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文物建筑(以下简称“文物建筑”)是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这些文物建筑日常管理维护难度大,保护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更好地传承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价值,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等,结合松江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督发〔2022〕1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5.《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
6.《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
7.《“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国办发〔2021〕43号)
8.《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9.《上海市“十四五”文物保护利用规划》(沪文物发〔2022〕5号)
三、主要内容
《松江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分为十个部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参与主体、参与内容、参与方式、文物建筑开放要求、参与程序、激励与扶持、保障措施、附则。
一是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意见(试行)》制订的理论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理念等。
二是工作原则。坚持保护第一、坚持政策引导、坚持价值导向、坚持文旅融合。
三是参与主体。明确社会力量可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是松江区域内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应当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或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是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推动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五是参与方式。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六是文物建筑开放要求。明确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装修基本原则,装修装饰方案应在实施前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被活化利用的文物建筑可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文物建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等。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必须严格遵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安全责任,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等,保障文物安全。明确文物建筑开放利用严禁从事的活动事项。
七是参与程序。对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修缮和活化利用的街镇,由街镇汇总上报文物建筑名单,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分批分次公布名录,经专家评审和公示后,按照“一处一策”的方式,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签订协议。对引入社会力量仅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街镇,须先建立区域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制度并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制订保护利用计划,采用“一处一策”的方式,由所属街镇征集和确定活化利用方案和实施主体,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签订保护利用协议。
八是激励与扶持。鼓励参与文物建筑修缮和维护保养的社会力量优先享有该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鼓励文物建筑所有人给予参与该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租金优惠。鼓励展示参与者的良好社会形象。
九是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规范有序退出和做好宣传引导4个方面,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保障机制。
十是附则。明确《实施意见(试行)》由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解释,试行期2年。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文物建筑(以下简称“文物建筑”)是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这些文物建筑日常管理维护难度大,保护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更好地传承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价值,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等,结合松江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督发〔2022〕1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5.《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
6.《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
7.《“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国办发〔2021〕43号)
8.《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9.《上海市“十四五”文物保护利用规划》(沪文物发〔2022〕5号)
三、主要内容
《松江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分为十个部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参与主体、参与内容、参与方式、文物建筑开放要求、参与程序、激励与扶持、保障措施、附则。
一是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意见(试行)》制订的理论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理念等。
二是工作原则。坚持保护第一、坚持政策引导、坚持价值导向、坚持文旅融合。
三是参与主体。明确社会力量可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是松江区域内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应当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或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是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推动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五是参与方式。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六是文物建筑开放要求。明确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装修基本原则,装修装饰方案应在实施前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被活化利用的文物建筑可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文物建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等。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必须严格遵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安全责任,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等,保障文物安全。明确文物建筑开放利用严禁从事的活动事项。
七是参与程序。对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修缮和活化利用的街镇,由街镇汇总上报文物建筑名单,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分批分次公布名录,经专家评审和公示后,按照“一处一策”的方式,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签订协议。对引入社会力量仅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街镇,须先建立区域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制度并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制订保护利用计划,采用“一处一策”的方式,由所属街镇征集和确定活化利用方案和实施主体,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签订保护利用协议。
八是激励与扶持。鼓励参与文物建筑修缮和维护保养的社会力量优先享有该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鼓励文物建筑所有人给予参与该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租金优惠。鼓励展示参与者的良好社会形象。
九是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规范有序退出和做好宣传引导4个方面,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保障机制。
十是附则。明确《实施意见(试行)》由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解释,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