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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3年禁渔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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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发布时间 2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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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 2023年禁渔通告》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4-06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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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增殖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2023年禁渔期,形成了《吉林省2023年禁渔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通过电视、广播、微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在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地和渔业企业广泛张贴《通告》,宣传禁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普及渔业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渔民群众对禁渔工作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禁渔工作氛围。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积极协调公安、边防、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支持和配合,切实加大执法检查频度、力度和市场监管;加大对交界水域、重点水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反禁渔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渔业资源养护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鱼类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的执法监督;在大规模增殖放流区域实行临时禁渔管理,开展护渔行动,确保增殖放流成效,有效涵养和保护渔业资源。
  四、做好工作总结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关注渔业资源变化和捕捞生产新动向,认真总结评估禁渔制度实施效果以及对渔民(职工)生产生活影响,使禁渔制度的实施更加符合渔业生产实际、更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各地要在禁渔期结束后5日内,将禁渔工作总结,连同宣传、执法图片等资料报送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联系人:邵凤伟  0431—********查看详情
  邮箱:*********查看详情@qq.com
  附件:吉林省2023年禁渔通告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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