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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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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 发布时间 2015/4/1
招标业主会东县水务局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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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122031 所属地区 凉山彝族自治州
公告名称 会东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所属行业 科技文教旅游
招标类别 重要材料 下载时间 2015年04月03日到2015年04月10日
开标时间 2015年04月24日 14时00分00秒
项目编号: HG********查看详情003

招标编号:HG********查看详情003

会东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张孝琼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刘珂

招标人:会东县水务局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F********查看详情5

2015年 4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7

第四章 合同格式……………………………………………………………..…………….....…...32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5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46

第七章 图纸…………………………………..……………………….............................................47

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8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49

第一卷

招标公告
会东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会东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已由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凉发改农经【2013】46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会东县水务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央资金80%,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20% ,招标人为会东县水务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采购及安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凉发改农经【2013】461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HG********查看详情003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 野牛坪乡、大崇乡、鲁吉乡、溜姑乡、红果乡。

2.2建设规模:解决5个乡,16个村1.6644万人的农村居民饮水问题(详见工程量清单)。

2.3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2.4招标范围: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

2.5本次采购及安装招标为 1 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厂家,近3年至今已完成1个及以上的饮水工程管材、管件采购及安装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5年 4 月 3 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至2015年 4 月 10 日23时59分59秒,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4.2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 4 月 24 日 14 时 00 分,地点为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会东县水务局

地址:会东县人和西巷2号

邮编:615200

联系人:普先生

电话:****-*******查看详情

传真:****-*******查看详情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沙河中心3栋1001号

邮编:610061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查看详情

传真:***-********-***查看详情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帐号:

2015年4月1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会东县水务局

地址:会东县人和西巷2号

联系人:普先生

电话:****-*******查看详情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沙河中心3栋1001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 ***-********-***查看详情

1.1.4
项目名称
会东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1.1.5
建设地点
野牛坪乡、大崇乡、鲁吉乡、溜姑乡、红果乡

1.2.1
资金来源
中央资金、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中央资金80%,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20 %

1.2.3
资金落实

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5年 5 月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5年 8 月 / 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

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厂家。

财务要求:近 3年无亏损。

业绩要求: 近3年已完成1个及以上的类似项目。

类似业绩是指:饮水工程管材、管件采购及安装类的业绩。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

(1)其他要求:卫生环保方面要求:需具有市级及以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且在有效期内,需具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注:(1)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关于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规定:

“六、……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缺乏竞争(品牌和价格竞争)的,必须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修改。

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

(2)招标人对财务、业绩等没有要求的,可以填0年。如招标人不限制亏损企业投标的,在财务要求栏内填,“近0年以内无亏损“。

(3)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技术要求来确定,即以投标人的能力为本项目的准入条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地区(不以潜在投标人的能力而以潜在投标人身份)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具体个数以备案为准。

(4)“业绩要求”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

(5)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招标人不以企业注册资金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资质证书中规定可承担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除外,合同额在投标时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准,有修正的以修正报价为准);也不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行业奖项、银行信用等级等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人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更不得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内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应与本项的要求相衔接。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3 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注:(1)本项中的选择为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全选(包括有些可选择项可能只有一项)、也可以任选其中一项或几项,还可以都不选。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不得就同一个问题和相似的内容再另行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不改变已选择项的编号,下同。以下没有标明“单项选择”的都为“多选择项”,不再单独注明。

(2)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再另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问题。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由招标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投标人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身份证密匙获取澄清。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工程量清单、图纸、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遗(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所有投标人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 4 月 24 日 14 时 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以网络送达为准,由投标人负责自行下载使用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以网络送达为准,由投标人负责自行下载使用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加贴写明单位名称标签的U盘一份,且保证在评标时能正常读取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帐至其企业下列银行之一高版网银账户,经银行支付系统,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下列账户之一高版网银账户缴纳。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凉山州分行

账 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1313-002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四川农村信用社凉山分行

帐 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7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账

帐 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7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至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2 日 17 时。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6 万元。

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以开标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记录表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

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同时选择建行和农行帐户供投标人选择。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退入投标人基本账户。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 (2011年、2012年、2013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3年 (2011年1月1日至今)

注:应与1.4.1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衔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2011年1月1日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签(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叁 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5 年 4 月 24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相互交叉检查。

(5)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5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第九条 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会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二十一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

“十五、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论其审批和隶属关系,其评标所需的经济技术专家都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并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的除外。

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表的身份参与其代理或管理项目的评标或资格预审评审。”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3人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5 %。

差额履约保证金=2倍(备案时确定的倍数)×【(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

投标最高限价 832.41万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100%,保函担保0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由投标人的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下(上/下)浮动幅度(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注: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查看详情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的报价(修正版)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对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注:注:“评标价算术平均值”是指其投标报价下浮比例在10%(含)以内的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下浮比例超过10%的不得纳入“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计算,也不因此直接废标。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注:(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根据川府发[2007]14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7
建设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的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帐户。

招标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如招标人不按要求支付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办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2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6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7


招标文件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9


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当自行查看并监督。

10.20
关于异议、投诉和举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投诉。若就招标文件(资

格预审文件)、开标程序和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时间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发改委等七

部委令第11号)的投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予以受理,对不

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标人递交投诉材料含投诉受理后接受询问的代表,应当

是其资质(格)证书载明的人员。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媒体、网络和信函等方式进

行举报的,有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行政监督部

门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应当及时

调查处理。(凉府发[2012]30号)

10.21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22
招标文件

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网络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货物及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中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中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因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中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联合体协议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管材、管件材料供应及安装的技术方案部分;

(7)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方案部分;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投标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货物及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货物及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

价(元)
质量

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查。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招标人的负责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一. 评标原则

1.评分办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材料报价、材料质量、厂家信誉、技术服务、材料供应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2.评审内容

评标分为初步审查、信誉和技术方案评审、报价评审三部分。只有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信誉和技术方案评审、报价评审的详细评审。

3.评分分值

评标以百分制计分,评标人员对各部分逐项评定计分,满分100分。其中:厂家综合实力、信誉业绩及技术方案为40分,报价部分为60分。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 评标程序

4.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投标函、技术、报价内容等的初步评审。

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进入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只对所有投标人按以下步骤的评审,符合性评审→综合实力、信誉业绩及技术方案→报价部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中选人。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算术修正。

4.1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4.2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一)投标函盖章或签字的情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参加投标的委托人是否提供身份证原件;签字盖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四)投标报价唯一,且无招标人不接受的调价函;

(五)清单报价封面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签字和盖章;

(六)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预算控制价;

(八)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九)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3 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详细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处理。

4.4 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投标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投标函中用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

4.5.当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未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一般应继续进行评标。

5.详细评审

5.1初步评审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细则规定对个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具体对企业综合实力及业绩信誉、技术方案、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评分标准第一条一至七项均须提供原件,否则不予计分。最终根据得分数选定中标候选人。

本工程采用百分制评标,各项指标及其权重如下:

(1)、企业综合实力及业绩信誉以及技术方案(权重40%)

(2)投标报价及其组成(权重60%)

详细评分标准见后附表

6.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经详细评审后综合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依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则以投标报价低的排名在前)。

资格审查标准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投标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

1
营业执照
应在有效期内


2
企业组织机构

代码证
应在有效期内


3
税务(国税及

地税)登记证
符合


4
财务状况
无亏损


5
卫生许可证
应在有效期内

备注:投标人所填写内容必须真实,且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国税及地税)登记证(原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卫生许可证(原件)备查。

符合性审查标准

序号
审查内容
投标单位

1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情况
1
2
3
……

2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如授权时提供)





4
投标报价是否唯一





5
供货范围和工期、质量、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是否能满足要求





6

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结论




注: 1、表格中“√”表示满足,“×”表示不满足,结论分“通过”和“不通过”。

有任意一个“×”,表示结论“不通过”。

评分标准表

序号
评审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说明

一、
投标报价
60分



1
商务标评审
60分
资格审查合格的有效投标企业管材、管件投标报价之和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等于基准价的满分60分,每超过基准价3%扣1分,每低于基准价3%扣1分。
为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投标单位低价抢标,投标人不低于预算控制价的90%且不低于所有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95%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技术标评审
40分



1
企业认证
3分
投标人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得1分;

投标人通过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投标人通过OHSAS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2
卫生许可
1分
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含管材、管件)且在有效期内得1分。


3
守合同、重信用
4分
企业2007-2012年连续获得省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得2分,少一年不得分。2013年以来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得2分。


4
质量管理
8分
企业荣获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质量监管、质量提升”示范推广先进企业得4分(以相关文件或证书为准)

企业获得2015年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政府质量奖”得4分。


5
计量体系
4分
获得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4分


6
国际标准产品认证
2分
PE给水管材具有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2分


7
节水认证
1分
PE给水产品具有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1分


8
科技创新
4分
具有省级或以上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4分


9
全国农水信息目录
5分
企业连续入选2005-2013年全国农水材料设备产品信息年报的得5分,少一年扣2分;


10
检验报告
5分
PE管材产品近两年(2013年至2014年)具有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每提供1份得1分。


11
业绩
2分
2011年至今具有PE给水产品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货单项业绩900万以上每个得1分,最多得2分。
评标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

12
售后服务
1分
有售后服务承诺得1分,无得0分。

注:以上证件(证书、证明材料)应由投标人在开标时提交原件备查。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证件,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通报、列入黑名单等,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招标人(全称): (简称甲方)

中标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城市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管材采购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供货期:

供货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供货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4、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中标通知书啊;

(2)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6)标价的管材采购清单;

6.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制定的管材采购需求计划组织生产和供货,并严格保证产品质量,提供相应的货物清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若中标人未切实履行义务,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取相应的赔偿金。

9、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支付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本协议书正本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业主:(单位全称)(盖章) 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特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发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在使用合同通用条款时,不允许有直接对其增减或修改,招标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和投标文件附录中对其他中进行增删、修改或具体化。

第三部分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条件予以补充、修正和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具体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若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1条、定义

1、“业主(甲方)”:指会东县水务局(即招标人)。

2、“供货方(乙方)”:指被授予合同、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当事人。适用于本招标文件的承包人是指中标人。

第2条、合同价值

合同价格为货物运输送到会东县城的价格。价格由以下内容组成:出厂价、包装费、维修保修费、运输费、上下装卸费、技术服务费(如有)、人员培训费(如有)及其它费用。

第3条、付款方式

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第4条 运输

1、货物的运输均由供货方负责。

2、交货地点为:四川省会东县城及各乡镇。

第5条 包装和标记

货物的包装应满足技术规范有关包装的要求和标记的要求。

第6条 检验

1、供货方应协助业主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测试,由业主进行随机抽样,送有关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和测试。

2、如果业主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有权要求供货方更换货物,但不能延误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时间。

第7条 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

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第8条 索赔

1、如果由于供货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规范和要求,或不按需求计划及时供货而延误工期,业主有权按《第二章 投标须知》第23款的相关规定扣取赔偿金。

2、业主提出的索赔通知在发出5天后自动生效,供货方应对此作出答复。

第9条 不可抗力

1、如果由于不抗力因素(自然灾害)的影响,供货方延误或没有履行义务,可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和结束或消除的期限。

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条件应相应延续。

第10条 货物保险

货物采购出厂及货物运达交货地点前所需的各种保险费由供货方承担。

第11条 货物运抵现场后的验收和保管由业主负责。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即另有约定)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

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购买相应保险、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履约和差额担保后生效。

2.8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8.1 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8.2 在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点供承包人适用,从接点至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接通,接通所需费用和施工期间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1.10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1.10.1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1.10.2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一旦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2、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条款号
细化的原条款内容
细化后的条款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发包人:会东县水务局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缺陷责任期:12个月

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叁套图纸;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代办,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叁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受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

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作施工前5天。

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前5日提供。

3.1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变化、工程计量、工程费用变化的事项须发包人事先批准。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前10天。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无。

临时占地的申请:如需申请临时占地,申请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地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承包人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承包人。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7日。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发包人在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日。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监理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件:由承包人负责与公安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负责组建自身安保队伍,协助公安部门管理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

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经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一句。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解顿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作业厂房、场地开挖和平整、进场道路衔接、配合设备安装调试(约2个月左右)等的施工方案编制。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

10.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时间: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监理人批复时间:收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

11.4
异场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一场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20年一遇及以上的风、雨、雪、洪、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及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逾期竣工违约的计算方法:1000元/天。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非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之外的其他的所有情形。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监理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

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供全面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在各分部工程实施前15天向监理人提供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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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均需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同时发包人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范围变更、技术核定和经济签证四种类型。

1.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根据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以及发包人根据需求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

2.范围变更:发包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使用要求或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原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增加或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减少的变更。

3.技术核定:承包人或监理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和施工单位的自身技术、经验和施工设备等条件,在不改变原设计图原则的前提下,提出的技术性修改的变更。

4.经济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不能形成实体结构的、零星的、临时性的变更。

上述四种类型的变更,发包人分别执行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按发包人的有关要求执行。

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股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股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报价书。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1)经业主、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

①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考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

③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项目的综合单价,增加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时投标报价计,新增工程项目单价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用定额、标准及投标文件中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率等核定新增项目单价。新增单价由承包人编制后报监理、业主现场代表(管理人员)、水务局相关股室负责人、水务局分管领导、水务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并按照财政评审和投标下浮比例下浮后的单价执行)。

(2)措施费用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本工程措施费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确定,合同期内不调整任何工程单清单报价表中所列单价。(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计量周期: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当月工程完成月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额度:本工程无预付款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无。

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后支付至审计确认价款的95%扣除质保金5%后付清。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

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每月计量款剩余的5%中结算审计后一次性扣留。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预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剩余款项结算审计后支付至总造价的95%。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材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还增加:

竣工资料内容: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要求。

竣工资料份数:一式五份。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日期。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配合设备供货单位完成试运行。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行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另行按国家规定签订《质量保修书》

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内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4.2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约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6.1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给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注:(1)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专用合同条款”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

(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专用合同条款。

(3)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5)招标人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87-89页“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内容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招标人编制专用附件格式内容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 二 卷

第七章 图 纸

1.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注:“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 图纸(另册)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指定品牌。

第 三 卷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本工程招标遵守设计图纸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执行国家、四川省、现行的施工、质量检测、采购、安装、验收规范及相关行业规定.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技术标准和要求”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3)“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不得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不得指定品牌。

(5)招标人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第 四 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内封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管材、管件材料供应及安装的技术方案部分……()

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方案部分………………()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一、投标函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查看详情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第三条“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文件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年(限定在1-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年(限定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处罚。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关系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届满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8日。按招标文件在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9年8月9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年8月9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或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要求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注: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五、已标价货物及工程量清单

(可不做单价分析)

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

(二)、投标报价说明

1、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可不附单价分析表)

六、管材、管件材料供应及安装技术方案部分

编制要求:主要材料性能及质量情况、材料供应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承诺等。

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方案部分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用电方案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八、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近 3 年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个年度的财务状况表。

“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前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或2004年、2005年、2006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申请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后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5月5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表。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申请须知”3.5.2。

(三)近 3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承担的工作


质量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四)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1





2





3





4





5





6





7





8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不通过资格预审,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审查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有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的诉讼、仲裁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一)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二)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三)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四)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五)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本解释同样适用于资格预审。


(五)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
投诉事由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1





2





3





4





5





6





7





8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不通过资格预审,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审查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04年11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九、其他材料

(一)……

(二)…….

……….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七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七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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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122031 所属地区 凉山彝族自治州
公告名称 会东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所属行业 科技文教旅游
招标类别 重要材料 下载时间 2015年04月03日到2015年04月10日
开标时间 2015年04月24日 14时00分00秒
项目编号: HG********查看详情003

招标编号:HG********查看详情003

会东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张孝琼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刘珂

招标人:会东县水务局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F********查看详情5

2015年 4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7

第四章 合同格式……………………………………………………………..…………….....…...32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5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46

第七章 图纸…………………………………..……………………….............................................47

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8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49

第一卷

招标公告
会东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会东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已由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凉发改农经【2013】46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会东县水务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央资金80%,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20% ,招标人为会东县水务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采购及安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凉发改农经【2013】461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HG********查看详情003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 野牛坪乡、大崇乡、鲁吉乡、溜姑乡、红果乡。

2.2建设规模:解决5个乡,16个村1.6644万人的农村居民饮水问题(详见工程量清单)。

2.3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2.4招标范围: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

2.5本次采购及安装招标为 1 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厂家,近3年至今已完成1个及以上的饮水工程管材、管件采购及安装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5年 4 月 3 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至2015年 4 月 10 日23时59分59秒,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4.2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 4 月 24 日 14 时 00 分,地点为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会东县水务局

地址:会东县人和西巷2号

邮编:615200

联系人:普先生

电话:****-*******查看详情

传真:****-*******查看详情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沙河中心3栋1001号

邮编:610061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查看详情

传真:***-********-***查看详情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帐号:

2015年4月1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会东县水务局

地址:会东县人和西巷2号

联系人:普先生

电话:****-*******查看详情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圣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沙河中心3栋1001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 ***-********-***查看详情

1.1.4
项目名称
会东县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1.1.5
建设地点
野牛坪乡、大崇乡、鲁吉乡、溜姑乡、红果乡

1.2.1
资金来源
中央资金、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中央资金80%,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20 %

1.2.3
资金落实

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5年 5 月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5年 8 月 / 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

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厂家。

财务要求:近 3年无亏损。

业绩要求: 近3年已完成1个及以上的类似项目。

类似业绩是指:饮水工程管材、管件采购及安装类的业绩。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

(1)其他要求:卫生环保方面要求:需具有市级及以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且在有效期内,需具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注:(1)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关于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规定:

“六、……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缺乏竞争(品牌和价格竞争)的,必须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修改。

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

(2)招标人对财务、业绩等没有要求的,可以填0年。如招标人不限制亏损企业投标的,在财务要求栏内填,“近0年以内无亏损“。

(3)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技术要求来确定,即以投标人的能力为本项目的准入条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地区(不以潜在投标人的能力而以潜在投标人身份)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具体个数以备案为准。

(4)“业绩要求”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

(5)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招标人不以企业注册资金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资质证书中规定可承担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除外,合同额在投标时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准,有修正的以修正报价为准);也不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行业奖项、银行信用等级等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人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更不得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内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应与本项的要求相衔接。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3 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注:(1)本项中的选择为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全选(包括有些可选择项可能只有一项)、也可以任选其中一项或几项,还可以都不选。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不得就同一个问题和相似的内容再另行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不改变已选择项的编号,下同。以下没有标明“单项选择”的都为“多选择项”,不再单独注明。

(2)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再另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问题。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由招标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投标人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身份证密匙获取澄清。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工程量清单、图纸、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遗(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所有投标人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 4 月 24 日 14 时 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以网络送达为准,由投标人负责自行下载使用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以网络送达为准,由投标人负责自行下载使用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加贴写明单位名称标签的U盘一份,且保证在评标时能正常读取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帐至其企业下列银行之一高版网银账户,经银行支付系统,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下列账户之一高版网银账户缴纳。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凉山州分行

账 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1313-002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四川农村信用社凉山分行

帐 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7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账

帐 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7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至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2 日 17 时。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6 万元。

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以开标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记录表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

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同时选择建行和农行帐户供投标人选择。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退入投标人基本账户。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 (2011年、2012年、2013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3年 (2011年1月1日至今)

注:应与1.4.1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衔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2011年1月1日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签(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叁 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5 年 4 月 24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相互交叉检查。

(5)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5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第九条 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会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二十一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

“十五、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论其审批和隶属关系,其评标所需的经济技术专家都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并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的除外。

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表的身份参与其代理或管理项目的评标或资格预审评审。”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3人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5 %。

差额履约保证金=2倍(备案时确定的倍数)×【(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

投标最高限价 832.41万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100%,保函担保0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由投标人的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下(上/下)浮动幅度(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注: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查看详情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的报价(修正版)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对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注:注:“评标价算术平均值”是指其投标报价下浮比例在10%(含)以内的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下浮比例超过10%的不得纳入“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计算,也不因此直接废标。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注:(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根据川府发[2007]14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7
建设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的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帐户。

招标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如招标人不按要求支付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办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2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6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7


招标文件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9


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当自行查看并监督。

10.20
关于异议、投诉和举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投诉。若就招标文件(资

格预审文件)、开标程序和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时间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发改委等七

部委令第11号)的投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予以受理,对不

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标人递交投诉材料含投诉受理后接受询问的代表,应当

是其资质(格)证书载明的人员。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媒体、网络和信函等方式进

行举报的,有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行政监督部

门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应当及时

调查处理。(凉府发[2012]30号)

10.21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22
招标文件

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网络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货物及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中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中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因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中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联合体协议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管材、管件材料供应及安装的技术方案部分;

(7)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方案部分;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投标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货物及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货物及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

价(元)
质量

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查。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招标人的负责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一. 评标原则

1.评分办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材料报价、材料质量、厂家信誉、技术服务、材料供应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2.评审内容

评标分为初步审查、信誉和技术方案评审、报价评审三部分。只有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信誉和技术方案评审、报价评审的详细评审。

3.评分分值

评标以百分制计分,评标人员对各部分逐项评定计分,满分100分。其中:厂家综合实力、信誉业绩及技术方案为40分,报价部分为60分。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 评标程序

4.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投标函、技术、报价内容等的初步评审。

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进入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只对所有投标人按以下步骤的评审,符合性评审→综合实力、信誉业绩及技术方案→报价部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中选人。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算术修正。

4.1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4.2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一)投标函盖章或签字的情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参加投标的委托人是否提供身份证原件;签字盖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四)投标报价唯一,且无招标人不接受的调价函;

(五)清单报价封面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签字和盖章;

(六)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预算控制价;

(八)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九)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3 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详细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处理。

4.4 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投标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投标函中用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

4.5.当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未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一般应继续进行评标。

5.详细评审

5.1初步评审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细则规定对个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具体对企业综合实力及业绩信誉、技术方案、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评分标准第一条一至七项均须提供原件,否则不予计分。最终根据得分数选定中标候选人。

本工程采用百分制评标,各项指标及其权重如下:

(1)、企业综合实力及业绩信誉以及技术方案(权重40%)

(2)投标报价及其组成(权重60%)

详细评分标准见后附表

6.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经详细评审后综合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依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则以投标报价低的排名在前)。

资格审查标准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投标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

1
营业执照
应在有效期内


2
企业组织机构

代码证
应在有效期内


3
税务(国税及

地税)登记证
符合


4
财务状况
无亏损


5
卫生许可证
应在有效期内

备注:投标人所填写内容必须真实,且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国税及地税)登记证(原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卫生许可证(原件)备查。

符合性审查标准

序号
审查内容
投标单位

1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情况
1
2
3
……

2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如授权时提供)





4
投标报价是否唯一





5
供货范围和工期、质量、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是否能满足要求





6

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结论




注: 1、表格中“√”表示满足,“×”表示不满足,结论分“通过”和“不通过”。

有任意一个“×”,表示结论“不通过”。

评分标准表

序号
评审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说明

一、
投标报价
60分



1
商务标评审
60分
资格审查合格的有效投标企业管材、管件投标报价之和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等于基准价的满分60分,每超过基准价3%扣1分,每低于基准价3%扣1分。
为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投标单位低价抢标,投标人不低于预算控制价的90%且不低于所有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95%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技术标评审
40分



1
企业认证
3分
投标人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得1分;

投标人通过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投标人通过OHSAS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2
卫生许可
1分
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含管材、管件)且在有效期内得1分。


3
守合同、重信用
4分
企业2007-2012年连续获得省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得2分,少一年不得分。2013年以来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得2分。


4
质量管理
8分
企业荣获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质量监管、质量提升”示范推广先进企业得4分(以相关文件或证书为准)

企业获得2015年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政府质量奖”得4分。


5
计量体系
4分
获得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4分


6
国际标准产品认证
2分
PE给水管材具有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2分


7
节水认证
1分
PE给水产品具有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1分


8
科技创新
4分
具有省级或以上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得4分


9
全国农水信息目录
5分
企业连续入选2005-2013年全国农水材料设备产品信息年报的得5分,少一年扣2分;


10
检验报告
5分
PE管材产品近两年(2013年至2014年)具有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每提供1份得1分。


11
业绩
2分
2011年至今具有PE给水产品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货单项业绩900万以上每个得1分,最多得2分。
评标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

12
售后服务
1分
有售后服务承诺得1分,无得0分。

注:以上证件(证书、证明材料)应由投标人在开标时提交原件备查。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证件,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通报、列入黑名单等,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招标人(全称): (简称甲方)

中标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城市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管材采购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供货期:

供货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供货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4、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中标通知书啊;

(2)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6)标价的管材采购清单;

6.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制定的管材采购需求计划组织生产和供货,并严格保证产品质量,提供相应的货物清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若中标人未切实履行义务,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取相应的赔偿金。

9、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支付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本协议书正本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业主:(单位全称)(盖章) 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特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发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在使用合同通用条款时,不允许有直接对其增减或修改,招标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和投标文件附录中对其他中进行增删、修改或具体化。

第三部分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条件予以补充、修正和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具体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若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1条、定义

1、“业主(甲方)”:指会东县水务局(即招标人)。

2、“供货方(乙方)”:指被授予合同、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当事人。适用于本招标文件的承包人是指中标人。

第2条、合同价值

合同价格为货物运输送到会东县城的价格。价格由以下内容组成:出厂价、包装费、维修保修费、运输费、上下装卸费、技术服务费(如有)、人员培训费(如有)及其它费用。

第3条、付款方式

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第4条 运输

1、货物的运输均由供货方负责。

2、交货地点为:四川省会东县城及各乡镇。

第5条 包装和标记

货物的包装应满足技术规范有关包装的要求和标记的要求。

第6条 检验

1、供货方应协助业主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测试,由业主进行随机抽样,送有关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和测试。

2、如果业主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有权要求供货方更换货物,但不能延误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时间。

第7条 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

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第8条 索赔

1、如果由于供货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规范和要求,或不按需求计划及时供货而延误工期,业主有权按《第二章 投标须知》第23款的相关规定扣取赔偿金。

2、业主提出的索赔通知在发出5天后自动生效,供货方应对此作出答复。

第9条 不可抗力

1、如果由于不抗力因素(自然灾害)的影响,供货方延误或没有履行义务,可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和结束或消除的期限。

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条件应相应延续。

第10条 货物保险

货物采购出厂及货物运达交货地点前所需的各种保险费由供货方承担。

第11条 货物运抵现场后的验收和保管由业主负责。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即另有约定)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

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购买相应保险、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履约和差额担保后生效。

2.8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8.1 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8.2 在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点供承包人适用,从接点至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接通,接通所需费用和施工期间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1.10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1.10.1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1.10.2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一旦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2、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条款号
细化的原条款内容
细化后的条款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发包人:会东县水务局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缺陷责任期:12个月

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叁套图纸;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代办,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叁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受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

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作施工前5天。

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前5日提供。

3.1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变化、工程计量、工程费用变化的事项须发包人事先批准。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前10天。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无。

临时占地的申请:如需申请临时占地,申请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地设施权的办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承包人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承包人。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7日。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发包人在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日。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监理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件:由承包人负责与公安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负责组建自身安保队伍,协助公安部门管理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

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经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一句。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解顿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作业厂房、场地开挖和平整、进场道路衔接、配合设备安装调试(约2个月左右)等的施工方案编制。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

10.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时间: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监理人批复时间:收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

11.4
异场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一场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20年一遇及以上的风、雨、雪、洪、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及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逾期竣工违约的计算方法:1000元/天。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非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之外的其他的所有情形。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监理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

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供全面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在各分部工程实施前15天向监理人提供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均需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同时发包人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范围变更、技术核定和经济签证四种类型。

1.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根据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以及发包人根据需求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

2.范围变更:发包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使用要求或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原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增加或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减少的变更。

3.技术核定:承包人或监理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和施工单位的自身技术、经验和施工设备等条件,在不改变原设计图原则的前提下,提出的技术性修改的变更。

4.经济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不能形成实体结构的、零星的、临时性的变更。

上述四种类型的变更,发包人分别执行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按发包人的有关要求执行。

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股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股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报价书。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1)经业主、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

①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考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

③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项目的综合单价,增加工程量单价按投标时投标报价计,新增工程项目单价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用定额、标准及投标文件中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率等核定新增项目单价。新增单价由承包人编制后报监理、业主现场代表(管理人员)、水务局相关股室负责人、水务局分管领导、水务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并按照财政评审和投标下浮比例下浮后的单价执行)。

(2)措施费用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本工程措施费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确定,合同期内不调整任何工程单清单报价表中所列单价。(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计量周期: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当月工程完成月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额度:本工程无预付款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无。

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后支付至审计确认价款的95%扣除质保金5%后付清。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

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每月计量款剩余的5%中结算审计后一次性扣留。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预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剩余款项结算审计后支付至总造价的95%。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材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还增加:

竣工资料内容: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要求。

竣工资料份数:一式五份。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合格日期。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配合设备供货单位完成试运行。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行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另行按国家规定签订《质量保修书》

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内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4.2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约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6.1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给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注:(1)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专用合同条款”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

(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专用合同条款。

(3)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5)招标人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87-89页“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内容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招标人编制专用附件格式内容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 二 卷

第七章 图 纸

1.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注:“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 图纸(另册)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指定品牌。

第 三 卷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本工程招标遵守设计图纸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执行国家、四川省、现行的施工、质量检测、采购、安装、验收规范及相关行业规定.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技术标准和要求”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3)“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不得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不得指定品牌。

(5)招标人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第 四 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内封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管材、管件材料供应及安装的技术方案部分……()

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方案部分………………()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一、投标函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查看详情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第三条“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文件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年(限定在1-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年(限定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处罚。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关系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届满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8日。按招标文件在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9年8月9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年8月9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或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要求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注: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五、已标价货物及工程量清单

(可不做单价分析)

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

(二)、投标报价说明

1、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可不附单价分析表)

六、管材、管件材料供应及安装技术方案部分

编制要求:主要材料性能及质量情况、材料供应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承诺等。

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方案部分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用电方案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八、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近 3 年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个年度的财务状况表。

“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前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或2004年、2005年、2006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申请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后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5月5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表。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申请须知”3.5.2。

(三)近 3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承担的工作


质量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四)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1





2





3





4





5





6





7





8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不通过资格预审,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审查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有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的诉讼、仲裁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一)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二)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三)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四)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五)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本解释同样适用于资格预审。


(五)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
投诉事由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1





2





3





4





5





6





7





8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不通过资格预审,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审查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04年11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九、其他材料

(一)……

(二)…….

……….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七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七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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