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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关于征求《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保护 权益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发布时间 2023/12/19 关键词保护权益   近期更新28489项目点击关注“保护,权益”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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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广大民营企业和市民群众:

2018年12月,我市率先在全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鉴于《办法》延期后将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为更好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我们着手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此次,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为基本准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7月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落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有关要求;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6月印发的《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开展拖欠账款清理行动”。综上,为修订《办法》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政策依据。

通过《办法》修订,将进一步明确我市广大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既能提振广大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的信心和勇气,又能为受(处)理民营企业的合法诉求提供依据。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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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的最新要求,我们参考借鉴了广东、山东、辽宁、武汉、珠海、鹤壁等省市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从原7章37条调整为5章36条,细化了相关单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增加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要求,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25日,我们第一次向10个县(区)、3个管委会、22个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收到2个县(区)、4个部门(单位)反馈意见8条,采纳6条,不予采纳2条;其余无意见。

9月6日,第二次向10个县(区)、3个管委会、3个行业商会、3户民营企业代表、25个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收到1个县(区)、1个行业商会、3个部门(单位)反馈意见6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2条;其余无意见。

12月6日,第三次向10个县(区)、3个管委会、3个行业商会、4户民营企业代表、24个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收到1个县(区)、1个部门(单位)反馈意见3条,采纳2条,不予采纳1条;其余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和创新举措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36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民营企业范围、保护民营企业的工作机构等。第二章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及义务,共8条,指出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强调平等、公平竞争,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义务提出要求。第三章相关部门的义务,共14条,借鉴其他省市做法,逐条列出公安、检察、审判、司法、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是本次修订《办法》的新举措。第四章服务与监督,共6条,增加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要求,阐述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纪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共3条,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明确《办法》施行日期、有效期。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的规定,现面向相关单位、广大企业和市民群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月18日18:00前,书面反馈至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0831—*******查看详情;邮箱:*********查看详情@qq.com),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意见建议反馈表

2.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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