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碳核查业务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第三方 碳核查 预算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磋商采购公告
(SZCH2022-C-019)
2021年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上报名)”―“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1月1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第一标段:2021年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第一采购单元)常熟市、苏州高新区区域第二标段:2021年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第二采购单元)吴江区、吴中区区域第三标段:2021年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第三采购单元)张家港市、太仓市、相城区区域第四标段:2021年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第四采购单元)昆山市、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区域根据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全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37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组织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并抽取其中170家重点单位2021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第三方开展报告核查工作。1、《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全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14〕348号);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以及碳核查技术指南和核查规范的相关要求。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本省及行业标准和规范。1、必须为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6、本项目须配置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组长不低于6名。项目组成员不低于18名。注:响应单位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书面承诺函原件。1、协助报告填报:第三方核查单位按照负责地区分工,协助指导相关地区重点单位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工作。2、梳理核查任务:第三方核查单位应按照省文件要求,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核查任务梳理,综合考虑行业、规模、区域、以往核查情况等因素,确定核查任务。3、完成核查任务:第三方核查程序主要包括签订协议、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查询、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复核、核查报告提交、核查记录保存等步骤。4、核查报告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诉证明材料(含核查报告)。对未提交第三方核查报告,且未提交申诉证明材料的,原则上视为同意。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第三方核查报告(包括有异议的申诉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5、根据国家建设全国碳市场要求,对苏州市内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并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出具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或按照采购人安排,对第三方核查单位出具的碳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开展复核工作。注:如成交单位未按期完成核查报告的,采购人有权将工作任务分派给其他标段的成交单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成交单位须承担相应损失及其他采购单元核查费用。1、第三方核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做好排放数据核实和查证,按时、按质编制核查报告。2、核查机构应及时向企业出示核查结果,如核查结果为不合格,需告知企业报告可能存在疑问和偏差的地方,并指导企业修改完善并重新报告,直至报告符合要求为止。3、要配合开展相关报告的网上的审核、统计等相关工作,费用包含在磋商报价中。4、服务响应要求:在核查工作开展过程中,采购人要求成交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次数不定),针对企业需求、沟通答疑、意见反馈、报告修改、核查方法、数据校验等情况,提出相关服务需求。成交单位应当能够迅速响应采购人提出的服务需求,并且具有相应能力。5、服务绩效考评要求:核查工作完成后,采购人将组织对核查报告的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合同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响应单位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书面承诺函原件。1、核查结果提交:每家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一份(包含核查中的情况分析材料文件附件)。1、阶段性验收:采购单位根据采购文件规定,2022年12月10日前对协助报告填报和梳理核查任务情况进行阶段性验收。2、核查报告应经相关专家(由采购人提供审核专家名单)进行评审验收并出具意见,确保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37号)要求,否则需要按相关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进行修改直到满足相应要求为止,相关评审验收费用由成交单位负责。(九)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1月底完成初步核查工作,2023年4月底前完成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时间: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7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上报名)”―“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供应商”。1、供应商注册。详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2、申领CA证书。详见《关于办理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证书的通知》。3、登录报名。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上报名)”―“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供应商”。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注:供应商打印、保留“网上报名确认单”,质疑时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请使用“苏州市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电子版)。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磋商时间截止前上传提交,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2)CA办理及咨询:0512-********查看详情(5)签章使用问题:*中 国采招网(bidcenter.com.cn)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苏州市莲升路苏州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时间:2022年11月1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苏州市莲升路苏州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1、本采购信息公告媒体: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潜在供应商的参与人员须持“苏康码”绿码、“行程码”绿码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预留足够时间提前到达开评标场所,配合场所工作人员依次进行体温检测。来苏单位请关注最新苏州疾控要求,以免造成不能参与开标等情况,感谢您的配合。请各响应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提前做好投标准备,未按上述要求而影响投标的,责任由响应单位自行承担。疫情防控政策如有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3、标段划分及成交原则:本项目共分为四个标段,磋商单位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标段磋商响应,但一家磋商单位最多只能就其中一个标段成交。已在本项目前标段评审中获得了采购文件规定的得标上限数的供应商,不再具有其余标段的得标权,不计入其余标段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数量内且不进入下一标段的打分。进入每个标段评审的实质性响应且具有得标权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如不足三家,应认定该标段采购失败。开标顺序按标段顺序: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在合同签订之前,若某标段因质疑、投诉等事项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不影响其它任何标段的成交结果。联系方式:0512-********查看详情(张翔)联系方式:0512-********查看详情、0512-********查看详情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第1批)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第1批)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如下:编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采购预算 (万元) | 预计采购月份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是否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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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 | 招标4家单位分别对全市170家重点单位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 120 | 2022-10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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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