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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202线抚顺城区段改移(东环)工程监理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工程监理 改移 国道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发布时间 2023/3/23 关键词工程监理改移国道   近期更新21880项目点击关注“工程监理,改移,国道”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抚顺市东洲区生态保护中心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辽宁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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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 202 线抚顺城区段改移东环工程监理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202321990012199495
项目地址 抚顺市 招标人 抚顺市东洲区生态保护中心
项目名称 国道202线抚顺城区段改移东环工 程 项目编号 202321990012199495
资金来源及比例 省本级预算资金 80.00%自筹资金20.0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项目总投资 52300 万元 标段包数量 1
项目规模
抚顺城区段改移东环工程该项目起点位于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道章汉村,国道202线
养护桩号K1231540处,终点位于东洲区碾盘乡关口村,沈环线与抚金线交叉口沈环线养
护桩号K10988处,路线全长8.9公里,其中新建段7.35公里,利用章党大桥段1.55公里。
标段包名称 国道 202 线抚顺城区段改移东环 工程监理 标段包编号 202321990012199495002
标段包性质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标段包内容 监理
标段包资质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必须具有交通运输
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资质。3投标人 2022 年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
比大于 1若企业成立不足 1 年,则以企业成立时开始计算。如 2022 年未出则以
2021 年为准。4投标人近 5 年指工程交工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
止日内,独立承担过至少 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且工程验收质量
合格。5信誉最低要求:1投标人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
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吊销执照,或
吊销资质证书 3投标人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
形 4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投标人投标人或其法
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
标段包质量
要求 路基及其他工程合格路面及桥梁工程优良
标段包
招标范围 国道 202 线抚顺城区段改移东环工程施工监理
投标保证金 3.4 万元 保证金缴纳方式 保函电汇
标段包供货
/服务开始/开工
日期
2023-04-20
标段包供货
/服务结束/竣工
日期
2024-09-30
标段包项目
经理负责人
资格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
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交
通运输工程专业,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过 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项

中国采招网(bidcen ter.com.cn),


目。
标段包
合同估算价 340 万元
标段包
文件售价 0 元
标段包
开标地点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109 号)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联合体
投标要求 无
是否兼投 否 是否兼中 否
招标文件
获取时间
2023-03-23 17:00至
2023-04-02 17:00
招标文件获取方
式 网上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地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 年 03 月 23 日 17 时 00 分至 2023 年 04 月 02 日 17 时 00
分,在百度网盘链接:https://pan.baidu.com/s/11W8BNNQj88b7kdh5me-TWA 提取码:
lnqy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与修改内容将在百度网盘上链接和提
取码与招标公告第 4.1 条款相同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 2023-04-13 10:30
投标文件递交方
法 现场纸质递交
递交地址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109 号百鸟公园东侧大楼开标会议室。
开标时间 2023-04-13 10:30 开标方式 纸质开标
开标方式描述
现场纸质开标,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递交,递交人应携
带身份证原件授权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开标会。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
必须为本单位人员,在开标递交投标文件时,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交社保系统
打印且具有社保部门印章的授权单位人员缴费明细。
评标办法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发布媒介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ln.gov.cn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lnsggzy.com
关于保证金的
特殊说明
在监管网发布招标信息的各类项目,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支持使用电子保函并在招
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投标人可选择缴纳保证金方式和保函办理模式,自主选择便企金融
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或限定
保函办理平台或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不得排斥任何符
合规定的各类保函。保函办理机构应提供电子化保函验真渠道和保函财务费用支付信息。
其他公告内容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更换情形,招
标人将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中标人进行处理。并按照信用评价管理规定,上报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招标人
将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不统一召开投标预备会。4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详见本招标公
告附件。本招标公告附件在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5本项目第一信封和第
二信封开标记录表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发布。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
本招标公告有异议,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监督部门 抚顺市东洲区交通运输局 项目来源 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监督部门联系人 张先生 监督部门电话 024-53785822
招标人 抚顺市东洲区生态保护中心 邮箱 dzqjtj163.com
地址 抚顺市东洲区虎东一街59号
联系人 薛先生 电话 024-53785677
招标代理机构 辽宁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邮箱 lnqyzbgs126.com
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规划展示馆 3 楼 306
联系人 田野 电话 024-53888077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本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两 种 评 标 办 法 , 分 别 为 双 信 封 综 合 评 分 法 和 双信 封 技 术 评 分 最 低 标 价 法 。 在 开 标 现 场 , 由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或 招 标 人 代 表 ,从 上 述 两 种 评 标 办 法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种 , 作 为 本 次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依 据 ,未 被 抽 中 的 评 标 办 法 不 作 为 评 审 依 据 。
评 标 办 法 一 : 双 信 封 的 综 合 评 分 法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条 款号 条 款 名 称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2.1.1 形 式 评 审 与 响应 性 评 审 标 准
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标 准 : 1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a.投 标 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报 了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号 补 遗 书 编 号 如有 监 理 服 务 期 限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及 安 全 目 标 b 投 标 函 文 字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一 致 , 未 进 行 实 质 性 的 修 改 和 删 减 c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齐 全 完 整 , 内 容 均 按 规 定 填 写 。 2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章 盖 章 齐 全 ,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供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a.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 且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b.若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现 金 或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账户 c. 若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提 交 , 银 行 保 函 的 格 式 开 具 保函 的 银 行 均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向 招 标人 提 交 了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d 转 账 凭 证 或 银 行 保 函 上 标 明 了 工 程 项 目 信 息 。 4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 须 提 交 授 权委 托 书 , 且 授 权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均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签 名 ,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5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 提 供 了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证 明 , 且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上 签 名 ,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6 同 一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7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出 现 有 关 投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 8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未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限 。 9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 10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a.投 标 人 应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风 险 划 分 原 则 , 未 提 出 新 的 风 险 划 分
办 法 b.投 标 人 未 增 加 委 托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 或 减 少 投 标 人 义 务 c.投 标 人 未 提 出 不 同 的 支 付 办 法 d.投 标 人 对 合 同 纠 纷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未 提 出 异 议 e.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活 动 中 无 欺 诈 行 为 f.投 标 人 未 对 合 同 条 款 有 重 要 保 留 。 12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3.7.4项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未 满 足 以 上 任 一 条 件 的 , 其 投 标 视 为 无 效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决 其 投 标 。
第 二 个 信 封 报 价 文 件 评 审 标 准 : 1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 字 迹 清 晰 可 辩 ,内 容 齐 全 完 整 a.投 标 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报 了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号 补 遗 书 编 号 如有 投 标 价 包 括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b.已 标 价 报 价 清 单 说 明 文 字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一 致 , 未 进 行 实 质 性 修 改和 删 减 c.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齐 全 完 整 , 内 容 均 按 规 定 填 写 。 2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章 盖 章 齐 全 ,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如 有 。 4 投 标 报 价 的 大 写 金 额 能 够 确 定 具 体 数 值 。 5 同 一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报 价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6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4项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未 满 足 以 上 任 一 条 件 的 , 其 投 标 视 为 无 效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投 标 。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1 投 标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资 质 证 书 和 基 本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投 标 人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4 投 标 人 的 信 誉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5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人 员 资 格 在 岗 情 况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6 投 标 人 的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7 投 标 人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或 第 1.4.4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8 投 标 人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5 项 规 定 。注 : 上 述 形 式 评 审 与 响 应 性 评 审 和 资 格 评 审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 若 有 一 条 评 审 项 不 合格 , 按 照 无 效 标 处 理 ,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评 分 或 评 审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统 一 打 分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商务 及 技 术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独 立 打 分 。 各 评 审 因 素 得 分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打 分平 均 值 确 定 。 打 分 值 保 留 一 位 小 数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二 位 小 数 。
2.2.1 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分 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评 分 分 值 构 成 :技 术 建 议 书 : 35 分主 要 人 员 : 20 分技 术 能 力 : 5 分企 业 奖 项 : 6 分工 地 试 验 室 : 4 分企 业 业 绩 : 15 分履 约 信 誉 : 5 分第 二 个 信 封 报 价 文 件 评 分 分 值 构 成 :评 标 价 : 10 分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算 方 法 从 2个 数 字 号 球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号 球 , 1号 球 代 表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计 算 方法 1 , 2号 球 代 表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计 算 方 法 2 , 抽 取 的 计 算 方 法 作 为 评标 基 准 价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开 标 现 场 , 招 标 人 将 当 场 计 算 并 宣 布 评 标 基 准 价 。 1 评 标 价 的 确 定 : 评 标 价 投 标 函 文 字 报 价 2 评 标 价 平 均 值 B 的 计 算 采 用 两 种 方 式 , 在 开 标 现 场 由 招 标人 代 表 或 监 督 人 员 随 机 抽 取 一 种 :除 按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5.2.4 项 规 定 不 进 入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的 投 标 报 价 之 外 , 评 标 价 平 均 值 B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计 算 :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评 标 价 平 均 值 B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 去 掉 最 高 20%家 和 最 低 20%家 小 数 点 后 不保 留 有 效 数 字 , 个 位 数 向 下 取 整 投 标 人 后 , 取 剩 余 投 标 人 评 标 价 的 算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价 平 均 值 B 3 评 标 基 准 价 D 的 确 定 :从 0 -0.2% -0.4% -0.6% -0.8%五 个 数 值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作 为 浮 动 系数 K, 对 评 标 价 平 均 值 B 进 行 浮 动 后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D。DB 1K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招 标 人 计 算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进 行 复 核 , 存在 计 算 错 误 的 应 予 以 修 正 并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作 出 说 明 。 除 此 之 外 , 评 标 基 准价 在 整 个 评 标 期 间 保 持 不 变 , 不 随 任 何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
2.2.3 评 标 价 的 偏 差率 计 算 公 式 偏 差 率 100% 投 标 人 评 标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基 准 价偏 差 率 保 留 2 位 小 数
评 审 因 素 与 权 重 分 值条 款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因 素权 重分 值 各 评 分 因 素细 分 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2.2.4 1 技 术 建 议 书 35分 监 理 大 纲 或 监 理 方案 7分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监 理 大 纲 监 理 方 案 是 否可 行 , 能 否 充 分 满 足 本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进度 费 用 控 制 的 要 求 进 行 评 定 , 基 本 满 足本 项 目 要 求 的 得 4.2分 , 在 此 基 础 上 视 合理 可 行 程 度 得 4.2-7分 。监 理 措 施 7分 根 据 质 量 监 理 安 全 监 理 环 保 监 理 费用 监 理 进 度 监 理 合 同 其 他 事 项 管 理 协 调 各 方 关 系 等 各 项 措 施 的 合 理 可 行 性和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定 , 基 本 合 理 可 行 的 得4.2 分 , 在 此 基 础 上 视 合 理 可 行 程 度 得4.2-7分 。本 工 程 监 理工 作 的 重 点与 难 点 分 析 7分 对 本 工 程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的 把 握 程 度 基 本准 确 , 而 且 针 对 本 项 目 应 着 重 解 决 的 重点 难 点 问 题 所 提 出 的 处 理 措 施 基 本 可 行的 得 4.2 分 , 在 此 基 础 上 视 合 理 可 行 程 度得 4.2-7 分 。监 理 机 构 设置 7分 监 理 机 构 设 立 地 点 的 选 择 符 合 本 工 程 实际 , 各 职 能 部 门 设 置 及 其 职 责 划 分 合 理 可行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 满 足 基 本 要 求 的 得 4.2分 , 在 此 基 础 上 视 合 理 可 行 程 度 得 4.2-7分 。对 本 工 程 的建 议 7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建 议 的 合 理 可 行 性 可 实 施性 项 目 针 对 性 进 行 评 分 , 基 本 适 合 本 项目 的 得 4.2分 , 在 此 基 础 上 视 合 理 可 行 程度 得 4.2-7 分 。
2.2.4 2 主 要人 员 20分 总 监 理 工 程师 20分 1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最 低 要 求 的 , 得12分 。 2 在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最 低 要 求 的 基础 上 , 拟 任 本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承 担 过一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的 , 每 增 加1项 加 6 分 , 最 多 加 6分 。 上 述 公 路 工 程项 目 指 一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且 合 同额 不 低 于 本 次 招 标 限 价 的 。 3 具 备 公 路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及 以 上技 术 职 称 , 加 2 分 。2.2.4 4 其他因素 技 术 能力 5 分 获 得 与 公 路 交 通 类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有 关 的 专 利 发 明 专 利 或 实 用 新型 专 利 或 获 得 国 家 或 省 级 公 路 交 通 类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或 主 编或 参 编 过 国 家 行 业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公 路 交 通 类 , 每 有 1 项 得2.5分 , 最 多 得 5 分 。企 业 奖
项 6 分 近 5 年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企 业 监 理 的 公 路 交 通 类 工 程 项 目 :获 得 过 国 家 级 奖 项 的 , 每 有 一 项 得 3 分 , 获 得 过 省 级 奖 项 的 , 每有 一 项 得 1.5分 最 多 得 6 分 。 以 颁 发 证 书 时 间 为 准 。
工 地 试验 室 4 分 投 标 人 具 备 公 路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综 合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试 验检 测 机 构 设 立 工 地 试 验 室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试 验 室 需 提 供 委 托 协议 , 得 4分 。企 业 业绩 15分 1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最 低 要 求 的 , 得 11分 2 在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最 低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近 五 年 指工 程 交 工 时 间 为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内 独立 承 担 过 一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 且 工 程 验 收 质量 合 格 , 每 增 加 1 项 加 2分 , 最 多 加 4分 。上 述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指 一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且 合 同 额 不低 于 本 次 招 标 限 价 的 。履 约 信
誉 5 分 投 标 人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2021 年 度 企 业 信用 等 级 评 价 结 果 中 被 评 为 AA 级 得 5 分 , A 级 得 4 分 , B 级 不 得 分 。注 : 提 供 网 站 信 用 评 价 截 图 链 接 地 址 和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表 相 关 页复 印 件 。若 未 提 供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2021 年 度 企 业 信用 等 级 评 价 结 果 ,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认 定 按 辽 宁 省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理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监 理 企 业 未 列 入 辽 宁 省 公 路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最 新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名 单 的 , 其 在 辽 宁 省 交 通 建设 市 场 参 与 投 标 时 的 信 用 等 级 按 照 B 级 认 定 。 的 规 定 执 行 。2.2.4 3 评 标 价 10分 评 标 价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示 例 : 1 如 果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则 评 标 价 得 分 10-偏差 率 100 0.25 2 如 果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则 评 标 价 得 分 10偏差 率 100 0.25。合 计 100分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1 评 标 办 法本 条 细 化 为 :1.1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对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并 对 通 过 第 一 个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的 投标 文 件 按 照 本 章 第 2.2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第 一 个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及 评 分 : 各 评 分 因 素 评 标 价和 履 约 信 誉 评 分 项 除 外 得 分 一 般 不 得 低 于 其 权 重 分 值 的 60%, 且 各 评 分 因 素 得 分 应 以 评 标 委 员 会各 成 员 的 打 分 平 均 值 确 定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总 数 为 七 人 含 以 上 时 , 该 平 均 值 以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计 算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某 一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评 分 低 于 权 重 分 值 60%的 , 应 在 评 标报 告 中 作 出 说 明 。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第 二 信 封 由 招 标 人 统 一 负 责 保 存 。1.2 所 有 通 过 第 一 个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入 第 二 个 信 封 的 评 审 , 其 第 二 个 信 封 在 监 督 人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开 标 未 通 过 第 一 个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不 进 入 第 二 个 信 封 的 评 审 , 其 第 二 个 信 封 原
封 退 回 , 不 参 与 第 二 个 信 封 的 开 标 。1.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对 通 过 第 二 个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按 照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价 评 分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五 入 , 各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第 一 个 信 封 与 第 二 个 信 封 得 分 之 和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低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排 序 ,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1.4当 两 家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相 等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次 按 照 以 下 优 先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确 定 中 标 人 : 评 标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优 先 被 招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评 为 较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投 标 人 优 先 若 信 用 等 级 相 同 时 , 则 依 次 以 技 术 建 议 书 主 要 人 员 企 业 业 绩 履 约 信 誉 技 术 能 力 工地 试 验 室 各 单 项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顺 序 进 行 推 荐 。 其 他 情 况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共 同 研 究 决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确 定 的 推 荐 次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1.5 通 过 第 一 个 信 封 评 审 且 参 与 第 二 个 信 封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在 3 个 及 以 上 的 , 招 标 人 将 按 规 定 的程 序 进 行 第 二 个 信 封 开 标 在 对 第 二 个 信 封 进 行 评 审 后 ,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3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 评 标 委 员 会 未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 应 当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阐 明 理 由 并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通 过 第 一 个 信 封 评 审 且 参 与 第 二 个 信 封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标 未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阐 明 理 由 , 招 标 人 将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第 二个 信 封 报 价 文 件 开 标 , 但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进 行 第 二 个 信 封 评 审 时 仍 有 权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评 标 委 员会 未 在 第 二 个 信 封 评 审 时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 应 当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阐 明 理 由 井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本 部 分 为 评 标 办 法 正 文 , 投 标 人 应 对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同 一 编 号的 条 款 一 起 阅 读 和 理 解 , 如 前 附 表 与 正 文 不 一 致 时 , 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为 准 。1.评 标 方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双 信 封 综 合 评 分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本章 第 2.2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 综 合 得 分 相 等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表 规 定 的 优 先 次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确 定 中 标 人 。2.评 审 标 准
2.1初 步 评 审 标 准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2.2.1 分 值 构 成 1 技 术 建 议 书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 主 要 人 员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价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4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3 评 标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评 标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4 评 分 标 准 1 技 术 建 议 书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 主 要 人 员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价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4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评 标 程 序3.1第 一 个 信 封 初 步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1 项 至 第 3.5.5 项 规 定 的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 以 便 核 验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否 决 其 投 标 。3.2第 一 个 信 封 详 细 评 审3.2.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 并 计 算 出 各 投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1) 按 本 章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技 术 建 议 书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A
(2) 按 本 章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主 要 人 员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B(3) 按 本 章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其 他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D。3.2.2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舍 五 入 。3.2.3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ABD。3.3 第 二 个 信 封 开 标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结 束 后 , 招 标 人 将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5.1款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对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的 投 标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开 标 。3.4第 二 个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3.4.1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1 项 第 2.1.3 项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第二 个 信 封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投 标 。3.4.2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的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标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 单 价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相 乘 不 等 于 合 价 时 , 以 单 价 计 算 为 准 , 如 果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位 置 差 错 ,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 同 时 对 单 价 予 以 修 正 :(4) 当 各 子 目 的 合 价 累 计 不 等 于 总 价 时 , 应 以 各 子 目 合 价 累 计 数 为 准 , 修 正 总 价 。3.4.3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若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如 有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标 。
3.4.4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仅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一 个 依 据 , 不 参 与 评 标 价 得 分 的 计 算 。3.5第 二 个 信 封 详 细 评 审3.5.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4项 3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评 标 价 计 算 出得 分 C。 评 标 价 得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3.5.2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C 。3.5.3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 应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 能合 理 说 明 或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并 否 决 其 投 标 。3.6 投 标 文 件 相 关 信 息 的 核 查
3.6.1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查 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管 理 系 统 ,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业 绩 主 要 人 员 资 历 和 目 前 在 岗 情 况 信 用 等 级 等 信 息 进行 核 实 。 若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信 息 与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发 布 的 信 息 不 符 , 使 得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标 。 3.6.2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投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之 间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间 存 在 的 串 通 投 标 的 情 形 进 行 评 审 和 认 定 。 投 标 人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行 为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a.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b.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c.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中 标 d.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e.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a.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编 制 b.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c.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d.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e.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f.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a.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泄 露 给 其 他 投 标 人 b.招 标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信 息
c.招 标 人 明 示 或 暗 示 投 标 人 压 低 或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d.招 标 人 授 意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e.招 标 人 明 示 或 暗 示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f.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为 谋 求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a.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b.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c.提 供 虚 假 的 业 绩 d.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e.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f.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3.7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说 明3.7.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确 的 内 容 明 显 文 字 或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出 的 澄 清 说 明 。 投 标 人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 标 。3.7.2 澄 清 和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算 术 性错 误 的 修 正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7.3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暗 示 或 诱 导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或 说 明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7.4 凡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或 给 委 托 人 带 来 未 曾 要 求 的 利 益 的 变 化 偏 差 或 其 他 因
素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考 虑 。3.8 不 得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2.3 项 所 列 情 形 的 , 均 视 为 细 微 偏 差 , 评标 委 员 会 不 得 否 决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 应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2.4 项 规 定 的 原 则 处理 。3.9评 标 结 果3.9.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并 标 明 排 序 。3.9.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评 标 办 法 二 : 技 术 评 分 最 低 标 价 法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称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2.1.1 形 式 评 审与 响 应 性评 审 标 准
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标 准 : 1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a.投 标 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报 了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号 补 遗 书 编 号 如 有 监 理服 务 期 限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及 安 全 目 标 b 投 标 函 文 字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一 致 , 未 进 行 实 质 性 的 修 改 和 删 减 c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齐 全 完 整 , 内 容 均 按 规 定 填 写 。 2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盖 章 齐全 ,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供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a.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 且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b.若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现 金 或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之 前 ,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c. 若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提 交 , 银 行 保 函 的 格 式 开 具 保 函 的 银 行均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了 银 行 保 函原 件 。d 转 账 凭 证 或 银 行 保 函 上 标 明 了 工 程 项 目 信 息 。 4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 须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且 授 权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均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签 名 ,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签 名 代 替 。
5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 提 供 了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且法 定 代 表 人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上 签 名 ,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名 代 替 。 6 同 一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标 的 除 外 。 7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出 现 有 关 投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 8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未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限 。 9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 10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a.投 标 人 应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风 险 划 分 原 则 , 未 提 出 新 的 风 险 划 分 办 法 b.投 标 人 未 增 加 委 托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 或 减 少 投 标 人 义 务 c.投 标 人 未 提 出 不 同 的 支 付 办 法 d.投 标 人 对 合 同 纠 纷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未 提 出 异 议 e.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活 动 中 无 欺 诈 行 为 f.投 标 人 未 对 合 同 条 款 有 重 要 保 留 。 12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3.7.4 项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未 满 足 以 上 任 一 条 件 的 , 其 投 标 视 为 无 效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第 二 个 信 封 报 价 文 件 评 审 标 准 : 1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 字 迹 清 晰 可 辩 , 内 容 齐 全
完 整 a.投 标 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报 了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号 补 遗 书 编 号 如 有 投标 价 包 括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b.已 标 价 报 价 清 单 说 明 文 字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一 致 , 未 进 行 实 质 性 修 改 和 删 减 c.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齐 全 完 整 , 内 容 均 按 规 定 填 写 。 2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盖 章 齐全 ,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如 有 。 4 投 标 报 价 的 大 写 金 额 能 够 确 定 具 体 数 值 。 5 同 一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报 价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6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4 项 规定 。投 标 文 件 未 满 足 以 上 任 一 条 件 的 , 其 投 标 视 为 无 效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2.1.2 资 格 评 审标 准 1 投 标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和 基 本 账 户开 户 许 可 证 。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投 标 人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4 投 标 人 的 信 誉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5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人 员 资 格 在 岗 情 况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6 投 标 人 的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7 投 标 人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或 第 1.4.4 项 规 定 的 任 何一 种 情 形 。 8 投 标 人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5 项 规 定 。注 : 上 述 形 式 评 审 与 响 应 性 评 审 和 资 格 评 审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 若 有 一 条 评 审 项 不 合 格 , 按
照 无 效 标 处 理 ,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评 分 或 评 审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统 一 打 分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商 务 及 技术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独 立 打 分 。 各 评 审 因 素 得 分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打 分 平 均 值 确 定 。打 分 值 保 留 一 位 小 数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二 位 小 数 。条 款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2.2.1 第 一 信 封 评 分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分 ) 技 术 建 议 书 : 40 分主 要 人 员 : 20 分技 术 能 力 : 5 分企 业 奖 项 : 6 分工 地 试 验 室 : 4 分企 业 业 绩 : 15 分履 约 信 誉 : 10 分2.2.3 第 二 个 信 封 详细 评 审 标 准 评 标 价 投 标 函 文 字 报 价3.2.4 通 过 第 一 个 信封 详 细 评 审 的投 标 人 的 数 量 按 照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选 择 前 3 名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条 款号 条 款 名 称 评 审 因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2.2.4 1 技 术 建 议 书 40分 监 理 大纲 或监 理 方案 8分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监 理 大 纲 监 理 方 案 是 否 可 行 ,能 否 充 分 满 足 本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费 用 控 制的 要 求 进 行 评 定 , 基 本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的 得 4.8分 , 在 此 基 础 上 视 合 理 可 行 程 度 得 4.8-8 分 。监 理 措施 8分 根 据 质 量 监 理 安 全 监 理 环 保 监 理 费 用 监 理 进 度 监 理 合 同 其 他 事 项 管 理 协 调 各 方 关 系 等各 项 措 施 的 合 理 可 行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定 , 基 本合 理 可 行 的 得 4.8 分 , 在 此 基 础 上 视 合 理 可 行 程度 得 4.8-8分 。本 工 程监 理 工作 的 重点 与 难点 分 析 8分 对 本 工 程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的 把 握 程 度 基 本 准 确 ,而 且 针 对 本 项 目 应 着 重 解 决 的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所提 出 的 处 理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的 得 4.8 分 , 在 此 基 础上 视 合 理 可 行 程 度 得 4.8-8 分 。监 理 机构 设 置 8分 监 理 机 构 设 立 地 点 的 选 择 符 合 本 工 程 实 际 , 各 职能 部 门 设 置 及 其 职 责 划 分 合 理 可 行 具 有 针 对 性的 , 满 足 基 本 要 求 的 得 4.8分 , 在 此 基 础 上 视 合
理 可 行 程 度 得 4.8-8分 。对 本 工程 的 建议 8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建 议 的 合 理 可 行 性 可 实 施 性 项目 针 对 性 进 行 评 分 , 基 本 适 合 本 项 目 的 得 4.8分 , 在 此 基 础 上 视 合 理 可 行 程 度 得 4.8-8 分 。2.2.4
2 主 要人 员 20分 总 监 理工 程 师 20分 1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最 低 要 求 的 , 得 12 分 。 2 在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最 低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拟 任 本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承 担 过 一 级 及 以 上公 路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的 , 每 增 加 1项 加 6 分 , 最 多加 6 分 。 上 述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指 一 级 及 以 上 公 路工 程 监 理 且 合 同 额 不 低 于 本 次 招 标 限 价 的 。 3 具 备 公 路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称 , 加 2 分 。
2.2.4 3 其 他因 素 技 术 能力 5分
获 得 与 公 路 交 通 类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有 关 的 专 利 发 明 专 利 或 实 用 新 型 专利 或 获 得 国 家 或 省 级 公 路 交 通 类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或 主 编 或 参 编 过国 家 行 业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公 路 交 通 类 , 每 有 1项 得 2.5分 , 最 多 得5分 。企 业 奖项 6分 近 5 年 2018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企 业 监 理 的 公 路 交 通 类 工 程 项 目 : 获得 过 国 家 级 奖 项 的 , 每 有 一 项 得 3分 , 获 得 过 省 级 奖 项 的 , 每 有 一 项得 1.5分 最 多 得 6 分 。 以 颁 发 证 书 时 间 为 准 。工 地 试验 室 4分 投 标 人 具 备 公 路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综 合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试 验 检 测 机构 设 立 工 地 试 验 室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试 验 室 需 提 供 委 托 协 议 , 得 4 分 。
企 业 业绩 15分 1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最 低 要 求 的 , 得 11分 2 在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最 低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近 五 年 指 工 程 交工 时 间 为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内 独 立 承 担 过 一 级及 以 上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 且 工 程 验 收 质 量 合 格 , 每 增 加 1项 加 2 分 , 最 多 加 4 分 。上 述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指 一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且 合 同 额 不 低 于 本次 招 标 限 价 的 。履 约 信誉 10分 投 标 人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2021 年 度 企 业 信 用 等级 评 价 结 果 中 被 评 为 AA 级 得 10 分 , A 级 得 8 分 , B级 不 得 分 。注 : 提 供 网 站 信 用 评 价 截 图 链 接 地 址 和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表 相 关 页 复 印件 。若 未 提 供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2021 年 度 企 业 信 用 等级 评 价 结 果 ,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认 定 按 辽 宁 省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信 用 评价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监 理 企 业 未 列 入 辽 宁 省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最 新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名 单 的 , 其 在 辽 宁 省 交 通 建 设 市 场 参 与 投 标 时的 信 用 等 级 按 照 B 级 认 定 。 的 规 定 执 行 。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评 标 办 法本 条 细 化 为 :1.1采 用 技 术 评 分 最 低 标 价 法 1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对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信 封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然 后 对 通 过 第 一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件 按 照 本 章 2.2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第 一 信 封 详 细 量 化 评 审 : 各 评 分 因 素 评 标 价 和 履 约 信 誉 评 分 项除 外 得 分 一 般 不 得 低 于 其 权 重 分 值 的 60%, 且 各 评 分 因 素 得 分 应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的 打 分 平 均 值确 定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总 数 为 七 人 含 以 上 时 , 该 平 均 值 以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计 算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某 一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评 分 低 于 权 重 分 值 60%的 , 应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作 出 说 明 。 所 有 投 标人 的 第 二 信 封 由 招 标 人 统 一 负 责 保 存 。 2 第 一 信 封 评 审 综 合 得 分 排 列 前 3名 的 投 标 人 进 入 第 二 信 封 的 评 审 , 其 第 二 信 封 在 监 督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开 标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第 二 信 封 原 封 退 回 投 标 人 。若 两 个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在 第 一 信 封 商 务 和 技 术 综 合 得 分 均 相 同 时 , 以 被 招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交 通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评 为 较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投 标 人 优 先 , 若 信 用 等 级 相 同 时 , 则 依 次 以 技 术 建 议 书 主 要 人 员 企 业 业 绩 履 约 信 誉 技 术 能 力 单 项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顺 序 进 行 推 荐 。 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开 启 的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信 封 进 行 形 式 和 响 应 性 评 审 , 对 通 过 形 式 和 响 应 性 评 审 的投 标 人 , 按 评 标 价 由 低 至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4 若 出 现 最 低 评 标 价 相 同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次 按 照 以 下 优 先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确 定 中 标 人 : 评 标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优 先 被 招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评 为 较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投 标 人 优 先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较 高 的 投 标 人 优 先 当 两 家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相 等 且 评 标 价 也 相 等 时 , 依 次 以 技 术 建 议 书 主 要 人 员 企 业 业 绩 履 约 信 誉 技 术 能 力 各 单 项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顺 序 进 行 推 荐 。
其 他 情 况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共 同 研 究 决 定 。 5 通 过 第 一 信 封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为 3个 的 , 招 标 人 将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第 二 信 封 开 标 在 对 第 二信 封 进 行 评 审 后 ,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3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 评 标委 员 会 未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 应 当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阐 明 理 由 并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6 若 通 过 第 一 信 封 形 式 性 与 响 应 性 及 资 格 性 评 审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数 量 仅 为 三 家 时 , 不 再 进 行 打 分 ,第 一 信 封 评 审 采 用 通 过 制 。本 部 分 为 评 标 办 法 正 文 , 投 标 人 应 对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同一 编 号 的 条 款 一 起 阅 读 和 理 解 , 如 前 附 表 与 正 文 不 一 致 时 , 以 前 附 表的 规 定 为 准 。1.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技 术 评 分 最 低 标 价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的 技 术 建 议 书 主 要 人 员 技 术 能 力 等 因 素 进 行 评 分 ,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对 排 名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数 量 以 内 的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按 照 评 标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选 人 ,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 评 标 价 相 等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优 先 次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确 定 中 标 人 。2.评 审 标 准2.1初 步 评 审 标 准2.1.1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1项 。2.1.2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项 。2.1.3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3 项 。2.2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2.2.1第 一 个 信 封 评 分 分 值 构 成 1 技 术 建 议 书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 主 要 人 员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2第 一 个 信 封 评 分 评 分 标 准 1 技 术 建 议 书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 主 要 人 员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3第 二 个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评 标 程 序
3.1第 一 个 信 封 初 步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1项 至 第 3 .5.6项 规 定 的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 以 便 核 验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决 其 投 标 。3.2第 一 个 信 封 详 细 评 审3.2.1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 并 计 算 出 各 投 标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 1 按 本 章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技 术 建 议 书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A 2 按 本 章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主 要 人 员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B
3 按 本 章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其 他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C。3.2.2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五 入 。3.2.3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ABC。
3.2.4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排 名 在 评 标 办 法 前 附表 规 定 数 量 以 内 的 投 标 人 , 其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3.2.5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不 少 于 3 个 且未 超 过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3.2.4 项 规 定 数 量 的 , 均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件 详 细 评 审 , 不 再 对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评 分 。3.3第 二 个 信 封 开 标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结 束 后 , 招 标 人 将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5.1款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对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第二 个 信 封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开 标 。3.4第 二 个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3.4.1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1 项 第 2.1.3 项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第 二个 信 封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标 。 3.4.2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修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决 其 投 标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相 乘 不 等 于 合 价 时 , 以 单 价 计 算 为 准 , 如 果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位 置 差 错 ,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 同 时 对 单 价 予 以 修 正 4 当 各 子 目 的 合 价 累 计 不 等 于 总 价 时 , 应 以 各 子 目 合 价 累 计 数 为 准 , 修 正 总 价 。3.4.3工 作 量 清 单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有 其 他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修 正 ,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应 否 决 其 投 标 。 1在 招 标 人 给 定 的 工 作 量 清 单 中 漏 报 了 某 个 工 程 子 目 的 单 价 合 价 或 总 额 价 , 或 所 报单 价 合 价 或 总 额 价 减 少 了 报 价 范 围 , 则 漏 报 的 工 程 子 目 单 价 合 价 和 总 额 价 或 单 价 合 价和 总 额 价 中 减 少 的 报 价 内 容 视 为 已 含 入 其 他 工 程 子 目 的 单 价 合 价 和 总 额 价 之 中 。 2在 招 标 人 给 定 的 工 作 量 清 单 中 多 报 了 某 个 工 程 子 目 的 单 价 合 价 或 总 额 价 , 或 所 报单 价 合 价 或 总 额 价 增 加 了 报 价 范 围 , 则 从 投 标 报 价 中 扣 除 多 报 的 工 程 子 目 报 价 或 工 程 子 目
报 价 中 增 加 了 报 价 范 围 的 部 分 报 价 。 3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金 额 虽 然 一 致 , 但 投 标 人 修 改 了 该 子 目 的 工 程数 量 , 则 其 合 价 按 招 标 人 给 定 的 工 程 数 量 乘 以 投 标 人 所 报 单 价 予 以 修 正 。3.4.4修 正 后 的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若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如 有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
标 。3.5第 二 个 信 封 详 细 评 审3.5.1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价 格 折 算 , 计 算 出 评 标价 , 并 编 制 价 格 比 较 一 览 表 。3.5.2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个 别 成 本 的 , 应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并 否 决 其 投 标 。3.6投 标 文 件 相 关 信 息 的 核 查3.6.1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查 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系 统 ,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业 绩 主 要 人 员 资 历 和 目 前 在 岗 情 况 信 用 等 级 等 信 息 进 行 核 实 。
若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信 息 与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发 布 的 信 息 不符 , 使 得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 标 。3.6.2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投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之 间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间 存 在 的 串 通 投 标 的 情 形 进 行 评 审 和 认 定 。 投 标 人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行 为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a.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b.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c.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中 标 d.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e.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a.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编 制 b.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c.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d.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e.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f.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a.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泄 露 给 其 他 投 标 人
b.招 标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信 息 c.招 标 人 明 示 或 暗 示 投 标 人 压 低 或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d.招 标 人 授 意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e.招 标 人 明 示 或 暗 示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f.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为 谋 求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a.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b.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c.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业 绩 d.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e.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f.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3.7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说 明3.7.1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明 显 文 字 或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投 标 人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 标 。3.7.2澄 清 和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算 术 性 错误 的 修 正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7.3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暗 示 或 诱 导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有 疑 问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或 说 明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7.4凡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或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未 曾 要 求 的 利 益 的 变 化 偏 差 或 其 他 因素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考 虑 。3.8不 得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2.3 项 所 列 情 形 的 , 均 视 为 细 微 偏 差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否 决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 应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2.4 项 规 定 的 原 则 处 理 。3.9评 标 结 果3.9.1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评标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并 标 明 排 序 。3.9.2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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