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谭剑波
单位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社区文心路58号
乙方 (劳务公司)::湘西自治州润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姚喜珍
单位地址:吉首市人民南路小溪桥乾州工商分局旁边住宅二楼
因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提供劳务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劳务用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劳务用工服务项目
一、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安排符合甲方用工条件要求的劳动者到甲方工作,乙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隶属乙方。
二、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安排至甲方的劳务人员 23 人,从事的纳税辅助性服务、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有权接受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劳务服务。
(二)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乙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后,甲方可以与安排的乙方劳动者签订上岗协议、保守工作秘密协议等协议,约定甲方与被安排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并实施上岗后管理。
(三) 甲方可以依据与乙方或与被安排劳动者的相关约定、甲方管理制度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将被安排劳动者退回给乙方,并自退回乙方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将人员补充到位。
(四)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向被安排劳动者明示劳务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作岗位、工时制度、福利待遇及岗位服务守则和规章等制度。
(五)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证被安排劳动者在上岗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进行上岗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六) 被安排劳动者应遵守甲方用工管理制度及工作纪律。
(七) 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拖欠劳务费用。
(八) 甲方应保守乙方商业秘密;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单方面公开或泄漏乙方的劳务费用收费标准、相关管理制度等协议内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有权对甲方侵犯被安排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二)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劳务费用。
(三)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与被安排劳动者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被安排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 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由乙方为被安排劳动者办理劳务报酬结算、社会保险缴纳等手续及支付劳务报酬、代扣代缴相关费用,也可以委托甲方代发;甲方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已对被安排人员工资进行了绩效挂钩考核,并将考核兑现结果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再对被安排人员工资进行调整,甲方将按月将考核兑现结果通知到被安排劳动者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将情况及时告知被安排劳动者。乙方不得无故克扣被安排劳动者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费。
(五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负责为甲方支付的劳务费用提供合法的票据。
(六) 乙方与被安排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被安排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用工关系。乙方应为被安排劳动者建立和保管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出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七) 依据甲方与乙方或安排劳动者的相关约定,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甲方退回被安排劳动者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可按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劳务人员。
(八) 乙方应当将办税服务咨询、后勤服务合作协议书中的与被安排劳动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及其变更告知被安排劳动者。
(九) 乙方应督促被安排劳动者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甲方与被安排劳动者签订的上岗协议的约定。
(十)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单方面公开或泄漏甲方支付的劳务费用标准、金额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协议内容。
(十一)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或录用信息,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授权于其他劳务公司或个人。
第三条 上岗管理
一、被安排劳动者在甲方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二 )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
(三 )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对服务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四) 保守甲方的秘密。
(五) 被安排劳动者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安排劳动者提出警告或将被安排劳动者退回乙方。
二、甲方可依据岗位职责和服务要求对被安排劳动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服务监督管理,可以按内部规定对被安排劳动者的劳务服务数量、质量等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三、服务期间,甲方可以在征求乙方意见后对被安排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
四、被安排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供书面材料,将被安排劳动者退回给乙方,甲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劳务服务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上岗后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工作秘密等,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4) 向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的;
(5) 被安排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被安排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将被安排劳动者退回给乙方,但甲方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 被安排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劳务服务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劳务服务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2)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3上岗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未续签上岗协议的;
(4)甲方与被安排劳动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被安排劳动者如在甲方劳务服务期间发生工伤或非工伤事故的,甲方应在知晓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乙方 (知晓后24 小时内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及因工伤亡赔偿
一、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被安排劳动者及时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为被安排劳动者具体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社会保险种类与缴费比例由乙方依照当地社保部门规定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被安排劳动者的保险费的缴纳、支付、转移等事项均由乙方办理。乙方应按月及时、足额为被安排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被安排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知晓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负责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和协助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条 劳务费用及结算
一、劳务费用的确定
(一)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劳保费、培训费(职业技术提升、礼仪)、开展服务明星评比活动费用、税务开票(税金) 及管理服务费。
(二) 被安排劳动者的劳务报酬额不能低于甲方所在地当年的最低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基数如遇政策性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 甲方逐月支付劳务报酬和管理费,社保费按季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月、4月、7月)。
(四) 合同金额:中标合同期限为贰年,中标总金额叁佰肆拾捌万元整(小写 348 万元/2年),如甲方变动量大超过合同金额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五) 乙方根据实际发生金额与甲方进行结算。
二、劳务费用结算
劳务费用的结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甲方应于每月 10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将被安排劳动者上一月的劳务费用通知乙方(实际支付时间按财务支付时间为准);
(2) 乙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供给甲方相应的“结算清单”,甲方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两日内确认;
(3) 双方对“结算清单”经确认后无异议的,乙方应自双方确认无异议之日起2日内提供给甲方税务有效专用发票;
(4) 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 5日内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将乙方劳务费用总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中国采招网(bidce nter.com.cn)(5) 甲方未履行通知、确认义务或者乙方未履行确认、提供相关票据义务的,对方均有权拒绝履行。
三、被安排劳动者劳务报酬的支付
被安排劳动者上一月的劳务报酬,由乙方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代缴各种社会统筹保险后,于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费用之日起 2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安排劳动者。
四、税务部门需收取的所有规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环境保护税等)由甲方自行向税务申报并缴纳,乙方不负责代收代缴。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协议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就变更本协议条款协商确定;如双方不能就变更本协议达成一致的,本协议原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
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三、在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因此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1) 甲方未能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的,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费用等;
(2) 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
四、在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因此造成的纠纷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1 ) 乙方未能按时、足额为被安排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2) 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
五、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利用甲方的名义擅自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或录用信息,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六、本协议期满或者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本协议终止。
第七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第八条 违约及赔偿约定
一、协议期内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劳务费用的,除应足额支付外,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向被安排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本协议规定向被安排劳动者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的,应由乙方向甲方和被安排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利用甲方的名义擅自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或录用信息,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四、涉及对被安排劳动者需要经济补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资金由甲方付给乙方,乙方具体办理好各项手续,再支付给被安排劳动者。甲方安排乙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劳动者工资 150%的报酬;安排乙方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劳动者工资200%的报酬;安排乙方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乙方劳动者工资 300% 报酬。加班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加班的乙方劳动者。
五、被安排劳动者非工作原因或非因履行甲方安排的工作职责,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及其他损失的,甲方均不负责,被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及非工作期间个人违法违纪行为均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争议处理
一、乙方与被安排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承担了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乙方与被安排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与甲方无关。
二、被安排劳动者在甲方劳务服务期间与甲方发生争议,应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提供劳务民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条 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贰 年,自2023年 10月 10日起至2025年10月9 日止。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另签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湘西自治州润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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