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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联关于对《青海省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残疾人

所属地区 青海省 发布时间 2023/9/12 关键词残疾人   近期更新6753项目点击关注“残疾人”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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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联关于对《青海省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教就部

作者:李明婷

2023-09-12

为了促进我省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合理确定补贴奖励标准和条件。省残联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海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2022—2024年)》《青海省“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政策,拟定了《青海省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

意见征集期限为2周,为了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分析,请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留言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反馈邮箱:**********查看详情@qq.com

联系电话:0971-*******查看详情

征集日期:2023年9月13日-9月27日

附件:青海省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12日

青海省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

重点项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作用,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海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青海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是指为满足残疾人就业相关的培训教育、就业服务、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就业创业等工作设立的,各级残联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并给予资金支持的奖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残联,是指县级及以上残联。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落实政策。统筹落实国家和我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对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等给予补贴和奖励,促进实现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稳定目标。

??(二)精准服务,促进就业。进行精准奖补和扶持,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主动性,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创业需求,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筑牢残疾人实现共同富裕的根基。

(三)规范管理,提升效能。紧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作成效等因素,通过健全管理制度、开展绩效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强化跟踪问效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式,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可操作性和精准性,提升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补助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所需资金通过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保障,各级残联按照本办法积极推动落实各项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落实登记失业残疾人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帮扶措施。

第六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补贴。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补贴和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奖补。是指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教育、职业培训或其他相关培训资质的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各级残联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在本地区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可申请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补贴,补贴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省残联每年对全省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奖补。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

2.补贴标准:对新挂牌认定的省级、市州级、县区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2万元补贴。同一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只能向认定残联申请补贴,不得向其他各级残联同时申请补贴。当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因培训能力提升,申请并被升级重新认定为市州级或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时,可向认定残联申请将各级基地建设补贴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二)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奖补

1.奖补对象:年度考核结果前5名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

2.奖补标准:年度考核优秀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给予2万元奖补。

第七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残疾人劳动者,零就业、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无法参加培训的,与残疾人有抚(扶、赡)养关系并履行了义务的亲属(以下简称残疾人或其亲属),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参加各级残联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补贴包括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补贴、农牧区实用技术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技能培训补贴,以及生活、交通和住宿费等保障性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标准调整时,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同类培训标准上浮30%。残疾人或其亲属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免费培训,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残疾人或其亲属。

2.补贴标准:残疾人或其亲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残疾人职业培训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一年以内短期培训,补贴标准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同类培训标准上浮30%;培训时间在一至两年的,按培训机构一年学费标准的1.3倍给予补贴;三年以上培训,按两年学费标准的1.3倍给予补贴。

(二)农牧区实用技术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农牧区居住,有实用技术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或其亲属。

2.补贴标准:残疾人或其亲属参加农牧区种植、养殖、加工等实用技术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次实用技术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其中课时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5元),主要用于培训人员食宿、交通、培训课程费用等,以及购买培训使用的生产学习资料(如猪仔、鸡仔、种苗等)费用。深入村镇开展农牧区实用技术培训不提供食宿的,给予参加培训人员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和交通补贴,从实用技术培训每人次1500元补贴内支出。

(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与本省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已就业残疾人或其亲属。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与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合作,对已就业残疾人或其亲属进行在岗、转岗和晋级培训,报所在地县区级残联(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辅助性就业基地报认定残联)审核同意后开展培训,并取得残疾人职业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人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1300元。

(四)专项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有专项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或其亲属。

2.补贴标准:各地残联可根据残疾人特点和需求,在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种之外,开发专项技能培训项目,主要包括辅助性就业培训、新行业新技能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能培训以及其他特色培训。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含县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购买专项技能培训,其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可参照相近工种执行。

(五)生活和交通住宿费补助。

1.补贴对象:参加一年以内短期就业技能和创业创新培训、专项技能培训的残疾人或其亲属。

2.补贴标准:在省内跨县(市、区、行委)参加培训,培训时间半年以内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200元,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4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1000元。省内一年以内短期培训期间,培训机构集中安排食宿的,生活费按照培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40元,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80元,个人不需要食宿安排的不给予生活和住宿补助;参加一年以上培训的,生活和住宿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的1.3倍补助。本地区短期培训不安排食宿的,给予参加培训的残疾人每人每天共计40元的生活和交通补助。

第八条 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补贴。包括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建设补贴和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社会组织、扶残涉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向各级残联申请并经认定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的,可申请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补贴。补贴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

(一)补贴对象:经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

(二)补贴标准:对已安置残疾人不少于10人、15人、20人(从事盲人按摩的残疾人不少于5人、10人、15人)的,可分别申请认定为县区级、市州级、省级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并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6万元补贴。同一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只能就高申请补贴,不得向其他各级残联重复申请补贴。当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因安置残疾人人数增加,申请并重新认定为市州级或省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时,可向认定残联申请将基地建设补贴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帮助其稳定发展。用人单位按规定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不再给予岗位补贴。

第九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康复、设施设备购置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一)奖励对象: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确定工作岗位,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按规定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不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二)奖励标准:未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实际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2倍本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安排智力、精神、重度肢体和重度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给予3倍本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奖励。

第十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补贴。包括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建设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和运行补贴。符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认定条件,按照自愿原则向各级残联申请并经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的,可申请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补贴。补贴主要用于支持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以及维持机构运行时所需的场地租金、劳动报酬、福利、技能培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

(一)补贴对象:经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

(二)补贴标准:对已安置残疾人不少于5人、10人、15人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6万元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建设补贴。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因安置残疾人人数增加,申请并重新认定后,可向认定残联申请将基地建设补贴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有场地租金的,按实际租金给予每年不高于3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每安置1名残疾人开展劳动,每年给予本省月最低工资标准3倍的补贴。

第十一条 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补贴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和农牧区生产补贴,补贴主要用于残疾人经营性场所租赁、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购置、网络资费补助等。申请补贴残疾人需具有本省户籍,本年度经审核已按比例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不得享受此项补贴,补贴5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已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补贴的不得同时申请享受本项补贴。

(一)自主创业补贴。

1.人员范围:就业年龄段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成立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或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残疾人;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残疾人商户。

2.补贴标准:对残疾人首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确定。

(二)农牧区生产补贴。

1.人员范围:就业年龄段内农牧区从事生产劳动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农牧区从事石雕、刺绣、唐卡绘画等手工业生产,或建设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的残疾人,可申请农牧区生产补贴。农牧区残疾人扩大种养业生产规模,建设温棚、畜棚,从事种植、养殖等农畜产品生产的,可申请农牧区生产补贴。补贴标准参照自主创业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包括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孵化基地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自愿原则向各级残联申请并经认定后,在本地区为残疾人提供创业服务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给予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对新挂牌认定的省级、市州级、县区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2万元基地建设补贴。同一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因创业孵化能力提升,申请并被升级重新认定为市州级或省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时,可向认定残联申请将各级基地建设补贴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优秀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每入驻1户残疾人创业者给予5000元运营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十三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经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在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业务后,向认定残联申请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补贴,申请时填报《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补贴申领表》(附件1),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残联,经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二)申请资料:1.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补贴申领表;2.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说明和佐证资料;3.补贴使用计划和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采取委托残联人职业培训基地申领的方式进行申报。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应在培训开始前,向培训主办残联提出开班申请。

培训基地在培训结束后申领补贴,申领时填报《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2),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残联,经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领单位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残疾人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在申请培训补贴时同步办理。其中培训机构或企业代领机构负责将生活费、交通住宿补贴发放学员个人。发放可采取给学员个人账户转账,转帐凭据或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证入账备查。

(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表;2.补贴人员名册;3.残疾人证复印件(非本省户籍还需提供青海省《居住证》,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明);4.发放交通和生活费补贴凭证;5.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6.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经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向认定残联申请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补贴,申请时填报《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补贴申领表》(附件3),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残联,经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二)申请资料:1.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补贴申领表;2.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建设补贴使用计划和使用协议;3.安置残疾人名册;4.劳动合同复印件;5.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6.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凭证。

第十六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并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向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时填报《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领表》(附件4),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经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领表;2.本单位当年《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定书》;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名册;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七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经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向认定残联申请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补贴,申请时填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补贴申领表》(附件5),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经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二)申请资料: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补贴申领表;2.申请基地建设补贴时需提供自行投入资金凭证;3.申请场地租金补贴时需提供场地租用合同和支付租金凭证;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5.补贴人员名册;6.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的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7.通过个人账户转账方式向安置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凭证。

第十八条 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残疾人从事自主创业,农牧区残疾人从事手工业生产和扩大种养业规模,可向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自主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时填报《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申领表》(附件6),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经残联调查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农牧区残疾人从事手工业生产、扩大种养业生产规模,申请农牧区生产劳动补贴的,自行投入资金需超过本省当年12倍月最低工资标准。申请农牧区生产劳动补贴时,需向残联说明生产计划,残联进行核实后确定是否给予补贴,同意给予补贴的待申请人自行投入资金根据生产计划支出后,凭支出凭证向县区残联申请给予补贴。

(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申领表;2.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具有本省户籍);3.申请自主创业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资料及自主创业情况说明;4.申请农牧区生产补贴的提供自行投入资金凭证。

第十九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申报程序: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向认定残联申请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时填报《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领表》(附件7),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经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二)申请资料:1.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领表;2.入驻残疾人名册;3.入驻协议;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条 各项补贴、奖励资金的申领时限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享受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各级残联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台账,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并根据工作情况,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做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当依法加强对补贴奖励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补贴奖励重点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纪检、检查、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补贴、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奖励资金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情况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和县(市、区、行委)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特殊困难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适当提高各项补贴、奖励标准,明确申请时间,优化申办流程。

第二十六条 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项目内容、条件和标准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已建立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集中就业基地和辅助性就业基地,按相关政策已给予类似建设补贴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补贴申领表

2.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表

3.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补贴申领表

4.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领表

5.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补贴申领表

6.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申领表

7.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领表

附件1

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补贴申领表

审批表编号: 申请时间: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认定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时间


申领单位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经审核,按照规定应支付补贴 (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注:此表作为记账凭证和档案留存。

附件2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表

审批表编号: 申请时间:

申领单位

(盖章)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培训内容


培训专业


培训人数(人)


取得证书人数(人)


应培训时间(天)


实际培训时间(天)


培训补贴金额

(元)


交通补助金额(元)


生活补助金额(元)


住宿补助金额(元)


拟申领补贴总金额(元)


申领单位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经审核,按照规定应支付补贴总额 (元)。其中,培训补贴 (元),交通补贴 (元),生活补贴 (元),住宿补贴 (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注:具体培训情况可附后。此表作为记账凭证和档案留存。

附件3

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补贴申领表

审批表编号: 申请时间:

申领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置残疾人

就业人数


是否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是□

否□

认定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时间


是否申领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建设补贴

是□

否□

申领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金额(元)


申领补贴总额(元)


申领单位银行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经审核,按照规定应支付补贴总额 (元)。其中,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建立补贴 (元),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金额 (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注:此表作为记账凭证和档案留存。

附件4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领表

审批表编号: 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智力、精神、重度肢体和重度视力人数


其他残疾人人数


是否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是□

否□

申请补贴及奖励

总额(元)


申领单位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经审核,按照规定应支付补贴总额 (元)。其中,对智力、精神、重度肢体和重度视力应补贴 (元),对其他残疾人应补贴 (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注:此表作为记账凭证和档案留存。

附件5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补贴申领表

审批表编号: 申请时间:

申领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时间


安置残疾人人数


是否申领辅助性就业基地建设补贴

是□

否□

申领辅助性就业基地建设补贴金额(元)


是否申领辅助性就业基地场地租金补贴

是□

否□

申领辅助性就业基地场地租金补贴金额(元)


申领辅助性就业基地运行补贴金额(元)


申领补贴总额(元)


申领单位银行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经审核,按照规定应支付补贴总额 (元)。其中,辅助性就业基地建设补贴 (元),辅助性就业基地场地租金补贴金额 (元),辅助性就业基地运行补贴金额 (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注:此表作为记账凭证和档案留存。

附件6

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申领表

审批表编号: 申请时间:

中国采招网(bidce nter.com.cn)|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残疾人证号


联系电话


自主创业补贴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经营地点


农牧区生产劳动补贴

申 请

本人从事 生产活动,前期已投入资金 元,现申请享受农牧区生产劳动补贴,补贴资金将用于

。(详细申请材料附后)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营地点


个人账户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个人申请

本人申请享受补贴 元。本次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审核,按照规定应支付自主创业补贴 (元),农牧区生产劳动补贴 (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注:此表作为记账凭证和档案留存。

附件7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领表

审批表编号: 申请时间:

申领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认定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时间


是否申领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

是□

否□

一年内入驻

残疾人人数


申领运行补贴

金额(元)


申领补贴总额(元)


申领单位银行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经审核,按照规定应支付补贴总额 (元)。其中,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立补贴 (元),运行补贴 (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注:此表作为记账凭证和档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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