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突泉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突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与监管。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六条 城区街、道、路、巷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城郊范围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
第七条 城区、城郊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住宅小区内,500户及以下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500户以上的,每增加30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上述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八条 除乡镇政府所在地外的其他农村区域在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基础上采取退一进一的办法。新建、新搬迁村屯和没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屯,100户以下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上述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第九条 综合性农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可以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各类市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市场外新设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十条 机场候机厅、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等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场所,可以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中小学、幼儿园院内及其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以及距离其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的区域。
(四)无人超市、自动售货机、游戏机、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六)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及从事药品销售的场所。
(七)流动摊点、流动车(棚)、活动板房、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待拆迁建筑以城建部门规划为依据)等。
(八)经营场所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九)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洗浴、宾馆旅店、纪念展览、教育培训、母婴护理、通信器材、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服装鞋帽、寄卖典当、纺织工艺、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中介劳服、金融证券、礼仪殡葬、水产育售、仪器仪表、畜牧农资、网吧游戏,歌舞酒吧、粮油蛋糕、礼品花卉、种子农药、彩票站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予适当放宽条件:
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之外,本合理布局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为伤残军人、军烈属不低于40米,残疾人不低于70米,仅限一证,且必须本人经营。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到期不予延续:
(一)中小学、幼儿园院内及其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以及距离其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的区域。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标准: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办户营业门中心点与距其最近的持证户营业门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二)位于道路两侧的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对无隔离带的道路,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按照直线距离测量;对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的道路,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按照最近的人行横道绕行距离进行测量。
(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住宿场所与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按如下标准:即以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住宿场所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等大门中心点至零售点营业门中心点直线距离测量。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有隔离带的道路,参照本条第(二)项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规划中的“以下”、“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不低于”不包括本数;
(二)本规划中符合放宽条件的残疾人仅限于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至三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中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上述两种残疾在内的多重残疾除外。
(三)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五)关于本行政区域内新设旅游景区、规划开发区等其他情形,突泉县烟草专卖局将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形势,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规划要求范围内综合研究决定。
(六)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解释。
(七)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突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突烟专〔2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区段划分统计表 | |||
序号 | 区段名称 | 街道范围 | 备注 |
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om.c n)| 1 | 城区、城郊 | 突泉市政区包含城区和城郊范围。 城区范围:工农街以北,北大坝以南,111国道以西,文明路以东。 城郊范围:突泉镇市政界以内除城区外的区域。 | |
2 | 乡镇 政府 所在地 | 宝石镇、水泉镇、六户镇、杜尔基镇、永安镇 太平乡、九龙乡、学田乡。 | |
3 | 其他 | 除上述区域外的农村区域,原太东乡、太和乡、巨力乡、哈拉沁乡、溪柳乡、杜尔基农场所在地划归农村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