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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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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发布时间 2023/8/24 关键词公众   近期更新1987项目点击关注“公众”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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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咸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请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3年8月31日前书面反馈至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晓敏

联系电话:0715-*******查看详情

联系邮箱:*********查看详情@qq.com



附件:《咸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







《咸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咨询及决策参谋作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质量和效率,保障评估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设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的通知》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及其他地市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兼顾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2.《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4.《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5个章节20条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4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责任分工。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共5条,明确了专家入库的条件及流程;明确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明确了专家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应遵守的廉政规定。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共6条,明确了组织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机构在专家库中按照行业及专业等因素随机抽取专家;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会专家组人数;明确了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明确了专家调整出库及取消在库资格的情形;明确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章 附则。共2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咸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咸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及决策参谋作用,提高技术审查质量和效率,保障审查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的申报、资格认定、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咸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相关评审、咨询、论证等活动(以下简称“技术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建立的咸宁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专家入库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掌握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三)在本专业、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行业的相关情况和最新动态。

(四)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相应等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正高级及以上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申请,退休人员可由本人直接申请。

第七条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

(二)专家承诺书附件2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 科技中心负责对申请入库专家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审定后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 科技中心为入库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更新一次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专家在参与技术评估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评估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自愿参与技术评估工作,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评估活动有权申明并拒绝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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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的表决权;

(四)对所评估的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五)被处罚时享有申辩的权利;

(六)按财政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专家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对待参加的技术评估工作,提前研阅环评文件,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对环评文件和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评估意见,解答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技术咨询和疑问,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评估专家应对个人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技术评估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自己使用相关信息以谋取利益;

(三)评估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估公平、公正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专家个人应于项目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系统填写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记录专家个人意见,明确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出发是否可行,是否支持项目建设;

(五)参加技术评估的专家应在环评文件报批前,协助复核环评文件修改情况,确保满足评估质量要求;

(六)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常规资质审核;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专家咨询费用由会议组织部门按财政规定予以发放,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禁止参加与技术评估有关的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禁止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会,由会议组织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专业、地域、区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结合项目类型及特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特邀库外专家,但特邀库外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3 人,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5 人,以函审形式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3 人。

第十四条 技术复核等抽查工作可根据项目情况不限于本库范围选用相应行业专家。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的抽取、联系等具体工作由组织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专家回避。专家在收到评估邀请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存在利益关系的;

(二)接受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的聘请,参与所评估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三)与被评估项目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十七条入库专家具有下列第(一)、(二)种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具有下列第(三)至(七)种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库资格并予以通报,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具有下列第(八)、(九)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库资格并予以通报,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因超龄、身体原因等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技术评估工作两次及以上的;

(四)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

(六)与拟评估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八)技术评估出现重大失误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八条 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抽取、信用评价和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进行全程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二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家入库申请表

2.专家承诺书

专家人库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历


职务


技术职称


健康状况


民族


是否在职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身份证号


电子信箱


手机


所在地区

省 市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单位电话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如有)


行业领域

(限选八项)

□畜牧 □渔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 □非金属矿采选□农副食品加工 □食品制造 □酒、饮料制造 □烟草制造 □纺织□纺织服装、服饰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木材加工 □家具制造 □造纸和纸制品 □印刷£文教用品制造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精制石油产品制造 □炼焦 □煤制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生物质燃料加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制造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 □农药制造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医药制造 □化学纤维制造 □橡胶和塑料制品

非金属矿物制品 ( □水泥 □砖瓦 □玻璃 □陶瓷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 □通用设备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 □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 □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电子设备制造 □仪器仪表制造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燃气生产和供应 □水生产和供应

电力、热力生产 ( □火力发电 □水力发电 □生物质能发电 )

□房地产 □研究和试验发展 □专业技术服务 ( 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察 )

环境治理 (□一般固废集中处置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处理 )

□公共设施管理 ( 生活垃圾转运、集中处置 )□卫生 □社会事业与服务

水利 (□水库 □灌区 □防洪除涝工程 □河湖整治 □引水)

□农业、林业

交通运输(£等级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 □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机场和码头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管道运输 □油库、气库 □仓储)

□海洋工程£其他 (注明具体行业领域):

专业领域

(限选三项)


□地表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 □大气环境 □声环境 □环境振动

□生态环境 □土壤环境 □人群健康 □海洋环境

□环境风险 □环境监测 □电磁辐射

环境工程 ( □废水 □废气 □噪声 □固体废物 )

环境管理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排污许可 □环境执法 □环境信息 )

□遥感和地理信息 □气象气候 □环境地质 □其他( 注明具体专业领域 ):

熟悉的区域、流域和海域

(限选三项、 非必选)


重点区域 ( □京津冀 □长三角 □珠三角 □汾渭平原□青藏高原 )

重点流域 ( □长江 □黄河 □珠江 □松花江 □淮河 □海河 □辽河 ) 海域 ( □渤海海域 □黄海海域 □东海海域 □南海海域 )

□其他 ( 注明具体区域、流域和海域 ):

个人简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主要成果,不超过600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 推荐单位盖章 )

负责人 ( 签字 ):

年 月 日

附件2

专家承诺书


入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我将严格遵守并认真执 行有关环评专家各项规章制度,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中 坚持原则,不受任何权势、利益主体和人情的左右,科学、公正 地提供咨询;在评估项目与专家利益相关或可能使专家失去公正 性和客观性时,主动回避参与该项 目的技术评估。

二、科学严谨,谨言慎行。技术评估会前认真研读环评文件 并严格把关;会前起草书面意见,意见明确、具体,并对提出的 意见负责;不对外泄露尚未公开的评估信息和商业秘密。

三、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收取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个 人等项目评估利益相关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 卡等;不参加利益相关方组织的任何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不在利益相关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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