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NZC2022-G1-******查看详情-ZZGJ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新华街人防工程(一期)中央空调主机更换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南宁东能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五路4号工业园3号标准厂房第五层
被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人防平战管理处。
地 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6-6号软件园二区A栋1-2层17号办公;南宁市科园大道68-1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广西南宁东能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人防平战管理处南宁市新华街人防工程(一期)中央空调主机更换安装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G1-******查看详情-ZZGJ,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1)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 “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序号1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货物尺寸参数要求及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货物技术性能配置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诉事项。经核查,采购人根据项目安装场地和自身需求情况提出对设备的参数要求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同时也提供专家论证报告证明市场上至少有3家品牌设备参数能满足招标文件设备参数需求,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参数及评分标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未要求投标人具备机电安装资质,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的投诉事项。经审查,该采购项目是更换中央空调主机设备,项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按货物类采购编制招标文件,此外,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节投标资格声明函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承诺“(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第六章第五节投标函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承诺“5、如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须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我方承诺我方本次投标(包括资格条件和所投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规定。”,上述条件设置已经要求供应商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所采购的设备。该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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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