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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6”一般物体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调查 事故

所属地区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 发布时间 2023/7/18 关键词调查事故   近期更新14354项目点击关注“调查,事故”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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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6日11时30分许,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勐腊县勐绿高速K44+560段哈巴箐大桥发生一起物体碰撞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需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勐腊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易武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邀请县纪委监委列席,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周密详实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8日,法人为蒋某某,企业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所属行业为建筑业。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木制建设工程作业,砌筑建设工程作业,脚手架建设工程作业,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防腐保温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园林古建筑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保洁服务,物业管理,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制冷设备的销售,登记机关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1.勐腊县勐绿高速建设第3项目部与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

2.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于2023年2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预计至2023年10月31日止。

三、事故现场勘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桥墩施工人员通道梯笼原有11层,每层长3米、宽2米、高2米,已拆除梯笼共5层,现场还未拆除6层;2.每层梯笼梯子有7个台阶,都有防护栏,四边都有防护铁丝网;3.梯笼入口掉落一顶安全帽;4.梯笼入口右边2米处位置掉落安全带。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26日11时30分许,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唐某某(班组长)和李某某(死者)一起拆除在梯笼作业,李勤月上去梯笼负责拆除和放置吊车钢丝绳,唐某某在地面上负责指挥吊车。当时作业的梯笼总共有11层,每层高2米。11时50分许,已经拆除的5层梯笼吊车已经起吊到了地面上,上午工作任务已完成准备下班,此时李某某(死者)正在走下梯笼,唐某某(班组长)过去解开吊车钢丝绳,就没有看着梯笼这边。唐某某还没有解开钢丝绳,就听到有东西碰撞的声响,并听见有人啊的叫声,唐某某就转过去看梯笼,看到李某某面朝下伏在梯笼入口处,吊车司机(华某某)看到唐某某过去就将吊车熄火也跟了过去。唐某某打电话给现场管理员(林某某),他来到了现场后反复叫喊李某某都没有反应,随后找了一块层板3个人(林某某、唐某某、华某某)一起把他抬上皮卡车送去易武卫生院,在卫生院抢救半个小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3月31日,通过调解,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死者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书》,4月1日补偿金已全部补偿到位。死者遗体已于4月2日火化,有关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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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1人死亡。

李某某(死者),男,汉族,30岁,身份证号:******查看详情************,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一)直接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查看详情元(壹佰陆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包括死亡补偿费、安葬费、误工费、赡养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一切费用。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某某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自保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差,在完成作业走下梯笼时发生事故。

(二)间接原因

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拆除梯笼前未拟定拆除计划方案,报请批准,系临时安排拆除工作。未依法履行项目建设中安全管理职责,未对高空作业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主观安全意识不足,思想上疏忽大意,负有管理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李某某(死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自我防范意识差,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薄弱;未督促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勐腊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蒋某某,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勐腊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林某某,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督促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勐腊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上海泽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要从此次事故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业和施工项目的监管,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推动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学时和考核上严格标准要求。加强事故和处罚警示教育工作,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升职工专业技术水平。要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到位。

(三)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预防种类事故的专业培训及应急演练,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发生。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宽度、严度,按照“零容忍”的态度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帮助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方法和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各项目承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持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不打折扣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落地。更要深入汲取事故教训,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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