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22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子项名称 | 备注 |
一、县发改委 | ||||
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
4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 ||||
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
7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 |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 ||||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 | ||||
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 | ||||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 ||||
10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
26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对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对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对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28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 |
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 ||||
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 ||||
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 ||||
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 ||||
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 ||||
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 ||||
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 ||||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 ||||
29 |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
48 |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
55 | 价格认定、复核 | 行政 确认 | 无 | |
56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其他权力 | 《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和内容 | |
57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其他 权力 | ||
58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
汽车项目备案 | ||||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 ||||
59 |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 其他权力 | ||
60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行政 确认 | ||
61 |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 行政 确认 | ||
62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其他 权力 | ||
63 |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其他 权力 | ||
64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其他 权力 | ||
65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其他 权力 | ||
二、县教育局 | ||||
1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6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
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
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
10 | 对考生作弊或妨碍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处罚 | |
对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处罚 | ||||
对抄袭他人答案的处罚 | ||||
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罚 | ||||
对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 ||||
11 |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15 |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 | |
对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对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 | ||||
对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
对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 ||||
对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 ||||
对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
21 |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
22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
25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 ||||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
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
26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处罚 ?? | ||||
对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处罚 ?? | ||||
对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处罚 ?? | ||||
对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30 | 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处罚 | ||||
35 |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
对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处罚 | ||||
对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处罚 | ||||
36 |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和督促儿童、少年及时入学的处罚 | |
对未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处罚 | ||||
对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处罚 | ||||
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处罚 | ||||
37 |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处罚 | |
对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处罚 | ||||
对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处罚 | ||||
对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处罚 ?? | ||||
对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处罚 ?? | ||||
对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处罚 ?? | ||||
对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处罚 | ||||
38 | 受理教师申诉 | 其他权力 | ||
39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其他权力 | ||
40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其他权力 | ||
41 |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 其他权力 | ||
42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其他权力 | ||
43 |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其他权力 | ||
44 |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其他权力 | ||
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
1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 ||||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行为的处罚 | ||||
2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 |
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 ||||
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 ||||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
4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
6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省级新产品认定 | 行政 确认 | ||
8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 行政 确认 | 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实施部门 | |
9 |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 行政 规划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 | 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实施部门 |
安徽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编制 | 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实施部门 | |||
10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其他 权力 | ||
四、县科技局 | ||||
1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
五、县委统战部(民宗局、侨务办) | ||||
1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
2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由县级宗教部门初审 | |
6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侨务部门初审 | |
7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
对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
11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 | |
对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
对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
17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注销备案 | 其他权力 | ||
19 | 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 行政确认 | ||
20 | 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人数报告 | 其他权力 | ||
21 |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其他权力 | 1.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
22 |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选任、聘用、调整、辞退、清退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
23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银行账户信息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
24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
六、县公安局 | ||||
1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许可 | ||
7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8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9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1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
12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行政许可 | ||
13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14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行政许可 | ||
15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行政许可 | ||
16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17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18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
19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
2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21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
22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
23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
24 | 非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
25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行政许可 | ||
26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
27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28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
29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
30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31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
3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
3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
34 |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
35 |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 |
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 ||||
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 ||||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 ||||
对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 | ||||
36 |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擅自改变外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37 |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 |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 ||||
40 |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
对行人不按照交警指挥通行的处罚 | ||||
42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 ||||
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
43 | 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 ||||
47 |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
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
48 | 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
52 |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 ||||
53 |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 |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 ||||
54 |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
55 |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 |
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 ||||
56 |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 |
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
57 | 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
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 ||||
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 ||||
59 |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二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对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对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处罚 | ||||
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
对驾驶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 | ||||
对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
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
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不按规定减速行驶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 | ||||
对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 ||||
对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处罚 | ||||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 ||||
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 ||||
63 |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 | |
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 ||||
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 ||||
对行人追车的处罚 | ||||
对行人扒车的处罚 | ||||
对行人强行拦车的处罚 | ||||
对行人抛物击车的处罚 | ||||
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
64 |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处罚 | ||||
对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的处罚 | ||||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非正向骑坐的处罚 | ||||
对携带危险物品的处罚 | ||||
65 |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 ||||
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 ||||
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 ||||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
对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对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 ||||
对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
66 | 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
68 |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处罚 | |
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 ||||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罚 | ||||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处罚 | ||||
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 ||||
对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 ||||
对驾驶低速载货、三轮汽车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 ||||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 ||||
69 |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
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 ||||
对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 ||||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 ||||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无交警指挥、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 ||||
对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 ||||
对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 ||||
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
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 ||||
对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 ||||
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 ||||
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 ||||
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 ||||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处罚 | ||||
对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 ||||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 ||||
对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
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 ||||
对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
对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
对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处罚 | ||||
对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 ||||
70 |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三十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
对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
对向行驶的处罚 | ||||
对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 ||||
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 ||||
对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 ||||
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 ||||
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 ||||
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 ||||
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 ||||
对前车正在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 ||||
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 ||||
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处罚 | ||||
对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会车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倒车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处罚 | ||||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
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
对在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
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
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 ||||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 ||||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 ||||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
71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等二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
72 |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 | |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 ||||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
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 ||||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 ||||
73 |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
75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的处罚 | |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处罚 |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罚 | ||||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 ||||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 ||||
对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 ||||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 ||||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 ||||
对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对货运车辆以盈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 ||||
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 ||||
76 | 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对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79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 ||||
80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 |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情节严重的处罚 | ||||
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 | ||||
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情节严重的处罚 | ||||
81 |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罚 |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写具体车型)处罚 |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罚 | ||||
对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罚 | ||||
对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 | ||||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摩托车、拖拉机)处罚 | ||||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处罚 | ||||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其他机动车(写具体车型)〕处罚 | ||||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从事营运的)处罚 | ||||
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 ||||
83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等十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
84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罚 | ||||
85 |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仅造成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87 |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罚 | ||||
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
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罚 | ||||
88 |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 |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 ||||
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 ||||
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89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处罚 |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 ||||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 ||||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过期的处罚 | ||||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 ||||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 ||||
90 |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拼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拼装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处罚 | ||||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处罚 | ||||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
91 |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 |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
92 |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 |
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销售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
93 | 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 |
对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 ||||
对擅自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 ||||
94 |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的处罚 | |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罚 | ||||
95 | 对(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车辆被扣留后,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 |
对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 | ||||
对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 ||||
对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 ||||
对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
99 |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
104 |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 |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 ||||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 ||||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 ||||
105 | 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
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
107 |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
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
对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
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
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 ||||
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 ||||
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 ||||
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
对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
对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
对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
108 |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等十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 ||||
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
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 ||||
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 ||||
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处罚 | ||||
对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 ||||
对牵引摩托车的处罚 | ||||
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 ||||
111 |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 |
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处罚 | ||||
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 ||||
112 |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处罚 | ||||
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 ||||
114 |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处罚 | |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 ||||
115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 ||||
对通过灯控路口,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 ||||
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 ||||
对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 ||||
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 ||||
116 |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 |
对有人行横道,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
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情节严重的处罚 | ||||
117 |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 |
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 ||||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 ||||
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 ||||
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 ||||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处罚 | ||||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 ||||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处罚 | ||||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处罚 | ||||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处罚 | ||||
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处罚 | ||||
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 ||||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 ||||
119 | 对驾驭畜力车违反通行规定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畜力车并行的处罚 | |
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 ||||
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处罚 | ||||
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 ||||
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 ||||
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处罚 | ||||
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处罚 | ||||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 | ||||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处罚 | ||||
120 | 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 |
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 ||||
121 |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 |
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 ||||
对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处罚 | ||||
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 | ||||
123 |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 |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 ||||
125 |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 处罚 |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处罚 | ||||
126 |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
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
127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 |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 ||||
128 |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 ||||
129 |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处罚 | ||||
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 ||||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 | ||||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 ||||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 ||||
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罚 | ||||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罚 | ||||
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 ||||
131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处罚 | |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处罚 | ||||
135 | 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罚 | |
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罚 | ||||
136 |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
137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 ||||
138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 ||||
139 |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 ||||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 ||||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 ||||
140 |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
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 ||||
141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
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 ||||
14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对于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行为的处罚处罚 | |
对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处罚处罚 | ||||
对对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行为的处罚处罚 | ||||
144 | 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扣留机动车 | |
扣留事故车辆 | ||||
扣留非机动车 | ||||
145 |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强制 | ||
146 | 拖移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
147 | 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 行政强制 | ||
148 | 收缴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
149 | 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物体 | 行政强制 | ||
150 | 强制检测 | 行政强制 |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强制检测 | |||
151 | 对侮辱国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
对养犬人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行为的处罚 | ||||
153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行为的处罚 | |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行为的处罚 | ||||
对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行为的处罚 | ||||
对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行为的处罚 | ||||
对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行为的处罚 | ||||
155 |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 |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行为的处罚 | ||||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行为的处罚 | ||||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行为的处罚 | ||||
对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行为的处罚 | ||||
156 |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 |
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
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的处罚 | ||||
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 ||||
157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扰乱单位秩序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 ||||
对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 ||||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 ||||
160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的处罚 | |
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的处罚 | ||||
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
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罚 | ||||
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的处罚 | ||||
161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
162 | 对寻衅滋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结伙斗殴的处罚 | |
对追逐、拦截他人的处罚 | ||||
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 | ||||
163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处罚 | |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 ||||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 ||||
164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 |
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 ||||
165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处罚 |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 ||||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的处罚 | ||||
166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 |
对移动、损毁国家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 ||||
对非法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罚 | ||||
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 ||||
170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处罚 | |
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
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 ||||
171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处罚 | |
对强迫劳动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搜查身体行为的处罚 | ||||
174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 | |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 | ||||
175 | 对威胁人身安全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 | |
对侮辱行为的处罚 | ||||
对诽谤行为的处罚 | ||||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 |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处罚 | ||||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
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 | ||||
176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罚 | |
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罚 | ||||
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罚 | ||||
177 |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猥亵他人的处罚 | |
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
对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罚 | ||||
178 | 对虐待和遗弃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虐待行为的处罚 | |
对遗弃行为的处罚 | ||||
179 | 对强迫交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强买强卖商品的处罚 | |
对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处罚 | ||||
对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 | ||||
180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 |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的处罚 | ||||
181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冒领他人邮件的处罚 | |
对隐匿他人邮件的处罚 | ||||
对毁弃他人邮件的处罚 | ||||
对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处罚 | ||||
对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
182 | 对盗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行为的处罚 | |
对诈骗行为的处罚 | ||||
对哄抢行为的处罚 | ||||
对抢夺行为的处罚 | ||||
对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 ||||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 ||||
183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 | |
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 | ||||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
184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处罚 |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 |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 | ||||
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处罚 | ||||
186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 |
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 | ||||
188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处罚 | |
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
190 | 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行为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 ||||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
191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的处罚 | |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 ||||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 ||||
兜底项删除 | ||||
193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 ||||
对提供虚假证言行为的处罚 | ||||
对谎报案情行为的处罚 | ||||
对窝藏、转移、代销明知是赃物的行为的处罚 | ||||
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194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
196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处罚 | |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 ||||
197 | 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偷开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处罚 | ||||
198 | 对破坏、污损坟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污损坟墓行为的处罚 | |
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的处罚 | ||||
对违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 ||||
199 | 对卖淫嫖娼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卖淫行为的处罚 | |
对嫖娼行为的处罚 | ||||
对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 ||||
200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 |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 ||||
202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处罚 | |
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处罚 | ||||
对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 | ||||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203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 ||||
204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的处罚 | ||||
205 | 对非法持有毒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 |
对提供毒品的处罚 | ||||
对吸毒的处罚 | ||||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
206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的处罚 | ||||
209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生产和销售、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和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 |
对穿着和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 ||||
211 | 对侮辱国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侮辱国徽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行为的处罚 | |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的处罚 | ||||
214 | 对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造、变造金融票证等五类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处罚 | ||||
对伪造信用卡的处罚 | ||||
对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处罚 | ||||
216 | 对金融票据诈骗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处罚 | |
对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处罚 | ||||
对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处罚 | ||||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处罚 | ||||
对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罚 | ||||
对单位金融诈骗行为的处罚 | ||||
217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218 |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
219 | 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遗弃婴儿行为的处罚 | |
对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处罚 | ||||
220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221 |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对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 ||||
222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处罚 | |
对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处罚 | ||||
对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处罚 | ||||
223 |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5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五类行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 |
对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行为的处罚 | ||||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处罚 | ||||
对被盗、被抢或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的处罚 |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
226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7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情形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情形的处罚 | ||||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情形的处罚 | ||||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情形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情形的处罚 | ||||
228 |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9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情形的处罚 | ||||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情形的处罚 | ||||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情形的处罚 | ||||
230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情形的处罚 | |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情形的处罚 | ||||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罚 | ||||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情形的处罚 | ||||
231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2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形的处罚 | |
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处罚 | ||||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
233 |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4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5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 |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236 |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行为的处罚 | |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行为的处罚 | ||||
237 |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8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等十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赌博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39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行为的处罚 | ||||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行为的处罚 | ||||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行为的处罚 | ||||
240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或者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非法回购奖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 |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行为的处罚 | ||||
241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2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3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营业日志行为的处罚 | ||||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 ||||
244 | 对于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5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行为的处罚 | ||||
246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以及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行为的处罚 | ||||
247 |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8 |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未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或未向公安等部门报告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 | |
对发现有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行为的处罚 | ||||
249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 | |
对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行为的处罚 | ||||
250 |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1 |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2 | 对于未获取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3 | 对于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4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5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情形的处罚 | |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情形的处罚 |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情形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情形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购买信息情形的处罚 | ||||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情形的处罚 | ||||
256 | 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257 | 对单位非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8 |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 ||||
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情形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
259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示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情形的处罚 | |
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情形的处罚 | ||||
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行为的处罚 |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的处罚 |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情形的处罚 | ||||
260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1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2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行为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
263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4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行为的处罚 |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行为的处罚 | ||||
265 |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6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7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268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为的处罚 | ||||
269 | 对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
270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
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行为的处罚 | ||||
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
271 |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驾号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2 |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3 | 对收当禁当财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4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5 | 对发现禁止典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6 |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7 |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8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9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为的处罚 | ||||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 ||||
280 | 对经营特种行业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1 | 对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2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质未配备押运人员行为的处罚 | ||||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行为的处罚 | ||||
283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职责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 | |
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罚 | ||||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行为的处罚 | ||||
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 ||||
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 | ||||
284 |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5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6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7 | 对伪造人民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
对变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
288 |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9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0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
对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
291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2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
293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出售发票行为的处罚 | ||||
294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5 | 对非法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6 | 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7 | 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8 |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9 | 对信用卡诈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行为的处罚 | |
对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的处罚 | ||||
对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处罚 | ||||
对恶意透支行为的处罚 | ||||
300 | 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 |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 ||||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 ||||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 ||||
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 ||||
301 |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
303 |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4 | 对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5 |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等处罚 | |
对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
306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的处罚 | |
2、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 ||||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 ||||
4、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 ||||
307 | 对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
308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等的处罚 | ||||
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的处罚 | ||||
309 |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0 |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1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 |
对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 ||||
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
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 ||||
312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的处罚 |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
313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
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处罚 | ||||
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 ||||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 ||||
314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 ||||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 ||||
对末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 ||||
对未按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 ||||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 ||||
315 |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6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7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 ||||
318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9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 ||||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 ||||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行为的处罚 | ||||
320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
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
321 |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2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3 | 对设置恶意程序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恶意程序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的处罚 | ||||
324 |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5 |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处罚 | |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 ||||
326 | 对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处罚 | |
对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的处罚 | ||||
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 ||||
327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 | |
对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 ||||
328 |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9 |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 |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 ||||
330 |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1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2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3 |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4 |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5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6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行为以及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337 | 对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8 | 对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9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0 |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341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
对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342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 ||||
343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344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5 | 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对超出购买许可证、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346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7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罚 | |
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 ||||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处罚 | ||||
对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罚 | ||||
对帮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 ||||
348 |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 |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处罚 | ||||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处罚 | ||||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处罚 | ||||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
对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处罚 | ||||
对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 ||||
对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处罚 | ||||
对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
349 |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处罚 | |
对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处罚 | ||||
350 |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1 |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处罚 | |
对未按要求处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处罚 | ||||
对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的处罚 | ||||
352 |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处罚 | |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处罚 | ||||
对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处罚 | ||||
353 | 对未按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 |
对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 ||||
354 | 对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情形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罚 | ||||
355 |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 ||||
对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罚 | ||||
对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 ||||
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
356 |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7 | 对违反规定编造、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和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8 | 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9 | 对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0 | 对骗取护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61 | 对提供伪造、变造、出售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62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
对逃避边防检查的处罚(列边检公安) | ||||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
363 |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64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65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66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 ||||
367 |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68 | 对非法居留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 |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
369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 |
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 ||||
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370 |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71 |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72 |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73 |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74 |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75 |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76 |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77 |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 | |
378 |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9 |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0 |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1 | 继续盘问 | 行政强制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 |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继续盘问 | ||||
382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行政强制 |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
对醉酒的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
383 | 强制传唤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 |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 ||||
384 | 盘查、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 | 行政强制 | ||
385 | 立即拘留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 | 行政强制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项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 |
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 ||||
386 | 强行遣回原地 | 行政强制 | ||
387 | 扣留枪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扣留枪支 | |
扣留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
388 | 扣押 | 行政强制 | 扣押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
扣押与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
扣押护照 | ||||
扣押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 ||||
扣押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 ||||
389 |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 | 行政强制 | ||
390 | 约束恐怖活动嫌疑人 | 行政强制 | ||
391 | 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行政强制 | ||
392 | 强制隔离戒毒 | 行政强制 | ||
393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行政强制 | ||
394 | 拘留审查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 | 行政强制 | ||
395 | 限制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活动范围 | 行政强制 | ||
396 | 遣送外国人出境 | 行政强制 | ||
397 |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 行政强制 |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 |
398 | 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 县级签发 | |
399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跨省(市)时间和路线核准 | 其他权力 | 1.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核准 | 省级: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核准市级: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核准和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报县级: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转报 |
2.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核准 | ||||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报 | ||||
4.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转报 | ||||
400 |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市级:市辖区内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县级:辖区内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 |
401 | 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 其他权力 | ||
402 |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备案 | 其他权力 | ||
403 | 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市级:设区的市辖区内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的备案 县级:辖区内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的备案 | |
404 |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 其他权力 | 市级:市辖区内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县级:辖区内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 |
405 | 教练车指定线路办理 | 其他权力 | 市级:市辖区内 县级:辖区内 | |
406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 其他权力 | 市级:市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县级: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 |
407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其他权力 | ||
408 | 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市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为一级的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县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为二级、三级的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 |
40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 | 其他权力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 | 市级: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筹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县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筹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 ||||
410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 | 其他权力 | ||
411 | 受理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 其他权力 | 市级:市区范围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申请受理 县级:县域内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申请受理 | |
412 |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发 | 其他权力 | 市级:市区范围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发 县级:县域内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发 | |
413 | 占破路审核 | 其他权力 | 市级:市区范围占破道路 县级:县域内占破道路 | |
414 | 立户登记 | 行政确认 | 家庭户立户 | |
集体户立户 | ||||
415 | 分户登记 | 行政确认 | ||
416 | 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
417 | 死亡登记 | 行政确认 | ||
418 | 恢复登记 | 行政确认 | 1.刑满释放解除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 |
2.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 ||||
419 | 户口内容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户主变更 | |
2.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 | ||||
420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其他权力 | ||
421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其他权力 | ||
七、县民政局 |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3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
4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
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
8 |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
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
11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
1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
18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19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20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
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
21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
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
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
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
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
22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
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
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
23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
25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 |
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 ||||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 ||||
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 ||||
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29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
33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其他 权力 | ||
3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其他 权力 | ||
35 | 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
36 | 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
37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 其他权力 | ||
38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 其他权力 | ||
39 | 临时救助审核 | 其他权力 | ||
40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 其他权力 | ||
41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
八、县司法局 | ||||
1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
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
对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
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
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对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
对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
对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
对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对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 ||||
对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
对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
对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
对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
4 | 法律援助审核 | 行政给付 | ||
5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 其他权力 | ||
6 | 公证员免职报审 | 其他权力 | ||
7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 其他权力 | ||
8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其他权力 | ||
九、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地方金融金管局) |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
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
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 ||||
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罚 | |
对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处罚 | ||||
对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处罚 | ||||
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处罚 | ||||
对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
8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
对私设会计帐簿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 ||||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 ||||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
9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 | |
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处罚 | ||||
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处罚 | ||||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 ||||
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处罚 | ||||
对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6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
对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对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
对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
17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 | |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 | ||||
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
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 ||||
对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
1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罚 | |
对设定最低限价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处罚 | ||||
对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处罚 | ||||
对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 ||||
对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处罚 | ||||
2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处罚 | ||||
对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处罚 | ||||
对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
21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处罚 | ||||
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22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对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
对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
对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 | ||||
对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处罚 | ||||
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 ||||
2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的处罚 |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的处罚 | ||||
对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 ||||
28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罚 |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的处罚 | ||||
30 | 对融资担保公司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
32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注销) | 其他权力 | ||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
17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的处罚 | ||||
19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处罚 | |
对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处罚 | ||||
对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处罚 | ||||
对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处罚 | ||||
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
对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处罚 | ||||
对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处罚 | ||||
20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
21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
22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
23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 ||||
34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
38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 |
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
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 ||||
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
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
46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5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行政强制 | ||
58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行政强制 | ||
59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
60 | 社会保险登记 | 行政 确认 | 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3.参保单位注销。 | |
61 | 工伤认定申请 | 行政确认 | ||
62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其他 权力 | ||
63 | 集体合同审查 | 其他 权力 | ||
十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 | ||||
1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
6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8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9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
11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
1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
13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14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1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16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行政许可 | ||
17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18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19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
20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行政许可 | ||
21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22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
23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
24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行政许可 | ||
25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26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27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己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白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佔、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対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用开釆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矿山的开拓、釆准及釆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釆,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絵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不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日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育、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在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行政强制 | ||
157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
159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
160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
163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164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
177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对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处罚 | ||||
178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处罚 | |
对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 ||||
对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 ||||
181 |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不再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不再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189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以食用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95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捡拾、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6 |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7 |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9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3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5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6 |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7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8 |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9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0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
234 | 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森林保护标志 |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代为补种树木 |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 |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
235 | 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代为捕回野生动物、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或恢复原状 | |
行政强制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重建、修复湿地 | |||
236 |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 行政强制 | ||
237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行政强制 | ||
23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行政强制 | ||
239 |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
24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行政强制 | ||
241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
242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
243 | 查封与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有关的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行政强制 | ||
24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行政强制 | ||
245 |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
246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行政强制 | ||
247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行政强制 | ||
248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行政 裁决 | ||
249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行政 裁决 | 新增 | |
250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行政 裁决 | 新增 | |
251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
地役权登记 | ||||
抵押权登记 | ||||
252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
253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行政确认 | ||
254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255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256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其他 权力 | ||
257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其他 权力 | ||
258 | 矿产资源统计 | 其他 权力 | ||
259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权力 | ||
260 |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 其他权力 | ||
261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其他 权力 | ||
26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其他权力 | ||
263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其他权力 | ||
264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 其他权力 | ||
265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征收 | ||
266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行政规划 | ||
267 |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行政规划 | ||
268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 其他权力 | ||
269 |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行政确认 | ||
270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其他权力 |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
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 | ||||
十二、县生态环境分局 | ||||
1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 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 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 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 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 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 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 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 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 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 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 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 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 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 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 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 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 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 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 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 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 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 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 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 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 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 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 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 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 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未按照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公开或者公开虚假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或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违反可燃性气体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排放单位因生产工艺需要排放泥沙未采取措施,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下游地区,防止排放泥沙对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废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18 | 对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 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51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54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55 | 对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58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59 |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行政强制 | ||
160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61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62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63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64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65 |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6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67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 | 行政强制 | ||
168 |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80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其他权力 | ||
18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权力 | ||
182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
183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其他权力 | ||
184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 ||||
1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涉路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6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7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
8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9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行政许可 | ||
10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1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2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13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14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行政许可 | ||
15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16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17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18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
19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
20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21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22 |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等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或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处罚 | ||||
37 |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 | ||||
42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
46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 | ||||
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 ||||
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 | ||||
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 | ||||
对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 ||||
52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 | |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 | ||||
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 | ||||
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处罚 | ||||
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 ||||
53 |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 |
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处罚 | ||||
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 | ||||
对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处罚 |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 ||||
54 |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 ||||
60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转让,或者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
68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69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 | ||||
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 ||||
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
78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
90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的处罚 |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的处罚 | ||||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的处罚 | ||||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处罚 | ||||
95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处罚 | |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 | ||||
对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96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 |
对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处罚 | ||||
对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处罚 | ||||
对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处罚 | ||||
97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处罚 |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处罚 | ||||
对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
98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 | ||||
对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处罚 | ||||
102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处罚 | |
对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处罚 | ||||
105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 | ||||
107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处罚 |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
109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
110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
111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处罚 | ||||
对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
112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处罚 | |
对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
113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14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处罚 |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处罚 | ||||
对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处罚 | ||||
对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
对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处罚 |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 | ||||
117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处罚 |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118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航运公司未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处罚 | |
对航运公司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的处罚 | ||||
对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没有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处罚 | ||||
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处罚 | ||||
120 |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处罚 | |
对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处罚 | ||||
对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 ||||
对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
127 |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处罚 | |
对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处罚 | ||||
对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处罚 | ||||
对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处罚 | ||||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处罚 | ||||
128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擅自降低培训标准或培训质量低下,或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
对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处罚 | ||||
133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行为的处罚 | ||||
13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处罚 | ||||
对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未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
138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
对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
对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处罚 | ||||
139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船员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船员的处罚 | |
对船员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的处罚 | ||||
对船员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的处罚 | ||||
对船员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的处罚 | ||||
对船员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处罚 | ||||
145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处罚 | |
对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
对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处罚 | ||||
对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 ||||
对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处罚 | ||||
146 | 对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
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
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
147 | 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遵守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处罚 |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公路周围特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行为的处罚 |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
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超限使用汽车渡船行为的处罚 |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
15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
159 |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
161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的处罚 |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 ||||
162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
163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拒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处罚 |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的处罚 | ||||
164 | 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处罚 | |
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处罚 | ||||
165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处罚 | ||||
166 | 对违反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违反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
16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为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
169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规定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172 | 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
174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规定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处罚 | ||||
175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处罚 |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规定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罚 | ||||
176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180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
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
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
182 | 对违反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擅自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或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超过总数10%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 |
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
186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处罚 | ||||
189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
191 |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 | ||||
192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
194 |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95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197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违反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
对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处罚 |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
对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对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处罚 | ||||
201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行为的处罚 | ||||
202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
203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遵守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
204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207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 |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
208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 |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的处罚 | ||||
209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删除)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 |
对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
212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 |
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
对违规收费的处罚 |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 ||||
213 |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等行为的处罚 | |||
214 |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
对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等行为的处罚 | ||||
215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处罚 | |
对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处罚 | ||||
对运营企业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处罚 | ||||
对运营企业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 ||||
216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或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7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处罚 | |||
218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9 | 对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处罚 | ||||
220 |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处罚 | ||||
对运营单位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222 |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对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处罚 | ||||
223 |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5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6 |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或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 ||||
227 |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处罚 | ||||
228 | 对违反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 ||||
229 | 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0 | 对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行为的处罚 | ||||
231 |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处罚 | |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 ||||
对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处罚 | ||||
232 |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3 | 对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4 | 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处罚 | ||||
对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处罚 | ||||
235 |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处罚 | ||||
对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
236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7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8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
对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
239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0 | 对建设单位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等三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
241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2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3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4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5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等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
246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7 | 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248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9 | 对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违规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250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1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2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253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4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255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6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7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
259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
260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1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
262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
263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4 |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5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66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处罚 | |
对监理单位未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拒绝执行的处罚 |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处罚 | ||||
267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 |
对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 ||||
对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 ||||
对检测机构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处罚 |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处罚 | ||||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
268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9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0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2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3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5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6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7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8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9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0 | 对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1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2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3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4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内河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5 |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6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7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8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9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0 |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1 |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2 | 对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3 | 对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4 |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5 |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6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7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8 | 对交通领域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9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1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3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4 |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5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6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7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8 |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9 | 对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0 | 对施工作业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1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2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3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4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5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6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7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9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0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1 |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2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3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4 |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5 |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6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7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8 |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9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0 |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3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4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6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7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9 |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0 |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3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4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6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7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9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0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3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4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5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6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7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8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9 |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0 | 对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1 | 对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2 |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3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4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5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6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7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68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69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70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71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72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73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74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75 | 强制设置标志或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 行政强制 | ||
376 | 强制拆除或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 | 行政强制 | ||
377 | 强制卸货 | 行政强制 | ||
378 |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 行政强制 | ||
379 | 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或标志 | 行政强制 |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 |
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 ||||
380 | 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 行政强制 |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 |
扣留经批准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 ||||
扣留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 ||||
381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行政强制 | ||
382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行政强制 | ||
383 |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84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85 | 对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86 | 对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87 | 对没有清除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或者其他物体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88 |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89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90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91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92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393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 行政确认 | ||
394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其他权力 | ||
395 |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
396 |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其他权力 | ||
397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其他权力 | ||
398 |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 其他权力 | ||
399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其他权力 | ||
400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 其他权力 | ||
401 |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 行政确认 | ||
402 |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
403 |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 其他权力 | ||
404 |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 其他权力 | ||
405 |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 其他权力 | ||
406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行政确认 | ||
407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确认 | ||
408 |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 其他权力 | ||
409 |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 其他权力 | ||
410 |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 其他权力 | ||
411 |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 其他权力 | ||
412 | 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 其他权力 | ||
413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 其他权力 | 国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 |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发证 | ||||
国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 ||||
41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其他权力 | ||
415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 其他权力 | ||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 | ||||
1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
7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
8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9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10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
11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1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13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
14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
15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
1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17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
18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
19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20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
21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22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
23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
24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
25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行政许可 | ||
26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行政许可 | ||
27 |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
28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35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 |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
36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
37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38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对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对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47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 |
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
51 |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销售的处罚 | |
对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销售的处罚 | ||||
对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的处罚 | ||||
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
61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罚 | |
对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 ||||
对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
62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6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 |
对生产企业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 ||||
对生产企业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6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 |
对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
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
6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
对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68 |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69 | 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
70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
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 ||||
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依法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
74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的处罚 | |
对销售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
80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
81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 |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
83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七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86 | 对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等三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对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 ||||
88 | 对违反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91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92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行政处罚 |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93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
94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
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
对执业兽医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处罚 | ||||
95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处罚 |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处罚 |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
97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
对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
对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对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99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 ||||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
100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
对冒用或者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
106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处罚 |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处罚 |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处罚 |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处罚 | ||||
107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处罚 | |
对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
112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要求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 ||||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
121 |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的处罚 | |
对非法使用猪、牛、羊畜禽标识的处罚 | ||||
对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者记录的处罚 | ||||
对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处罚 | ||||
对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 ||||
127 |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 |
对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 ||||
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行政处罚 | ||||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行政处罚 | ||||
对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对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
129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
对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
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行政处罚 | ||||
对兽药经营者经营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行政处罚 | ||||
对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行政处罚 | ||||
对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行政处罚 |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行政处罚 | ||||
132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等五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按规定标注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对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133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
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饲喂动物的处罚 | ||||
对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
135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对兽药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
138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43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44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46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
155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 |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 ||||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
156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
158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 ||||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 ||||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
161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
162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处罚 | |
对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的处罚 | ||||
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处罚 | ||||
166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的处罚 |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的处罚 |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处罚 | ||||
167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
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 ||||
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
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
169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
174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
175 |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处罚 | |
对不及时清除、回收难降解残膜的处罚 | ||||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处罚 | ||||
176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
177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
179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
183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 ||||
18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处罚 | |
对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
189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
19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 ||||
200 |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 |
对渔业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 ||||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渔业船舶拆解的处罚 | ||||
201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
对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
203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 |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
对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 | ||||
204 |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处罚 | |
对在渔港内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 ||||
205 |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处罚 | |
对在渔港内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 | ||||
206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处罚 | |
对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
207 |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处罚 | |
对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 ||||
对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
对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处罚 | ||||
210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转让、借用船舶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罚 | |
对渔业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处罚 | ||||
对渔业船舶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 ||||
214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处罚 | |
对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
216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
对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处罚 | ||||
对渔业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 ||||
217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渔业船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9 | 对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3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5 |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的处罚 | |
对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 ||||
226 |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处罚 | |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 ||||
227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8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9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 |
对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
对经营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处罚 | ||||
对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231 |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
对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
232 |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
对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处罚 |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 ||||
对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 ||||
233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4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5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7 | 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8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 ||||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 ||||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
239 | 查封(封存)、扣押违法物品、场所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
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
240 |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
241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242 |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243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
244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 | 行政确认 | ||
245 |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 行政确认 | ||
246 |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
247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其他权力 | ||
248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 其他权力 | ||
249 |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 其他权力 | ||
250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 其他权力 | ||
25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其他权力 | ||
252 |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其他权力 | ||
253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 其他权力 | ||
254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 其他权力 | ||
255 | 乡村兽医备案 | 其他权力 | ||
256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其他 权力 | ||
十五、县住建局(人防办)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
8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
9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行政确认 | ||
12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 其他权力 | ||
13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其他权力 | ||
14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
15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
16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其他权力 | ||
17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其他权力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
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 | ||||
1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
19 |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 其他权力 | ||
20 |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 其他权力 | ||
21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
22 |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其他权力 | ||
23 |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 其他权力 | ||
24 |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与使用申请核准 | 其他权力 | ||
25 |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其他权力 | ||
26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 其他权力 | ||
27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权力 | ||
28 |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其他权力 | ||
29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其他权力 | ||
30 |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 其他权力 | ||
31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其他权力 | ||
32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 其他权力 | ||
33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
34 |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 其他权力 | ||
35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
十六、县城管局 | ||||
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
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
7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
8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
9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行政许可 | ||
13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
14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
1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
16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
17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
18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
20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
21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
22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
23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
2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
40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
42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违法施工影响市政设施的处罚 | ||||
44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 ||||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
51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
54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56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
63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
66 |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
68 |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处罚 | ||||
69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罚 | |
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处罚 | ||||
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 ||||
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处罚 | ||||
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
73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
74 |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
81 |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
82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
86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90 |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对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93 |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
94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
对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
100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
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
102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04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
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
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
105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106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
109 |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处罚 | ||||
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处罚 | ||||
111 |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
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113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
114 | 对房地产开发企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123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124 | 对建筑起重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 |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 ||||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对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134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 ||||
143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对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处罚 | ||||
对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处罚 | ||||
对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的处罚 | ||||
144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
146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149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
152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对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
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167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
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
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
169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
178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行为的处罚 | ||||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
184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的处罚 |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 ||||
186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处罚 | |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 ||||
188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对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 ||||
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
189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对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 ||||
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190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
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 ||||
195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违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 |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
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行为的处罚 | ||||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
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的处罚 |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 ||||
203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以总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
对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行为的处罚 | ||||
对估价报告无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行为的处罚 | ||||
20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
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
对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行为的处罚 | ||||
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
209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行为的处罚 |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行为的处罚 |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行为的处罚 |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 ||||
210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达到或未完成合同约定标准或事项收取佣金行为的处罚 |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行为的处罚 | ||||
21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
21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 |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
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行为的处罚 | ||||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行为的处罚 | ||||
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行为的处罚 | ||||
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行为的处罚 | ||||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的处罚 | ||||
213 |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6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
217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9 |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3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
225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6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
对未经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行为的处罚 | ||||
227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8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9 |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0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1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
232 |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3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4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5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 ||||
23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7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
238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9 | 对城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
240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1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242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
243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的处罚 | ||||
244 |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 |
对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
245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6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7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 |
248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处罚 |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 ||||
249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1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3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4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6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7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8 | 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9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0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1 |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2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3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4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行政强制 | ||
265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行政强制 | ||
266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行政强制 | ||
267 | 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
268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 行政强制 |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
269 |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 行政强制 | ||
270 |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271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
272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
273 |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274 |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275 |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 其他权力 | ||
276 |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 其他权力 | ||
277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
278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
279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
280 |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
281 |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
十七、县水利局 | ||||
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
8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
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
13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
14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
17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
24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
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的处罚 | ||||
对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顺坡种植的处罚 | ||||
26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
29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
34 |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40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
44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处罚 | |
对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处罚 | ||||
45 |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处罚 | ||||
54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
对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
59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处罚 | |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
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 ||||
61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处罚 | |
对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处罚 | ||||
对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62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
65 |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 行政强制 | ||
66 |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 行政强制 | ||
67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行政强制 | ||
68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
69 | 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
70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 行政 确认 | 1.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
2.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
71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 征收 | ||
72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其他 权力 | ||
73 |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 其他 权力 | ||
74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其他 权力 | ||
75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 其他 权力 | ||
76 |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 | 其他 权力 | ||
十八、县商务局 |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其他权力 | ||
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
3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 其他权力 | ||
十九、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台) | ||||
1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行政许可 | ||
8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9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
1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
14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15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6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7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18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
1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
2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
2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行政许可 | ||
2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
2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
24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25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
26 | 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
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
30 |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
3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
33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
34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遵守的规定的处罚 | ||||
36 |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变更单位名称等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单位名称等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 ||||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
49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考级内容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实行回避的处罚 | ||||
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
50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
51 | 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
53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非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
54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
56 |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的处罚 | |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绝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 ||||
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 ||||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 ||||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
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保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57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违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 ||||
对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 ||||
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处罚 | ||||
67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 |
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
对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
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
68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
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
69 | 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购物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对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
对旅行经营者违规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
70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 |
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 ||||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 ||||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
71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
73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 |
对签订的旅游包价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 | ||||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 ||||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 ||||
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
75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 ||||
对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 ||||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
76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处罚 | |
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
78 |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 |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 ||||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
80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未公告或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
87 |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旅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罚 | |
对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处罚 | ||||
对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处罚 | ||||
对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处罚 | ||||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
对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91 | 对违规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
92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旅游经营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 |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 ||||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
101 |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
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 ||||
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 ||||
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处罚 | ||||
对赌博的处罚 | ||||
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处罚 | ||||
102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
对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 ||||
对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
对娱对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
104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
107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
108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营业性演出违反本条例禁止情形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文艺表演团体未变更相关名称等事项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未办理备案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演出经营场所和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
113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严重情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者经营禁止的艺术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 |
对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处罚 | ||||
115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
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
116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处罚 |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处罚 |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处罚 | ||||
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 ||||
124 |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处罚 | |
对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处罚 | ||||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
127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30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处罚 | |
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处罚 | ||||
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 ||||
131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扰乱电影秩序和违规放映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处罚 | |
对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处罚 | ||||
对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处罚 | ||||
对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处罚 | ||||
对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处罚 | ||||
134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
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
136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
137 | 对出版物经营场所违规经营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 |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
对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 ||||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 ||||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处罚 | ||||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
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处罚 | ||||
对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处罚 | ||||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 ||||
对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 | ||||
138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和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 |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 ||||
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
141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 |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
142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
143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 |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 ||||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145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 |
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
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47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 ||||
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的处罚 | ||||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 ||||
对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
148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 |
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 ||||
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 ||||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
149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
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 ||||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
150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 | |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 ||||
151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
152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 |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 ||||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 ||||
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 |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 ||||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 ||||
153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
对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 ||||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
154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 |
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 ||||
155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处罚 | |
对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处罚 | ||||
对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
157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十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处罚 | |
对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处罚 | ||||
对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处罚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处罚 | ||||
对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处罚 | ||||
对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处罚 |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 ||||
158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15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处罚 | |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 ||||
对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62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 |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
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 ||||
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
163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处罚 | |
对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 ||||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处罚 | ||||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 ||||
164 | 对音像制作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 |
对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处罚 | ||||
对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 ||||
对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
对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
对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
165 | 对进口音像制品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
166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处罚 |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处罚 | ||||
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
对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处罚 |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 ||||
167 | 对复制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 | |
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处罚 | ||||
对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处罚 | ||||
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 ||||
对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168 | 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
对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 ||||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 ||||
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
169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类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 ||||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 ||||
170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 ||||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 ||||
171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出版单位、印刷或复制单位、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发行单位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
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 ||||
对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处罚 |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
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 | ||||
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处罚 |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
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
174 |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八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 |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 ||||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 ||||
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处罚 |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处罚 | ||||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 ||||
175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 |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 ||||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
176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行政确认 | ||
177 |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 行政确认 | ||
178 |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 行政确认 | ||
179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
180 |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
2.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
181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其他权力 | ||
182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
183 | 旅游纠纷调解 | 其他权力 | ||
184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
185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
186 | 出版物审读 | 其他 权力 | ||
187 | 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 其他 权力 | ||
188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 | 其他 权力 | ||
189 | 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 其他 权力 | ||
190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 其他 权力 | ||
191 | 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 | 其他 权力 | ||
192 |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或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
194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 |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 ||||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 ||||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 ||||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 ||||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
196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 ||||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
197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 |
对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
对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
对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
201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
202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对四类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 |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 ||||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 | ||||
204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
205 |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处罚 | |
对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处罚 | ||||
对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 ||||
207 |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对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
对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
对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
208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 ||||
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
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
2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
对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
212 | 对宾馆饭店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
对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 ||||
216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 |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 | ||||
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 ||||
217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 ||||
对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处罚 | ||||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处罚 |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处罚 | ||||
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处罚 |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处罚 | ||||
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 ||||
对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处罚 | ||||
对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处罚 |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
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 ||||
218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 ||||
219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 ||||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 ||||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 ||||
对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 ||||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 ||||
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 | ||||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 | ||||
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
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 ||||
220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 ||||
对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 ||||
223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5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6 | 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7 | 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 其 他 权 力 | ||
二十、县卫健委 | ||||
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
4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
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11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12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13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14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15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
16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
17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18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
19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 |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 | ||||
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 ||||
20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 |
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 ||||
22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
23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
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
24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
25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 |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 ||||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
28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
对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31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
对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 ||||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
33 |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 ||||
对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 ||||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
34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
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 ||||
3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
37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 |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 ||||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
39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等5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处罚 | |
对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处罚 | ||||
对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处罚 |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
41 |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处罚 | |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
45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 | ||||
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 ||||
46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处罚 | |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处罚 | ||||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 | ||||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 ||||
47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 |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
4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的处罚 | |
对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 ||||
对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
5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的处罚 | |
对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
5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
55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 |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
对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
58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
对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罚 | ||||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处罚 | ||||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罚 | ||||
对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处罚 | ||||
59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处罚 | |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处罚 | ||||
60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处罚 | |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处罚 | ||||
对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处罚 | ||||
61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处罚 | |
对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 ||||
对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处罚 | ||||
对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
对使用童工的处罚 | ||||
6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处罚 | |
对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罚 | ||||
对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处罚 | ||||
对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
66 |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处罚 | |
对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处罚 | ||||
67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
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处罚 | ||||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处罚 | ||||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处罚 | ||||
对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 ||||
对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处罚 | ||||
对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处罚 | ||||
68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处罚 | |
对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
对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处罚 | ||||
69 |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处罚 | |
对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处罚 | ||||
对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处罚 | ||||
对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处罚 | ||||
对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处罚 | ||||
对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处罚 | ||||
对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处罚 | ||||
对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处罚 | ||||
对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处罚 | ||||
7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 ||||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 ||||
对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 ||||
对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 ||||
对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 ||||
对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 ||||
7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处罚 | |
对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 ||||
73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 |
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 ||||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备案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
78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
82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 | ||||
对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 ||||
对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 ||||
85 | 对违反规定开具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 | ||||
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 ||||
对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 ||||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 | ||||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 ||||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 | ||||
对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
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 ||||
89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
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 ||||
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 ||||
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 ||||
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
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
93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 |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 ||||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 ||||
对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
9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 |
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 ||||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
95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处罚 | |
对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处罚 | ||||
对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处罚 | ||||
对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处罚 | ||||
对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处罚 | ||||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 ||||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处罚 | ||||
对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 ||||
对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 ||||
99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 |
对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
10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 |
对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 ||||
102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 | |
对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 ||||
对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 | ||||
对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 ||||
103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处罚 | ||||
对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 | ||||
对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处罚 | ||||
对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罚 | ||||
110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 | |
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
115 |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对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2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 ||||
对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
对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 ||||
对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
对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 ||||
126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
对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
128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31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
对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处罚 |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处罚 | ||||
134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罚 | |
对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处罚 | ||||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 ||||
135 | 对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罚 | ||||
对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处罚 | ||||
136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处罚 | |
对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
对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
对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处罚 | ||||
对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处罚 | ||||
139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处罚 |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处罚 |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 ||||
14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 |
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处罚 | ||||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处罚 | ||||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处罚 |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
142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 ||||
对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 ||||
对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
143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
145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 ||||
14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 |
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 |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处罚 | ||||
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 ||||
152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处罚 | |
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处罚 | ||||
对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 | ||||
对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罚 | ||||
对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153 |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处罚 | ||||
对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54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 ||||
155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处罚 | |
对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处罚 | ||||
对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处罚 | ||||
对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处罚 | ||||
对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 ||||
156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 |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 ||||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处罚 |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
对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 ||||
159 | 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 ||||
对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罚 | ||||
对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160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
163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处罚 | |
对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处罚 | ||||
对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处罚 | ||||
对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处罚 | ||||
对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 ||||
对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 ||||
165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 | |
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
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 ||||
170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
171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 ||||
172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三类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 |
对《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 ||||
对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 ||||
174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处罚 | ||||
对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 ||||
175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 ||||
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处罚 | ||||
对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处罚 | ||||
176 |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 |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
177 |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79 |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处罚 | |
对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处罚 | ||||
对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处罚 | ||||
对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 ||||
18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处罚 | |
对投诉管理混乱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处罚 | ||||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
对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处罚 | ||||
182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处罚 | ||||
对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
对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处罚 | ||||
183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处罚 | |
对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处罚 | ||||
18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对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对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罚 | ||||
对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处罚 | ||||
对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
187 | 对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处罚 | |
对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处罚 | ||||
对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处罚 | ||||
188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
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处罚 | ||||
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
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 ||||
190 |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处罚 | |
对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处罚 | ||||
对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处罚 | ||||
对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处罚 | ||||
对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处罚 | ||||
对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处罚 | ||||
对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
对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处罚 | ||||
对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处罚 | ||||
对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
对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处罚 | ||||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 ||||
对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处罚 | ||||
对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处罚 | ||||
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 ||||
192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处罚 | |
对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处罚 | ||||
对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处罚 | ||||
对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处罚 | ||||
对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处罚 | ||||
对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处罚 | ||||
193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的处罚 | ||||
对未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仍然向外排放污物的处罚 | ||||
对未在指定地点停靠的处罚 | ||||
对未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的处罚 | ||||
对未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无检疫合格证明,继续运行的处罚 | ||||
196 |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 |
对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对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 ||||
197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
对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 ||||
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 ||||
198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处罚 | |
对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处罚 | ||||
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处罚 | ||||
对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 | ||||
199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五类情形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处罚 | ||||
对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处罚 | ||||
对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2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处罚 | |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罚 | ||||
对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处罚 | ||||
对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 ||||
203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处罚 | |
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处罚 | ||||
对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 ||||
206 | 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 ||||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临时控制措施 | ||||
208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
209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
210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
211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处罚 | ||||
216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
217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处罚 | ||||
对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218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 |
对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219 | 对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拒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处罚 | ||||
225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处罚 | ||||
对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处罚 | ||||
对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
对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
226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7 | 对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
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对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处罚 | ||||
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 ||||
对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处罚 | ||||
228 |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9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0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处罚 | ||||
231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2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3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其他权力 | ||
234 | 编制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行政规划 | ||
235 | 中医诊所备案 | 其他权力 | ||
二十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
1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优待待遇的处罚 | |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 ||||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
3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 |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
4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
6 |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
7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
8 |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行政确认 | ||
9 | 确定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县政府批准 | 其他权力 | ||
1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其他权力 | ||
11 |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查 | 其他权力 | ||
二十二、县应急管理局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4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5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6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12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
13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该项根据各地职责认领) | ||||
14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处罚 |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 ||||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 ||||
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 | ||||
17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
23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 |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 ||||
对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 ||||
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处罚 | ||||
对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 ||||
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 ||||
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以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
对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 ||||
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
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 ||||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 ||||
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 ||||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
3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 ||||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 ||||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 ||||
35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 ||||
对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 ||||
对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 ||||
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 ||||
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 ||||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
36 |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
43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
44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化学品单位未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规定不主动闭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
116 |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 行政强制 | ||
1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应急预案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3.1应急预案初次备案 | |
3.2应急预案修订后重新备案 | ||||
119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其他 权力 | 5.1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备案 | |
5.2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 | ||||
5.3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有关事项变更后重新备案 | ||||
5.4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销备案 | ||||
120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 权力 | ||
121 |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 | 其他 权力 | ||
122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其他 权力 | ||
123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 其他 权力 | ||
二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
4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行政许可 | ||
5 | 企业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
6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
7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
8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
9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及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
44 |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 ||||
45 | 对广告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等五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处罚 | |
对广告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相符合,使用引证内容不真实、未表明出处和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处罚 | ||||
对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谎称取得专利权,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 ||||
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
对广告违反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
46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经营者贿赂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直销企业重要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 |
对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处罚 | ||||
对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 ||||
76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处罚 | |
对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处罚 | ||||
对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 ||||
78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规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处罚 | |
对未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处罚 | ||||
对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处罚 | ||||
对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处罚 | ||||
80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擅自收购、经营、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公示商品或者服务有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处罚 | |
对违反本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内容不相符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虚列服务项目,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的处罚 | ||||
104 | 对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上门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
对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处罚 |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处罚 | ||||
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
115 |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企业未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获证生产者违反规范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及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展计量检定或者未经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逾期未检定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销售的计量器具不符合条件及销售禁止经销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估算计费,生产、销售定量预包装的商品未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四类情形及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对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 ||||
对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 | ||||
对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 ||||
183 | 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处罚 | |
对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处罚 | ||||
对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处罚 | ||||
对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 ||||
对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
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 ||||
184 | 对认证机构和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对认证机构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处罚 | |
对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处罚 | ||||
对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 | ||||
对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 ||||
191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及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违反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未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6 | 对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7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 |
对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 ||||
对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218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
对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
对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
对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罚 | ||||
219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
对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 ||||
对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 ||||
对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
22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
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 ||||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
221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3 | 对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5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6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7 |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8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9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0 | 对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1 |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2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的处罚 | |
对未在电梯所在地设处罚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 | ||||
对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罚 | ||||
对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 ||||
233 | 对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4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及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5 | 对生产经营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6 | 对生产经营一般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7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8 | 对未按规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9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0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1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2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3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4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违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6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7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被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8 |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9 |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1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2 |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3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4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5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6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7 | 对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8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9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0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1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2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3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4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5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6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抽样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9 |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0 |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1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3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4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5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6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7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食品信息不符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8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及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0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1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2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3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4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5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6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7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8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9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0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1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2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3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对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处罚 | ||||
对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 ||||
对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处罚 | ||||
对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处罚 | ||||
对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处罚 | ||||
对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处罚 | ||||
对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对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处罚 | ||||
对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处罚 | ||||
对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 ||||
294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5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6 |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7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8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9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0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1 |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2 |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3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4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包装标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5 | 对擅自转让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6 | 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7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8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9 | 对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对食品的温度、湿度控制不符合要求或者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0 | 对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2 | 对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3 | 对食品小作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4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5 | 对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规定条件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 |
对小餐饮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
对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违反规定的处罚 | ||||
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
316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在显著位置摆放相关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7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8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9 | 对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1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2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3 |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4 | 对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5 |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6 | 对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7 |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8 | 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9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0 |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1 |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2 | 对经营者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3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4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5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6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7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办理商标事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8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9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0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1 | 对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2 | 对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3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4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5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备案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6 | 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7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隐匿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8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9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0 |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1 |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2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3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4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5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6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7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8 |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9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0 |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1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2 | 对印制人民币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3 |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4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5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7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8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9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行政强制 | ||
370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行政强制 | ||
371 | 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行政强制 | ||
372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行政强制 | ||
37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
37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
37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
376 |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行政强制 | ||
377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行政强制 | ||
378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和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 | 行政强制 | ||
379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行政强制 | ||
380 | 查封、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 | 行政强制 | ||
38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 行政强制 | ||
382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
383 | 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
38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
38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
38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 行政强制 | ||
387 |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8 | 对销售假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9 | 对销售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0 | 对销售假药、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1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禁止经营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3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等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4 | 对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5 | 对销售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6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7 |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8 | 对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9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0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1 |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2 |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3 |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4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有关人员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5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6 |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8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其他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9 | 对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0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1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2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3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4 | 对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5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6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7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及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8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9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0 | 对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1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2 | 对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3 |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4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5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6 |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7 | 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8 | 对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9 |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0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1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监管部门要求召回产品,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432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
433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
434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5 | 对生产企业未报告相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6 | 对未办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7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8 |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9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0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1 |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2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3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4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5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6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7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购进、使用医疗器和落实相关制度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8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9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0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1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2 | 对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3 | 对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4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5 | 对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6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7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8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行政强制 | ||
459 | 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 | 行政强制 | ||
460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
461 |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
462 |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63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64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65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66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67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68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69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70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71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72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73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74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75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76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77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78 |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79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80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对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481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82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83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84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85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86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87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88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89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对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490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91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对未依照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对未依照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492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对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对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对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493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对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对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商务领域 | |||
494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95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96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97 |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98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务领域 | |
499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
500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
501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
502 |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
503 | 公司备案 | 其他权力 | ||
504 |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 其他权力 | ||
505 |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
506 | 合伙企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
507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 其他权力 | ||
508 | 个体工商户备案 | 其他权力 | ||
509 | 歇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
510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 其他权力 | ||
511 |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其他权力 | ||
512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 | 其他权力 | ||
513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 其他权力 |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2.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备案 | |
514 |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 | 其他权力 | ||
515 | 专利纠纷调解 | 其他权力 | ||
516 | 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 其他权力 | ||
517 | 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 其他权力 | ||
518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
二十四、县统计局 | ||||
1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
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二十五、县医保局 | ||||
1 | 对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 | 行政强制 | ||
9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其他权力 | ||
10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 其他权力 | ||
二十六、县审计局 | ||||
1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制止封存权 | 行政强制 | ||
4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 行政强制 | ||
5 | 审计监督权 | 其他权力 | ||
6 | 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 | 其他权力 | ||
7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 其他权力 | ||
8 | 要求报送资料权 | 其他权力 | ||
9 | 审计处理权 | 其他权力 | ||
二十七、档案局 |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
3 |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验收 | 其他 权力 | ||
4 |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 权力 | ||
5 | 对擅自设置档案馆,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 权力 | ||
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其他 权力 | ||
7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其他 权力 | ||
二十八、县气象局 | ||||
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
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 | |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 ||||
5 |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的处罚 | |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处罚 | ||||
6 |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处罚 | |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处罚 | ||||
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处罚 | ||||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处罚 | ||||
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 ||||
9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等四类行为的处罚(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行为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行为的处罚 | ||||
对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行为的处罚 |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罚 | ||||
12 |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对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5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行为的处罚 | |
对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 ||||
对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行为的处罚 | ||||
对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行为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行为的处罚 | ||||
16 | 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处罚 |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1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升放气球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处罚 | |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
19 | 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处罚 | ||||
对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
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 ||||
21 | 对未按期提交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等六类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提交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 |
对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
对升放气球时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处罚 | ||||
对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 | ||||
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处罚 | ||||
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
22 | 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处罚 | |
对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 | ||||
对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处罚 | ||||
对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 ||||
24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
对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
25 | 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等四类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处罚 | |
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
对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26 | 申请法院对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
二十九、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
2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
4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
5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
6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 ||||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
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 ||||
7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处罚 | |
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
11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
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处罚 | ||||
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处罚 | ||||
对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 ||||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 ||||
12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处罚 | |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
14 | 对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 | ||||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
21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处罚 |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处罚 |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处罚 | ||||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处罚 |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
24 | 查封火灾隐患危险部位或场所 | 行政强制 | ||
25 | 强制排除消防安全妨碍 | 行政强制 | ||
26 | 强制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 | 行政强制 | ||
27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行政 确认 | ||
三十、县烟草专卖局 |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
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罚 | ||||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 ||||
3 | 对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为无烟草专卖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处罚 | |
对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
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
9 | 对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销售网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明知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三十一、县地震局 | ||||
1 |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
2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
3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5 |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 行政 规划 | ||
6 |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 其他权力 | 1.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2.设置保护标志 | |
7 | 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 其他权力 | ||
8 |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
9 |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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