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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航局四公司萧县G311项目生石灰竞争谈判
项目概况:
1技术标准要求
1.1石灰的定义、分类与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储存和运输等,符合JC/T 479-2013的要求。
注:在供应期内国家或水运行业有新标准的,经设计同意,按新标准执行。
2 一般要求
2.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和行业最新技术标准、规范及买方的质量技术要求,必须接受买方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2 招标方十分重视卖方具有的类似业绩,因此,请投标人能够具体如实地介绍类似业绩及其使用情况。
3.3 卖方应满足买方在合同签订或货物使用过程中提出的补充或修改意见。
2.4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随货提供质量证明书。
3 质量保证体系
3.1 卖方或卖方供应的货物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具备省部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等级资质。
3.2 卖方应随时接受买方或买方委托的机构对卖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
3.3 卖方应接受在生产过程中随时对质量跟踪抽样检验,抽样的标准、方法和比例均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4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4.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4.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5验收标准
5.1生石灰进场时,必须对其数量、品种、级别、随货质量单检验项目等进行验收,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质量保证期
项目交工验收后 2年。
7 特殊要求:
供应厂家必须得到买方、监理、业主等单位或部门同意,中标单位供应的材料必须满足业主对材料的入围厂家要求。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8“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天”指日历天。
1.10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本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开具的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办理完结算手续之日起,扣除该批物资 3% 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后,两个月内支付该批 97% 的货款。
13.3质量保证金支付:材料用于工程施工,经检验合格后六个月内无任何质量问题,第七个月无息退还。
13.4卖方接受当买方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支付时,按对应的计算方式据实计算并支付财务费用:
① 现款延期支付:若买方在收到发票后超过 60 天以现款方式延期支付,超过基础价格的延期成本,根据具体超期时长,按支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 1 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额外超期最多 60 天,若 60 天无法现款支付的,需立即办理汇票或金融产品支付);
② 银行承兑汇票:若在收到发票后 60 天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根据票据期长,融资成本按票据开出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 1 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BP)”据实计算;
③ 商业承兑汇票:若在收到发票后 60 天内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根据票据期长,融资成本按票据开出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 1 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据实计算;
④ 信用证、供应链金融产品:双方协商共同确认选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根据供应链金融产品期限承担卖方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按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 1 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计算。
当买方使用第①--④种等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时,资金费用(含税)在下期结算中办理,投标人开具发票后计入项目部采购成本;如果买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未在约定的 60 天内交付,超期时间据实计算资金费用。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1.7卖方不能按时供应或供应材料不合格,买方有权进行应急采购,应急采购材料差价由卖方承担。应急采购材料货款从卖方货款中扣除,差价部分以履约保证金抵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差价时,以货款抵扣;货款不足,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可向买方法人住所所在地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证金。
27.其他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物资(生石灰)采购合同
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方: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就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G311萧城至皖豫界改建工程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生石灰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按以下条件签署合同并共同遵守。
1、本合同相关名词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卖双方之间签署《 物资(生石灰)采购合同》及有关协议,包括附件、备忘录、会议纪要、技术资料、投标澄清函、联系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监理单位”或“监理”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材料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3“腐败”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1.4“欺诈”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5“天”指日历天。
2、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2.1单价约定
2.1.1单价组成: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单价组成包括供货到买方指定施工地点含产品单价、运杂费、包装费、场外短驳费(含吊装费)、上下力费、产品维护费、机械费、材料检验费、设备折旧费、库存及转运费、劳保、损耗、安全及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市场风险、各种规费等以及所有明示和暗示费用,所有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保持不变。
2.1.2价格变更机制:
(1)信息价A执行浮动价。结算时信息价A参照结算周期内(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合肥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指导价中对应生石灰不含税指导价(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2)运杂费B,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 调节价C,指投标人根据自身成本对报价所作的调整,调节价固定不变,可以为正数或负数。
(4)结算单价E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单价、运杂费、出库费、产品维护费、服务费、管理费、资金成本、环保费用、安全费用、利润、税金以及所有明示和暗示费用。
2.2材料生产厂家:
2.3数量约定:本合同第 2 条“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的增减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执行,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3质量要求
3.1 生石灰的定义、分类与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储存和运输等,符合JC/T479-2013的要求。
3.2本合同交付的材料符合技术规格书(如有,详见附件1: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
3.3材料的生产厂家,符合买方业主入围厂家的规定。产品质量也要满足买方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
3.4合同中所有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合同。
4、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防护要求
4. 1 运输方式:汽运。
4.2 包装方式:裸装,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气候特点,以及存放的需要。
4.3 防护要求: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混入杂物。由于不适当的防护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丢失由卖方负责。
5、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5.1 交货时间:*****查看详情年9月至项目完工,具体到货时间以项目部订货计划为准。
5.2交货地点: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中交二航局G311国标改扩建3标项目施工现场。
5.3 交货方式: 。
5.4 销售批准及证明文件需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出售的,卖方应当在交货时(或交货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因为文件不全而导致合同材料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给买方或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6、计量
验收合格后过磅计量,双方约定所有损耗均不予计量,已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7、联络
7.1 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7.1.1 买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卖方联系、沟通协调、供应计划的签发、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卖方异议的处理等。
7.1.2 卖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买方联系、沟通协调、供应计划的接收、组织材料供应、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买方异议的处理等。
7.2 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7.3 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7.3.1 买方向卖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 7.1.2 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卖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7.3.2 买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买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买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7.3.3 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卖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卖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卖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7.3.4 卖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卖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8、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8.1 验收
8.1.1 单据验收: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有送货单、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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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质量验收:初步检查材料外观质量合格后,买方试验部门取样做质量初步检测,收货不代表买方认同卖方材料质量合格,材料抽检合格并不减轻和免除卖方对其材料应负的质量责任。
8.1.3 数量验收:参见本合同第 6 条。
8.1.4 指定验收人姓名: ,电话: 。
8.2 提出异议期限
8.2.1 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单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卖方提出;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 天内协商解决。
8.2.2 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数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卖方提出;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 天内到买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卖方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2.3 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质量有异议时,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 天内到买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卖方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3 质量争议检测
双方对材料质量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材料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材料。卖方应及时退货或者换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
8.4 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若买方收货、验收完毕的材料,但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如质监、交通、住建等部门)或业主单位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缺陷),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进行整改,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9、结算与支付
9.1结算
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
9.1.1结算周期: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为一结算周期。在本结算周期结束后 7天内,卖方必须联系买方办理结算,逾期没有办理结算且没有书面告知买方的,视为卖方放弃该批材料结算,买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9.1.2结算依据:卖方将买方签认的《现场验收单》(买方提供格式)汇总后,交买方办理结算单,结算单应扣除:(1)买方有异议部分的材料金额;(2)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的预付款(如有)、违约金(如有)、留置的质保金等相关约定金额。结算单为本合同唯一有效的支付依据,现场收料单不得作为支付依据。
9.1.3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9.2 支付
9.2.1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方式:当买方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支付时,按对应的计算方式据实计算并支付财务费用:
① 现款延期支付:若买方在收到发票后超过 60 天以现款方式延期支付,超过基础价格的延期成本,根据具体超期时长,按支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 1 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额外超期最多 60 天,若 60 天无法现款支付的,需立即办理汇票或金融产品支付);
② 银行承兑汇票:若在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根据票据期长,融资成本按票据开出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 1 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BP)”据实计算;
③ 商业承兑汇票:若在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根据票据期长,融资成本按票据开出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 1 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据实计算;
④ 信用证、供应链金融产品:双方协商共同确认选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根据供应链金融产品期限承担卖方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按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 1 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计算。当买方使用第①--④种等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时,资金费用(含税)在下期结算中办理,投标人开具发票后计入项目部采购成本;如果买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未在约定的 60 天内交付,超期时间据实计算资金费用。
卖方同意接收以“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汇票;同意接收买方背书的合法票据,同意接收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安排的金融产品。
9.2.2 卖方收款账户
收款人:
账号:
开户行:
9.2.3 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
(1)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正式发票给买方后 60 天,买方支付该批材料价值 60%的货款,剩余40%货款(包括3%质量保证金)在项目交工验收后 2年内无质量问题给与支付。
(2)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由于建设单位未按时或未足额向买方支付工程款,买方可相应调整对卖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此情形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放弃因此向买方主张利息和违约责任的权利,并承诺不得因此而影响本合同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
10、发票
10.1 买卖双方税务信息
10.1.1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买卖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10.2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在双方办理完结算后,卖方根据本期结算单在 7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送达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R专用/£普通发票给买方入账,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0.3如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毁损,卖方应协助办理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相关事宜。
1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1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1提供材料的需求计划:买方提前1天向卖方提供下批次混凝土需求计划。临时增减需求计划的,提前 6小时向卖方提供需求计划。
11.1.2提供材料的交货地点、质量要求、结算方法、支付方法、工程大概进度等卖方应该知道的信息。
11.1.3收货后,及时给卖方签收并出具签收单据。
11.1.4确保施工便道、场地满足供应材料的基本条件,并对卖方的供应行为积极配合。
11.1.5负责货物的验收、质量抽检工作。
11.1.6按时配合卖方办理结算手续。
11.1.7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11.1.8享有对卖方的督办权。
11.2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11.2.1卖方承诺保证按买方需求计划,保质、保量、及时确保混凝土送达交货地点,随货提供产品质量证明资料。
11.2.2在买卖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卖方必须根据买方施工设备的增减合理地安排混凝土运输罐车。
11.2.3在买方需要时,卖方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派技术及现场经验丰富的混凝土技术的技术员到买方现场指导。
11.2.4混凝土运至买方现场时,卖方供货人员必须服从买方现场人员调度,并会同买方验收人员共同做好混凝土的检验验收工作。
11.2.5合同签定后,卖方应按照要求安排买方进行实地考察抽样试验。抽样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供应,如抽样试验不合格,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1.2.6卖方所供混凝土,必须无条件的接受买方监督检查。
11.2.7及时联系买方办理结算。
11.2.8按国家、地方政策及其他任何政府行为等规定,对货物供应有时间、数量、手续等要求的,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告知买方。否则,卖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或提出任何费用请求。
11.2.9为履行本合同而投入的人员、材料、设备、工具等购买财产保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材料装、运等整个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费用和责任。
11.2.10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导致买方作为共同被告或发生其他有损买方利益的事宜,由卖方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包括不限于买方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应诉抗辩费用以及经有关机构裁决需由买方承担的全部费用等。买方有权从当期应支付卖方货款、扣留的卖方各类保留金、卖方提交的履约担保中及时收取违约金,不足部分由卖方及时补齐。
11.2.11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买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调整材料采购需求,卖方应配合买方完成相关工作,若买方承接工程项目缓建、停建,买方可通知卖方终止本合同并按卖方已交付合格的材料据实结算,除此之外买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12、质量保证金及保证期
12.1 质量保证金办理:按结算金额 3 %的材料款做质量保证金。
12.2质量保证期:项目交工验收后 2年内作为该批次材料的质量保证期。
12.3质量保证金支付:在该批次材料质量保证期满后由卖方书面申请,经买方审核后30天内,无质量问题时支付给卖方(无息)。
12.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材料质量的保证责任。
13、履约担保
13.1卖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一次性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履约保函的形式,额度为本合同金额的 3 %。履约保函应为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按招标文件/询价文件规定的格式开具)。
13.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限为合同最后一批材料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如履约保函有约定期限的,根据实际交货情况自动调整。
13.3因卖方原因导致材料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担保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13.4履约担保到期后由卖方书面申请,经买方审核后一个月内退还(无息)。
13.5履约担保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材料的质量保证责任。
14、质量事故
14.1卖方材料不合格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2卖方不能按时、按量供应材料造成施工停工,而导致的质量事故: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3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如卖方发生以上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由此造成的价差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15、违约责任
15.1卖方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查看详情 元/次。
15.2卖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 *****查看详情元/次。
15.3若卖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如质监、交通、住建等部门)或业主单位列入不合格名录或黑名单(无论是否在本项目上被抽查到不合格),应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采取解除合同、要求退货等措施,如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赔偿。
15.4如卖方违约,买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卖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买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另行支付。
16、知识产权
16.1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提供给卖方的图纸、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买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于买方,卖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6.2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权指控,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应诉抗辩费用以及经有关机构裁决需由买方承担的索赔人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16.3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7、保密
17.1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17.2未经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17.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7.3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17.1及17.2条长期有效。
17.4如卖方违反上述条款使用买方提供的信息,卖方应承担有关赔偿费用和一切法律责任。
18、节能环保
18.1卖方声明:(1)本合同项下材料属于£/不属于R危化品;(2)本包装物属于□/不属于R固体危废)。
18.2卖方承诺:卖方的生产(经营)行为和本合同中的所有产品(材料)是符合中国相关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的,卖方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买方无关。
18.3卖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环保法规及买方的相关规定,注意保护环境。
18.4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了环境污染,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
19、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19.1卖方应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中关于产品安全可靠性的相关规定,不得向买方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产品。产品有有效期规定的,卖方应保证产品在有效期内。
19.2卖方负责产品正式交付前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保证在产品供应过程的安全作业并承担责任和义务,若发生致人伤亡、机具设备损失的事故,由卖方负责。
19.3卖方有义务提供书面材料告知买方所供应材料尤其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材料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并对买方进行安全方面交底,提出保障使用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0、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0.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0.3因卖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卖方违约责任。
20.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14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21、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
21.1合同的变更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1.2合同解除
21.2.1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卖方交付材料的质量不符合约定;
(2)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书面另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材料,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3)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21.2.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付的材料、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材料、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2.3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必须签署书面文件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21.3关于合同权利的转让
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含债权),否则卖方应按照转让债权金额的20%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22、廉洁约定
22.1买、卖双方及工作人员不得向对方索要回扣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
22.2买、卖双方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对方人员给予的金钱及其他财物;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处理业务有影响的吃、喝、玩、乐等娱乐活动。
22.3买、卖双方及工作人员不得以满足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要挟和刁难对方。
22.4买、卖双方及工作人员出现索贿行为的,应及时向对方领导或纪检监督部门投诉。
22.5 买、卖双方及工作人员不得发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其他不正当经济往来。
22.6买方发现卖方采用不正当手段对买方工作人员行贿(或其他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后果,卖方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2.7买方纪检监督部门联系人: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
卖方纪检监督部门联系人: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
22.8如双方签署有廉政协议,应符合廉政协议约定。
23、争议的解决
23.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以向买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3.2在提起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4、其他
24.1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变更文件、收货文件均需要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4.2本合同自买卖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供货完毕且费用结清、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失效。
24.3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4.4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 份,卖方 份。
25、合同附件
25.1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技术规格书(如有)
附件2:中交二航局项目部公章在合同中用印权限说明书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合规保护标准条款
附件5:廉政协议
(以下无正文)
卖方声明:买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加粗字体条款),并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附件1:中交二航局项目部公章在合同中用印权限说明书
中交二航局项目部公章在合同中用印
权限说明书
中交二航局项目部不得签订合作类(战略合作协议和具体业务合作协议)、投资类、金融融资类、保险类、担保类、信息化类、不动产购买和销售类合同,等。
中交二航局所有项目部公章只能在签订30万元以下的合同时使用。
中交二航局所有项目部超出上述范围使用其公章签订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合同相对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知悉其中的风险,造成损失由合同相对方自行承担。
合同相对方:我方已知悉《中交二航局项目部公章在合同中用印权限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授权给个人)
致: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单位”)注册地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
本公司/本单位谨授权 (其签字真迹如下所示)(身份证号: )为本公司/本单位正式合法的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代表本公司/本单位处理合同签订、发货、结算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 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物资采购招标项目报价文件、签订合同、 发货、结算 。
本授权委托书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公司/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附:(对方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在盖章页附):
公司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复印或扫描件正反面 身份证复印或扫描件正反面
附件3:合规保护标准条款
合规保护标准条款
双方同意,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构成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
1.公务人员的定义
1.1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使权力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1.2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1.3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1.4公共企业(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企业)的官员及雇员。
2.遵守反腐败法律
2.1卖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与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卖方及卖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
2.2卖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卖方及卖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2.2.1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买方或买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2.2.2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3.持续义务
卖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卖方和卖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卖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4.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买方披露的情形外,卖方现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最终受益人股东(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最终受益人或股东成为公务人员时,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
5.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从事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6.合规声明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满一年之前30天内,卖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7.赔偿
卖方承诺:买方及其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及股东不承担由于卖方违反本附件项下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8.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包括但不限于卖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买方认为卖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关于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卖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无论卖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处罚,买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违约金或对卖方进行赔偿。
9.审核权
卖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规定。卖方同意,经买方事先通知,买方或买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卖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买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由买方承担。
10.费用
卖方履行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项下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11.调查通知
卖方同意,如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买方;此外,如卖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买方。
附件4: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物资类业务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订立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协议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违反工程建设和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纪检监督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或按本协议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条 买方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向卖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卖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报销或支付应由买方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及婚丧喜庆等活动中提供资助或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卖方介绍或指定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借用、占用施工方车辆。
(六)买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卖方本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不得要求卖方安排亲友工作。
(七)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卖方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及婚丧喜庆等活动中提供资助或方便等。
(四)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卖方对买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
(六)卖方不得为买方工作人员的亲友安排工作。
(七)卖方不得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买方上级单位纪检监督部门按照职权,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卖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合同总金额10%作为违约金,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供应商信用评价定级,同时建议卖方上级纪检监督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可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纪检监督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若卖方无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则买方上级单位纪检监督部门有权单独检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双方办理结算完毕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肆份,卖方贰份,方上级单位纪检监督部门一份,若卖方有上级单位,送该单位纪检监督部门一份。
买 方:(盖章) 卖 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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