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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彩联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行政处罚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发布时间 2023/9/26 关键词行政处罚   近期更新399项目点击关注“行政处罚”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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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189号

福建彩联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1******查看详情K

住址:漳州市平和县黄井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家松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9*****333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调阅在线监控工控机历史数据,湿度于2021年12月14日13.93%突降至4.0%-5.0%后,持续低值,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湿度月均值1.5%以下,检查当天湿度在0.7%-0.9%期间波动,执法人员协同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开展采样监测(3个频次),其中,湿度值经3个频次监测后仪器设备显示结果分别为5.9%、5.8%、5.9%,窑炉自动监测设备湿度值数据失真,与实际湿度值偏差大;2.未按规范要求开展CEMS季度全系统校准及季度比对校验并出具比对报告;3.2023年5-6月窑炉在线监控颗粒物未知原因多次出现负值情况,无故障及维护记录;4.通全程94.38mg/L的二氧化硫标气和99.9%的氮气,按照采样流量5L/min通标,含氧量测试值3.61%,二氧化硫测试值55.5mg/L,二氧化硫及含氧量在规定时间200s内均达不到标气值90%浓度,误差大;5.压砖工序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抑尘防尘措施,压砖工序周边粉尘较大。经核实,你公司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压砖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为此,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3〕19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监测人员采样监测等情况);

2、2023年7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监测人员采样监测等情况);

3、2023年8月21日对你公司总经理苏家松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4、2023年8月23日对你公司委托的在线监控运维单位厦门铭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职员张勇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5、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平环测 GJ 23 008)(证明现场监测时你公司窑炉废气排放口实际废气湿度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2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网络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准确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一、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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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裁量等级3;

7.废气类别:一般废气,裁量等级1;

8.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3+1+1)/7]=1.29。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1-2)/(3×2)]×40%=-0.27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查看详情+(*****查看详情0-*****查看详情)×[(1.29-1)/4]×(0.6-0.27)=2.43万元(贰万肆仟叁佰元)

二、压砖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

7.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3+1)/6]=1.6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1-2)/(3×2)]×40%=-0.27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查看详情+(*****查看详情0-*****查看详情)×[(1.67-1)/4]×(0.6-0.27)=2.99万元(贰万玖仟玖佰元)

以上合计处罚金额=2.43+2.99=5.42万元(伍万肆仟贰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元罚款(2.43万元);压砖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2.99万元)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元(5.4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文昌路81号

邮政编码:******查看详情

联 系 人:曾四平、陈景泉

电 话:0596-*******查看详情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9月26日)

序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彩联陶瓷有限公司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压砖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案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检查时,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调阅在线监控工控机历史数据,湿度于2021年12月14日13.93%突降至4.0%-5.0%后,持续低值,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湿度月均值1.5%以下,检查当天湿度在0.7%-0.9%期间波动,执法人员协同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开展采样监测(3个频次),其中,湿度值经3个频次监测后仪器设备显示结果分别为5.9%、5.8%、5.9%,窑炉自动监测设备湿度值数据失真,与实际湿度值偏差大;2.未按规范要求开展CEMS季度全系统校准及季度比对校验并出具比对报告;3.2023年5-6月窑炉在线监控颗粒物未知原因多次出现负值情况,无故障及维护记录;4.通全程94.38mg/L的二氧化硫标气和99.9%的氮气,按照采样流量5L/min通标,含氧量测试值3.61%,二氧化硫测试值55.5mg/L,二氧化硫及含氧量在规定时间200s内均达不到标气值90%浓度,误差大;5.压砖工序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抑尘防尘措施,压砖工序周边粉尘较大。违反《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对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元罚款(2.43万元);压砖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2.99万元)罚款。两项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元(5.42万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3〕189号 *****查看详情年9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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