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二、投标人须知 ………………………………………………………………( )
(一)总则…………………………………………………………………………( )
(二)招标文件……………………………………………………………………( )
(三)投标文件……………………………………………………………………( )
(四)开标规定……………………………………………………………………( )
(五)资格后审……………………………………………………………………( )
(六)评标定标……………………………………………………………………( )
(七)中标确认……………………………………………………………………( )
(八)合同授予……………………………………………………………………( )
(九)相关规定……………………………………………………………………( )
(十)附件…………………………………………………………………………(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一、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
二、商务文件格式……………………………………………………………( )
三、技术文件格式………………………………………………………………( )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
第六章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 的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其招标前期工作已完成,经阳江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局以阳滨经发[2014]27号文核准和招标监督部门备案。现对该工程 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单位。
1、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1.1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道路全长约7.4Km,道路红线60米,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兼城市道路功能,包括道路、桥涵、交通、排水工程、照明及绿化等工程建设。道路北起现状雅白线与东门南路交叉口,南至现状海堤路,全线共设置桥梁7座,其中大桥两座、中桥五座,桥梁段总长度合计1427m,总投资约79000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约62619万元。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已落实。
1.2建设地点:道路北起现状雅白线与东门南路交叉口,南至现状海堤路。
1.3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至本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期满止;
1.4工程质量要求达 国家合格标准。
2、招标范围:本工程建设前期、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保修阶段及现行监理条例所规定全部内容的建设工程监理。
3、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监理资质。本项目监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拟派项目总监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方式
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综合评估法)
7、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可调合同总价承包方式
8、招标场所: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26 日至 2015 年 1 月 18 日。
10、投标人可登录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含相关图纸、资料等),并于2015 年 1 月 19日 14 时30分至15 时00分前将投标文件提交到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 楼开标室,开标会将于同一时间、地点进行。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yjggzy.cn/
联系电话: ****-*******查看详情(招标人) ****-*******查看详情(代理人) ****-*******查看详情(交易中心)
招标人: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人: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 12 月 26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凡有∨的也为本次招标投标人须知选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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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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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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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招标人 |
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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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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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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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设计单位 |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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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程名称 |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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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招标项目名称 |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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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地点 |
道路北起现状雅白线与东门南路交叉口,南至现状海堤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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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资金来源情况 |
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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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资金到位情况 |
∨全部到位 □50%以上到位 □30%以上到位 □启动资金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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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提供监理条件 |
设计图纸 |
□图纸目录,□施工全图 套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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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资料 |
□地质资料,□水文资料, □勘察资料 套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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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施 |
□提供现场临时办公条件 □提供现场住宿条件 □提供通讯工具 □提供交通工具 □提供特殊检测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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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1 4.2 |
招标项目内容及范围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 ∨公路工程 □港口航道 □水利水电 □电力工程 □化工石油 ∨市政工程 □通信工程 □机电安装 □绿化工程 □人防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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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及标段划分 |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道路全长约7.4Km,道路红线60米,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兼城市道路功能,包括道路、桥涵、交通、排水工程、照明及绿化等工程建设。 道路北起现状雅白线与东门南路交叉口,南至现状海堤路,全线共设置桥梁7座,其中大桥两座、中桥五座,桥梁段总长度合计1427m,总投资约79000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约62619万元。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已落实。 ∨不划分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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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前期、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保修阶段及现行监理条例所规定全部内容的建设工程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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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项目的监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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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质量要求 |
质量目标:∨达国家合格标准。 执行标准:∨执行国家、广东省、阳江市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其它说明:综合验收达到施工招标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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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安全文明 施工要求 |
安全目标:□阳江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样板工地 执行标准:√执行国家、广东省、阳江市现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评标准。 √其它说明:达到施工招标要求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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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投资控制目标 |
□不突破预算 □不突破预算的 % □不突破施工中标价 □不突破施工总承包价 □不包括设计变更 √不超过项目总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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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进度控制目标 |
∨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期、保修期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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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监理要求 |
□对设计阶段进行质量、投资、工期三方面控制 ∨对施工及保修阶段进行质量、投资、工期三方面控制 ∨对主要部位关键部分实施旁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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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监理期限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合同签订至本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期满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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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3.0 16.0 |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结算价要求 |
∨本建设项目招标部分估算(概算)建安工程费约 62619 万元。招标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计算监理收费基准价(招标控制价)为 1026万元。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的 60 %,即615.6 万元,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合同价为中标价。若结算时审定建安工程费有减少,则结算时工程监理费按中标价×审定建安工程费÷估算(概算)建安工程费进行结算;若审定建安工程费有增加,则按中标价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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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费用支付方式 |
□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比例支付 □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按监理工期的月平均额支付 √按监理合同约定支付,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按阶段、分期向有关部门申请拨付监理酬金,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1)、施工阶段,按施工进度对应的比例每月申请支付对应监理酬金的7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后支付至对应监理酬金的85%;提供完善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对应监理酬金的90%;在工程结算经审核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监理酬金结算价的95%; 3)、待本项目有关监理的资料移交完毕并办理备案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监理酬金总额的剩余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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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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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3 |
投标人投标 资格 |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监理资质。本项目监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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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项目负责人 资格要求 |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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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投标人资格 审查 |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投标人应仔细对照本招标文件,判断是否符合资格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准备好相关资料原件在开标现场提供查验,如由此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招标方不会进行任何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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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0.0 |
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和投标人质疑期限 |
1.招标人澄清、修补或补充期限: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 2.投标人质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 招标人答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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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17.2 |
投标有效期 |
∨45天内有效 □60天内有效 □90天内有效 □ 天内有效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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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投标保证金 |
本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投标人以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方式从本企业基本账户开给招标人委托的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阳江市三环路支行;帐号:********查看详情169*****0300002;户名: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部)。 不能在开标会现场提交如下投标保证金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2、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原件; 2、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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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中标人 履约担保 |
缴纳方式:中标人应当在签定监理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函可以由招标人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已在本市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其担保金额为工程监理合同价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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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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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投标文件编制 要求 |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9条要求进行装订、密封和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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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19.4 |
投标文件份数 及要求 |
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少于(各一份正本, 五份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投标文件副本内页可从正本复印,但应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9.4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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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标、评标、定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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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其地点 |
提交起止时间:2015 年 1 月19日 14 时30分至15时00分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 1 月19日15 时 00 分 现场提交地址: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 楼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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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开标时间 |
开标时间: 2015 年 1 月 19 日 15 时 00 分 开标地点: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 楼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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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2 |
参加开标会议 人员要求 |
1.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应同时凭本单位介绍信(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进场,并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核验;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3.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开标会现场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备原件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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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资格后审委员会组成 |
√资格后审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其中: √招标人委派 1 名 √招标代理人委派 1 名 √评标委员会 5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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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评标委员会 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 5 名评委组成,其中: √全部评委在专家库中抽取; √ 5 名评委在专家库中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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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31.0 |
评标定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取综合得分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综合分数并列时,则以报价低者为先,若报价相同的,则现场抽签确定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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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项目评标方式 |
□明标评标:所有投标文件均采用明标评标方式。 √明暗结合:技术文件(监理方案)采用暗标,其它部分采用明标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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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中标通知书 发放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17.2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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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合同文本 |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招标人提供的监理合同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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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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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可加附页) |
鉴于本工程是市政府的重点工程,工期比较紧,在工程建设各阶段工作内容多,工作质量要求高,为控制投资、保证质量、确保工期,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完之后,不论签订合同与否,其派驻本工程的监理人员必须立即到位,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特要求如下: 一、招标人对中标人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 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二)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 1、协助委托人对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2、编制本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总策划书; 3、编制各标段的计划施工方案; 4、协助委托人进行招标工作管理; 5、协助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方案,具体包括确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段和各标段界面、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施工合同模式、评标方法、投标限价等重要事项; 6、协助委托人整理、完善招标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过程管理要求。整理招标需要的图纸、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地质报告等技术文件资料,并编制目录; 7、协助委托人审核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的条款,并提供书面意见; 8、协助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 9、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10、代表委托人实行施工现场场地规划设计,协助办理施工许可、临时道路、围蔽、水电通讯接入等施工准备工作手续。 (三)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1、协助委托人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 2、审查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委托人、承建商、设计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 6、审核承建商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工程投资控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如下: 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确认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实际发生情况,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实际工程量; 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涉及的工程造价的变化; 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当期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和实物工作量,并审核期中支付报告; 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完成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竣工结算的协助性审查(如业主无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则除上述要求的造价和投资控制的内容和要求外,须按规定和要求代表业主负责对工程竣工结算全过程和最终结论进行把关,并将审核情况和结论向业主进行报告)。 以上工作内容以外的造价咨询工作,委托人应另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 8、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9、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10、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1、组织委托人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2、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13、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四)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定期(每年不少于4次)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五)工作内容包含招标人发包的其他工程以及招标的所有建安设备工程全过程监理及使用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的设备工程监理及安全监理。 (六)除按监理规范的具体要求以外,还应重点完成以下工作:对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各阶段的审核内容出具书面意见;协助招标人各阶段的报建工程;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阳江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严格按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风险包干内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工程量进行辨别和确认,并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七)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内容。 二、其他要求: (一)人员到位要求:中标人派驻工地人员必须按投标时资格后审申请书拟投入人员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如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必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本工程拟派总监(或经招标人同意的总监代表)在监理工作的各个阶段须在招标人提供的工作场所,按招标人的工作作息时间或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协助招标人工作,如缺勤,须书面报请招标人同意,否则一经发现不在本工程监理工作岗位,则一律按缺勤处理,每缺勤一次扣减1000元监理酬金。其他驻场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按不少于招标人工作作息时间及现场施工要求时间在施工现场作好该阶段的管理工作,工程前期阶段,至少 1 名监理人员协助前期报建工程;施工阶段,配备监理人员要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合理、齐全;在整个工程中各专业的监理人员均需到位,其中24小时驻场监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该1人必须为中标时承诺的监理机构人员),如缺勤,须书面报请招标人同意,否则一经发现不在本工程监理工作岗位,则一律按缺勤一天处理,每人每缺勤一天扣减1200元监理酬金。 (二)中标人须自备必要的测量、检测工具用于工程计量及工程质量控制;协助办理工程有关的各类报建工作及委托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中标人中标后,如为阳江市外企业必须半个月内在阳江市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确保所承诺的监理机构人员到位,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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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项目概况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勘察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设计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监理条件提供
3.1招标人将为投标人提供尽可能的监理条件及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4.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投标人资格要求
5.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5.3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5.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5.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人代表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5.6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6. 踏勘现场
6.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地点,自己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及一切责任事故。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6.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7. 通用规定
7.1货币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7.2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7.3保密责任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7.5计量单位
招标投标文件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6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网上或网站,除特别指明外,是指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网址:http://www.yjggzy.cn/)。
7.7本招标文件所指天或日均为日历天,工作日均为国家机关法定工作日,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7.8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7.9 本招标文件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六章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
8.2 除8.1内容外,招标人按规定在网上发出的对本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和答疑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
9.1 招标文件在网上发布后,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遗漏或不够完善的,可以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网上公布。澄清、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截标时间。
9.2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上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从网上下载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取澄清、修改或补充资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招标文件的质疑和答疑
10.1 投标人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该详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基础监理所需资料的全部内容),同时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发现招标文件缺损、错漏或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无记名形式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质疑)要求,且不得有任何可识别投标人及其人员的标识。
10.2 对于投标人的任何网上疑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公告形式在网上解答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质疑)要求。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3 投标人应当从网上下载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内容,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不提出质疑或未能获取澄清(答疑)资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工程承包方式
11.1 本招标工程采用可调合同总价承包方式。
12.工程质量、工期及有关要求
12.1 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或以上标准。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因监理单位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2.2 监理期限要求
12.2.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监理期限完成招标内容的全部建设工程监理。
1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竣工结算办法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及竣工结算办法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及有关规定在双方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执行。
(三)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部分组成。
14.2 资格后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4.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4.2.2 授权委托书;
14.2.3 投标资格审查申请书
14.2.4 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按照招标人要求填报):
(1)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表 (附表1)
(2)投标承诺书(附表3)
(3)投标申请人类似工程监理经验表(附表4)
(4)拟派驻招标项目监理机构 (附表5)
(5)投标保证金(附表6)
(6)其它资料(附表7)
14.3 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4.3.1 投标函;
14.3.2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4.4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4.4.1 监理技术方案
(监理技术方案主要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作流程、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控、关键点特殊控制、监理工作基本制度、旁站工作计划等内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对项目的实际要求事项编制)。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4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6.投标报价
16.1 本工程招标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计算监理收费基准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报价。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招标工程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7.2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8.投标保证金
18.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数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8.2 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由投标人在开标会现场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登记、查验和保管,现场监督人员对提交情况进行监督,交易中心人员对提交情况进行见证,投标人按规定将投标保证金转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18.3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8.4不能在开标会现场提交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或投标保证金不是从基本账户转出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其投标资格。
18.5评标后,投标人的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于评标会结束后即时退回投标企业,评审结果前3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在评标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转入投标保证金专户。
18.6在查验或转帐时,凡经查核投标保证金是空头支票(汇票)或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及金额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的投标人,由招标管理主管部门对该投标人作出停止半年参加本市投标资格的处罚,记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对中标人取消中标资格。
18.7 前3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到投标人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
18.8 下列情形,招标人将在5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招标终止;
(2)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
(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18.9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8.9.1在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18.9.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承包合同的;
18.9.3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外。
18.9.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19.投标文件的编制
19.1 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
19.2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扫描签字方式等无效)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签字或盖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其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4 投标文件内页统一用白色A4复印纸黑色字体打印,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签字,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每册封面均须统一使用A4纸封面,并胶装书状成册;技术文件每册封面均须统一使用白色A4纸封面,并胶装书状成册。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副本内页如需从正本复印的,其正副本所有需签字盖章的地方应全部签字盖章,从正本复印的签字盖章无效。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5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正本封面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副本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19.6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封,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包封,两个内层包封再合包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包封同资格后审文件。
19.7 投标文件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均应写明(注明):
(1)招标人名称;
(2)工程名称和招标工程编号;
(3)投标文件的内容(如资格后审文件);
(4) 2015 年 1月 19 日15 时 00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8 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的内层密封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
19.9 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的内层密封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外层密封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外层密封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但所有技术文件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外层密封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19.10 投标文件未按照上述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保证金提交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地点。
20.2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要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要求规定密封标记,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20.5 招标人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0.6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5家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将按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招标人将不负担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四) 开标规定
21. 开标
21.1 招标人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开标会。
21.2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管理机构和交易中心及其他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参加开标会。
21.3投标人应在开标会上提供与本次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及证书原件供资格后审委员会核验。
21.4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其程序如下:
(1)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2)主持人公布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等单位代表情况;
(3)主持人公布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表对投标人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验,并宣布核验结果;
(5)招标人委托投标人或监督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宣布检查结果;
(6)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等单位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7)工作人员将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把符合条件的有效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件送资格审查;
(8)开标会结束。
21.5招标人在截标时间前收到的有效投标文件,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外层包封。
21.6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1.7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1.8投标人对开标有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供,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 开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资格后审和评标:
22.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查验的(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2.1.2 投标人未提供与本次投标的相关文件及证书原件供开标评标会核验的;
22.1.3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2.1.4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1.5 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 资格后审
23. 资格后审委员会
23.1 资格后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资格审查具体工作,在开标后评标前按程序进行。资格后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3.2 本项目的资格后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中招标人推荐1人,代理机构推荐1人,其余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推荐的代表担任。
24.资格后审评审标准
24.1资格后审将面向符合本工程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或其联合体。
24.2资格后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项目的资格后审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工程基本情况和资格后审的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24.3对各投标申请人资格的后审,将依据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后审文件及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和本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料,以及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4和附件5中约定的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24.4详细评审前,由资格后审委员会指派部份成员对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后审文件材料中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证书、证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验证。各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4和附件5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接受审查验证。
24.5 未能按投标人须知附件4和附件5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提交相关原件接受审查验证的或无复印件的或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资格后审文件资料中相对应的内容不予确认,因此导致其投标资料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要求的,应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审查验证后,有关人员应形成书面审查验证记录,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25.资格后审方式
25.1资格后审委员会严格对照招标公告及资格后审评审标准,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件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合格投标人。
26.合格投标人确定
26.1当资格后审只设置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时,资格后审委员会根据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结果记录,对各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文件材料进行详细评审。凡全部满足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即确定为合格的投标人。
26.2当资格后审设置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时,资格后审委员会根据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结果记录,对各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文件材料进行详细评审。凡全部满足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即确定为合格的投标人。
26.3资格后审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如出现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公告及资格后审评审标准条件的,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情况。
26.4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的,不再进行后续招标投标程序。
(六) 评标定标
27.评标委员会组成
27.1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2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全部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首先推选出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主任主持评标工作,各评委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27.3评标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同一个问题不一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评标结论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人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开启标书后,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2)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的。
(3)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4)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5)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0条要求提供的。
(6)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
(7) 投标人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8条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8)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30.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及评标原则见第3章)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人。
31. 评标定标程序
31.1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程序:
(1)主持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
(2)工作人员配合监督部门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部分进行匿名编号;
(3)评委对各投标人技术文件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和打分,填写《评分表》并签名;
(4)工作人员收回评委评分的《评分表》进行复核、保存;
(5)工作人员配合监督部门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部分匿名编号进行还原,将对应的投标人全称在还原表上列出,有关部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确认;
(6)评标委员会逐一对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认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
(7)验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逐一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8)全体评委在《综合计分汇总表》上签名;
(9)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综合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向招标人推荐三个综合分数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综合分数并列时,则以报价低者为先,若报价相同的,则现场抽签确定排序,并书写评标报告;
(10)主持人公布各投标人报价;
(11)进入商务评标的投标人签名确认报价;
(12)未进入商务评标的投标人签名确认退还未拆内层包封的投标文件;
(13)主持人公布评标结果;
(14)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评标、定标的有关内容,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案;
(15)评标、定标会议结束。
31.3 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该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七)中标确认
32.中标公示
32.1评标会结束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应于2015 年 1月20 日起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2.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3.中标确定及发放中标通知书
33.1 中标确定。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确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33.2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
以此类推,招标人可以确认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在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也要按规定实行中标结果公示。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或确定为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33.3 招标人确认中标结果后打印中标通知书,将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发放到中标人及各相关单位。
33.4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17.2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33.5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6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情或者应当知情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之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34.授标及废除授标
34.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若经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废除授标: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不是从本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
(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
(5)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在前一个年度内,因不按照规定参加阳江市至少两项符合本企业资格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并被有关行政部门取消本企业第二年在阳江市范围内参加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的;
(7)在投标前一年内因未履行阳江市区域内的中标项目在滨海新区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承诺的;
(8)中标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除授标的其他情形(含5.4条款之一的和5.5条款)。
34.2 中标人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33.2款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择下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34.3 招标人如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或者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授予
35. 合同授予
35.1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3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35.2 招标人应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定监理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监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3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5.2款的规定与中标人签定监理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应改正并处以投标保证金额罚款。
35.4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5.2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监理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5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5.2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监理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6 中标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监理任务,不得将中标项目监理任务转让(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他人。
36.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
36.1中标人应当在签定监理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函可以由招标人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或已在本市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其担保金额为工程监理合同价的10%。
36.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6.1款的规定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6.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第36.1款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不能在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或已在本市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如属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由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担保申请,财政部门出具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资金证明书;如不属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则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
36.4 中标人履约担保和招标人支付担保应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双方担保手续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中标人履约担保与招标人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原件分别由招标人和中标人保管,并将一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送招标管理部门存档。
37. 合同备案
37.1监理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应送一份监理合同到招标管理部门存档。
(九)相关规定
38.串通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38.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9.有下列情形的,由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调查是否有涉嫌串通投标行为:
在同一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性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中,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相差少于3%(含3%)的。
(十)附件
附件1: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附件2: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程序
附件3: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
附件4: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5:资格后审附件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6: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附件1: 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提示招标人:本章节为必填内容,招标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并作为投标、评标的重要参考。如因招标人未填写或未如实填写本章节内容,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招标人承担。)
一、工程概况、工程规模、结构型式的介绍
1、工程地址:道路北起现状雅白线与东门南路交叉口,南至现状海堤路。
2、工程规模: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道路全长约7.4Km,道路红线60米,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兼城市道路功能,包括道路、桥涵、交通、排水工程、照明及绿化等工程建设。道路北起现状雅白线与东门南路交叉口,南至现状海堤路,全线共设置桥梁7座,其中大桥两座、中桥五座,桥梁段总长度合计1427m,总投资约79000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约62619万元。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已落实。
3、工程地质情况:
4、工程主要部位特征:
5、现场监理条件及周围环境情况:
6、监理期限及质量要求: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至本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期满止;质量符合国家合格标准
7、其它:
二、工程主要特点、监理技术要求、监理重点和难点、实施监理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内容的介绍
附件2:
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一)发布内容
招标人须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结合招标工程实际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经招标管理部门招标备案后方可发布。
(二)发布时间
招标公告须按规定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标时间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二、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应自行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澄清、修改、答疑和踏勘
(一)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遗漏或不够完善的,可以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形成补遗文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网上公布。澄清、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截标时间。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网上提出,截标时间10日前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公告形式在网上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补遗文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在网上发布。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四、开评标会议安排
(一)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在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办理项目交易登记,申请安排开评标会议。
(二)若变更截标时间时,招标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文件补遗备案,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变更截标时间和会议时间,并在网上向所有投标人公告。
五、截标
投标前,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3人,其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到招标文件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未带齐相关证明资料而导致无法办理截标手续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六、投标人的确定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目,不再设报名环节,也不进行截标前的资格审查。各投标人必须在截标时间前的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不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不予受理。
七、开标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资格后审委员会由7名以上单数的招标人代表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有关专家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程服务,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一)工作人员在投标人和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逐个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
(二)资格后审委员会严格对照招标公告及资格后审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合格投标人。
(三)当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的,则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四)资格后审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如出现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公告及资格后审评审标准条件的,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情况。
(五)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
八、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资格后审委员会的全部专家组成。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评标环节进行后续评审。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逐个开启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逐项评审。
当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则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九、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以本企业基本账户开出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直接开给招标人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在开标会现场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登记、查验和保管,现场监督人员对提交情况进行监督,交易中心人员对提交情况进行见证,投标人按规定将投标保证金转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不能在开标会现场提交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原件及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评标后,投标人的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于评标会结束后即时退回投标企业,评审结果前3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在评标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转入投标保证金专户。
附件3
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
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本工程招标投标各阶段的投诉处理按“分段限时投诉”原则进行。投诉人超过本规定要求投诉时效的,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投诉。
一、对招标公告内容的投诉时限:公告发布首日起5日内。
二、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投诉时限:截标时间10日前。
三、对开标结果的投诉时限:开标结束后资格后审前当场向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
四、对资格后审结果的投诉时限:公布资格后审结果后评标前,当场向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
五、对评标结果投诉时限:中标结果公示期间。
六、对合同签订的投诉时限:中标人确定后合同签订前。
附件4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
项 目 内 容 |
合 格 条 件 |
1 |
市场准入资格 |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监理资质。本项目监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省外企业须提交进粤手续。 |
2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 |
投标承诺书 |
见附表2 |
4 |
项目负责人(总监)资格要求 |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
5 |
投标保证金 |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方式及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
6 |
资格后审文件 签署 |
资格后审文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2条款规定签字、盖章。 |
7 |
资格后审文件 份数和要求 |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0条要求提供。 |
8 |
委托代理人 要求 |
提供与本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经社保管理机构确认本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至少五个月与本投标单位的社保关系证明。 |
注:1.本合格条件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等资料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其所提供原件应当封装在档案袋内,封面列明原件的名称及数量,截标时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格式参考附件6),未按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2.省外企业应以广东建设信息网中“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管理平台”的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备案网页的打印件原件作为进粤手续,打印时间为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的时间,投标人须将该进粤手续装订于资格后审文件中。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3.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和签署投标文件的可不执行第8项要求,但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或签署投标文件的必须按第8项要求执行。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附件5
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
|
|
备注:1、本附加合格条件不能用于低价评标法评标的项目; 2、招标人如有要求,必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主要为投标人近几年具有一定的类似工程监理经验业绩(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按附表4填报)和奖项证书等。但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后审附加条件。 3、如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的附加合格条件与附表4要求有冲突时,已批准后实施的事项为准(可按附表4修改填报)。 |
附件6
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原件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2 |
企业资质证书 |
|
|
3 |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
|
|
4 |
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委托人) |
|
|
5 |
进粤手续 |
|
外省企业 |
6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注:此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按本工程(附件4和附件5所需原件)的实际需要或增或减填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基本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阳江市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的专家评委全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评标工作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评标程序和内容
(一)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三)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评审;
(四)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评审;
(五)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
(六)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办法(只限选其中一种,选定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符合性审查合格后进行技术文件评审,再进行商务文件评审,取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五、综合评估法评标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的,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分得分结果计算为全部成员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六、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
总分:100分。其中: 技术标权重值:60% 商务标权重值:40% |
综合总得分 |
综合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
备注:得分计算方法:√将各专家打分平均 □将各专家打分去高去低后平均 |
1、技术标(监理方案)评分标准(暗标)
分项 内容 |
分值 范围 |
评 分 标 准 |
投资控制方案 |
6分 |
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a.优秀:6~4分;b.良好:4~2 分;c.一般:2~1 分;d.差:0分。 |
进度控制方案 |
6分 |
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a.优秀:6~4分;b.良好:4~2 分;c.一般:2~1 分;d.差:0分。 |
质量控制方案 |
6分 |
要求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a.优秀:6~4分;b.良好:4~2 分;c.一般:2~1 分;d.差:0分。 |
重点难点监控措施 |
6分 |
要求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可操作。 a.优秀:6~4分;b.良好:4~2 分;c.一般:2~1 分;d.差:0分。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6分 |
要求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可操作。 a.优秀:6~4分;b.良好:4~2 分;c.一般:2~1 分;d.差:0分。 |
组织协调 |
5分 |
协调方法清晰合理,有具体措施。 a.优秀:5~3分;b.一般:3~1 分;c.差:0分。 |
监理工作流程 |
5分 |
有清晰的工作流程图、工作准则。 a.满足要求:5~3分;b.基本满足要求: 3~1分;c.不满足要求:0分。 |
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的管理 |
5分 |
a.管理方法合理有效、有具体措施: 5~3分;b.一般、措施不具体: 3~1分;c.无管理的方法和措施:0分。 |
合理化建议 |
5分 |
具有科学、合理、可行及具体措施的建议并经评委分析论证认同的。 a.优秀:5~3分;b.一般:3~1分;c.差:0分。 |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
5分 |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方法针对性强、措施具体。 a.优秀:5~3分;b.一般:3~1分;c.差:0分。 |
会议制度 |
5分 |
建立完善的工地会议制度。 a.满足要求:5~3分;b.基本满足要求:3~1分;c.不满足要求:0分。 |
合计 |
60分 |
|
2 商务标评分标准(明标)
分项 内容 |
分值 范围 |
评 分 标 准 |
监理费报价 |
40分 |
工程监理费的招标控制价为1026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上限为招标控制价的60%,即615.6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报价上限作为废标处理; 1、优等40分: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价者。 2、良好34分:有效投标报价第三低价者。 3、中等28分:有效投标报价第四低价者。 4、下等22分:有效投标报价高于第四低价者。 |
合计 |
40分
|
|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招标
投标文件
招标工程编号:市住建(2014 )第141 号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后审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资格后审文件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资格审查申请书
(四)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附表1 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表
附表2 投标承诺书
附表3 投标申请人类似工程监理经验表
附表4 拟派驻招标项目监理机构
附表5 投标保证金
附表6 其它资料
注:目录内容由投标申请人根据资格后审实际内容要求自行增减。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 理 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文件由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不必提交本授权委托书,如为联合体投标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资格审查申请书
资格后审申请书
致: (招标人名称)
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 (投标申请人名称) (下称“申请人” )的名义,在充分理解资格后审文件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 (招标项目名称)下列标段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
项目名称 |
标段号 |
1. |
|
2. |
|
3. |
|
2、资格后审文件须附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4、附件5规定的相关文件、证书、证件、证明、合同的原件或其原件的复印件(其中证书、证件应全面反映其实质性有效内容,含封面页、业务范围页、变更页、延期页等)并装订成册,以复印件装订成册的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供原件核验。
3、按资格后审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们递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证明资料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一般质询和管理方面的质询 |
|
联系1: |
电话: |
联系2: |
电话: |
有关人员方面的质询 |
|
联系1: |
电话: |
联系2: |
电话: |
有关技术方面的质询 |
|
联系1: |
电话: |
联系2: |
电话: |
有关财务方面的质询 |
|
联系1: |
电话: |
联系2: |
电话: |
5、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5.1你方保留修改本招标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后审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要求的投标申请人。
5.2你方保留拒绝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和任何迟到的申请以及纠正对资格后审做出的错误判断(评审)权利。
5.3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发现我方资格后审文件未按照本申请书第二点要求提供文件、证书、证件、证明、合同等资料并装订成册或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你方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等方面的权利。
5.4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发现我方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你方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等方面的权利。
5.5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由于我方投标主体或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情况,使得我方资格已达不到资格后审的合格标准,你方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权利。
6、下述签字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投标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签字盖章。
(四)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附表1
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
1 |
企业名称 |
|
2 |
总部地址 |
|
3 |
当地代表处地址 |
|
4 |
电话 |
联系人 |
5 |
传真 |
电子邮箱 |
6 |
注册地 |
注册年份 |
7 |
公司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号 |
|
8 |
主营范围 1. 2. 3. 4. … …
|
|
9 |
作为监理人经历年数 |
|
10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注:1、所有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者联合体成员都须填写此表。
2、所有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者联合体成员均须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包括企业法人年检情况记录内容,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应包括承包范围,企业变更栏和延期栏等内容,否则评审时相应内容不予确认,但招标人允许补充的除外。
附表2
投 标 承 诺 书
本人 (法定姓名) (身份证号码)是 (企业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本企业此次参加 (工程名称)的监理投标。就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本企业在投标前一年内没有因未参加过阳江市范围内至少两项符合本企业资格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项目的投标,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本企业第二年参加阳江市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的情形;
三、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如果本企业有恶意投标行为的,愿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本项目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没有违反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8.1款、38.2款、38.3款所列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
五、本企业此次投标所提交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不存在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8.4款所列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的情形;
六、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如果本企业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40条中所列恶意投标行为之一的,愿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七、本项目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没有以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八、在参加本次投标过程中,如遇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本投标项目的,愿自愿放弃本次投标资格,以不影响招标项目的公正性。
九、履约情况:
(一)本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纠纷、仲裁和诉讼记录;
(二)本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受到有关部门停牌或停业处分记录;
(三)本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本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
(五)以上(一)至(四)条款内容是指以受到行政机关的书面行政处罚为准,或以仲裁机关的书面仲裁为准,或以法院的书面判决裁定为准。
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事实,愿意接受资格后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的裁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投标申请人类似工程监理经验表
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名称:
合同名称 |
|
合同号 |
|
工程地址 |
|
合同造价 |
|
合同价 |
|
合同授予时间 |
|
合同工期 |
|
竣工时间 |
|
发包人名称 |
|
联系人 |
|
发包人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与投标申请人所申请的合同相类似的工程性质和特点: |
注:1、申请人若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每个合同须单独按上述表格列出,并附上中标通知书或承包合同或发包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复印件或原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无相关证明资料,在评审时将不予确认。承包合同只须提交显示出发包人和承包人名称、项目名称、金额和签字时间的部分即可。
2、合同造价栏注明独立承包人或联合体成员其中之一。
3、申请人未提交本表的,视为没有类似工程经验。
4、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没有要求类似工程经验的不必提交此表。
附表4
拟派驻招标项目监理机构
(一)拟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表
投标申请人名称:
序 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执业资格证及其证号 |
技术职称 |
在本监理项目中 拟任职务 |
1 |
|
|
|
|
|
项目总监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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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监理项目拟派驻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主要包括如下人员: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等。投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本表列出,但应符合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中标后如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调整拟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
2.上述拟派人员在填报时应附上相应资格证书、技术职称、上岗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3.中标人确定后,如发现中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达不到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调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直至达到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否则,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二)拟派驻主要监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投标申请人名称: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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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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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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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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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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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专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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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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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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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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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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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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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工程监理项目名称及规模 |
该项目中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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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申请人在填报资料同时,拟派驻本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资料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可附证明资料。
附表5
投标保证金
(1、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复印件;2、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表6
其它资料
1、 其它与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有关的资料。
2、 与资格后审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
投标申请人不应在其资格后审文件中附有宣传性材料,这些材料在资格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注:1、如有必要,以上各表可另加附页,如果表的内容超出了一页范围,在每个表的每一项的右上角要清楚地注明:表1,第1页;表2,第2页等等。
2、附表的附件上应清楚注明:表1,附件1;表2,附件2等等。
3、建议所有投标申请人应使用不褪色蓝、黑钢笔水填写或按同样的要求打印表格,并按表格要求内容提供资料。
4、凡表格中涉及金额处,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5、未提交上述各项资料的,评审时,有关内容不予确认。
二、商务文件格式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招标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市住建( 2014 )第141号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
经认真分析研究招标人提供的 监理招标文件并经考察工程项目现场,我公司将决定参加本监理项目的投标,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愿以(大写): (¥: 万元)的监理服务报价作为本项目监理服务的总费用,该报价是我们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监理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合理成本、税金及利润等一切费用)。合同价为中标价,若结算时审定建安工程费有减少,则结算时工程监理费按中标价×审定建安工程费÷估算(概算)建安工程费进行结算;若审定建安工程费有增加,则按中标价结算。我公司理解,招标人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者中标的理由,但我们同意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本监理报价对我们始终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予接受。
2.如果我公司中标,保证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按照合同条件、设计规范、勘察规范、监理规范、施工技术规范和设计、勘察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条件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承担完成上述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保修阶段及现行监理条例所规定全部内容的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任务。
3.投标文件中列出的监理机构人员在中标后组成本工程项目监理部,保证全部人员在监理服务的全过程中根据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投入本项目的监理工作中。保证在施工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每周现场办公时间不少于5天;监理机构节假日人员休息安排,提前三天通知招标人,并保证在节假日施工期间,现场值班监理人员专业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4. 我们将派出 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证号为 )。如该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招标人可以废除我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我们承诺未经招标人认可,投标文件中派出的监理人员不作任意更改。如确需变更,必须先取得招标人认可并保证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能够更好地完成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内容。
5.如未能组织投标文件所承诺的监理仪器、设备进场,我们愿意按所缺的监理仪器、设备的价值2倍支付违约金。
6.如我公司中标,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承诺不再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 如果我方中标,承诺按规定在滨海新区缴纳该项目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否则,招标人有权废除我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承诺自查核之日起一年内不参加阳江市区域内的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
8.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廉洁自律,不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和其他财物;无论公司领导或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保证不与承包人等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任何不正当的接触,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9.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企业和监理人员情况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如有虚假,无论任何时候,招标人均可无条件取消我公司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已签订合同的可随时终止合同而不需要给予我公司任何补偿,并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任何处罚。
10.在正式合同协议制定和签署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中标通知书应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本项无格式)
三、技术文件格式
(用于技术文件正本封面)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招标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市住建( 2014 )第141 号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用于技术文件副本封面)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招标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市住建( 2014 )第 141 号
投标文件内容:技术文件
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文件(监理技术方案)
编写目录及要求
注意:
1. 技术文件(监理技术方案)主要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作流程、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控、关键点特殊控制、监理工作基本制度、旁站工作计划等内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对项目的实际要求事项编制。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技术文件部分目录,包括章、节的标题及主要编制内容。
3.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时,正本封面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其所有副本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不符合正副本要求作废标处理。
(略)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编号:
阳江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第一部份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委托人: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工程建设地址:阳江滨海新区
工程规模: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道路全长约7.4Km,道路红线60米,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兼城市道路功能,包括道路、桥涵、交通、排水工程、照明及绿化等工程建设。道路北起现状雅白线与东门南路交叉口,南至现状海堤路,全线共设置桥梁7座,其中大桥两座、中桥五座,桥梁段总长度合计1427m,总投资约79000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约62619万元。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已落实。
合同价为中标价。若结算时审定建安工程费有减少,则结算时工程监理费按中标价×审定建安工程费÷估算(概算)建安工程费进行结算;若审定建安工程费有增加,则按中标价结算。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及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合同或协议、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3、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4、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5、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委托书;
6、监理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7、监理投标文件。
四、监理服务阶段
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
■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 ■ 施工阶段 ■ 保修阶段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2015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移交、保修期满之日终止。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2015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可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相应的报酬已由监理人在监理酬金中综合考虑。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 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监理人员必备的工地办公用房和住房以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监理人自备的设施所需的经济补偿已由监理人在监理酬金中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由于监理人工作不到位,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赔偿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报酬不再调整。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监理报酬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结算、工程移交手续且工程保修期满后,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八条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支付。
第三十九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内未支付监理报酬,未支付的监理酬金不计滞纳金。
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设备监造: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费用索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东省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符合本合同对监理深度和密度的要求,能体现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满足监理目标的控制要求。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详见 附件4
第九条 本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协调工作补偿金额已经包含在监理合同价内。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7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仅限于面积10~20平方米的现场监理办公、生活综合用房一间。项目监理机构在撤离施工现场前7天,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
监理人应自备完成本项目监理工作必要的设备及资料,监理人自备设备及资料的补偿金额已包含在监理合同价内。
第十七条 对标准条件第十七条第2、第9、第10点约定的监理人权利修改如下: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属于委托人。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初审权。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属于委托人。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的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确认权属于委托人。
11、监理人必须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监理,严格控制变更和现场签证。如未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擅自进行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变更和签证无效。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书面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委托人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工程款支付的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确认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应保证监理工作的延续性,除委托人提出外,监理人不应调整监理人员。因情况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满足如下条件要求:
1、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2、调入人员上岗前一周内,与调离人员应有不少于5个半天的现场工作交接时间,交接时间的计算以调入人员与调离人员是否同时在现场的工作的记录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对监理资料的管理提出要求,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等资料。
(一)监理人的监理资料的管理要求如下:
1、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2、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3、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4、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人提交的施工阶段监理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建设前期阶段:
1、 项目建议书;
2、 项目选址意见书;
3、 项目环境评价书;
4、 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国土证书;
6、 建设用地批准书;
7、 抗震评价书;
8、 立项批复;
9、 勘察文件;
1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 工程审图意见书;
13、 来往函件;
14、 阶段性监理总结。
勘察、设计阶段
1、 设计招标、投标文件;
2、 设计任务书;
3、 监理的控制方案及实施细则;
4、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5、 监理工作联系单;
6、 来往函件;
7、 设计成果图;
8、 会议纪要;
9、 工程款支付证书;
10、索赔文件资料;
11、阶段性监理总结。
施工阶段:
1、监理规划;
2、监理实施细则;
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4、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6、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7、测量核验资料;
8、工程进度计划;
9、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0、检查试验资料;
11、工程变更资料;
12、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3、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5、监理工作联系单;
16、报验申请表;
17、会议纪要;
18、来往函件;
19、监理日记;
20、监理月报;
21、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2、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3、索赔文件资料;
24、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5、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6、监理工作总结。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在每月28日前送达委托人常驻代表签收。监理月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月工程概况;
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
3、工程进度:
⑴ 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⑵ 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4、工程质量:
⑴ 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⑵ 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⑴ 工程量审核情况;
⑵ 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
⑶ 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
⑷ 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合同其它事项的处理情况:
⑴ 工程变更;
⑵ 工程延期;
⑶ 费用索赔。
7、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⑴ 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
⑵ 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⑶ 本月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出勤一览表;
⑷ 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⑸ 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⑹本月完成、验收项目图片。
(四)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6、工程照片。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次数之和大于10次,或缺勤次数大于3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合同终止日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或违反合同约定,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1、对现场工作人员缺勤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按附件1约定执行;
2、对监理工作缺陷、失误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按附件2约定执行;
3、如监理人当月的监理月报延迟至次月才送达委托人,每次扣罚监理人1000元;如监理人当月的监理月报延迟至次月5号后才送达委托人,每次扣罚监理人2000元;每缺1个月的监理月报,扣罚监理人3000元。
4、在施工方提供了合格的竣工资料后,监理人须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四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5、对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约定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6、除因违反本合同通用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的赔偿外,前四点累计赔偿(扣罚)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
第三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一)本工程监理酬金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方式承包,以中标价 万元(大写: )由监理人总价包干。结算时审定建安工程费有减少,则结算时工程监理费按中标价×审定建安工程费÷估算(概算)建安工程费进行结算;若审定建安工程费有增加,则按中标价结算。
如遇项目停建,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因非监理人原因必须终止合同时,如在前期阶段按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建安工程费(如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未明确建安费,按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的70%计算)为计费额,按上述收费标准计算出监理酬金并乘以5%进行结算,如在施工阶段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
监理酬金的支付时间与金额约定如下:
1、施工阶段,按施工进度对应的比例每月申请支付对应监理酬金的7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后支付至对应监理酬金的85%;提供完善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对应监理酬金的90%;在工程结算经审核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监理酬金结算价的95%;
3、待本项目有关监理的资料移交完毕并办理备案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监理酬金总额的剩余款项。
本合同额外工作报酬已包含在监理合同价内。
第四十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委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附加协议条款: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的监理任务和内容要求
(一) 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二)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
1、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
2、协助委托人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3、协助委托人编制设计任务书;
4、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的前期手续;
5、协助委托人做好初步勘察的相关工作和成果文件。
(三) 勘察、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制勘察、设计要求,组织、参与评审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2、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3、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重点作好勘测现场及设计与勘测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
5、督促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总投资规模,确保施工预算不超过概算,控制设计质量及工期;
6、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委托人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7、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8、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9、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10、协助审核设计概算,重点对工程项目内容及概算工程量进行计算或审核。协助审核项目预算,重点对工程项目内容及预算工程量进行计算或审核。
11、综合协调各专业设计工作。
(四)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
1、协助委托人对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2、编制本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总策划书;
3、编制各施工标段预想的施工方案;
4、协助委托人进行招标工作管理;
5、协助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方案,具体包括确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段和各标段界面、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施工合同模式、评标方法、投标限价等重要事项;
6、协助委托人整理、完善招标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过程管理要求。整理招标需要的图纸、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地质报告等技术文件资料,并编制目录;
7、协助委托人审核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的条款,并提供书面意见;
8、协助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
9、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10、代表委托人实行施工现场场地规划设计,协助办理施工许可、临时道路、围蔽、水电通讯接入等施工准备工作手续。
(五)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1、协助委托人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
2、审查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委托人、承建商、设计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
6、审核承建商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工程投资控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如下:
确认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实际发生情况,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实际工程量;
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涉及的工程造价的变化;
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当期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和实物工作量,并审核期中支付报告;
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完成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竣工结算的协助性审查。
以上工作内容以外的造价咨询工作,委托人应另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
8、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9、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10、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1、组织委托人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2、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13、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六)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定期(每年不少于4次)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七)工作内容包含招标人发包的其他工程以及招标的所有建安设备工程全过程监理及使用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的设备工程监理及安全监理。
(八)除按监理规范的具体要求以外,还应重点完成以下工作:对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各阶段的审核内容出具书面意见;协助招标人各阶段的报建工程;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阳江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严格按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风险包干内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工程量进行辨别和确认,并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九)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监理的内容和责任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
1、监理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⑴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⑵ 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⑷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⑸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9、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0、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12、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1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4、监理人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
监理人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二)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
1、监理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人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人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监理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监理人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监理人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人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没有及时将情况报告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监理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人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附加条款:
1、如经委托人考核,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
2、监理人须委派投标时承诺的监理人员进场工作,否则,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收取一定的违约金(按监理合同价的5%收取违约金,总监及各专业组的主要负责人员按专用条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违约金),并视情节严重直至解除合同为止。
3、对监理人投标时承诺委派的驻场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单方要求监理人驻场服务(包含在委托人办公室或工地现场服务),监理人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委托人有权根据情况对监理人收取一定的违约金(按监理合同价的5%收取违约金),并视情节严重直至解除合同为止。
4、本项目执行以下附件中所列条款及要求:
附件1《监理人员考勤情况处理一览表》
附件2《监理单位综合管理工作缺陷、失误处理一览表》
附件3《监理服务的要求、范围与内容》
附件4《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附件5《监理月报格式》
附件1: 监理人员考勤情况处理一览表
序号 |
任职人员岗位 |
人员基本要求 |
出勤要求 |
每人每缺勤半天扣罚标准(元) |
备注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附件4 |
自工程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至实体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每天必须到现场指导工作。 |
500 (元/人次) |
|
2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附件4 |
自工程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至实体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每天必须在现场工作,当总监在现场时可不在场。 |
500 (元/人次) |
|
3 |
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 |
附件4 |
自工程相应专业开工之日起至实体工程完工之日止,每天施工时必须在现场工作。 |
600 (元/人次) |
|
4 |
市政专业监理员 |
附件4 |
自工程相应专业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每周在现场工作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在白天工作时间段内,当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时必须在场。 |
600 (元/人次) |
|
5 |
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 |
附件4 |
自工程相应专业开工之日起至实体工程完工之日止,每天施工时必须在现场工作。 |
600 (元/人次) |
|
6 |
安装专业监理员 |
附件4 |
自工程相应专业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每周在现场工作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在白天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段内,当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时必须在场。 |
600 (元/人次) |
|
7 |
技术支撑人员 |
附件4 |
每人每周在现场工作不少于2个半天。 |
300 (元/人次) |
|
说明:
1、 正常出勤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应视工程现场实际开工情况调整)。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可替相应专业监理员顶班。
3、 扣罚标准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业务收费标准》制定。如总监代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其扣罚标准按总监代表执行。
4、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迟到或早退在1小时以内每次扣罚60元,其余监理人员迟到或早退在半小时以内每次扣罚30元。迟到或早退在1小时以上按缺勤处理。每人每月迟到及早退之和如在3次以内的,可不予处罚。
5、 考勤结果及扣罚情况拟每月统计、通报一次。
6、 特殊情况下的考勤扣罚减免由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业主代表签字处理。
附件2: 监理单位综合管理工作缺陷、失误处理一览表
项目名称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处罚标准 |
备注 |
(一) 管理水平 |
1 |
建立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组织架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
未建立扣1000元;缺一项/次扣500元 |
|
2 |
虚报人员编制 |
每人扣2000元 |
|
|
3 |
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未完成或编制不符合要求 |
开工前未完成(或未通过)扣1000元 |
|
|
4 |
未按规定时间、格式提交各类报表、报告、会议纪要、资料、档案等 |
延误扣100元/天 |
|
|
5 |
虚报、伪造各类报表、报告、资料、档案等 |
出现一次扣200元 |
|
|
6 |
出席建设单位组织的会议、验收等工作迟到、早退、缺席 |
迟到、早退出现每次扣200元,缺席每次扣500元 |
|
|
7 |
执行《施工单位考评细则》出现错漏 |
出现一次扣200元 |
|
|
8 |
施工期间离岗或施工单位投诉找不着人(经核实属实的) |
发现一次扣200元 |
|
|
9 |
未按照各专业要求的规范及操作流程进行监理 |
出现一次扣200元 |
|
|
10 |
未按时组织监理例会 |
发现一次扣300元 |
|
|
11 |
现场检查与验收次数、时间没有达到要求 |
发现一次扣200元 |
|
|
(二) 进度控制 |
1 |
未按时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设计方案 |
开工前未完成扣2000元 |
|
2 |
周计划完成率不到当周计划工作量的85%;未提出有效措施 |
每次扣200元;累计进度误差超过7天,按1000元 |
|
|
3 |
未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订购的甲供材料、设备、家私 |
遗漏一项扣1000元 |
|
|
4 |
因监理原因导致工程未按合同工期完成 |
扣90000元 |
|
|
5 |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送建设单位 |
每延迟一日扣200元 |
|
|
(三) 工程质量 |
1 |
建设单位代表或政府职能部门巡检中发现质量问题,而监理人员事先未提出的 |
存在轻微质量问题,出现一个扣100元;存在一般问题,发现一个扣200元;存在严重质量隐患问题发现一个扣1000元 |
|
(三) 工程质量 |
2 |
建设单位代表或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隐蔽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而监理人员在事前的预检中未发现,或已发现而未向施工单位提出改正要求 |
存在轻微质量问题,出现一个扣200元;存在一般问题,发现一个扣1000元;存在严重质量隐患问题发现一个扣10000元 |
|
3 |
建设单位组织的初验存在问题,而监理单位事前未提出的 |
存在轻微质量问题,出现一个扣200元;存在一般问题,发现一个扣500元;存在严重质量隐患问题发现一个扣10000元 |
|
|
4 |
建设单位组织的终验存在问题,而监理单位事前未提出的 |
存在轻微质量问题,出现一个扣200元;存在一般问题,发现一个扣1000元;存在严重质量隐患问题发现一个扣30000元 |
|
|
5 |
因监理原因竣工验收没有一次通过(未达到合格工程) |
扣90000元 |
|
|
6 |
在保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 |
每次扣1000元 |
|
|
7 |
进场材料、设备未按规定程序检查和记录 |
每次扣3000元 |
|
|
(四) 投资控制 |
1 |
对施工单位进货安排申请审核有误或没有审核 |
发现一次扣200元 |
|
2 |
在工程变更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未及时按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签证 |
每延误一天扣200元,最多扣1000元 |
|
|
3 |
建设单位代表发现经监理审核的施工签证是虚报、多报 |
发现一次扣3000元 |
|
|
4 |
中间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发现经监理审核的工程造价比实际多 |
每次超过5%,扣3000元 |
|
|
5 |
因监理工作失误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或工程索赔 |
每次超过10%,扣除10000元 |
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小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评审为准 |
|
每次超过20%,扣除50000元 |
||||
|
||||
每次超过50%,扣除100000元 |
||||
发现一次扣5000元 |
||||
6 |
监理工作如出现弄虚作假 |
每次按中标价1%罚款 |
|
|
(五) 安全文明 |
1 |
建设单位代表或政府职能部门检查、验收,发现违反《施工单位考评细则》中有关安全文明的规定 |
出现一次扣500元 |
|
2 |
向施工单位或人员索取利益(含未遂);或收受利益 |
扣10000元/次 |
有权要求更换涉及人员 |
|
3 |
未经委托人许可,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与委托人有关的资料 |
扣10000元/次 |
|
|
4 |
在施工中发生设备安全事故中的一般事故的 |
扣10000元/次 |
|
|
5 |
在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
扣100000元/次 |
|
|
(六) 资料管理 |
1. 合同文件 |
(1)委托监理合同(包括监理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招投标文件)
(3)工程分包合同,各类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监理业务的合同
(8)合同争议调解的文件 |
每遗失一份资料最高扣5000元,最低扣200元 |
|
2. 勘察、设计文件 |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扩大初步设计 (3)前期资料(含图纸文件) (4)施工图及说明文件 (5)工程变更文件 (6)图纸会审有关记录 (7)设计交底有关记录及会议纪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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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理工作指导文件 |
(1)工程项目监理大纲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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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工作指导文件 |
(1)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或分阶段) (4)其他专项(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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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质资料 |
(1)总包单位资质资料及人员上岗证 (2)分包单位资质资料及人员上岗证
(3)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资质资料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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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进度文件 |
(1)工程开工报审文件
(2)工程进度计划报审文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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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质量文件 |
(1)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文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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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造价审批文件 |
(1)工程施工概(预)算报验资料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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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会议纪要 |
(1)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及监理交底会议纪要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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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理报告 |
(1)监理周报
(2)监理月报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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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监理工作函件 |
(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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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验收文件 |
(1)设备安装专项验收记录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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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监理日记 |
(1)项目监理日志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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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监理工作总结 |
(1)阶段工作小节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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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监理工作记录文件 |
(1)监理巡视记录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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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工程管理往来函件 |
(1)建设单位函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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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监理内部文件 |
(1)技术性文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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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监理过程记录 |
过程记录不详、过程资料汇总执行不力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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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人员到位情况 |
1.设计阶段 |
总监、各专业工程师按委托人要求进场 |
少一人罚款10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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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次工地会议及每次工程例会 |
总监、各专业工程师全部参加。 |
少一人罚款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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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图纸会审 |
总监、各专业工程师全部参加。 |
少一人罚款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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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尾阶段 |
总监常驻现场,各专业人员及监理员根据委托人需要驻场 |
总监少到场一次罚款600元/次,其余人员罚款3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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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算阶段 |
总监、造价工程师应委托人要求到场办公,其他各专业工程师配合。总监协调工作。 |
总监少到场一次罚款600元/次,其余人员罚款300元/次。 |
|
备注
1、工程质量问题按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级:严重问题、一般问题和轻微问题。
2、所有驻场人员每月请假不超过二天。
3、总监每月请假不得超过四天。
4、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安排监理人员现场值班。
5、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的进场监理人员专业或数量单方面进行调整,监理人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委托人有权根据情况对监理人收取一定的违约金(按监理合同价的1%-5%收取违约金),并视情节严重直至解除合同为止。
附件3: 监理服务的要求、范围与内容
本工程监理人必须按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工程。
一、监理服务要求
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及安全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委托人要求的标准和按期完工。
二、监理服务范围
1.设计阶段监理:加强对施工图设计进度的控制和协调,负责委托阳江市建筑设计协会或组织专家对设计图纸是否缺项、漏项及其功能性、经济性的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1)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内容,审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
2)审查功能考虑是否健全、满足要求,使用是否合理;
3)审查各专业的配套情况(包括道路、给排水、电气照明、交通、绿化等专业);
4)审查各种设计用材的经济合理性、可靠性;
5)审查基础、结构的合理性。
2.工程施工监理: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道路、给排水、电气照明、交通、绿化等工程所包括的一切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监理工作;
3.现场项目管理:负责对本工程范围内施工期间各专项工程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协调。严格监督,协助总承包单位及各专业承/分包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并形成独立、封闭的施工区域和通道,规范着装,统一管理。协调各进驻单位工程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工程进度统一调控,以使各进驻单位施工期间能够做到井然有序,不相互干扰、制约。
三、监理服务的内容
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监理细则;
2、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方案优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深化设计;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作为委托人的委托人负责管理监督相关部门的设备安装与调试,并协调其相互关系;
6、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频率不低于《房屋建筑与安装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20%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9、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0、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1、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组织审查乙供材料看样定板,协助招标人组织乙供材料竞价工作;
12、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14、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5、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6、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7、发布停工令;
18、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19、签认中期支付凭证;
20、按照委托人制定的变更管理程序,发起或审查变更令;
21、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2、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3、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
24、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5、签发交工证书;
2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7、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8、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29、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1、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2、对本项目相关合作单位进行考核;管理相关合作单位的进度款支付工作;
33、编制本项目的付款台账;审核工程变更的工程量;编制本项目的实际工程进度情况,以PROJECT文件格式报进度计划递交委托人;资料的传递;收发文件管理;设计图纸变更管理;每周协调会议纪要整理及发送;
34、付款台帐的格式、投资月报的格式、签证管理程序、设计图纸变更程序、工程变更的程序按委托人要求执行。
35、投入本项目车辆没有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安排给现场监理项目组外的人员使用;
36、协助委托人的施工招标工作;
37、协助委托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范围包括:结算书工程子目是否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相符、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
38、委托人安排的本项目的其他管理工作。
附件4: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序号 |
任职人员岗位 |
姓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 |
职称 |
专业 |
学历 |
联系电话 |
任职人员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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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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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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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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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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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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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政专业监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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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监理业务培训,并持有相关专业监理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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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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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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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装专业监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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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监理业务培训,并持有相关专业监理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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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造价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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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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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技术支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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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1~7项监理人员合并统计,要求持有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专业涵盖: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智能弱电和预算专业。 |
|
说明:
本表内容应与监理人的投标文件相符,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附件5 监理月报格式
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项目
监 理 月 报
(第 期)
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总监(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1、工程概况 监理月报表1
1.1、本月工程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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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月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综合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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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月对各参建单位的管理进行评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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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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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 监理月报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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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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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3、工程进度 监理月报表3
2.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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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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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针对本月施工进度、对施工单位进度管理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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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监理工程师本月对工程进度控制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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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及监理工程师准备采取的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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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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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4、工程质量 监理月报表4
3.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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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本月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控制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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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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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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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监理月报表5
4.1、本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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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对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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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本月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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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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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6、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监理月报表6
5.1、工程量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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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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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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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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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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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7、投资控制情况 监理月报表7
5.1、本月工程计量及进度款支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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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进度款支付管理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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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本月工程变更汇总说明及监理工程师审核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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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本月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情况说明及监理工程师审核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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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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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8、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情况 监理月报表8
序号 |
验 收 项 目 |
是否 验收 |
验收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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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桩基础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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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桥墩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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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盖梁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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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系梁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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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桥台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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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支座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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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预制板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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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桥面铺装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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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伸缩缝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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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附属构筑物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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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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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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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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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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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月大事记 监理月报表9
7.1本月主要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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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本月天气情况(晴雨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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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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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10、工地协调及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监理月报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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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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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11、本月对施工单位扣款明细 监理月报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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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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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12、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监理月报表12
9.1、对本月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款支付、投资控制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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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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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对工程资料的审查及签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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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本月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出勤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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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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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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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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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格式1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监理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格式2
支付担保
(承包人全称):
鉴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签订 (工程名称)监理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款项等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发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交合同指定的发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发包人出具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向承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承包人因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无需承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承包人首先向发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除质量保证金外,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完毕后第15天起失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 补充/修改
根据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人一般应参照《示范文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其所作出的补充或修改应经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同意。以下内容已报请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以下空白。
招 标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招标备案部门: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