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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界内未登记无籍房房屋确权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实施方案 房屋确权 高速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 发布时间 2023/12/8 关键词实施方案房屋确权高速   近期更新15302项目点击关注“实施方案,房屋确权,高速”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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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界内未登记(无籍房)房屋确权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项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12-08责任编辑:孟凡茹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相关文件: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界内未登记(无籍房)房屋确权认定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按照市政府安排,我单位起草了《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界内未登记(无籍房)房屋确权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3年12月8日-2024年1月6日,为期30天。
  二、意见反馈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月6日前反馈临江市交通运输局邮箱*********查看详情@qq.com。也可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临江市交通运输局(地址:临江市大街139号,邮编:******查看详情.并在信封上注明“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界内未登记(无籍房)房屋确权认定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等字样)。
  感谢您的积极参与!
  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项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关于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界内未登记(无籍房)房屋确权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好的加快推进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边界内未登记(无籍房)房屋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高速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无籍房)的居住权益,切实加强未登记房屋确权认定工作,参照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江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临政发﹝2019﹞3号)、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印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无照)房屋认定确权工作规程》(白山市棚改办﹝2014﹞5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白山政发﹝2015﹞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占地边界内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予以认定确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白临和松长高速的建设项目(临江段)在征收中,满足确权认定条件的房屋给予确定。需要征收的且没有登记的房屋有切实可行的登记实施方案。用此实施方案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未涉及到征收范围的未登记房屋,不应采用此实施方案。
  二、实施细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未登记房屋确权认定原则
  1.认定确权标准
  于2014年10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净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外墙墙体厚度达到24厘米以上(含24厘米)的,系永久性建筑(土坯结构、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室内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符合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符合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予以认定确权。
  ①与其有照房屋间距6米以上(含6米)的院前房屋或院内房屋;
  ②与其有照房屋接山、接层的房屋;
  ③与其有照房屋同时建设、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小于实际建筑面积的房屋;
  ④与其有照房屋结构相同、同时建设的毗连房屋。
  2.房屋使用性质的确认
  ①房屋使用性质的确认按房屋所有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性质确认房屋的使用性质;
  ②无《土地使用证》按其有照房屋产权证载明用途确认使用性质;
  ③未登记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在调查确权时生产、经营手续齐全有效,仍在生产、经营,认定确权后可办理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时享受住改非房屋的安置政策;
  ④无土地证、无房照但符合确认条件的按住宅用途认定。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未登记房屋确权认定原则
  办理原则与范围:必须是在村属宅基地上的具有永久性居住性质的房屋;需是本村农民自建自用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符合国家政策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房屋;非住宅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不包含违建房屋);由于没有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造成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方可进行认定。
  (三)不予确权认定的标准及范围
  1.对征收范围内申请未登记房屋必须满足永久居住性质的房屋才能给予确权认定,非永久性质的房屋不予认定。
  2.征收范围内申请未登记房屋的附属设施(如仓房、地下室、厕所、阳光房、简易房等)不在认定范围内。
  3.凡占用现状公共设施用地的未登记房屋建筑物(含住宅、非住宅、临时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不予认定。
  4.征收项目地块与原工矿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安置范围重叠的,由原工矿棚户区、煤矿棚户区项目实施单位对已安置完未拆除房屋(包括已拆除房屋的门前房)进行排查,形成未拆除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严禁产生重复享受
  政策、二次征收现象。
  (四)被拆迁户房屋、经济作物、苗木残值处理原则
  被拆迁户房屋、经济作物、苗木残值归被拆迁户所有。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1.临江市自然资源局工作职责
  ①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确权房屋进行现场确认。
  ②对申请确权房屋按“认定标准”进行现场踏察,拍摄确权人与确权房屋现场照片,并出具《房屋确权审批表》。
  ③依据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未获批前以“三调”建设用地为依据并按照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文进行认定)为征收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上确权房屋(无籍房)出具确权审批表,涉及使用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④负责审核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空间规划和合法化,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备案。
  ⑤形成确权初审意见,加盖部门公章。
  2.临江市征收范围内各乡镇(街),社区及各村级组织工作职责
  ①审核申请确权房屋的产权人是否在该房屋居住,并出具居住证明。
  ②审核确权房屋建造投入使用年限。
  ③负责宅基地的审核和认定工作。
  3.临江市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
  指导乡镇、街道审核宅基地上房屋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补办的各项手续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
  4.临江市司法局工作职责中国采招网(%bidcente r.com.cn)
  办理认证房屋中,需要司法咨询和解释的。司法部门应给予解答,指导。
  5.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①受理确权申请事项,收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参与现场踏查测绘。
  ②对申请确权房屋的结构、房屋用途、层高、墙厚等内容进行现场踏查,并出具确权房屋确认单。
  6.项目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①组织确权例会,如确权相关事宜有特殊情况时,组织相关确权小组人员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备忘录。
  ②将形成确权初审意见,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社区或村级组织等部门的公章。
  ③公示及告知。对经批准确权的房屋在征收现场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房屋通知申请人持确权文件到征收部门办理征收安置事宜。
  ④委托第三方开展对申请确权房屋现状进行实地产权面积测绘、复核平面图、绘制申请确权平面图,出具未登记房屋测绘报告。
  四、确权认定流程
  (一)受理确权申请与提供相关资料
  1.由房屋征收单位告知申请人,并指导房屋所有人本人收集申请的确权所需材料。有关确权工作的实施过程由房屋征收单位全过程协助办理;
  2.房屋实际面积与现有房照面积不符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的可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等相关资料;
  3.对《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损毁、已不存在的和唯一住房的房屋,需到产权登记机构或乡镇进行查询,同时需到报社发布公告声明,公示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后,方可对未登记房屋进行确权登记;
  4.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确权申请,无村民小组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确权申请,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审查公示,公示期满后批准;
  5.本方案只限于白临和松长高速(临江段)征拆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认定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现场踏查测绘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受理情况及时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及各村级组织进行现场踏查测绘、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测绘部门、评估机构拍摄确权房屋照片,并需调查人员、申请人确认签字。
  (三)召开确权例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申请确权房屋现场踏查实际情况组织确权例会,形成初审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划分,确权认定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四)公示及告知
  对经批准确权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房屋可办理未登记房屋确权手续。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确权的房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收现场公示并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
  (五)违建拆除
  1.在征收范围内,乡、村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在征收范围内,经领导小组确认属违法建筑、私搭乱建的。以不影响整体征收进度为主导,移交相关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违法行为限期实施拆除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确权相关规定,无论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确认工作都必须严格按本实施方案执行相关程序办理。
  (二)现场踏查测绘人员必须详实准确进行现场踏查测绘,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现场踏查测绘人员不得单独进行踏查测绘。
  (三)确权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层层上报,保证征收确权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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