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亳州高新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了《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相关意见请于7月26日上午下班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书面反馈市科技局。
联系人:郭学彬,联系电话:*******查看详情,传真:*******查看详情。
附件: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9日
附件
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应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因材施教。培训目的在于加强青少年科学思维和科学精神的引导和培育,培养和提高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
招收3至6周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按照“先核准后证照”原则,依次取得《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等审批流程。培训机构须获准审批,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单个固定培训场所只能申办一个培训机构,不得“一址多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的章程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工作全覆盖,并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亳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对培训机构进行常态化的监管;
(三)对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批辖区内培训机构;
(二)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受理审批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注册资本等事项变更;
(四)对辖区内培训机构开展年检;
(五)受理培训机构递交的培训内容鉴别申请,配合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鉴别专家组开展审核鉴别工作,并对专家组鉴别结果进行公示认定。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九条 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按照《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行业或经营特点。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或误导的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使用“教育”、“学校”等字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名称不符合设置标准时,可以要求举办者更换。
培训机构只能同时使用一个名称。本细则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认真组织实施。章程应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训地址、法人属性;
(二)培训宗旨、发展定位以及培训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三)举办者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四)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等;
(五)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培训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查看详情-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查看详情-2017)等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通过后方可使用。
培训机构一般不得为培训学生提供住宿。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栏,统一公示证照信息、教师资质、消防安全备案、培训内容及班次、招生对象、招生简章、培训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制度及服务承诺等事项。
教师资质主要包括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培训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规定。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全面使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正式收费票据。严禁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或者违规收费凭证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对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费时存在优惠约定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三)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和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应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相关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资质)、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对培训材料符合规定情况,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信息公示栏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将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在开展培训前1个月,递交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培训机构应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开设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培训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面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不得出现超标收费、不明码标价、虚假优惠折扣、虚构原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分账管理,并报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收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纳入国家规定的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实行会计核算。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注意事项、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醒目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录音录像“全覆盖”,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落实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措施。
第四章 设立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为:
(一)举办者凭经县区(含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复核后的机构名称,向所在地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科技行政部门应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超过5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对照《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教育、住建、消防、应急等部门和相关专家人员实地现场勘察,形成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由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告知举办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三)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对拟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和审批机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作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出具《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举办者持《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据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五)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第五章 终止注销
第二十四条 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培训机构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提交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段获得批准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终止。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培训:
(一)根据培训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所在地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二)被有关部门撤销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的;
(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果或者年检为“不合格”,且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四)举办者消亡或不具备履行职责、权力和义务的能力或不愿继续办学的;
(五)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教育活动的;
(六)培训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注销。培训机构不再从事培训业务的,应到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再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剩余财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培训机构台账,了解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加强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半年开展1次排查。
第二十八条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第1季度开展年检。对经年检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区(含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苗头性、普遍性、敏感性等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条亳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对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监管,每半年度开展1次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 鼓励成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学(协)会,协助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等进行严格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后施行。
附件:1. 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申报材料清单;
2. 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勘察表;
3 .县(开发区)科学技术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1
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中国采招网.(bidc enter.com.cn)材料名称 | 材料提供 |
1 |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 报告 |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班次、办学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师资队伍、各项管理制度等情况。 |
2 | 举办者资料 | 举办者资格登记表 1.个人举办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无犯罪记录证明、三级甲等综合性健康体检报告、个人征信报告。 2.社会组织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里查询),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无犯罪记录证明、三级甲等综合性健康体检报告、个人征信报告。 |
3 | 联合办学协议 | 联合办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
4 | 培训机构名称资料 | 营利性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名,非营利性机构由民政局核名。 |
5 | 办学章程 | 经首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的章程文本(2份,附全体组成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并报word格式电子版)。章程文本应当规范精准。 |
6 | 规章制度 | 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
7 | 党的建设 | 加强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有党员的成立支部,无党员要谋划,机构需要加强党建宣传)。 |
8 | 决策机构资料 | 决策机构(不少于5人的单数)成员登记表及推选决策机构成员的会议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字),(附决策机构成员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决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
9 | 管理人员资料 | 管理人员简明登记表(成员、岗位等) 1.行政负责人登记表,行政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三级甲等综合性健康体检报告、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学历证书、3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历。 3.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 4.财会人员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
10 | 专任教师资料 | 专任教师简明登记表(成员,学科等) 1.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 2.聘请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不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承诺书。 |
11 | 办学投入 | 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12 | 办学场所条件 | 教学用房登记表;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招收小学生设置在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设置在5层及以下;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附办学场所消防、环保、卫生等验收合格材料:办学场所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表、室内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 |
13 | 授权委托书及相关 证明材料 | 1.单位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办理的,经办人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受理人员当场核查人、证一致性。2.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的,不需同时提供复印件,由受理人员当场对原件进行审核后复印入卷。3.凡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由提交单位加盖公章,或者由个人签字确认;多张材料的,应加盖骑缝章,或者由个人在每一张上签字确认。4.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附件2
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勘察表
检查时间:
申请机构 | ||||
设立地址 | ||||
经验范围 | £编程 £机器人 £科学实验 £其它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筑面积 | 教学面积 | |||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项 目 | 检查项目 | 是否合格 | 存在问题 | |
办学场地符合《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设立地点要求情况 | £是£否 | |||
办学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是£否 | |||
与办学规模和办学项目相适应的基本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 £是£否 | |||
消防、环保、卫生等验收合格材料 | £是£否 | |||
举办者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 £是£否 | |||
办学场地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 £是£否 | |||
培训教室应有良好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 £是£否 | |||
办学场地安全管理情况 | £是£否 | |||
视频监控全覆盖及存储设置情况 | ||||
机器人类培训教室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 | £是£否 | |||
与办学规模和办学项目相适应的基本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 £是£否 | |||
检查意见 | 检查人: 年 月 日 |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县(开发区)科学技术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材料补正告知书
(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事项名称) 申请收悉,根据《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亳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审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内容如下:
序号 | 补助材料名称 | 补助要求 |
1 | ||
2 | ||
3 |
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以上补正材料交本机关。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受委托人签收: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受理行政机关全称
年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受理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