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采招网 > 招标频道 > 招标日历 > 招标公告 >  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石市监处罚〔2022〕82号

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石市监处罚〔2022〕82号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行政处罚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发布时间 2022/5/23 关键词行政处罚   近期更新501项目点击关注“行政处罚”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淮南市四洋粮油有限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进展

注册即可查看免费招标信息  立即免费注册   立即登录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如果您已经是会员请先登录

当事人:淮南市四洋粮油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05月20日;

注册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姬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杨**

经营范围:大米加工、销售,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生产及销售,粮食收购,糠粕、膨化米糠、稻壳粉、康粕油的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石台县大演乡新办商店的负责人陈招发的陪同下对该店开展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内仓库查见,淮南市四洋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淮潘王”系列精品米;外包装袋上印有:1、“泰香米”、泰国曼谷大皇宫、着传统服饰的泰国女信徒、泰国文字等;2、食品名称:泰香米(大米);产地:安徽淮南;原料:稻谷;配料:大米;保质期:常温下六个月;生产日期:2021.11.15;等级:二级;淮南市四洋粮油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姬路;净含量24kg等内容。当事人涉嫌对其生产经营的大米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遂于2022年3月2日报分管局长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本局在石台县大演乡新办商店内检查发现的“淮潘王”牌系列精品米,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其外包装袋上印有:1、“泰香米”、泰国曼谷大皇宫、着传统服饰的泰国女信徒、泰国文字等;2、产地:安徽淮南;原料:稻谷;配料:大米;淮南市四洋粮油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姬路等内容。当事人自五六年前开始生产销售该包装袋大米产品,具体包装袋印刷数量没有统计,销售数量不详,当事人涉嫌对其生产经营的大米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2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石台县大演乡新办商店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查见“淮潘王”牌系列精品米现场数量及宣传内容的事实;

2.2022年3月24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大米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3.2022年3月2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石台县大演乡新办商店时拍摄的大米包装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对石台县有销售涉案大米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品种明细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供货方东至县葛公镇国友粮油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方经营主体资格;

6.石台县大演乡新办商店提供的供货方东至县葛公镇国友粮油店销售清单复印件1张,证明大演乡新办商店从东至县葛公镇国友粮油店购进大米的时间、价格、数量的事实。

7.东至县葛公镇国友粮油店提供的当事人送货单复印件1张,证明东至县葛公镇国友粮油店从当事人处购进大米时间、价格、数量的事实。

中国采招网(bidc enter.com.cn:)

8.石台县大演乡新办商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石台县大演乡新办商店经营者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9.当事人提供的收购联单6张,证明当事人的稻谷是从安徽省淮南市收购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被委托人和案件有关人员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更好的销售其“淮潘王”牌系列精品米产品,在其生产销售的“淮潘王”牌系列精品米产品包装袋上印有“泰香米”、泰国曼谷大皇宫、着传统服饰的泰国女信徒、泰国文字等诸多泰国信息相互组合,极易使广大消费者误解为该款大米是“泰国香米”的一种或者与“泰国香米”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泰国香米”是原产于泰国,因其香糯的口感和独特的香味享誉世界,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淮潘王”牌系列精品米产品实则是淮南市本地出产的一款杂交大米,与“泰国香米”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款大米与“泰国香米”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足以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或混淆误认,从而导致误选误购,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2〕8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是:1、公司是淮南市本地的一个小微企业,销售不好;2、今年受疫情及经济下滑等影响,企业生存艰难;3、今年国家和安徽省出台多项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公司现在有多方面困难,无力承受巨额罚款;4、接受本局批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恳请减轻处罚。我局经复核后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基本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代收机构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账号:066*****0009762),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文件下载




恭喜您抢到

具体详情请联系客服人员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采招网所有

恭喜您抢到

具体详情请联系客服人员

您已参加了618礼品抢购活动
稍候将会有客服人员联系您
请注意来电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采招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