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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困难优抚对象居家安养服务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居家 退役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发布时间 2024/1/14 关键词居家退役   近期更新3748项目点击关注“居家,退役”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巢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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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巢湖市退役军人困难优抚对象居家安养服务

采 购 人: 巢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 2024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第三章 采购需求.................................................................................................. 19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25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32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41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54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巢湖市退役军人困难优抚对象居家安养服务

2.项目地点:巢湖市

3.项目单位:巢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项目概况: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进一步满足困难优抚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体现优待性,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详见磋商文件。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6.项目预算:25.20万元

7.项目类别:政府采购服务

8.标段(包别)划分:共分1个包,本次采购第1包

供应商资格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获取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同磋商时间

联系方式

1.采购人

采购人:巢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环城路148号

联系人:葛主任

电 话:0551-********查看详情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巢湖市裕溪路百合丽城物业管理用房

联系人:姚工

电 话:182*****897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3.1

采购人

巢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2

采购代理机构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7.3

现场考察

R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考察

□统一组织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现场考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如供应商未参加采购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考察,视同放弃现场考察,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1

询问截止时间

2024年1月22日17时30分

9.1

包别划分

R不分包 □分为 个包

供应商参加多个包磋商的成交包数规定:

13.1

磋商保证金

R不收取

14.1

磋商有效期

90日历日

15.1

响应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份数: 壹 份正本, 贰 份副本。(正本和副本封装在一个档案袋内,响应文件份数及封装密封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否则不予接收)。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磋商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盖章);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响应文件封套要求:

(项目名称) 标段响应文件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15.3

磋商现场提交的其他材料要求

/

16.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磋商邀请

19.1

磋商时间

详见磋商邀请

磋商地点

详见磋商邀请

19.3

评审方法

R综合评分法

24.1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家

确定成交供应商:

R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 □采购人确定

27.2

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

(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2)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

(3)磋商业绩承诺函;(如有)

(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6)磋商文件中规定进行公示的其他内容。(如有)

28.1

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R书面 □数据电文

29.1

告知磋商结果的形式

R磋商现场告知

30.1

履约保证金

R不收取

31.1

成交服务费

(1)金额:

□免收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

R按下列标准收取: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公协【2023】03)

(2)支付方式:R转账/电汇

(3)收取单位:本项目代理机构

(4)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34.3

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递交方式:书面形式

接收部门:本项目代理机构

35

其他内容

35.1

关于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相关约定

(1)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磋商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2)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见响应文件格式),相关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联合协议分工情况及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注: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即可。

(4)关于联合体缴纳磋商保证金(如有):为简化评审现场磋商保证金查询、后期磋商保证金退还及合同备案清算手续,磋商保证金建议由联合体牵头人足额缴纳至本项目磋商保证金账号。

35.3

社保证明材料

(如有)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为下述形式之一(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磋商小组确认。

(4)参与磋商的院校,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一种:

①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单位人员);

②医保证明材料。

(5)其他经磋商小组认可的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参与项目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即可。

35.4

本项目提供除电子版磋商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R无 □图纸 □光盘 □

获取方式:

上述资料请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自行下载本项目附件。

35.5

重要提示

(1)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成交通知书》,若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2)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3)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或服务义务等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4)成交供应商成交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取消成交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5)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5.6

解释权

(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及响应文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供应商须知、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35.8

其他补充说明

本项目不进行多轮报价,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述的服务项目采购。

2.定义

2.1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咨询、调研、评估、规划、设计、监理、审计、保险、租赁、印刷、维修、物业管理等。

2.2时限(年份、月份等)计算:系指从磋商之日向前追溯X年/月(“X”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

2.3业绩:业绩系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或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除非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业绩均为已服务完毕的业绩,业绩时间均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追溯节点。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3.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本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3.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3.4.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3.4.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3.4.4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非中小企业承接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5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3.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3.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3.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3.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3.5.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5.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5.8对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资格。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资金来源

4.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4.2项目预算金额或分项(或分包)预算金额见磋商邀请。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6.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7.磋商文件构成

7.1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7.2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

7.3现场考察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8.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1供应商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问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8.2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8.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8.4对于没有提出询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商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9.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9.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参与其中某一个或多个分包的磋商,成交包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9.2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9.3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件均用中文表述。供应商随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9.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10.2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1.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1.1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1.3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1.4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磋商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磋商方案。

12.报价

12.1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所有内容均应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2.2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未标明的视同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12.3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经采购人同意支付的,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4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5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3.磋商保证金

13.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4.磋商有效期

14.1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3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5.响应文件的制作

15.1本项目要求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在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处,供应商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除联合协议及磋商文件规定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各自盖章的证明材料外,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2)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形成密封的响应文件。

15.2磋商现场提交的其他材料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6.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磋商地点提交密封的响应文件。

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延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7.响应文件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17.1供应商应当在第一章“磋商邀请”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响应文件在磋商地点提交。

17.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提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应当拒收。

17.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但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

18.磋商小组

18.1本项目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8.2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8.3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9.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9.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19.2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9.3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独立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9.3.1初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询标的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3.1.1不良信用记录指:(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3.1.2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19.3.1.3信用信息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初审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9.3.2磋商。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按响应文件提交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9.3.3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3.4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9.4相关说明。

19.4.1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

19.4.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4.3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4.4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或影印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9.4.5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9.5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0.终止竞争性磋商

20.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21.1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询标)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如有询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到场等情形而无法接受磋商小组询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2.最后报价

22.1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

22.2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2.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23.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3.1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供应商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24.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经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5.编写评审报告

25.1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6.保密要求

26.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7.成交结果公告

27.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磋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7.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评审专家名单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

28.成交通知书

28.1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告知磋商结果

29.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9.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0.履约保证金

30.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30.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成交服务费

31.1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的收取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32.签订合同

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32.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3.廉洁自律规定

33.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33.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34.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八章)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4.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前注:

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一、 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按季度平均支付。

2

服务地点

巢湖市区域内,具体由采购人指定

3

服务期限

1+X(X≤2,合同一年一签订,上一年度合同期满后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二、项目概况

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进一步满足困难优抚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体现优待性,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

(一)、服务对象

巢湖市区域内105户农村户籍70周岁(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及以上的困难优抚对象,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医、康复、巡防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本服务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对象因去世、户籍迁移、条件改变不符合要求时,村(居)、镇(街道)应及时给予核销,冻结服务,并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优抚对象开展服务。

(二)、服务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1年的居家养老服务上门服务,服务金额200元/月,超额部分由服务对象自行支付给承接机构。

(三)、服务承接机构职责

服务承接机构依据现有平台监理服务对象数据库,按月形成月度服务卡,与服务对象确认服务事项和服务方式,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服务双方权益得到维护。

服务成绩而机构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包含服务结算清单,巡防关爱服务记录,试点服务到期后档案一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存。

服务承接机构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行、助浴和巡防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服务承接机构组织自建服务队伍或以合同方式整合服务区域内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上门服务,对服务人员开展服务质量管理,对服务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服务或存在其他违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规定的,承接机构给予约谈、督促整改或清退(解除服务合同)。

(四)、服务监督

巢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适时对退役军人困难优抚对象居家安养服务保障试点承接机构的服务质量予以跟踪监督考评。监督考评主要从优抚对象的满意度、有效投诉结案率、服务档案的完善等对扩大退役军人困难优抚对象居家安养服务保障试点承接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三、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

1、上门理发;

2、代办服务(代买代购、代换煤气、代缴水、电、煤气等各种费用);

3、助浴服务(服务时需有家属、子女或监护人陪同);

4、助餐服务;

5、必要生活物资配送服务(仅限于米、油、面、鸡蛋、牛奶,不超过当月服务金额的20%);

(二)、生日慰问

(三)、医疗保健服务

1、陪护就医;

(四)、家政服务

1、保洁服务(居家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门窗、家居等卫生保洁,换季衣服被褥清洗);

2、陪同服务(陪同买菜、陪同购物等);

(五)、维修服务

1、门窗、门锁等维修;

2、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太阳能等维修清洗;

3、自来水管道、家用电器、照明灯具、开关等维修;

4、家用电器维修(冰箱、电视、洗衣机、空调、微波炉、电饭锅等家用电器维修);

(六)、巡防关爱

(七)、信息服务

附件:退役军人事务局居家安养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备注

1

生活照料

上门理发

12元/次

帮助老人洗发、理发、剃须。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自备相应的理发设备,服务过程中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要认真仔细,防止伤害老人,冬季应及时将老人头发吹干,防止着凉感冒。

2

代办服务

15元/小时

代买、代购、代换煤气、代缴水电煤气等各种费用

按老人的要求及时办理。

如路途较远,交通费由老人承担。

3

助浴服务

半失能50元/次

全失能100元/次

帮助老人洗浴

服务人员应充分了解老人的生理特点及给老人洗浴的注意事项,服务过程中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要认真仔细,注意保护老人安全,助浴时须有监护人陪同。

4

必要生活物资配送

市场价

米、油、面、鸡蛋、牛奶

根据老人实际需求,当月生活物资配送总额不超过月服务金额的20%。

5

助餐服务

馒头

10元/10个

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花卷

10元/7个

水饺

10元/12个

馄饨

10元/25个

蛋饺

15元/10个

汤圆

10元/500g

肉包子

15元/8个

菜包子

12元/8个

真空包

装鸭蛋

2元/枚

6

生日慰问

生日慰问

总金额不超过200元

开展生日慰问仪式,提高老人幸福感,获得尊重感。

每位老人仅限生日当月开展一次,可送生日蛋糕、水果、点心、活动现场布置等。

7

医疗保健

陪护就医

25元/小时

陪同老人上医院就医、看病等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专业技能,服务过程中应尊重老人隐私,保证老人安全,相关数据信息准确真实,及时入档,检测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醒。

如路途较远,交通费由老人承担。

8

家政服务

保洁

35元/小时

卫生间、厨房、卧室、客厅的地面、门窗、家居保洁。衣服、床单、窗帘等清洗,个人室内卫生保洁。

地面无垃圾,墙面无灰尘,家居无积尘,窗纱无尘土,窗台无污渍,尘土。衣服、窗帘等清洗干净,适合老人需要,协助老人进行卫生清理时,应成分了解老人的生理特点,保证老人安全,不得在服务过程中对老人造成伤害。

可根据计划实行按周或月的预约时间上门服务。

9

陪同服务

25元/小时

陪同买菜、陪同购物等。

服务事先应充分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在老人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服务,陪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老人的行动特点,及时提醒,注意保护老人安全,服务结束时应保护老人处于安全状态后方可离开。

如路途较远,交通费用由老人承担。

10

维修服务

燃气灶、煤气灶维修

普通30元/台

嵌入式40元/台

燃气灶、煤气灶维修。

服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自带专业工具,进行维修前应认真检查,要特备注意安全。

11

修锁换锁

50元起

锁具维修、更换,门锁种类,确定最终服务价格。

服务人员自带工具,进行维修前应认真检查,确定维修价格并征得老人同意后开展服务,服务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老人及自身安全。

12

门窗维修

50元起

门窗、纱窗、纱门维修、更换等,具体价格视门窗尺寸、材料等由双方协定确认。

服务人员自带工具,进行维修前应认真检查,确定维修价格并征得老人同意后展开服务,服务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老人及自身安全。

仅服务费用,不含配件。

13

更换水龙头

15元/个

水龙头拆卸、安装。

服务人员自带工具,服务开始前应认证检查,服务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老人及自身安全,水龙头通畅,无漏水。

仅服务费用,不含配件。

14

清洗油烟机

中式80元/台

欧式100元/台

外壁、风扇叶轮、油盒的清洗及拆卸、安装。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自带工具,清洗后,外壁、风扇叶轮、油盒表面清洁,无污渍,清洗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注意保持老人室内清洁。

15

清洗燃气灶

25元/台

面板、灶头等清洗

面板。灶头等部位表面清洁,清洗过程中应注意安全。

16

太阳能、热水器维修

50元起

视太阳能、热水器损坏程度,确定最终服务价格。

服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自带专业工具,根据家电具体型号,确定价格,如需更换配件,需告知老人配件价格并征得老人同意后,配件费用应开具相应有效票据,服务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老人及自身安全。

17

空调维修

80元起

视空调型号、功率及损坏程度,确定最终服务价格

18

冰箱维修

80元起

视冰箱型号、功率及损坏程度,确定最终服务价格。

19

洗衣机维修

80元起

视洗衣机型号、功率及损坏程度确定最终服务价格。

20

电视机维修

50元起

视电视机型号、功率及损坏程度确定最终服务价格。

21

其他家电维修

35元起

微波炉、电风扇等常用家用电器维修

22

水、电路故障维修排查

50元起

家庭水、电路故障修复

23

安装更换电气开关插座

20元起/次

安装、更换电气开关插座

24

更换照明灯具

20元起/次

更换家用照明灯具

25

巡防关爱

巡防关爱

免费

定期上门看望老人,询问老人身体健康状况及服务需求,并向老人宣传电信防诈等信息

服务过程中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及隐私,及时对老人的需求进行反馈

26

信息咨询

信息咨询

免费

政策咨询、天气情况、交通问路等

有问必答,主动协调

四、 服务要求:

(一)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所提交的和所订立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指标、服务期限等认真履行,按计划完成项目服务。

(二)服务组织需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有开展面向优抚对象相关服务经历。

(三)需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建账,并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须保留相关经费支出凭据并接受甲方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需建立日汇报机制,根据甲方的相关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活动情况、照片等资料送给甲方。

(五)需有规范的服务记录。

(六)需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按时上报各种资料,表册。

(七)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

五、报价要求

1、本项目为定价招标,投标单位的报价为固定价,项目总金额25.2万元/年(105户*200元/月/户*12个月=******查看详情.00元),结算时不再有任何调整,中标人依据此金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必须响应报价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服务的人工、材料、保险、税费及约定期限内免费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总则

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二、评审方法

2.1初审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初审表如下:


初审表

序号

评审指标

评审标准

格式及材料要求

1

营业执照

合法有效

提供有效的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应完整的体现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内容。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即可。联合体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2

税务登记证

合法有效

3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

供应商不得存在供应商须知第19.3.1.1条中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详见供应商须知第19.3.1条要求

4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5

磋商响应函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

磋商授权书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7

磋商文件获取情况

在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文件获取

8

磋商报价

符合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12、22条要求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

商务响应情况

符合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付款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的要求(可编辑)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0

其他要求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磋商文件列明的其他要求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初审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2.2综合评分

2.2.1磋商小组按照下表对进入综合评分的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2.2.2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100%,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0%。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指标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范围

服务方案

投标供应商对承接本项目服务行为理解透彻、思路清晰、并拟定系统、完整、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分析服务方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方案全面,合理规范,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18F20分;

方案较为合理规范,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16F<18分;

方案基本满足要求,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4F<16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F为投标供应商得分。

0-20分中国采招网([bidc enter.com.cn)

管理制度

投标供应商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明晰规范,具备业务需要的管理制度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流程、业务规则;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有明确的经费使用及考核奖惩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内容),且各项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度健全且无疏漏。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管理制度全面、合理可行、实践性以及先进性强的得8F10;

管理制度合理可行、实践性以及先进性一般的,得6F<8分;

管理制度基本满足要求的,得4F<6分;未提供不得分。

: F为投标供应商得分。

0-10分

企业业绩

自2019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以证明材料落款时间为准)

1、投标供应商具有区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购买养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 1个业绩得2分;本小项10分。

2、投标供应商具有区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购买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本小项4分。

3、投标供应商具有区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购买优抚对象其他服务业绩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本小项6分。

注:

(1)本项满分20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 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内容、时间的不得分(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业绩和优抚对象其他服务业绩,指专项服务于优抚对象的业绩合同)。

(2)同一个合同包含多个业绩内容的不累计计分。

(3)同一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只能算一个业绩。

0-20分

宣传引导

自2019年1月1日至开标日(以证明材料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开展优抚对象服务项目获得以下影响的:

1)项目获得国家级媒体报道的6分;

2)项目获得省级媒体报道的得4分;

3)项目获得市级媒体报道的得2分;

①本项不可累计得分,最多得6分;同一项目各级媒体不重复得分,以最高项计;

②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网上查询截图;

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投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的项目名称,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国家级媒体为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新华社、新华网、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报、中国劳动保障报等;省级媒体为安徽电视台、安徽广播电台、安徽日报、安徽网、新安晚报等;市级媒体为合肥广播电视台、《合肥日报》、《合肥晚报》等(省外类似媒体予以认可)。(中标后采购人有权根据出处进行核实)。

0-6分

企业实力

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承担的政府部门购买的社会化服务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的每个得 3 分;获得区(县) 级荣誉的每个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8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证书中须具有服务商的全称,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0-8分

社会公益服务

投标供应商自2019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开展义诊义检、健康讲座、志愿服务等活动情况,每举办一场得1分,满分4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各社居委或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不得分。

0-4分

项目团队

1.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10分):

1)具有国家人社部门颁发三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得1分,具有二级及以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得2 分;

2)具有三级及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格的得 2分;

3)具有民政部颁发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

4)具有中级及以上健康管理师证书的得 2 分;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且具有三年及以上社会服务工作经历的得2 分。

2.拟配备本项目的其他人员(16分) :

1)养老护理员(4分):

具有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每提供1人得2分,具有行业及国家认可培训机构的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的每提供 1 人得 1 分,最高得4分;

2)专职社工人员(12分):

具有民政部颁发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证书的每提供 1 人得3分,最高得12分。

注:上述人员不得兼任,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人员名单(格式自拟);

2)上述人员证书扫描件;

3)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开标之日前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供应商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个人缴费记录截图;

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其他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经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

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具有其中之一即可)材料。

工作经历年限以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为准。

0-26分

体系认证

投标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含居家养老内容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2分,认证范围不含居家养老内容的不得分;满分6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证书查询截图(www.cnca.gov.cn)为评审依据,证书须能体现投标供应商名称和认证范围;未提供或认证范围不符不得分。(中标后采购人有权根据出处进行核实)

0-6分

2.2.3分值汇总

(1)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再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

(2)投标人的技术资信分即为该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合肥市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某项目(分包项目须填写完整的分包号及分包名称)

项目编号:某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某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某代理机构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定,(成交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成交通知书;

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服务

1.2.1服务名称: ;

1.2.2服务内容: ;

1.2.3服务质量: 。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分项价格:


序号

分项名称

分项价格

1

2

3

……

总价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

1.4.2发票开具方式: 。

1.5 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服务期限: ;

1.5.2服务地点: ;

1.5.3服务方式: 。

1.6 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 方: (单位盖章) 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 履约保证金

2.17.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2.17.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7.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8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约定内容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某项目

【第 包】(不分包项目删除)

供应商:

年 月 日


、报价表格式

1-1 报价表

项目名称: 某项目

项目编号: 某编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范围

全部 / 第 包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备注说明

供 应 商 公 章:

日 期:

注:

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服务及其配套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保险、仓储、税费以及现场落地、安装及安装耗损、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保障等所有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供应商应根据其响应文件中报价表的内容填写唱标信息,唱标信息不作为评审的依据。唱标信息与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1-2 分项报价明细表

(仅供参考,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序号

服务内容

单价

小计金额(元)

1

2

3

其他费用

……

合计金额(元)

供 应 商 公 章:

日 期:

备注:

表中所列服务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如有漏项或缺项,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二、磋商响应函

致:某采购单位

某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和磋商邀请,我方兹宣布同意如下:

1.如我公司成交,我公司承诺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及最后报价承诺供货及安装。

2.我方根据本次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买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服务,并通过买方验收。

3.我方承诺报价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4.我方已详细审核本次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附件、参考资料、磋商文件修改书或图纸(如有),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5.我方同意从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我方承诺如磋商保证金未在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前到达贵方指定的账户,我方磋商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担,且承诺磋商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7.我方同意按贵方要求在磋商规定时间内向贵方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补充资料,否则,我方的响应文件可被贵方拒绝。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

9.我方同意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服务期限。

10.我方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1.与本磋商有关的通讯地址: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三、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联合体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

1.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未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内。

2.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公司郑重声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我公司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公司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公司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公司成交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同时,我公司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 应 商 公 章:

日 期:


四、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授权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代表我方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磋商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签约等。供应商授权代表在采购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供应商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请填写手机号码)

特此声明。

供 应 商 公 章:

日 期: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供应商授权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五、商务响应表


序号

商务条款

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承诺

偏离说明

1

付款方式

2

服务地点

3

服务期限


六、人员配备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七、服务方案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八、服务承诺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九、磋商业绩承诺函

我单位同意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业绩并承诺: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 应 商 公 章:

日 期: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范围

备注

1

2

3

4

5

……

备注:

1.表中所列业绩应为供应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业绩;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以上业绩情况,如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约定的,将按约定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


十、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

我单位同意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主要成交标的信息并承诺: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主要成交标的信息均真实有效。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名称

某项目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供 应 商 公 章:

日 期:

备注:

1.表中所列内容为满足本项目要求的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以上承诺情况(含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将按约定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

3.本页《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由供应商准确填写。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符合磋商邀请、采购需求及评审方法和标准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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