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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厦门市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专项资金 林业生态 补偿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发布时间 2022/3/3 关键词专项资金林业生态补偿   近期更新3639项目点击关注“专项资金,林业生态,补偿”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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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2022年3月22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邮寄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民安大道2801号1305室(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二)电子邮件:xaqlzz@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日

附件 :

  厦门市翔安区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 采招#网(bidcenter.com.c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重点公益林及天然林面积,下达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支出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是专项资金分配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补偿面积变动情况;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重点公益林及天然林面积,下达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各镇(街)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村(居、场)、审定辖内村(居)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核实补偿补助资金发放信息、使用等工作。

  各村(居、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使用资金,并做好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我区范围内经省认定的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支出。

  第五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对象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国有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公共管护支出每年每亩1元,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取用于统筹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宣传、监督检查、监测评价及防灾减灾、森林资源调查建档、森林综合保险等方面支出;管护补助支出根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管护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用于公益林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每年每亩35元;其中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均属国有的,管护补助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林地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用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补助不低于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林地、林木所有权均属村(居)集体的,用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补助不低于7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公益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拨付村(居)集体的补助由全体村(居)民共享。

  (二)村(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59元,村(居)集体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只用于村(居)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也可以按“不低于5%,但不高于17%”的比例提取村(居)集体组织监管费,用于从事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其余作为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以下情况确定不同分配比例:

  1.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全部拨付给村(居)集体,由全体村(居)民共享。

  2.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或个人承包)的,经济补偿支出由村(居)集体依照与承包方签订的管护合同支付。若合同未规定的,可进行补偿约定或参照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1)山权(指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下同)、林权(指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下同)属集体的,经营主体为个人的,经济补偿按村集体65%、个人35%进行分配;

  (2)山权属集体、林木所有权属个人的,经营主体为个人的,经济补偿按村集体48%、个人52%进行分配。

  山权中,若林地使用权属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则补偿给村集体的部分再按村集体65%、自然村(或村民小组)35%进行分配。

  (三)南安国有林场租用金柄村、古宅村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24元,全部用于对村集体的经济补偿,由全体村民共享。

  第三章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第七条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第八条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对象为天然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国有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第九条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主要用于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23元。管护补助支出根据天然林权属实行以下分配办法:

  (一)国有天然林管护补助用于天然林林权所有者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其中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均属国有的,管护补助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林地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用于村(居)集体的补助不低于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均属村(居)集体的,用于村(居)集体的补助不低于7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支出。拨付村(居)集体的补助由全体村(居)民共享。

  (二)村(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村(居)集体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只用于村(居)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也可以按“不低于5%,但不高于17%”的比例提取村(居)集体组织监管费,用于从事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其余作为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以下情况确定不同分配比例:

  1.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的,经济补偿全部拨付给村(居)集体,由全体村(居)民共享。

  2.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或个人承包)的,管护补助支出由村(居)集体依照与承包方签订的管护合同支付。若合同未规定的,可进行补偿约定或参照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1)山权、林权属集体的,经营主体为个人的,经济补偿按村集体65%、个人35%进行分配;

  (2)山权属集体、林木所有权属个人的,经营主体为个人的,经济补偿按村集体48%、个人52%进行分配。

  山权中,若林地使用权属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则补偿给村集体的部分再按村集体65%、自然村(或村民小组)35%进行分配。

  第四章资金拨付使用

  第十条因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因素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有变化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上报市资源规划局,当年发生增减的面积到下年度预算分解下达时进行调整。

  因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导致争议林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林地林木所有者经济补偿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公益林、天然林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各村(居、场)专项资金数额,并于4月底前拨付到镇(街),各镇(街)应于5月底前拨付到村(居、场),村(居、场)应当年度完成资金的使用,并将使用情况按规定向村(居)民进行公示;发放给村(居)民的经济补偿应严格落实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方式,并将拨付情况提交镇(街),由镇(街)录入到“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于经济补偿人均数额较小(人均10元以下),难以发放的,各村(居)可用于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村(居)民公共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村(居)集体组织在分配经济补偿和组织监管费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提交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补偿补助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区农业农村局要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局根据资金执行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管理,调整政策以及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与承担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任务的劳务公司签订规范的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合同。各镇(街)应与村级集体组织(或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国有林业单位应与护林员、村级集体组织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劳务公司、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镇(街)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村(居、场)应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补偿费和村(居、场)组织监管费的分配使用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上报各镇(街);各镇(街)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向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上年度管护补助支出下拨及各村居拨付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每年年终区农业农村局应组织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镇(街)、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各镇(街)、村(居、场)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估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内控机制,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投诉电话:区财政局*******查看详情;区农业农村局7803263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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