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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南宁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局办发〔2023〕1号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农作物 资源化 秸秆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 2023/1/10 关键词农作物资源化秸秆   近期更新4563项目点击关注“农作物,资源化,秸秆”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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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南宁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局办发〔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1-10 16:20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2023年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全面提升南宁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2023年南宁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2023年南宁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提升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3年南宁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部署。以全面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为目标,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改善农村环境的着力点、增加农民收入的增长点、培育农业产业的支撑点,以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化、产业化、商品化为主线,坚持系统谋划、多方共赢、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坚持创新机制、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多元利用,积极培育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加快完善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农作物秸秆离田利用能力,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引领作用,撬动社会投资,促进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利用,培育和壮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促进生态绿色农业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三、项目申报条件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作物成熟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不含牧草、青贮玉米等。

(一)申报单位、申报条件和主管单位

1.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条件:

(1)在南宁市辖区内进行农作物秸秆收贮利用的企业或组织;

(2)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市场管理部门注册,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且农作物秸秆收贮地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收贮、加工的原料为南宁市辖区内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作物秸秆;

(3)企业或组织生产经营档案齐全,收贮、加工数量可核算、核查;

(4)企业或组织年收贮、加工农作物秸秆的重量(鲜重)在0.1万吨以上。

2.主管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补贴类型及补助时间范围

市财政资金补助农作物秸秆收购加工环节,按各企业或组织申报数量占全部申报总量的比例对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进行分配,并按企业或组织收购南宁市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的收购量分梯次进行补贴,其中收购加工农作物秸秆0.1万吨(含)到0.5万吨(不含)的市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12万元,0.5万吨(含)到1万吨(不含)的市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25万元,1万吨(含)到1.5万吨(不含)的市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50万元,1.5万吨(含)以上的市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75万元。优先补助收贮运禁烧区的农作物秸秆的企业或组织。

3.补助时间范围。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

四、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填报。符合补助要求的单位或社会组织填报《2023年南宁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补助申报书》(附件1)并2023年6月10日前按时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县(市、区)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2023年6月20日前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复审。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后,聘请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第三方审计单位应在收到材料25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和资金发放。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获得项目补助承担单位。

五、项目验收资料清单

(一)实施主体(企业或组织)2023年南宁市县(市、区)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补助申报书;

(二)县(市、区)初步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

(三)项目补助申报材料;

(四)农作物秸秆审验资料:

1.农作物秸秆收购台账内容包括:

收购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收购台账,也可以提供企业账簿进行核验收购数量(二选一)。

(1)提供收购台账核验

A.收购明细汇总表(见附件3);

B.收购过磅单据:单据需注明磅单号码、收购农作物秸秆种类、供货人姓名、联系电话、农作物秸秆产出地点(具体到乡镇、村屯)、收购数量、金额和时点;

C.银行转账单据或微信转账账单截图;

D.每车一张照片,图片信息包括司运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车牌号码(车辆原有挂牌不可遮挡)或车牌编码、现时满载重量、过磅时点(需现场标注拍入照片,不可后期在照片中进行标注)。照片使用水印相机拍摄,同一过磅点拍摄的照片需从同一侧面45度角进行拍摄,照片能反映出车辆载货情况和过磅点背景。照片只能通过电脑导出保存并提交电子版核验。

(2)提供企业账簿核验

收贮过程中因为收购量大无法一一拍照或不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支付的,可提供收贮单位的企业账簿进行核验。企业财务账簿含收购期内的科目余额表和序时账、秸秆收发存记录(收发存要与收购明细汇总表一致,同时要提供加工产成品或消耗使用的收发存)、生产报表(与领料支出一致,要有相应的辅料、人工、水电费等)、企业收购期财务报表,购入、销售及使用的数据一致且相互可印证,每笔支出的财务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费用支出原始单据(包含现金签领人签字和盖手印、联系电话)。

2.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对收贮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情况说明,并提供对农作物秸秆收贮利用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农作物秸秆肥料化利用需提供肥料生产记录,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需提供养殖生产报表、畜类饲养存栏情况资料(可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综合估算农作物秸秆使用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申请企业或组织双方签字)等。

附件:

1.2023年南宁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补助申报书

2.县(市、区)2023年南宁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补助申报情况汇总表

3.***企业2023年南宁市农作物秸秆收购明细汇总表


表格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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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农局办发〔2023〕1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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