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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关于对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农产品质量 安全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发布时间 2024/2/23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期更新71872项目点击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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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镇辖区内各村(居)民:
锦屏镇属农业产业大镇,目前已有茵红李面积10万余亩,茶叶面积4万余亩,柑橘1.2万余亩,食用笋1.5万余亩,茶果等农产品是我镇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经锦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有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举报范围
本通告所称的举报范围是指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投入品的;
(二)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的;
(三)伪造、篡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的;
(四)其他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可通过来访(镇政府办公楼212办公室)、电话等方式提供线索(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人姓名、住址、行为发生地等信息)
(二)电话举报:0831-*******查看详情181*****908136*****201;报警电话:110;
三、奖励标准
对以上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视情按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2000元、3000元不同档次的奖励。对同一损坏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同时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一经核实,对举报人累计奖励。具体为:对一般损坏行为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决定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对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七十条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五、其它事项
办理本次举报工作的工作人员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等情况,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交由纪委追究其责任。


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om.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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