工程师依据第12条款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经订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 28 天,则承包人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1)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保护、照管、保障及保险的责任。 12.2如果第12款所述的暂停已持续56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则承包人可通知工程师,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同意己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若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许可,承包人可以做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人可以将此暂停所影响的工程内容视为删除工作;当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以将此暂停视为发包人违约,并根据第44.2款解除合同,此时应执行第 44 条的约定。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3.1.1如果承包人已努力遵守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程序和规定,但因为第三方(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由承包人代其承担责任)原因延误、干扰或阻碍承包人正常履行合同,且这种延误、干扰或阻碍 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的,则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1)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2)承包人由此而发生的额外开支列为追加合同价款。 13.1.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起20天(含20天)内竣工的,承包人按50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20天后竣工的,承包人按100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60天后仍未竣工的,则视承包人无履约能力,终止施工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议相关部门将承包人纳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发包人另行组织或委托他人完成工程施工。清场处理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已完成工程量的85%进行造价审核,作为承包人无履约能力的最终结算。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5.3 不仅限于合同文件中“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过检查和验收,但此类检查和验收合格不能免除整体工程不合格的责任。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17.4工程师按时到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现场,而承包人在工程师到达现场之前已将隐蔽工程分项施工完毕,工程师无法确认被隐蔽的分项工程质量,则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检验,检验结果无论合格与否,承包人均须承担与上述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试车费用的承担:所有与此相关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20.3在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将细化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工程师审查,并须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其提交且经工程师审定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将完整、有效的实施。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确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格为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中标金额。本合同所称固定价格合同,应以以下方式理解:本合同签订后,合同单价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无论是费率还是绝对金额)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调整。承包人进一步确认并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中已经包括完成招标文件及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以及:○1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和措施项目成本;○2承包人由承担此工程所需的管理费、利润、风险、税费;○3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4合同期内市场价格、政府收费等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5为符合或满足发包人在本合同中为承包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要发生的所有费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发生设计变更(受本合同23.3款的约束)以外,合同价格一律不予调整。以上所述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仅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的工作子目或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合同价格适用于本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外,无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24.1本款补充如下内容:除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15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体现整个合同期内资金流量的计划,资金流量计划的格式应经过工程师批准。此资金流量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为: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应是无息的。如果承包人在颁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之前或按本合同第44条解除合同前尚未按照本款偿清预付款,承包人应将当时未偿还部分的全部余额支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从任何应该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该部分未偿还金额。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不支付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第一份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在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之后的14天内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到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的每份已完工程量报告均应在当月的最后一天之后的14天内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当从当月的第一天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止,直至工程完工并移交为止。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25.4 承包人进场后,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配合下,按照施工图图纸复核确定工程范围和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认可,按照投标文件约定实行总价包干,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比例分摊,保证实际工程量的计量与拨款进度保持一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招标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招标人在区审计部门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超过送审金额的70%,经区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此条款不适用本工程,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条全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并且必须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或批准后方可使用。将通用条款28.3款修改如下: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清退出场,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将通用条款28.5款修改如下: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共同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本款所提及的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在合同签订后出台的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6)价格差异;(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14天内工程师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将通用条款29.1款修改如下: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29.2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第29.1款所述的变更造成而是因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初设方案不符,则工程师不必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示。因为本次招标的范围是涵盖本工程初设方案的全部工程量,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投标人在得到招标文件后,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相关资料,自行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工程数量进行校核。如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疑义(包括工程量不符、漏项、错项等),应在统一答疑时间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有疑义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复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将被视为已涵盖本工程初设方案的全部的工程量;如果在统一答疑时间截止前投标人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任何异议,将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已涵盖本工程初设方案的全部工程量。投标人一旦中标,不能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未能涵盖本工程初设方案的全部工程量为由向招标人提出任何索赔。所以,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初设方案不符的情况,不应理解为本条中所指的变更。 29.3工程变更费用(1)工程变更费用指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产生的费用。(2)工程变更费用计算方式: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原则: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共同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并按以下办法计价: ①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工程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作为该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 ②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的工程项目,参照类似项目中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作为该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类似子项的单价由招标人审定)。 ③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单价,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20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1)、《关于补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渝财建〔2012〕336)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组价原则为采用投标清单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单价和有关投标取费的基础上编制报价,其中材料中标价中有的按中标价计算,中标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永川地区的材料价格的平均值执行。组价后的单价按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并经审计认定后作为结算单价。 30、其他变更将通用条款30.1款修改如下: 30.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均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31. 确定变更价款将通用条款31.1款修改如下: 31.1将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更改为:(1)若调增建设内容的变更工作在本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并已标明费率或价格,则应遵照本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价格进行计价变更合同价款;(2)若本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当月的工程所在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的材料价格组价,根据批准的定额编制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经工程师确认后按价格的85%计价,相应地变更合同价款,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调减建设内容引起合同价调整的,按照投标报价相应调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最终达成一致的变更费用都不应包含在进度款付款单中。将通用条款31.3款修改如下: 31.3工程师和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将通用条款31.4款修改如下: 31.4 工程师和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将通用条款31.5款修改如下: 31.5 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31.7双方进一步约定,只有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单次变更项下的“单个工作子目”的变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不含)的,方可进行合同价格的相应变更。本款所谓的“单个工作子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单个工作子目,如果本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子目,则用于变更计价的单个子目即为本款中的 “单个工作子目”。上述变更支付最低金额适用于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的洽商、变更、图差以及合同外工作内容的追加。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并移交后56天内承包人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八套竣工图和全部竣工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发包人另行约定。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32.9如果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或经修改后的重新验收,则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28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由发包人、工程师、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结算: 1.按中标单价×完成的实际合格工程量据实结算。 2.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原则: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共同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并按以下办法计价: ①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工程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作为该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 ②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的工程项目,参照类似项目中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作为该项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类似子项的单价由招标人审定)。 ③ 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单价,按照重庆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发改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重庆市水利局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5〕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预算定额》〔2005〕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5〕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组价原则为采用投标清单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单价和有关投标取费的基础上编制报价,其中材料中标价中有的按中标价计算,中标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永川地区的材料价格的平均值执行。组价后的单价按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并经审计认定后作为结算单价。 3.材料采购(1)本工程材料原则上由中标人采购(招标人和中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投标报价范围外且《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采购时须招标人、监理人和中标人认质认价。(3)30万元及以上未计价材料采购部分按照永川委办发【2013】33号文件执行。 4.本工程结算金额最终以政府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5.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工程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能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33.2发包人考虑到本工程的实施特点,审核结算时间应相应延长,具体时间双方另议,本款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另在本条内补充下款: 33.7根据国家有关项目验收办法规定,本条款所指的工程竣工是“项目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因此,竣工结算应在项目业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具体的时间和程序按照重庆市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规定执行。 33.9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与工程初设方案规定的工程量不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结算方式结算。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商议。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金额的 0.01%/日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实现质量目标要求,并向发包人赔付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款项作为质量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每月驻场时间不少于21天,第一次违约,不足天数每人每天按5000元人民币处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第二次违约,发包人按承包人投标承诺函中的承诺,视为违规分包转包,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以下的第(1)种方式解决:(1)请重庆市仲裁委员会调解;(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0、保险 40.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另行约定。(2)承包人投保内容: 地方相关部门要求的保险(包括施工人员意外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中标通知书确定的金额提供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帐户,双方签定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4、合同解除 44.2在本款中做如下补充约定:除通用条款本款约定的情况外,发生下述情况时承包人同样有权解除合同:(1)发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2)未经承包人同意转让合同;(3)出现12.3款提及的违约行为且承包人做出解除合同的选择。 44.3在本款中做如下补充约定:除通用条款本款约定的情况外,发生下述情况时发包人同样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完成本工程。(1)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2)放弃或否认合同;(3)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第11条的约定开工;(4)承包人的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未按第10.3款约定执行工程师发出的指示而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进度;(5)未遵守投标函的承诺,未能自行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分包或转让本工程;(6)未按招标人要求变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7)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驻工地时间平均一个月少于21天。另本条内补充以下各款: 44.8根据第44.1款、第44.2款和第44.4款中第(1)项约定而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应当退还履约保函。 44.9 根据第44.3款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发包人或发包人依法确定的完成该工程的其他承包人可以随时进驻现场。 44.10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向发包人提交了工程竣工档案后30日内,发包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承包人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十二、补充条款本部分补充以下条款: 47、投标文件的充分性 47.1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 47.2 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 48、文件版权及保密义务 48.1发包人发给承包人的关于发包人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应属于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可为了履行合同的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发包人同意之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48.2发承包双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履行合同的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其任何细节。如因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对于发表或披露的必要性引起争议时,应按照第37.1款解决。 49、设计单位 49.1本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名称:由于勘查设计单位受雇于发包人,设计单位的任何性质的失误、差错或过失,对于本合同而言,均应视为发包人的失误、差错或过失。 49.2勘查单位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50、农民工工资 50.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50.2承包人应将工资按月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当于农民工工资部分的金额,代承包人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51、发包人有权在合同协议中对合同部分内容作补充约定。第四章 合同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永川区三教镇新观音村土整治项目、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永川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永川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项下承包人完成的所有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但因管理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限(下列保修最低年限一律用大写填写,如有改动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以上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一、手持部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此处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此处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注: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开标会的,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投标文件”袋封套格式及写明内容 投标文件袋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三、资格审查部分 (一)“资格审查部分”袋封套格式及写明内容资格审查部分袋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二)《资格审查材料》封面格式资格审查材料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日 期: (三)《资格审查材料目录》格式资格审查材料目录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序号 资格审查材料内容 备注 1 资格审查材料目录 必备 2 招标文件确认书 必备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必备 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必备 5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6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7 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8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9 财务状况表 必备 10 财务会计报表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11 类似工程情况表 必备 12 类似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复印件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13 信誉承诺书 必备 14 拟派项目经理情况表 必备 15 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16 拟派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17 拟派项目经理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18 技术负责人情况表 必备 19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20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21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必备 22 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质检、材料、造价、施工管理人员)情况表 必备 23 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质检、材料、造价、施工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原件的复印件或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安全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24 企业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造价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2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26 拟投入本工程主要施工设备承诺书 必备 27 市外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原件的复印件 必备 28 其他材料 (四)《招标文件确认书》格式招标文件确认书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投标,对贵单位发出的该工程招标文书及其相应的补遗资料、书面通知等全部内容予以确认,严格遵守并按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我方如中标,我公司保证愿意按上述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全部要求(包括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等)为条件承包该工程;保证本工程中标后绝不转包给挂靠公司,一旦建设单位发现、查实我公司有转包挂靠、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不到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等行为,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我方如未中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我方为本工程所提供的全部投标文件。如我公司中标,承诺放弃因招标周期缩短而投诉及索赔的权利。我公司若中标,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支付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此处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此处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注: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开标会的,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七)《财务状况表》格式财务状况表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名 称 单位(万元) 年 年 年一、注册资金 二、净资产 三、总资产 四、固定资产 五、流动资产 六、流动负债 七、负债合计 八、营业收入 九、净利润 (八)《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类似工程情况表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和验收结论。 (九)《信誉承诺书》格式信誉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我单位参与了 (项目名称) 投标活动,现我方承诺: (1)我单位提交的全部投标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2)我单位无组织或参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排挤他人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我单位无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的行为。 (4)我单位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弄虚作假或虚假投标的行为。 (5)近 年( 年 月 日至今)以来,我单位没有国家水利部、重庆市和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或尚在有效期期内的限制投标的情形。我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永川区公安、工商部门和本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给予的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等相应处理,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若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无条件放弃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十)《拟派项目经理情况表》格式拟派项目经理情况表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建 造 师注册编号 专 业 身份证号 专业技术业绩 时 间 工程施工项目 本人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起的责任和效果 (十一)《技术负责人情况表》格式技术负责人情况表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专 业 身份证号 职称证书号 专业技术业绩 (十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格式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本项目拟任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十三)《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格式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联系电话 (十四)《拟投入本工程主要施工设备承诺书》 格式自拟。五、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部分”袋封套格式及写明内容投标函部分袋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格式投标函 (招标人) : 1.根据你方拟建工程 (项目名称) 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踏勘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图纸说明及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含安全生产费)的投标总报价,按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图纸说明等要求施工。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内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 保证金(现金□、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若我方中标,我方派驻本项目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 ,若项目经理不到位或擅自更换,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7、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投标函附录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________ 2 工期 1.1.4.3 工期:______ 3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投 标 人: (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三)《主要考核项目报价表》格式主要考核项目报价表项目名称:永川区何埂镇狮子、丰乐等(3)个村土地治项目编号 分项工程名称 单位 最高限价(元) 投标报价(元) 备注 1 人工挖、运土20m内 一、二类土 实际:40 m3 13.37     2 干砌毛条石 m3 237.70     3 人工挖沟槽 三类土 m3 14.47     4 新建0.8*0.94m盖板沟 m 309.19     5 新建0.8m宽沟带路过土 m 100.09     6 新建0.8m宽沟带路沿田坎 m 788.06     7 新建1.2M宽沟带路0.3*0.3沟 m 118.29     8 新建1.5M宽生产路带1.0*1.0沟 m 398.99     9 新建农涵(DN500) 个 1337.37     10 新建过0.3m沟生产路过路涵板 个 120.71     11 维修山坪塘(坝体) 口 53583.26     12 挖掘机挖土 三类土 100m3 285.31     13 建筑物土方回填 机械夯填 100m3 1591.05     14 新建4.0M田间道(旱地段)路面 m 617.59     15 维修4.0M田间道(加片石路基) m 617.59     16 维修4.0M田间道(不加片石路基) m 484.35     17 新建0.8m宽生产路(混凝土)(非水田段平直式) m 38.36     18 新建0.8m宽生产路(混凝土)(水田段) m 46.84     19 新建1.2m宽生产路(混凝土)(非水田段平直式) m 57.98     20 新建1.2m宽生产路(混凝土)(水田段) m 100.11     投 标 人: (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主要考核项目报价表项目名称: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红新桥等(8)个社土地整治项目编号 分项工程名称 单位 最高限价(元) 投标报价(元) 备注 1 人工挖、运土20m内 一、二类土 实际:40 m3 13.37     2 干砌毛条石 m3 243.45     3 表土剥离 一、二类土(推土机推土20~30m) 100m3 415.15     4 挖掘机挖土(田块平整土方)一、二类土 100m3 259.01     5 新修条田田坎(土坎) m 9.97     6 新建0.8*0.94m盖板沟 m 225.16     7 改建排水沟GP1-1(2.5*1.0m)(原沟盖板) m 101.08     8 新建0.3*0.44m排水沟(砖) m 119.49     9 新建农涵(DN500) 个 1155.01     10 维修山坪塘(坝体) 口 53831.61     11 维修山坪塘放水管 个 2498.45     12 山坪塘放水卧管及梯步 个 4081.61     13 改建田间道(4.0m宽C30含片石段) m 654.32     14 改建田间道(4.0m宽C30不含片石段) m 484.35     15 改建田间道(3.0m宽C30含片石段) m 498.58     16 改建田间道(3.0m宽C30不含片石段) m 366.37     17 新建错车道 个 6242.36     18 新建1.0m宽生产路(混凝土)(非水田段平直式) m 48.15     19 新建1.0m宽生产路(混凝土)(水田段) m 62.76     20 改建1.0m生产路(混凝土)(非水田段平直式) m 47.87     投 标 人: (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五、商务部分 (一)“商务部分”袋封套格式及写明内容商务部分袋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二)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工程名称: 单位:元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 备注合 计 2、投标报价表工程名称: 共 页 第 页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及工作内容 单 位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元)合计总价:(大写) 元(¥: 元)注: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按工程量清单中项目排列的顺序分项报价,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说明排序分项报价,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报价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3、单价分析表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价: 编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直接费 1.1 基本直接费 1.1.1 人工费 1.1.2 材料费 (1) (2) 1.1.3 机械使用费 (1) (2) 1.2 其它直接费 1.3 现场经费 2 间接费 3 利润 4 税金 合计 投标报价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4、预算表参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第六章,编制预算表作为经济标的组成部分,若项目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的,预算书需按标段分片区单独编制:表3 工程施工费预算汇总表表3-1 工程施工费预算表表3-2 工程施工费单价汇总表表4 设备购置费预算表预算附表中的所有附表 5、报价的其他说明资料第五部分 工程技术规范和要求工程技术规范和要求 1、工程量计量规则和子目工作内容说明(1)本工程招标的计价及工程量计算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定额执行。投标人预算定额要求以及招标人给定的格式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定额未包含的参照相关定额标准计价。(2)如果上述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适用的和能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的工程量计算的原则。 2、适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见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六部分 工程初设方案由投标人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yczyjy.cn/)上自行下载。第七部分 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yczyjy.cn/)上自行下载。第八部分 工程图纸由投标人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yczyjy.cn/)上自行下载。

文件下载




恭喜您抢到

具体详情请联系客服人员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采招网所有

恭喜您抢到

具体详情请联系客服人员

您已参加了618礼品抢购活动
稍候将会有客服人员联系您
请注意来电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采招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