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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交投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号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行政处罚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发布时间 2024/1/24 关键词行政处罚   近期更新470项目点击关注“行政处罚”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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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4]5号


当事人:乐山交投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郑*勇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2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09*******查看详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代驾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222*****1402)中无“路试试验”(路试行车制动及驻车制动)项目且在对货车等车辆开展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11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1992年,原名乐山市国腾机动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更名为乐山交投机动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和检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成立后开始从事车辆检验服务,现共有4条环检线和2条安检线,其中安检1号线资质认定的内容为:配备平板式制动检测线,线内不检轴重*****查看详情kg以上车辆。安检2号线资质认定的内容为:配备平板式制动试验台及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线内不检轴重*****查看详情kg以上车辆;不检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市市场监管局《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乐市监发〔2023〕60号),其中指出“乐山交投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原乐山国腾)证书附表中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无路试行车制动及驻车制动项目,2023年06月01日《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实施之后,检测能力未及时扩项,仍然对大中型客车、校车、货车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四章“场所设施评审要求”第二十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采用平板制动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行车制动性能时,可不具备路试车道”,按照该补充技术要求,从2023年6月1日起,从事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外车辆的行车制动性能时,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并具有该项目资质。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在2023年6月1日至11月3日期间共对1721辆非营运微型、小型载客车辆以外的其它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并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分别为:1、出租车69辆;2、教练车72辆;3、大型普通客车(校车)230辆;轻型厢式货车140辆;4、轻型自卸货车49辆;5、轻型栏板货车988辆;6、轻型封闭式货车96辆;7、轻型立栅式货车77辆。安全检验收费为:小型车辆(非营运微型、小型车辆,出租车、教练汽车,轻型厢式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轻型栏板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轻型立栅式货车)安全检验收费为200元/辆,大型普通客车和大型校车500元/辆。上述1721辆车共收取安全检验费用******查看详情元。

据当事人自述,其原本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是有“路试试验”项目的,因出具的报告上不能使用路试和驻车坡道试验的参数数据,在2022年8月证书复评审时就听从专家建议取消了这两个项目的参数认证。当事人设置有行车制动路试车道及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当事人于12月6日向市、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其中对无路试行车制动及驻车制动项目的整改内容为11月5日落实整改,11月15日将扩项申请提交了省市场监管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当事人提供的《流水查询》打印件1份23页、当事人提供的部分车辆清单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打印件1份25页、电子发票打印件2份、《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乐市监发〔2023〕60号)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6月1日至11月3日期间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无路试行车制动及驻车制动项目,对非营运微型、小型载客车辆以外的其它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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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局查证: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取得路试行车制造及驻车制动项目的情况下对非营运微型、小型载客车辆以外的其它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及案情,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2024年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取得路试行车制造及驻车制动项目的情况下对非营运微型、小型载客车辆以外的其它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查看详情.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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