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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资产处置 资产管理 债权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发布时间 2021/12/28 关键词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债权   近期更新9204项目点击关注“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债权”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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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发布日期:2021-12-28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9户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卫市、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55596.09万元

一、债权情况

(一)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743.24万元。其中:本金2582.30万元,利息6365.12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795.82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909.3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第二笔1673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65号国际饭店(扩建部分)、兴庆区北京东路365号国际饭店(11-12层)房产作为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6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强,公司经营范围住宿、饮食服务、日用百货、烟酒副食零售,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打字复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注册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债务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阿拉善左旗三和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占比60%,宁夏国际饭店出资2000万元,占比40%。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909.30万元为信用担保,1673万元为抵押担保。

4、909.3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1)银民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于2011年12月25日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查看详情.33元、利息*******查看详情.88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11月28日)共计********查看详情.21元。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1673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0)宁民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673万元、利息*******查看详情.13元(截止2010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息合计********查看详情.13元;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二)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120.36万元。其中:本金2700万元,利息2844.57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75.79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17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东路22号四处厂房和一处办公楼作为抵押;第二笔1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东路22号工业用地以及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内一层工业用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续嘉、续铀。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续嘉,经营范围为隔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矿棉夹芯板、钢丝网架水泥聚乙烯夹芯板的生产、销售;非标准金属件的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为********查看详情********查看详情6X。债务人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有续嘉,占股57.15%,续铀,占股42.85%。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续嘉,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2)保证人续铀,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3)宁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查看详情.56元、利息*******查看详情.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4月2日),本息合计********查看详情.45元,并清偿自2013年4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查看详情.56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计付);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三)石嘴山市文杰芳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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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石嘴山市文杰芳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2.25万元。其中:本金99.29万元,利息35.47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7.49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张文杰以其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集聚区西河桥地区石大路西、南环路南的工业用地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张芳、张文杰。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文杰芳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日,注册地址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西河桥,法定代表人为张芳。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混凝土垫块、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钢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信用代码:********查看详情********查看详情6D,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有张芳,占股52%,张文杰,占股48%。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张芳,女,住蒙古乌海市;

(2)保证人张文杰,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205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查看详情元、利息(包括罚息)14129.34元(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合计*******查看详情.34元,2017年5月22日以后孳生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抵押期限已过、抵押权登记已灭失,对于建行石嘴山惠农支行就上述抵押物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此未予支持。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四)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83.81万元。其中:本金1400万元,利息266.08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17.73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星光大道石嘴山市怡和星海汽车城5幢1号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郑永利、董禹、郑永胜、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0日,法定代表人郑永岗,注册地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星光大道以南、规划二号路以西,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经营范围:上海大众品牌汽车、汽车配件、建筑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汽车装饰;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咨询服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信用代码:********查看详情********查看详情6R,债务人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有郑永岗,占股90%,殷海涛,占股1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郑永利,男,住宁夏贺兰县;

(2)保证人董禹,女,住甘肃省兰州市;

(3)保证人郑永胜,男,住宁夏贺兰县;

(4)保证人王彩霞,女,住宁夏贺兰县;

(5)保证人殷海涛,男,住宁夏贺兰县;

(6)保证人黄彩红,女,住宁夏贺兰县。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02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400万元,支付利息348120.38元,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20日,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9.135%支付至给付之日;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五)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三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758.60万元。其中:本金9383.96万元,利息5098.75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275.89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948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588号、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西的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山西远高矿业有限公司(现称: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第二笔195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西宁夏晋安硅业有限公司1幢2幢3幢、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西宁夏晋安硅业有限公司4幢的房屋及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的一处土地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山西远高矿业有限公司(现称: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第三笔4485.96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温润安,注册地址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旁自强路口南300米,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经营范围: 单晶硅的生产、销售;单晶硅、多晶硅片的制造、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信用代码:********查看详情********查看详情4L,债务人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股东有温润安,占股90%,张海涛,占股1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39号乡海大厦1012室,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矿产品(专控品除外)、煤制品、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自备列的出租;室内装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古交市镇城底镇阴家沟,经营范围:精煤加工、销售;中煤、煤泥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经前置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 涉及许可项目的,在许可有效期限内经营)***,注册资金5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5号乡海大厦11幢10层A9号,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煤制品(不含洗选煤)、钢材、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4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温润安,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5)保证人张海涛,男,住山西省交城县;

(6)保证人温福顺,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7)保证人魏圣东,男,住上海市闸北区;

(8)保证人梁学忠,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2948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948万元,利(罚)息*******查看详情.9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并清偿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195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950万元,利(罚)息*******查看详情.99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并清偿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6、4485.96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查看详情.88元,利(罚)息*******查看详情.24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并清偿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六)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四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803.09万元。其中:本金12617.92万元,利息2234.08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951.09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6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56000万股权提供56000万元质押担保,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442项机械设备提供最高限额为30850.29万元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李正。第二笔2999.56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56000万股权提供56000万元质押担保,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442项机械设备提供最高限额为30850.29万元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李正。第三笔1984.48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56000万股权提供56000万元质押担保,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442项机械设备提供最高限额为30850.29万元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李正。第四笔1633.88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56000万股权提供56000万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王信光、宋飞。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迎闫公路15号金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云,公司经营范围为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内销售(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设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查看详情554157958Y。债务人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股东有李正,占股95%,尤胜美,占股5%。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沙漠光伏产业园区,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太阳能组件)的制造、研发、销售;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40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李正,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3)保证人王信光,男,住福建省长乐市;

(4)保证人宋飞,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4、6000万元、2999.56万元、1984.48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89995606.72元,返还垫款19844833.32元,承担利息6138756.34元(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债权人对质押人提供的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1633.88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6338769.95元、利息642394.87元(自2018年8月21日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原债权人对质押人提供的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高院作出(2020)宁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七)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38.73万元。其中:本金776.28万元,利息144.16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18.29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王银寿、王长寿、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赵淑珍、岳瑞兰、苪进祥、高小婷。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王银寿,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查看详情6842344646。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有王银寿,占股66.6667%,赵淑珍,占股30.0000%,赵玉忠,占股3.3333%。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新星村,经营范围: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水泥制品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的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王银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3)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4)保证人赵淑珍,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5)保证人岳瑞兰,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6)保证人苪进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7)保证人高小婷,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5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7899326.03元、利息241094.32元(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八)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34.36万元。其中:本金773.35万元,利息150.22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10.79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499.46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第二笔273.89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杨冰、朱云花、王长寿、王荣寿、王永寿、王鑫、张凯丽、王秀娟。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房产公司五楼,法定代表人王银寿,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查看详情799900172A。债务人注册资本为410万元,股东有王荣寿,占股78.5366%,王鑫,占股12.1951%,王永寿,占股9.2683%。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谢滩村,经营范围: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炉渣砖、地面砖、轻型混凝土砌块、外墙保温墙体新型环保保温材料的制造、销售;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的制造、销售;建材销售;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凭许可证经营);罐式容器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2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王荣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3)保证人王永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4)保证人王鑫,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5)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6)保证人杨冰,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7)保证人朱云花,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8)保证人张凯丽,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9)保证人王秀娟,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4、499.46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5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994588.98元及利息255123.55元(截止2019年1月20日),共计5249712.53元,2019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273.89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5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739090.77元及利息102245.76元(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九)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61.67万元。其中:本金1794.70万元,利息266.97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产生的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的三块土地,及其所有的位于宁夏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四号路西侧的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刘彦昌、李夏富、宋柏松、卓忠棋。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法定代表人牛有存,公司经营范围为一类基础油、二类基础油、二类加氢基础油、润滑油基础油、加氢轻油、加氢燃料油、裂解燃料油、白油、润滑油的生产与销售;来料加工;新技术推广应用;收集、贮存、利用、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251-001-08;251-005-08;900-199-08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900-200-08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900-201-08;900-203-08;900-204-08;900-205-08;900-209-08;900-210-08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900-211-08;900-212-08;900-213-08废矿物油再生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过滤吸附介质;900-214-08;900-216-08;900-217-08;900-218-08;900-219-08;900-220-08;900-249-08)、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49其他废物(900-041-49含有或沾染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1200585385427K。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股东有刘彦昌,占股43.00%,李夏富,占股36.00%,宋柏松,占股11.00%,卓忠棋,占股10.0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彦昌,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李夏富,男,住银川市宁东镇;

(3)保证人宋柏松,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卓忠棋,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7946983.17元、利息445325.46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及2019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宣告破产重整,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债权人已对债权进行申报。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25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女士、蔡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29505

传真:0951-569917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长城资产大厦10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处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2951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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