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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总承包 保险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发布时间 2023/1/10 关键词总承包保险   近期更新62824项目点击关注“总承包,保险”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浙江交工路桥建设建设有限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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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施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购

(采购编号:ZC********查看详情XBFW******查看详情

(项目编号:ZJLJ-XJ-SXPD-2022-011)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

2023年1月

目录

第一章询比采购邀请书

1、询比采购邀请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3、报价人资格要求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5、报价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附件:确认通知

第二章报价人须知

1、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

第三章 材料技术参数/性能要求

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报价无委托人)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询比报价表

3.1、报价表

四、资格审查资料

4.1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4.2 偏离表(有偏离情况请说明,无偏离请在偏离表盖章确认)

五、 其它资料

第五章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ZJLJ-SXPD-QT-018-2022

第六章评审办法


第一章询比采购邀请书

致:被邀请单位名称)

1、询比采购邀请条件

本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已列入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采购预算,项目资金来自项目工程计量款,采购人为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次采购。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秦新西峪矿外平硐工程位于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起点桩号为K0+000,设平硐一,穿越西峪村出平硐后,设架空胶带机下穿高速公路后进入平硐二,出平硐后,设架空胶带机至终点,终点桩号K6+379.237,路线全长6.379km。标段内有平硐5326.623m/2座(平硐一(846.623m)、平硐二(4480m)),导硐一座225.374m。

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全线共有平硐5326.623m/2座(平硐一(846.623m)、平硐二(4480m)),导硐一座225.374m。

2.2、采购类别:服务类(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施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3、标段划分:共分一个标段。

2.4、采购范围:本次采购设一个合同包,采购范围如下:


中国采招网(bidcenter .com.cn?)

合同包件

物料名称

计量

单位

暂估数量

使用项目地址

预计使用-结束时间

AQSCBX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

2023年1月-项目结束

注:(1)项目名称: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 ;

(2)送货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施工现场;

(3)联系人:曹晋亨 ,联系电话:187*****026

3、报价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有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资质即可。

报价人所报价的产品应在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合法、有效;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价,否则,相关报价均无效。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报价人可访问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进行供应商注册,无需办理CA。本项目采购文件(含采购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均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下载方式发放。

4.2、采购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3年1月11日至 2023年1月1日(以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时间为准)。

4.3、报价人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递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3年1月11日21时00分。采购人将于2023年1月11日前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报价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采购人不再通知。报价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报价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送交的截止时间:2023年1月11日16时00分;

5.2、报价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报价文件(正本)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在报价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递交至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

5.3、电子报价文件(正本)未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上传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将被拒收,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6、确认

被邀请单位在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2个工作日内前往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7、联系方式

采购人: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施工现场

联系人:曹晋亨

电 话:187*****026

监督部门: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23楼

联系电话:0571-********查看详情

2023年1月9 日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

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方年月

日发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购的报价邀请书,并确认加/不报价。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

年月日


第二章报价人须知1、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名称

编列内容

2.1.1

采购人

名称: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

联系人:曹晋亨

联系电话:187*****026 ;邮箱:*********查看详情@qq.com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施工现场

2.1.2

材料名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1.3

规格型号及数量

详见第一章

2.1.4

质量要求

详见第一章

2.1.5

是否划分合同包

£是

R否

2.1.6

资金来源

自筹?项目计量款

2.1.7

使用地点及联系人

见第一章采购公告下方备注内容

2.1.8

供货期、交货、验收

/

2.1.9

技术资料和质保单

/

2.1.10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评标地点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月11日16时 00 分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评标时间: 2023 年1月12日9时00分

评标地点: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

2.1.11

报价单的填写方式

符合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中 三、询比报价表的要求

2.1.12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不允许

2.1.13

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报价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处,报价人必须签字;在采购文件规定格式的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2.1.14

报价文件份数及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1、电子报价文件1份(上传至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作为报价文件正本。

2、报价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

3、报价文件中的证明资料均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2.1.15

构成报价文件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所公布的通知、答疑和补遗等

2.1.16

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

提交截止时间1天前,不足1天的,采购人将顺延提交截止时间。

2.1.17

评审小组的组建

评审小组组成:3人以上单数(含3人)。

2.1.18

中标人确定

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由采购人决标。

2.1.19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浙江交投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jjtgc.com) 公示期限:1日

2.1.20

保证金

1、 报价保证金

R不需要

2、履约保证金

R不需要

2.1.21

报价文件的组成

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报价应文件的情况)

3、询比报价表

4、资格审查资料

5、其他资料(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

2.1.22

控制价

投标控制价30万元。

2.1.23

支付方式

应满足采购文件购销合同的要求。

2.1.24

合同签订

采购人(或使用项目)与最终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

当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采购人有权终止供货合同:

1、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供货;

2、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及时供货;

3、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违反业主原材料质量管控办法等相关规定。

2.1.25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23楼

联系电话:0571-********查看详情

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

2.2.1报价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未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1.21规定的报价文件的组成资料编制报价文件的。

(2)报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高于控制价的;

(6)报价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材料技术参数/性能要求的;

(7)报价严重脱离(偏离)市场,产品质量合格性无法保障,恶意报低价的;

(8)在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处、盖章处,报价人未有效签字或未盖章的。

2.2.2报价人若中标,不得将合同转让或分包给他人,2年内将不得参加集团公司报价,且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2.3报价人若中标,自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要求在15日内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签订合同。

2.2.4报价人自行承担参与报价的一切费用。

2.2.5采购文件第五章购销合同为中标人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样本,其中任何条款均对双方有法律效力。

2.2.6报价人应理解采购人有可能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对采购文件等内容作部分修改,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各报价人作相应调整。

2.2.7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上就有关询比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报价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译成中文,在解释报价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2.2.8报价文件份数及报价文件所附证书证要求需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1.14规定。2.2.9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2.2.10采购人对本采购文件拥有最终解释权。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

日期:2023年1月9日

第三章 材料技术参数/性能要求3.1、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购

序号

名称

货物要求

技术标准

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为有效转嫁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施工风险,同时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忠诚度和归属感,达到项目和员工“双赢”局面,项目部需购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伤残标准符合我国社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即可,需满足《关于印发(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应急【2019】300号)文件要求,供应商需做到24小时及时响应。

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购询比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采购文件编号:(ZC********查看详情XBFW******查看详情

(项目编号:ZJLJ-XJ-SXPD-2022-011)

正 本

报价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报价应文件的情况)

三、询比报价表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其他资料(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报价无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扫描件)放置处

(正、反面)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的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报价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报 价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

放置处(正、反面)


三、询比报价表

3.1、报价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暂定数量

增值税税率%

含税结算单价(元/m)

价税合计(元)

备注

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

价税合计总金额(元)

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元)

承保份额

(如为共保,请注明共保体组成及份额)

说明:本报价表须与报价须知、合同格式中的条款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1、结算单价=不含税单价*(1+增值税税率),是包含产品加工成本、利润、运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杂费在内的所有费用,不含税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作调整。

2、结算时采用“一票制”结算;当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保留数量变更权。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结算数量以甲方签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不管实际供应数量与预估数量相比偏差有多大,不影响合同的执行。

4、若增值税税率调整,则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以不含税单价为准重新核定结算单价。

报价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四、资格审查资料

4.1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报价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网 址(或电子邮箱)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本表后应附报价人营业执照副本、质量安全环保认证(若有)、行业特许的证照(若有)等 。

4.2 偏离表(有偏离情况请说明,无偏离请在偏离表盖章确认)

偏离表


序号

采购文件的要求

报价文件的要求

偏离说明

说明:1、上述参数由报价人据实提供;报价人认为与采购文件有偏差的内容请填入上表,如无偏差视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或拒绝报价差异。

五、其它资料

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如质量承诺书、售后服务或技术保障承诺书、供货业绩等)(如有)


第五章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ZJLJ-SXPD-QT-018-202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

委 托 人:浙江交工路桥建设建设有限公司(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签订地点: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议:

保 险 人(甲方):

投保人(乙方):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投保项目:陕西浙交秦新矿业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工程造价:119,562,160.00元;

保障项目:

累计赔偿限额:3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

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300万

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赔偿限额:100万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10万

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40万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万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取高;

保费金额:元;

保险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开、竣工日期:以实际开工之日起至实际竣工之日止。

保险人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投保人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正式出具的保单及相关特别约定为准。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险人(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月 日 年月 日

签约地点: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井巷工程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施工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三)医疗费用。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期间擅自施工所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施工的;

(四)被保险人安全施工许可不在有效期内,但因安全施工许可在办理延续许可手续期间等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列;

(五)施工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的;

(六)施工人员犯罪、吸毒、醉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施工人员自残、自杀。

第九条 下列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施工人员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间,或不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任何财产损失;

(四)间接损失;

(五)工伤保险或其他保险已经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在此限;

(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罚款;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至签发工程项目完工验收证书或合格证书,或至上述建筑施工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结束的二十四时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时间或终止时间。

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费。采用分期支付保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日常作业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预防保险事故发生,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并不得超范围经营。

被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其他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救灾演习。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人进行查勘或事故调查。通知保险人时,应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或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调查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施工人员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伤亡人员名单;

(六)施工人员或第三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施工人员或第三者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医疗费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

(八)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的非投保人企业员工的施工人员除需提供与其所属企业用工合同的劳资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供因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证明资料);

(九)被保险人与施工人员或第三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十)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相关凭证;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施工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依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标准确定,最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残疾赔偿金: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程度,在按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附录)规定的残疾程度对应的百分比例乘以每人伤亡赔偿限额所得的数额内予以赔偿,其中,施工人员残疾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查看详情-2014),第三者残疾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

(三)医疗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施工人员或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

1.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伙食费、陪护费、取暖费、空调费;

3.救护车使用费、就(转)诊交通费;

4.安装普通的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四)每个受害者不能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如果保险人已经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死亡赔偿金额时,需扣除已经赔付的伤残赔偿金。

第三十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对于本条款第四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对于本条款第五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对于本条款第六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总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支付赔款:

(一)被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给施工人员或第三者的,保险人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施工人员或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将赔款支付给施工人员或第三者。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给施工人员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施工人员或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责任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对应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者:指除投保人及其雇员、被保人及其雇员和保险人之外的,以及与建筑施工项目施工活动无关的其他人员或企业。

意外事故: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

施工人员:指与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现场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如工程监督、检查、参观、指导人员。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惩罚性赔款:指法院判决的、以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或不作为。

每次事故:指由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因同一起火灾、爆炸、渗漏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附录: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


伤残等级

赔偿比例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80%

三级伤残

65%

四级伤残

55%

五级伤残

45%

六级伤残

25%

七级伤残

15%

八级伤残

10%

九级伤残

4%

十级伤残

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调整《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保险B款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条款。

第二条 本保险主险条款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调整为下表:


伤残等级

赔偿比例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

第三条 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亦终止。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陕西浙交秦新矿业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保险方案

投/被保险人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工程名称

陕西浙交秦新矿业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保险期限

合同工期

工程造价

119,562,160.00元

保险方案

累计赔偿限额:300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

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300万

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赔偿限额:100万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10万

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40万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万

免赔

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约

1. 本保单发生身故或残疾出险理赔时,保单累计1人(含)可不提供安监证明;保单累计1人以上的被保险人索赔须提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材料,否则本保单不承担责任。

2. 本保险为不记名投保,被保险人从业人员以出险上月工资表在册员工名单或被保险人出具的劳动(劳资)关系证明或用工备案证明作为赔偿依据(新员工以报到证明、入职手续为准)。

3. 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年龄扩展到65周岁。

4. 被保险人涵盖该工程项目的分包商、劳务公司、协作单位等,若出险,其须提供其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分包商、劳务公司、协作单位,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属于本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理赔时如无法提供施工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提供与投保单位及与投保单位在本项目有合约或管理关系的单位的工资发放证明、考勤记录、派遣证明、劳动合同等事实雇佣关系材料予以证明。

第六章评审办法

1、评审方法

本次采购评审办法为经评审最低价法

2、评审原则

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评审组织

(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的组建见报价单位须知,评审小组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2)评审小组应推举产生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掌握评审进程、编写评审报告等工作,评审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审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4)评审小组对报价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文件的规定。

(5)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的,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评审程序和内容

(1)熟悉采购文件和评审办法;

(2)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

(3)报价文件的报价评审;

5、评审细则

(1)符合性评审

a、评审小组应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按报价单位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再对所有报价单位的报价资格和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当出现报价相同时,以递交报价文件在前的优先排序(以下程序中出现类似情况时照此进行)。

如评审小组发现报价文件存在采购文件2.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之一的,即可判定该报价文件符合性评审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b、否决不合格报价单位后,如有效报价单位不足三家的,评审小组应对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判。如经评审小组确认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仍具备竞争性的,评审小组可继续评审;如评审小组确认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不具备竞争性的,评审小组应否决全部报价。

(2)报价评审

a、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对报价文件的报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b、错误的修正

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文字表示的总价为准,计算报价分时不作调整。

当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审小组按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报价单位必须书面确认修正价格,承诺如中标接受修正价格为合同签约价。报价单位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否决处理。

C、评审价的确定

①评审价是以报价人的有效报价的不含税报价作为报价部分评分依据,且考虑附加税影响。即评审价格=不含税报价+不含税报价×(所有报价人的最高进项抵扣税率-报价人进项抵扣税率)×附加税率12%。(适用一般计税法)

6、完成评审报告

(1)评审小组应当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附件1:技术参数-陕西隧道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xlsx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询比采购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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