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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怒江州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宅基地 协管员 公众

所属地区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 发布时间 2024/1/12 关键词宅基地协管员公众   近期更新2890项目点击关注“宅基地,协管员,公众”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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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管理,健全完善协管员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州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怒江州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诚恳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月12日至2月10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并请注明修改意见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纸质信息反馈: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怒江大道381号怒江州农业农村局504室;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查看详情@qq.com。

附件:《怒江州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怒江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2日

怒江州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合法权益。预防农村宅基地管理各类违法行为和化解信访纠纷。

第三条怒江州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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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根据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及管理规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或修订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积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配合开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宣传工作。

第五条 指导农户准备宅基地建房申请各项材料,指导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和公示;组织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界线、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按时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本村民委员会、涉及小组范围内公告。

第六条 全程参与乡镇(街道)组织的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核、开工丈量、建设检查、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积极参与完成乡镇(街道)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本村、组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指导督促村民小组长开展好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

第八条 巡查内容包括:

(一)未批先建;

(二)骗取审批;

(三)批甲地建乙地;

(四)房屋建设质量和风貌管控;

(五)不符合村庄规划;

(六)超面积建房;

(七)占用耕地建房,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八)异址新建,不按承诺时间拆除旧房;

(九)可能发生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威胁房屋安全;

(十)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等。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要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发现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等,要及时讲解政策、劝阻、制止等,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向村(社区)党组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将上述情况在相关台账中作详细记录。参与乡镇(街道)违法违规建筑拆除和整治工作。

第十条 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矛盾纠纷和信访件,要积极开展调查、到场调解、处置等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村(社区)党组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建房信访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要根据自然灾害排查要求,对可能发生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威胁房屋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村(社区)党组织同意,启动执行应急预案或建立工作措施进行警示、组织疏散、避让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与乡镇(街道)政府房屋安全排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做好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现状调查、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按照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做好本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要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主动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徇私情,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作用。

第三章管 理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的主管部门,督促依法依规履行农村宅基地协管工作职责,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具体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的日常业务、沟通联络和信息传递,指导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建立好相关台账,及时处置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报告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络机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工作情况汇报,汇总动态巡查情况,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办公室根据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日常工作情况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情况,制定年度考评指标,结合村党组织的考评意见,综合提出考核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得超过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在村公共服务运行费用中列支奖励800元;被确定为称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奖励500元;综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予以解任。

第十八条对在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案件制止、信访矛盾纠纷调处、地质灾害预警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另行奖励。

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对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案件有效制止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每案500—1000元的奖励;其他信访矛盾纠纷调处、自然灾害预警等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提供办公场所,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用品,为其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利用协管农村宅基地工作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选 任

第二十一条每个行政村(含涉农社区)应当设立一名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按照大岗位制有关要求,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了解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基本掌握村、组农村宅基地建房情况,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村(居)委会成员兼任。

建议将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农房建设监管员、地质灾害监测员、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等岗位予以整合。

第二十二条根据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的选任条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推荐候选人,村党组织同意后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任命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

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任免,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同步。任用期间,若出现本办法规定予以解任情形或村党组织认为不能胜任报乡镇(街道)政府同意的,予以解任。解任后,根据任用条件和程序重新选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县(市)、乡镇(街道)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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