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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全市老旧路灯配电设施更新项目配电间及高杆灯维修维护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老旧路灯配电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 2024/2/2 关键词老旧路灯配电   近期更新0项目点击关注“老旧路灯配电”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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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7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全市老旧路灯配电设施更新项目(配电间及高杆灯维修维护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7
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干式变压器 变压器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中国采招网~(bidcente r.com.cn)
1*****查看详情.92
2 干式变压器 变压器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3******查看详情.59
3 干式变压器 变压器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查看详情.83
4 高压电缆进线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查看详情.56
5 高压电缆进线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查看详情.26
6 高压计量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查看详情.12
7 高压计量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查看详情.67
8 高压PT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查看详情.68
9 高压PT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查看详情.1
10 高压出线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查看详情.96
11 高压出线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查看详情.7
12 直流电源24AH 直流电源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5*****查看详情.4
13 低压柜(进线屏)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查看详情
14 低压柜(进线屏)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查看详情.5
15 低压补偿柜(电容屏)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查看详情.84
16 低压补偿柜(电容屏)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查看详情.1
17 低压出线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5******查看详情.5
18 低压出线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2*****查看详情.76
19 低压出线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5******查看详情.3
20 低压出线柜 电容器柜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2*****查看详情.48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查看详情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肆拾万零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附件中合同金额为含税价且包含了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具体供货和进场安装时间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接到采购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及所有验收工作。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成交供应商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并安装完成,其费用和验收前的保管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完成交货和安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查看详情.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初验合格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查看详情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经初步验收合格后达到使用要求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查看详情.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请款报告、足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在收到完整资料 后履行付款审批手续,自审批完成后付清余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商学院支行(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0*****061****查看详情026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本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收”+“一般程序验收”+“回头看验收”方式进行。预验收在成交供应商送货并安装完毕后,由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主管领导共 5-7 人对产品数量、品质及使用情况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后 30 日内,由代理公司组织一般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根据长财采购[2016]6 号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执行,验收小组成员由代理公司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本项目产品相关专业的专家 4 位及采购人代表 1 位组成。

(2)成交供应商送货并安装到位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可以执行预验收程序时,若采购人对产有疑虑,采购人可在有疑虑的当批货物中随机抽取 1-3 套货物进行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是采购人指定的在采购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任意一款货物检测数据不符合招标要求为负偏离的,成交供应商需整改到位直至检测合格,如整改两次仍不能检测合格的,合同终止,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供应商所送货物暂不予退还,且成交供应商必须支付给采购人货款总价 30%的违约金;采购人重新招标采购,待新的成交供应商货物送货安装完毕后,原成交供应商所送货物可予以退货,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3.1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3.2 项目验收不合格,按下述方式处理:

(1)如果数量不足,采购人可以接收所供部分货物,但成交供应商应予以补足。

(2)如果货物规格、型号、外观、包装、配件以及安装等不符合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或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改正至符合本采购需求。

(3)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如果验收时能够发现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或安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则采购人有权拒收,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予以更换并安装合格的产品;如果验收时无法发现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安装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安装标准,则此处的验货合格仅表示采购人认可成交供应商安装产品的数量、外观、包装等符合合同约定,并不表示认可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采购人保留委托专业鉴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和检测的权利。

(4)成交供应商需委托经采购人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测试的技术参数必须达到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 24 小时内或货到用户前 48 小时通知采购人,以准备接货验收,验收方式为到货验收。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要求返工直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乙方须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权利瑕疵,须保证对甲方交付的软件甲方享有永久的免费使用权。

5、施工期间所有安全问题乙方负责。

6、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1)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 2 小时,需要现场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 故障问题。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正常进行。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质保期内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维修时,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 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在质保期内的现场服务,不再额外收取费用,质保期外的现场服务收费标准及项目,采购人按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声明的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费用。

(6)在保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 出现 3 次故障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地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 的一切费用以及采购人和使用方的损失。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或产品安装不符合相关要求,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 ,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或继续安装返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③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 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同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5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标的数量、型号规格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整改完成,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且乙方需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6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不适用第4.3、7.1、7.2、7.3条。

1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户信息。甲方不向约定的收款账户外的任何其他账户办理付款手续,乙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变更账户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文件,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1.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乙方拒绝履行开票责任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甲方违约。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时支付。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政府二办八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银州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邓鹏宇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委托代理人: 邓鹏宇 委托代理人: 刘顺
电话: 0731-88665967 电话: 0731-88868855
传真: 0731-88665955 传真:

附件列表
  1. 全市老旧路灯配电设施更新项目(配电间及高杆灯维修维护采购项目)纸质版.pdf
  2. 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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