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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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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发布时间 2024/2/9 关键词处理   近期更新10997项目点击关注“处理”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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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一、采购项目名称:2023 年海东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冉旭公招(货物)2023-015,分包号:包四。

  三、相关当事人:青海冉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东市第一人民医院,甘肃祺健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医药产业创业区经开西思路东侧四楼413室。

  联系人:李旺

  联系电话:131*****370

  被投诉人:青海冉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四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1号写字楼16楼*****查看详情

  联系人:樊世宁

  联系电话:0971-*******查看详情

  四、基本情况

  2023 年海东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冉旭公招(货物)2023-015包四],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月5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4年1月9日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青海冉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等方式进行了认真审核和审查。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所投磁刺激仪型号为江西脑调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NTK-HIF-D50与中标单位所投产品一致,同为NTK-HIF-D50,投诉人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价180万元,质保期三年;中标单位甘肃祺健贸易有限公司报价209.4万元,质保期一年。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排名第二不符合低价优先原则。

  事实依据: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故存在不公平原则。

  投诉事项2:投诉人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认为所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却排名第二,采购三台磁刺激仪不存在技术难度复杂,专业性强,供货难度大等问题,投诉人投诉认为该公司报价比第一名低29.4万元,评审委员会存在不认真履职,随意评分,不考虑客观事实,不考虑甲方权益,影响了招标的公正性。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评分项存在评分设置非量化,评分标准表述以完整,较为合理科学等模糊的表述,无法判断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的依据,认为评分标准设置模糊,非量化。

  事实依据:不符合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评分办法第十四条,该项目存在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情形。

  六、通过调查

  本项目评分办法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2023 年海东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冉旭公招(货物)2023-015包四],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12月19日获取招标文件,截至开标前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分数设置进行质疑和投诉,2024年1月4日青海冉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开标。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报价分30分、技术质量方面42分(技术参数40分、环保和节能2分)、实施方案及服务28分(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14分、售后服务6分、类似业绩8分)。

  (一)经过专家评审,投诉人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价分28分、技术商务分58分,总分86分;甘肃祺健贸易有限公司报价分24.07分、技术商务分64.4分,总分88.47分。其中:技术质量分满分42分,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环保和节能认证证书扣除2分,甘肃祺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环保和节能认证证书;投诉人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只有封面和首页,未按照评分办法要求提供实质性的产品彩页和电磁兼容检验报告(EMC)和安规检验报告,无法体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其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按负偏离扣分,依据:“招标文件第(13)条技术规格响应表中第2小项,评标环节发现该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按负偏离处理)。”故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扣除两项负偏离,投诉人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得36分;甘肃祺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彩页和检验报告,得40分。

  综上,不存在投诉人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不公平性问题、不公平评审,自由发挥评分等现象,故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人江西米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认为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评分项存在未量化细化。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

  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写明“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设置了项目管理机构,并且有科学、具体的项目管理措施及质量保障方案,能够结合项目特点制定项目管理方案,从项目管理方案的合理性、人员安排的完整性、质量保障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制定的项目管理方案能完全结合项目特点,方案完整合理、人员安排完整、质量保障的科学性强的得10分;项目管理方案部分结合项目特点,方案较完整合理、人员安排较完整、质量保障的科学的得8分、项目管理方案基本结合项目特点,方案不完整、人员安排欠缺的得6分;未提供或差的不得分。2.有完善的供货方案供货能力及供货保证措施,保证项目供货需求优得4分,供货方案供货能力及供货保证措施较完善的得2分,供货方案及供货保障措施不完善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售后服务项中写明“投标人针对项目提供详尽的售后服务计划、措施、相关承诺及响应时间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 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完整、售后服务计划及措施合理性强、相关承诺及响应时间完整可行性强的得5分: 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较为完整、售后服务计划及措施较为合理、相关承诺及响应时间较完整可行的得3分: 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简单。售后服务计划及措施基本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

  两项内容均做出了细化,表述清晰。故此投诉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6日中国采招网(b idcent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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