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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组设备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柴油 发电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发布时间 2016/4/25 关键词柴油发电   近期更新73516项目点击关注“柴油,发电”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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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SDY(SS)ZB-2016-023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柴油发电机组

设备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设 计 单 位:

中国能建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总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一部分 招标书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经济合同基本条款

附 件

第二卷 技术部分

第一卷 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辅机柴油发电机组设备

招标编号:HSDY(SS)ZB-2016-023

招标范围:柴油发电机组2台

2

招标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3

投标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可用投标保函支付)

4

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

5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4月26日19:00 (北京时间)

6

投标文件的数目:投标原件扫描件电子版一份(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

7

投标文件递交至:tqw@hoshinegroup.com

8

开标日期:无 (北京时间)

9

开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电子版投标方式

10

数量调整:

11

交货期: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第二卷”。

12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13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如果在投标资格、商务、技术等方面有偏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一一列出,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另外,投标人应对字体置黑的条款、注有“可能导致废标”或“投标无效”字样的条款、以及加注“*”号的条款引起重视,如不满足此类条款的规定,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

备注:开标时,投标人应在密封的投标文件之外随身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投标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原件,以备现场查验。如不满足此项要求,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 招 标 书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现对其所需的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工程辅机柴油发电机组设备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1、标书编号:HSDY(SS)ZB-2016-023

一、 招标内容:

1.本标书招标内容为柴油发电机组设备及其指导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各投标商应提供项目的供货及安装调试范围清单。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要求详见第二卷技术部分。

2. 设备及材料制造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标或行业标准)。

三、有关说明

1.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外协件、配套件、外购件等均由投标商负责。

2.项目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应包括:原材料、生产制造、检验、保险、利税、管理、运输、材料费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它服务事项等全部费用,该设备由投标方负责供应。

3.质量及验收:本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4.项目地点:柴油发电机组设备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建设工地。

5.要求交货期:详见设备需求一览表。

四、招标文件价格:无

五、投标地点:邮箱

六、投标截止日期:2016年4月26日下午19:00(北京时间)

七、开标时间:2016年4月27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八、开标地点:无。

九、删除

十、联系电话及银行帐户信息

开户名称: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鄯善县新城东路支行

帐 号:********查看详情9868

税 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

E-mail: tqw@hoshinegroup.com

电 话:****-*******查看详情

传 真:****-*******查看详情

联系人:申珍珠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1.定义

(1)项目法人/建设方: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招标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3)投标人:由项目法人认可的符合投标资格的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它应能按招标书要求提出投标书,中标后实施合同,即招标阶段的卖方。

1.1招标范围和要求

1.1.1 本招标书对下列设备进行招标。

本招标文件仅针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的柴油发电机组设备。

1.1.2 投标单位应提供随机供应的备品备件的规范、数量清单。

1.1.3 投标单位应提供安装、检修用的专用工具规范、数量清单。

1.1.4 投标单位应说明提供的设备水平和已售出相同参数、容量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提供给本工程的设备已做及要做哪些改进,预期效果如何。

1.1.5 卖方应负责对提供的设备进行包装、发运、交货。

卖方应按设备特点进行包装,达到防雨、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腐蚀等要求,对大型结构零件、部件用油漆标记,同时要符合装卸、铁路、公路运输要求,以保证安全无损地运到现场。

1.1.6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在投产验收过程中解决其中属于制造方面的问题。

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应详细说明在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中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上述技术服务费用已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1.1.7 设备制造过程中,业主将派出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且责任心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按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267号文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参加对设备制造和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并监造,但这并不代替和减轻卖方对质量的责任。

1.1.8 按照本工程计划投产期限和本招标书要求日期提交设备材料,并列出交付进度表。

1.1.9 投标单位须在每份投标书中附满足电厂初步设计所需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投标同时提供二套包括上述文件的光盘)。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为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力设计院做施工图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7天内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台14份、电子文档3份),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书中分别列出上述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的清单及交付进度表。其费用已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1.2 招标书的解释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理解不清或有疑问时,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分送各投标单位,或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予以解释。

1.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招标期间,招标单位为了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发出的全部补充通知,均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发任何补充通知。

1.4 投标单位的资格

1.4.1 投标单位应具有设计、制造锅炉水环式真空泵设备的经验并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

1.4.2 投标单位应是国家专业定点生产锅炉水环式真空泵设备的工厂,主管部、委审查认为具备生产该设备的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工厂。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书中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

1.4.3 凡投标厂商的扩散或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扩散厂家资格证明文件和责任说明书。

1.4.4 投标单位应提供配套厂及扩散厂的名字并应得到买方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扩散厂的产品及相关后果负全部责任。

1.4.5 投标单位应说明设计、制造加工、试验等专业人员和设备的情况。

1.4.6 投标单位应说明所采用的标准和规定及标准规范详细清单(按部套及专业)。

1.5 投标书内容及要求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书顺序及标号逐项逐条回答招标书的要求并可增加说明或描述性说明,投标书对招标书未提出异议条款,均视为投标单位同意招标书要求。所有投标书与招标书要求有偏差之处,应统一汇总,列出差异表。招标单位将对投标单位对招标书响应程度进行评估。

投标书一式七份,一正六副, 投标同时提供一套所有投标文件的光盘(含图纸)。 “价格表”、“投标保证金”1份应分别单独密封,封面上标明“价格表”、 “投标保证金”和“保密”字样。

1.5.1 投标书内容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响应

(2)技术规范

(3)投标人承诺函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单位银行保函

(6)投标报价表

(7)投标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报价明细表。

(8)经使用单位确认的近三年销售业绩证明(复印件)。

(9)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及报价。

(10)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1) 技术服务和联络

(12) 分包商情况

(13) 大件部件情况

(14)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文件

(15) 差异表

(16) 投标人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1.5.2 投标价格

1.5.2.1 投标单位应认真填写招标书要求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若单价、分项总价和投标总价之间有差异,则以单价或分项价累计为准。

1.5.2.2 投标价格:报建设单位现场交货的含税价格,投标报价在标的未变更情况下只能做为合同的最高限价,经商务谈判确定后的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1.5.2.3 凡投标单位单项报价的项目都有可能单项中标,各单项设备中标单位相互之间有积极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并应接受用户的协调且不应有任何费用问题,如对某些单项,投标单位拒绝单项中标或单项中标时价格不同,应在招标书中予以明确。

1.5.3 投标货币

投标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1.5.4 投标语言

标书及相互往来的信函文件编写均为中文,如果投标单位提供的印刷文件用的是另一种语言,则需有中文译本并附有相应的页码,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5.5 投标单位保证金

1.5.5.1 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为30万元人民币,可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或电汇、现金支付,也可用投标保函支付。

1.5.5.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或应招标单位要求而延长的日期。

1.5.5.3 投标保证金用以补偿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由于投标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时遭受的损失: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2)投标人被通知预中标后,拒绝按预中标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预中标时规定的技术规范、供货范围和价格来签订合同)。

当出现上述2条中之一时,招标单位可不向投标单位退还保证金或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投标保证金。

1.5.5.4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将通知未中标单位,并于5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无义务解释落标原因,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予以退还,但对其承担保密责任。

1.5.6 投标书的有效期。

投标书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或应招标单位的要求而延长。

1.5.7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单位是否中标,投标单位有关本项目投标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5.8 投标书的提交

投标人应派专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开标现场。

1.5.9 投标书的修正和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通过向招标单位递交书面文件来修正或补充已送出的投标书,该文件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补充投标书面文件应由原投标代表签字并盖投标单位公章方生效,并应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递送到,逾期无效。

招标单位在投标书截止日期后的3天内就投标书的内容向投标单位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日期,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该文件价格部分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

1.5.10投标单位的建议

投标单位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书要求更为合适的建议方案,但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各方面的影响,并列出规范差异表附于附件中。

1.6 删除

1.7 评标和定标

1.7.1 评标原则

1.7.1.1 本标的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7.1.2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评标,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1.3 不徇私情,不明招暗定。

1.7.1.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均有同等机会参加竞争。

1.7.1.5 评标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评标内容,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公正、公平的任何活动。

1.8 评标方法

1.8.1 本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本行业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1.8.2 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不以任何外部证据作为其评标的依据或标准。

1.8.3 评标过程将严格保密。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单位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评标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1.8.4 在评标的整个过程中,投标人所进行的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者被取消中标资格。

1.8.5 本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1.8.5.1 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附件”要求的声明和文件如下:

1.8.5.1.1 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1.8.5.1.2 生产许可证(如果投标设备无需生产许可证,请说明)、或省部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或检验报告及有关鉴定材料;

1.8.5.1.3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1.8.5.1.4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1.8.5.1.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1.8.5.1.6 资信证明;

1.8.5.1.7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两项同等或以上机组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或运行报告。

1.8.5.1.8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1.8.5.1.9 其它文件和资料。

1.8.5.2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8.6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评审又分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部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1.8.7 初步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以判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最基本的实质性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偏离。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和规格等内容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形成了重大的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可能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纠正或承认这些偏离将会对该投标人和其它投标人合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具体评审内容系指:

1.8.7.1 投标人不满足本招标文件关于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1.8.7.2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1.8.7.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1.8.7.4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在应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在所有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单位公章的。

1.8.7.5 投标代表授权书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8.7.6 投标文件针对每一种货物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1.8.7.7 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对招标设备技术规格和标准的要求;

1.8.7.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交货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8.7.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1.8.7.10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8.8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算术性修正。算术性修正是指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进行校核,并对其算术上和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8.8.1 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有明细报价和单价的,应以明细报价和单价的合计为准);

1.8.8.2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1.8.8.3 当各明细部分的价格累计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各明细的累计计数为准,修正合价。

1.8.8.4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以评审并按废标处理,没收其投标担保。

1.8.8.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定为实质上非响应性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

1.8.8.6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中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离。

1.8.9 通过初步评审及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将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1.8.9.1 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估法中的打分法,以投标文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为依据,独立地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1.8.9.2 评标委员会将对下述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并根据评委会每个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理解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商务部分权重占60%,其中投标报价满分为45分,商务条件满分为15分;技术部分权重占40%,满分为40分。投标人两部分的分值相加,即为该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具体分值见下表:

A、商务部分(60分)

评审项目

分值

内 容

商务部分

投标报价

45

报价得分=45*[1-(投标报价-最低报价)/报价平均值],最低分25分。

商务条件

付款方式

5分

是否符合、优于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交货期

7分

在招标文件交货期限内,是否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标函质量

3分

标书制作是否完整、合理,出错率是否高。

B、技术部分(40分)

评审项目

分值

内 容

技术部分

配置

3

设备配置是否合理,产品质量认证、获省、部级名优产品等情况。

材质

7

设备的材质情况,选材是否优质、合理,质量是否可靠。

工艺

5

产品生产或制造工艺水平、技术力量及技术装备情况。

运行成本

5

综合评定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成本:是否合理,是否减少易损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是否有利于长期效益。

功能

3

设备的功能性、整体配套性、经济性、先进性、稳定性是否最佳化。

品质

2

产品的档次、品质保证的评定。

企业管理

2

企业综合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商业信誉等是否良好。

生产能力

3

企业生产能力如何,能否满足购货方需要。

售后服务

2

服务的承诺内容、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用户评价等。

业绩

3

投标企业同等及以上机组的类似业绩,以确定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建设经验及组织管理能力。

企业信誉

2

企业信用等级、商业信誉,以及其履约评价。

财务状况

3

财务状况主要考虑投标人近两年的财务收入及盈利能力、银行资信等情况,以此推断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1.8.9.2.1 在价格评审中,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市场或成本的价格投标,而投标人又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被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1.8.9.2.2 在技术评审中,产品性能应当考虑设备配置、材质、生产或制造工艺水平、使用或维护成本等因素,以及设备的功能性、整体配套性、经济性、先进性、稳定性、产品的档次、品质保证等因素;售后服务应当考虑其服务的承诺内容、具体措施及其可行性、用户评价等因素;在疆业绩应当考虑投标企业近三年的类似销售业绩,以确定投标人类似项目的建设经验及组织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主要考虑投标人近两年的财务收入及盈利能力、银行资信等情况,以此推断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等。

1.8.9.3 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投标人的上述指标的打分(除报价外)的算术平均分,加上经计算的报价得分,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综合评估分。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得分顺序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及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前一名至前三名投标人将成为中标候选人。

1.8.9.4 最低报价不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1.8.9.5 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认为投标报价过高、超出招标人承受能力的项目,可以不确立中标单位,做为流标处理。

1.9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权随时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加以澄清或答疑。

1.9.2 投标人对要求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的签署。

1.9.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1.9.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1.9.5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或参数要求提出偏离意见或澄清,将视同投标人同意、确认或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或相应部分的要求。

1.10 中标单位的确定

1.10.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有权推荐一家或者一至三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拒绝所有的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对评标的任何解释工作。

1.10.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1.11 中标的标准

1.11.1 资格审查文件完整无缺;

1.11.2 已交纳投标保证金;

1.11.3 报价合理;

1.11.4 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和产品功能,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无重大偏离;

1.11.5 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及检测手段,能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交货期;

1.11.6 能提供最佳的服务,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1.12 中标通知

1.12.1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的评标报告和招标人的定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12.2 在定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通知未中标单位,并于7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无义务解释落标原因,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予以退还,但对其承担保密责任。

1.13 拒绝某些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1.13.1招标人或招标人有权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任何有不正当行为或扰乱正常招标工作的投标人,由此对相关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4 合同的授予、签订

1.14.1 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由中标单位通知其担保银行。

1.14.2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或在招标单位认可的延期内,与招标单位商定签定合同,逾期则该中标单位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其银行保函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4.3 在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投标条件签定合同,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单位将按照评标结果顺序,递次另行选定中标单位并签定合同。

第三部分 经济合同基本条款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

柴油发电机组设备

经济合同

买 方: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卖 方: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合同审核单位: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0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0.1 “买方”是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包括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0.2“卖方”是指,包括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0.3 “合同”是指本文件中的所有部分。

0.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中规定的部分。

0.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0.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0.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0.8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按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0.9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0.10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0.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0.12 “电厂”是指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0.13 “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0.14 “现场”是指位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热电工程现场,由买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0.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卖方需分项、分部件报价,交买方认可。

0.16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0.17 “机组”是指汽轮机、锅炉、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0.18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0.19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0.20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0.21 “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买方通知卖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列入(有关部门)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0.22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及外购设备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0.23“监造代表” 是指由买方自行派出的技术人员或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适用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热电工程项目。

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柴油发电机组设备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2台(套)

1.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1.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技术部分”。

1.4 卖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招标文件“第二卷”。

1.5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本招标文件“第二卷”。

1.6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2 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第二卷”。

2.2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从制造厂至买方现场)、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供方按需方货物的明细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金额不变。

3.2 合同的投标报价表见“附件1”。

3.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闭口不变价。

4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 银行汇票。

4.3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对以下付款方式,投标单位可以提出异议,但有利于买方的付款方式将会增加投标单位中标的可能)

4.3.1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凭卖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总价款的10%做为预付款。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设备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见附件4

4.3.2 货款的支付

4.3.2设备到货款: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买方,买方在现场验明上述文件并开箱检验无误后, 凭卖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及合同金额60%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50%。

4.3.4每套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及性能试验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30%的收款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并将该套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该套设备价格的4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30 % (付款总额达到该套合同设备的90%)。

4.3.5合同设备总价的10%做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卖方提交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并退还履约保函(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4.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 交货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第二卷”。

5.2 交货地点:

设备交货地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建设工地,车板交货。

1号炉机组交货期:20 年 月 日

2号炉机组交货期:20 年 月 日

如果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需要必须修正工程建设进度时,由此引起的交货期变动,买方应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调整,并且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5.3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卖方应按照“第二卷”的规定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5.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5.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0.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5 买方可委托卖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买方承担。卖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5.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

(8)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3×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7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按照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5.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在3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地点,并且通知买方。

5.9 卖方应按招标要求,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做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5]套、电子版图纸两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规定的交付进度。对附件没有规定,但在设计过程中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提供,对急用的,应在三天内提供。

5.10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12]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5.11 技术资料以买方所在地邮政部门的包裹通知单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0.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5.12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13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X350MW热电工程建设工地,车板交货。

5.14 收货单位: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6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站;

(3) 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提供中文装箱清单各二份。

6.6 “第二卷”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6.7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6.2注明上述内容。

6.8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9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6.11 卖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6.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3 卖方交付的各种货物,如买方委托代办运输的,在装载到运输工具上时,应绑扎牢固,不能因货物移动造成碰撞而损坏。

6.14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用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5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七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16 卖方要求,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返还卖方,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7 技术服务和联络

7.1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向买方提交执行7.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3 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7.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7.7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8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工程有关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9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应予以保密。

7.10 如果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卖方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7.11 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7.12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分包部分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7.13 对于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且买方不承担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14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16 卖方在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中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详细列于附件中。

7.17在第一个大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卖方同意来人及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解决相关问题,除人为因素外造成的设备损坏,卖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7.18机组投运后第一个大修,卖方负责派技术代表到现场进行免费技术指导。

8 质量监造与检验

8.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第二卷”的规定。

8.2 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买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8.3 买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第二卷”。

8.4 卖方应为买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8.4.1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第二卷”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8.4.2 提前15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或买方驻厂代表。

8.4.3 买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卖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第二卷”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买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

8.4.4 卖方应负责向买方驻厂代表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方便。

8.5 买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8.6 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8.7 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8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卖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第二卷”中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买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8.9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三个月后由于买方原因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8.10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非卖方原因或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8.11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0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卖方认为有必要,买方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12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商检机关进行商检。请商检机关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13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8.9至8.12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8.14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8.14 卖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一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8.15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开箱检验之日起的六个月。

8.16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9.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9.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否则将按10.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9.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第二卷”中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则验收认为合格。此后十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第二卷”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9.6条和10.7条办理。

9.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卖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9.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十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并由卖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9.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因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12]个月,则此后十五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十五天内按照10.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9.10 按本章9.4条及9.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四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8及10.3.1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0 保证与索赔

10.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9条和第10条有关条款执行。

10.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0.5%],设备可用率大于99%,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0.3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应负责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对于那些在1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施工、安装、调试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第一台机组在安装、试运、生产的过程中,若发现或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免费负责第二台机组的改造或升级,并对第一台机组免费处理。

10.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十五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义按8.11条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0.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0.7 由于卖方责任,在“第二卷”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并且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

10.7.1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运行保证值

¥50,000/详见技术协议部分 (单台合同设备)

10.7.2柴油发电机组出力保证值

¥100,000/详见技术协议部分 (单台合同设备)

注:主电机功耗考核不在此范围内

10.7.3主要考核指标详见技术规范

11.7.4距离设备外壳1米处噪声≥75分贝时,罚款20000元。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有权暂停全部或一部分性能验收试验。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替换件。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1)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卖方支付最后一笔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0.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9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1、5.4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收取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由于卖方的交货顺序没有按交货进度执行影响买方下一步施工时,其前所到货物均视为迟交货物。

由于运输的责任而导致一个月以内的迟交,卖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发运单,经买方代表确认后,买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六个月时,买方应保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0.10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一周,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5.11条规定为准。

10.11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10.12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但由于设备瑕疵和引发的事故所产生的产品责任和伤害赔偿不在此范围。

10.13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及赔偿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每套机组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机组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两台机组的公用设备的保证期终止时间应与第二台机组的保证期终止时间相同。

10.14 由于卖方不按时交货,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延误以及产品质量问题延误而未按买方要求处理时,为确保工期,买方有权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0.15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格式见附件4。

10.16如果卖方的各项承诺没有兑现,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卖方完全负责。

10.17 所有权、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得在这些产品上设定或允许他人设定任何形式的保证或物权担保。卖方应对合同项下产品及相关配套技术、服务依法自主拥有或有权合法使用的知识产权负完全的担保责任。由于卖方不适当、不正确、不完整的履行上述两项担保义务的,视为违约行为。除因独立处理相关侵权纠纷、担负相关费用并向买方支付由此产生的损失。

11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11.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生效。

11.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11.3 根据11.2条款规定,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11.4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以外的范围,买方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6 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

11.7 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经济损失。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三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3 合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法院判决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13.3 起诉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3.4 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3.5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3.6 在进行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14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4.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14.2 本合同须经 审核备案。

14.3 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副本8份;买方执正本2份,副本7份,卖方执正本1份,副本1份,审核方执正本1份。

14.4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5 卖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分包商通知买方。分包商一旦选定,卖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且卖方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14.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4.7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姓名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周内通知对方。

14.8 本合同所包括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9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4.10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4.11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4.12 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买 方 卖 方

名 称: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832000

电 话: ****-*******查看详情

传 真: ****-*******查看详情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鄯善县新城东路支行

帐 号:********查看详情9868

税 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

签 字:

签字日期:

合同审核单位:

合同附件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包括本合同设备招标前的招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技术规范书,招标后的承诺文件、技术协议、设备合同价格书、供货范围表,以及其它与本合同行为有关的文件)均属于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 价格表

1.1 一般要求

1.1.1 本表中的设备/部套分项必须与供货范围中的分项内容的序号一致。

1.1.2 当分项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以分项价为准。如有优惠条件,要在分项价中体现,并注明优惠的金额。

1.1.3 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1.4 价格表中报价为交货固定不变价格。

1.1.5 报价应注明日期、有效期、交货地点和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章。

1.2 投标报价表

表1-1 报价汇总表(格式)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

1

设备价格

2

备 品 备 件

3

专 用 工 具

4

技术服务费

5

综合运杂费

含保险等

6

其 他

7

合 计

报价说明:

1、报价有效期:

2、具体明细价格见表1-2~表1-7。

3、报价汇总表单独密封。

投标人: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表1-2 设备价格分项表(单台/套) 单位:万元

投标人应按下表所列(但不限于此)分项(分部套)报价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表1-3 随机及一年运行用备品备件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1

2

3

总价

表1-4 专用工具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1

2

3

4

小计

表1-5 技术服务费分项价格表

序号

项 目

价 格

备 注

总价

表1-6 运杂费分项价格表(含保险费)

序号

项 目

价 格

备 注

总价

表1-7 保险费

序号

项 目

价 格

备 注

总价

表1-8 其 他

序号

项 目

价 格

备 注

总价

说明:表1-2~表1-8各表合计数应与表1-1对应项一致。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表1-9 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分项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总价

表1-10 进口设备(部套)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总价

表1-11 投标人推荐的三年运行用备品备件价格表(可选项)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总价

投标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附件2 分包与外购

投标人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情况表,每项设备的候选分包厂家一般不小于3家,并报各分包厂家的简要资质情况。

分包情况表


序号

设备/部组件

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厂家名称

交货地点

备注


注: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供货范围一致

附件3 大件部件情况

投标人应把超级超限的情况详细予以说明


序号

部件名称

数量

长x宽x 高

重 量

厂家名称

货物发运地点

运输方式

备注

包装

未包装

包装

未包装


注: 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供货范围一致

附件4 履约保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本保函是为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标人)于 (日期) 签订第 (合同号) 合同为买方提供 (设备名称) 提供履约担保。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他的继承人,受让人为了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保证付给买方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即 万元人民币。

(a) 当投标人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和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无论投标人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按招标人所要求的上述金额和方式付给招标人。

(b)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 本保函的规定是我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招标人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除条款中有规定免除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d)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不迟于30天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

(投标人银行的名称) 公章

(签发人名和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要提交下列文件:

1. 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2. 生产许可证(如果投标设备无需生产许可证,请说明)、有关鉴定材料;

3.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4.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计

报告;

6. 资信证明;

7.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8.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9. 其它文件和资料。

附件6 差异表

投标人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差异表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序号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附件7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8招标文件附图

(根据具体设备的需要提供)

附件9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投标人承诺函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

很荣幸能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

我代表 (投标人名称) ,在此作如下承诺:

1. 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 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3. 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为工程提供优质的设备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设备质量问题,我方一定尽快修理更换/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5. 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附件10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授权人姓名)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名:授权人签名:

职务:职务:

投标人公章:

附件11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项目名称:

日期: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愿意针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第二卷 技术部分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2×350MW热电联产工程

柴油发电机组

技术规范书

编制: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乌鲁木齐

目 录

附件1 技术规范···················· 1

附件2 供货范围··················· 13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6

附件4 交货进度··················· 18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9

附件6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23

附件7 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 26

附件8 大(部)件情况················ 28

附件9 差异表···················· 29

附件10 招标文件附图················· 30




附件1 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的交流事故保安电源---柴油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它提出了对该机组本体及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

1.2 投标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技术和工艺成熟先进,且已设计、制造过多台同类产品,具有十分优良的制造、运行业绩,并经多年连续运行和使用实践检验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优质产品。

1.3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有关国家标准,并且功能完整、性能优良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同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4 投标方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产品质量负有全责,包括其分包和外购的产品。

1.5 投标方供货的产品如果由于设计、制造质量问题而导致机组无法正常投产、供货设备无法长期连续、安全、经济、稳定、可靠地运行,无法满足所有技术性能要求,则投标方必须为此负全部责任。

1.6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投标方如对本技术规范书有异议(或差异),不论是多么微小,均应在其投标书中以“与技术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说明。

1.7 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应执行规范书所列的各项现行(国内、国际)标准。规范书中未提及的内容均满足或优于所列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在此期间若颁布有要求更高、更新的技术标准及规定、规范,则以最新技术标准、规定、规范执行。

1.8 合同签订之后,按技术协议要求,投标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

1.10 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双方协商确定。

1.11 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投标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资料、图纸)和设备铭牌上标识均按4级编码系统。投标方对KKS标识代码的唯一性、规律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扩展性负全责。标识原则、方法采用KKS编码原则。

1.12 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必须列出2013~2015年本工程机组容量以上的电厂柴油发电机组的销售业绩,要求有小计和总计数量,业绩中必须列出日期,2013年以前业绩不应统计。

2 设备使用环境条件

2.1 周围空气温度

安装地点: 户内

最高温度: 46.5℃

最低温度: -28.7℃

2.2 海拔高度: <630m

2.3 室内相对湿度: 43%

2.4 地震烈度为7度。

2.5 防护等级: IP44

2.6 柴油发电机小室尺寸:9.75m×8.00m(长×宽),房间屋面高度为4.3m,考虑楼板厚度及梁高后,梁底距地面高度约为3.5m。

3 设备规范

3.1 设备名称:柴油发电机组

3.2 型式及用途:

3.2.1 型式:快速自起动应急型自动化柴油发电机组

3.2.2 用途:本技术规范书所包括的设备将安装在集控楼0米层柴油发电机室,用于全厂停电事故应急保安电源。

3.2.3 数量:2台套

3.3 主要技术参数(空白的参数投标方提供)

3.3.1 柴油机规格参数:

柴油机型号: (必须采用进口产品)

型 式:

额定 输出:

额定 转速:

冷却 方式:

水 量:

燃油消耗率:

燃油型号:轻柴油

润滑油消耗率:

润滑油型号:

起动方式:

调速方式:

机组噪音(距离机组1米):

机组自用电负荷:

机组最大件起吊重量:

3.3.2 发电机规格参数

发电机型号: (必须采用进口产品)

型式: 三相同步交流发电机

额定功率: 650kW

额定电压: 380/220V

额定电流:

额定频率: 50Hz

功率因数: 0.8(滞后)

电机效率: 95%

暂态电抗标值:

定子线圈接线: 三相

中性点接地方式: 直接接地

极数: 4极

接线: Y,中性点应引出

绝缘等级: H级

励磁方式: 无刷励磁,并应装有快速自动电压调整装置

防护等级: 不低于IP44

4 技术要求

4.1 设计要求

4.1.1 投标方提供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安全、成熟可靠的产品。

4.1.2 柴油发电机组大修周期为5年,机组保证大修期间隔为累计运行时间不小于20000小时。

4.1.3 柴油发电机组的寿命不低于30年,柴油机组连续运行时间为不低于1年。

4.1.4 柴油发电机组全套设备的接口、振动、噪声、工厂试验、现场调试等均由投标方负责统一归口。

4.1.5 请投标方在投标时必须提供:根据2.6条内容布置的柴油发电机的设备外形安装图纸。(柴发正上方考虑安装检修用单轨吊的空间)

4.2 标准和文字

4.2.1 技术规范书技术条件范围内的设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在国内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参照选用IEC标准或双方认定的其它国家标准。选用标准应为最新版本。

4.2.2 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纹、管螺纹、螺栓头和螺帽等均应遵照ISO及SI公制标准。

4.2.3 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正式文件、数据、来往信函、产品的铭牌、运输包装等均使用汉字版本。

4.2.4 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正式文件、数据、来往信函中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颁布的法定计量单位。

4.3 标准和规范

4.3.1 技术规范书未提及的内容均应符合以下的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及规范,但不仅限于此,若标准之间出现矛盾时,以较高标准为准。选用标准应为签订合同时的最新版本。

GB2820 《250至3200千瓦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GB2819 《交流工频移动电站通用技术条件》

GB4712 《自动化柴油发电机组分级要求》

GB12699 《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额定功率、电压及转速》

GB12786 《自动化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GB725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B4712 《自动化柴油发电机组分级要求》

GB755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GB3906 《3~3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IEC标准和原生产国的国家标准

4.3.2 在技术规范书中柴油发电机组任何组件和装置,如果在相关文件中未专门提到或遗漏,但对于构成一个完整的、性能良好的相关柴油发电机组设备为必不可少的,或施工、安装、调试和运行过程中易损坏的零部件(不限于此),投标方应予以提供,其费用包括在相应的设备总价中。

4.4 机组的功能要求

4.4.1 本柴油发电机组为应急型供电机组,应急情况下为单机运行。

4.4.2 自起动功能

4.4.2.1 起动方式:配套蓄电池和充电装置,蓄电池应采用密闭免维护铅酸电池,充电装置应具有电池故障检测功能应答:采用24V直流电启动。机组自动起动方式为厂用电断电时的自动起动,厂用电断电信号为无源接点信号。

4.4.2.2 起动时间:机组应保证在电厂的全厂停电事故中,快速自起动带负载运行。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接起动指令后在5~8秒内一次自起动成功,在60秒内实现一个自起动循环(即三次起动)。若自起动连续三次失败,则发出停机信号,并闭锁自起动回路。机组自起动的成功率不小于99%。

4.4.2.3 机组自起动成功的定义是:机组在额定转速,发电机在额定电压下稳定运行2~3秒,并具备首次加载条件。

4.4.2.4 机组应随时处于准备启动状态,在接到起动信号5~8秒内,应能可靠起动并建立电压、频率达到额定值, 当机组建立额定电压和频率后,应检查同期或无压条件闭合发电机出口断路器

4.4.3 带负载稳定运行功能

4.4.3.1 机组自起动成功后,保安负荷采用分级投入的方式,允许首次加载的负荷应不小于50%额定负载。在首次加载后的15秒内带满负载运行。机组可带不低于20%额定负载长期稳定运行。

4.4.3.2 机组应能在功率因数为0.8的额定负载下,稳定运行的12小时中,允许有1小时1.1倍的过载运行。发电机应有热状态下承受60秒钟1.5倍的过电流能力,且允许重复这种运行方式,间隔时间由投标方提供。发电机尚应具有允许20秒的2倍额定容量的过载运行能力。

4.4.3.3 整套机组允许在发电机空载条件下全电压直接起动成功的单台四极鼠笼式异步电动机的容量不小于0.2倍的机组额定容量(下称Pe)。

4.4.4 自动调节功能

4.4.4.1 机组的空载电压整定范围为95-105%Ue,线电压波形正弦性畸变率不大于5%。

4.4.4.2 机组在带功率因数为0.8-1.0的负载,负载功率在0-100%内渐变时应能达到:

稳态电压调整率: ≤±0.5%(无刷励磁)

≤±1%(可控相复励)

稳态频率调整率: 0-5%可调

电压、频率波动率:≤±0.5%(负载功率在25-100%内渐变时)

≤±1%(负载功率在0-25%内渐变时)

4.4.4.3 机组在空载状态,突加功率因数≤0.4(滞后)、稳定容量为0.2Pe的三相对称负载或在已带80%Pe的稳定负载再突加上述负载时,发电机的母线电压0.2秒后应不低于75%Ue。发电机瞬态电压调整率:-15%≤δu≤20%,电压恢复到最后稳定电压的±3%以内所需时间不超过1秒,瞬态频率调整率≤±5%,频率稳定时间≤3秒。突减额定容量为0.2Pe的负载时,机组升速不超过额定转速的10%。

4.4.4.4 机组在三相对称负载,功率在0-85%范围内、功率因数为0.8-1.0时,在其中任一相上加上不大于15%额定相功率的电阻性负载时,发电机应能正常工作。此时,发电机线电压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三相线电压平均值相差不超过三相线电压平均值的5%,机组各部分温升不超过额定运行工况下的水平。

4.4.5 自动控制功能

机组属于无人值守电站,并应具有下列功能:

1)保安段母线电压自动连续监测。

2)机组运行状态的自动检测、监视、报警、保护。

3)机组起动:自动程序起动,远方(集控台)起动,就地(控制盘)手动起动。

4)机组停机:远方(集控台)停机(程序停机)、就地(控制盘)手动停机、机房紧急手动停机。

5)机组蓄电池自动充电、直流电压监测、预润滑、润滑油预热,冷却水预热。

6)配有数字或电子调速器,保证机组动态、静态电器性能达最佳水平。

4.4.6 模拟试验功能

机组在备用状态时,应具有能模拟保安段母线电压低至25%Ue或失压状态,使机组能够快速自起动运行,并能带交流事故保安负荷运行。

4.5 机组的性能及结构要求

4.5.1 起动要求

保证机组自起动快速性和成功率,使机组平常长期处于热备用状态:即机组的冷却水、润滑油采取预加热和预供手段。

机组采用电起动方式。电起动方式的电源,宜采用冲击放电倍率高,自放电率小,维护工作量小的蓄电池组(如免维护电池),蓄电池组配备具有小电流浮充和快速充电的双速自动充电功能的浮充装置。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起动9次的用电量要求。

4.5.2 运行要求

4.5.2.1 机组应能在12小时内连续满容量运行。机组应采用自动控制及保护系统,控制及保护系统应具有可靠性高,技术先进且功能完善等特点。控制系统应有自动、手动、试验、检修等四个位置供运行选择。配套提供的控制系统应具有控制供方所提供同等种类、同等型号机组成功应用实绩。

4.5.2.2 当控制系统处于自动位置时,机组应能自动起动和远方手动起动,并自动闭合发电机出口断路器。

4.5.2.3 当控制系统处于手动位置时,在就地应能起动机组,并在检查同期或无压条件下手动操作闭合发电机出口断路器。

4.5.2.4 当控制系统处于试验位置时,应能就地手动起动机组到额定电压和频率,但不合机组出口开关。

4.5.2.5 当控制系统处于检修位置时,远方和就地均不能起动机组。

4.5.3 电气要求

4.5.3.1 机组主电路接线

机组的发电机出线通过馈线断路器、配电母排及电缆与相应的交流事故保安段母线上的机组断路器连接。

发电机的中性线应引出至端子罩中。

机组主电路接线见附图。

4.5.3.2 机组的控制、保护、信号、测量

机组控制选用进口产品,采用PLC控制,集成度高,可靠性高,在程序管理中应考虑防止误操作的可能性。

机组本体起停控制、保护、测量、信号系统采用直流24伏电压。

发电机馈线断路器采用优质产品,其控制、操作及机组与外界的联络信号等均采用直流220伏电压。

机组应能实现数据采集,可在DCS操作站监控机组的运行。并提供与DCS通信的接口(RS485)及通信规约,投标方应与DCS供货方进行技术配合工作,以实现机组控制系统与DCS的通讯。机组一般情况下应在“自动”状态:热备用(或称准起动)状态。

4.5.3.3 控制

除自动控制的要求外,机组还应设有就地控制柜控制和单元控制室远方控制两种控制方式。柴油机旁应设置紧急停机按钮。

当保安段母线电压降低到一定值时,经1-10秒(可调)延时,确认母线失电后,通过保安段母线电压监视继电器及辅助继电器联动机组自动起动,机组自起动成功后,同时联锁保安段工作电源进线断路器跳闸和机组馈线断路器合闸、保安段上的机组断路器合闸,闭锁机组的自动起动功能,机组开始向保安段供电。此时,机组自控装置应分两次(级)按顺序发出允许保安段负荷分级投入的指令信号。

当保安段正常工作电源恢复后,机组的停机可在远方(集控台)按程序控制自动停机或就地手动操作停机。停机时,首先跳开保安段上的机组断路器及机组馈线断路器,再合保安段上的工作电源进线断路器。同时,解除机组自动起动功能的闭锁。

具有捕捉同期功能,以便柴油发电机进行带载实验。

4.5.3.4 保护

发电机及其馈线保护应装设下列保护:

发电机绕组内部相间短路保护采用过电流保护或纵差保护:保护装置宜装设在发电机中性点的分相引出线上,动作于发电机出口断路器跳闸并灭磁。

发电机总馈线应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发电机总馈线开关选用抽出式开关。应装设反映三相过流微机反时限保护装置。

发电机及其总馈线的短路保护应考虑与分支馈线的短路保护的动作选择性相配合。

单相接地保护:为保护发电机及馈线单相接地短路故障,应装设零序过流保护,采用零序电流互感器和动作灵敏的电流继电器构成,保护动作于发电机出口断路器跳闸。

无刷励磁方式应装设整流二极管故障保护。

发电机励磁系统应装设自动电压调整器故障保护。

柴油机保护

柴油机装设水温过高,润滑油油压过低,超速保护,保护动作于停机;装设水温高,润滑油油压低,润滑油高温等保护,保护动作于信号。

4.5.3.5 信号

信号系统安装设地点可分为机组就地控制柜上信号和单元控制室信号,按故障性质分为预告信号和事故信号。就地预告信号用光字牌、电铃,事故信号用光字牌和蜂鸣器。远方预告信号、事故信号分别各用两付无源常开接点送出或经RS485通信接口至计算机监控系统。

机组必须装设下列信号,但不限于此:

电气设备故障信号

机组运行信号

机组过流保护动作

机组单相接地保护动作

机组过负荷保护动作

机组三次起动失败信号

机组超速运行信号

运行方式选择开关位置信号

润滑油油压低和油压过低信号

冷却水温高和水温过高信号

冷却水断水

燃油箱油位低信号

保安段电源自投回路熔断器熔断信号

程控装制电源故障信号

起动电源电压消失信号

AVR故障信号。

旋转整流二极管故障信号(无刷励磁方式时有)

机组故障总信号

机组必须具有下列开关量接点输出信号,并引至控制柜端子排:

允许保安段负荷顺序合闸指令信号(每个指令采用两付无源常开接点,闭合表示允许合闸的指令,此合闸指令信号的持续时间为1~3秒可调)

馈线断路器开合状态信号(提供此断路器的三付常开、三付常闭辅助接点)

发电机出口电流、电压、功率。要求输出4~20mA的信号。

柴油发电机组应能向DCS发送以下信号,但不限于此:

柴油发电机输出电流

柴油发电机输出电压

柴油发电机有功功率

柴油发电机无功功率

柴油发电机主开关闭合

柴油发电机主开关断开

柴油发电机出口隔离刀闭合

柴油发电机保护动作

柴油发电机运行

柴油发电机程控装置异常

柴油发电机程控装置电源消失

柴油发电机组异常

柴油发电机油箱补油

柴油发电机油箱低油位报警

柴油发电机自动运行方式

柴油发电机三次启动失败

柴油发电机冷却水位低

4.5.3.6 测量

电气回路应装设下列测量表计:

交流电流表、交流电压表、有功功率表、功率因数表、频率表、转子电流表(无刷励磁时无),起动电源的24V直流电压表、直流电流表、累积运行时间表。

交流及直流仪表准确等级均不低于1.5级。

机械系统至少应装设下列表计

电动转速表、润滑油压力表、润滑油温度表、冷却水温度表等。

4.5.3.7 发电机励磁系统

发电机励磁方式宜采用自励恒压可控相复励方式,并应装有快速自动电压调整装置。励磁系统应具备有自动调压和强行励磁性能,对于自动励磁调整装置,要求其设计可调电压满足±5%Ue,强励倍数大于2,励磁回路的反应速度不大于0.05秒,动态和稳态调压性能满足4.1、4.2节的要求。

励磁调节装置应有自动和就地手动两种调节方式。

4.5.4 通风冷却方式

机组的通风方式以轴向通风方式为主。柴油机冷却方式应采用开式循环水冷却,开式循环水采用散热器风冷。补水箱和冷却水管中应加防冻液。发电机的冷却方式,应采用自然通风冷却。

4.5.5 柴油机的燃油润滑油

燃油: -35#轻柴油

润滑油::CF级15W-40柴油机油

燃油消耗率:≤200克/千瓦时

柴发的油箱应配置电加热器

4.5.6 容量标定

机组容量的标定应按用户提供的使用地点的环境条件下的12小时持续输出的有效功率表示,并提供运行时间超过12小时时的容量修正系数。

4.5.7 噪声

柴油机应在排气管路上装设消音器,装设消音器后机组从距离柴油机1.5米,高度为1米处的噪音不大于85分贝(A声级)。

4.5.8 机组及其配套设备的结构特点

4.5.8.1 机组为单元性成套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底座在产品设计中应考虑在其底部设检修坑的可能,根据地震烈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以及采取机组运行中的减振措施。

4.5.8.2 发电机绝缘为H级,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

4.5.8.3 机组采用电热暖机方式。

4.5.8.4 燃油储油量:柴油机应配置可安装于室内的容量不小于机组连续满载运行8小时用油量的日用燃油箱,要求配套提供具有电动和手动装置的输油设备。

4.5.8.5 整套机组应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柴油机燃油系统所涉及电议设备均采用防爆配置。

4.5.8.6 随机组配套的配电装置包括控制和馈线柜等。柜体采用单独的箱式结构,电缆应能通过柜体底部或顶部引接,柜为单开或双开门结构,尺寸为800(宽)*800(深)*2260(高)(在顶部再加高为60毫米的板供标注屏的名称等用)毫米,馈线柜与柴油发电机分体布置在柴油发电机小室内,柜体应满足 IP44 的防护等级要求,仪表、信号、监测装置采用全屏蔽防护结构,柜内移动部位的连线应采用带阻燃护层的金属软线。柜内与测量表计配套的分流器,变送器的准确等级不低于0.5级,电流互感器的准确等级不低于0.5级;保护用电流互感器的准确等级不低于5P20。馈线柜应能承受短路热稳定/动稳定电流值为50/125kA。柴油发电机至馈线柜的电缆由厂家提供。

4.5.8.7柴发控制柜及馈线柜内元件要选用长寿命产品,电气开关及元件均采用ABB、西门子、施耐德等进口品牌,其他元器件控制保护器、变送器、通讯设备、端子、转换开关、按钮均采用知名一线成熟品牌,质量有可靠保证。




附件2 供货范围

1 配套供货范围

供方提供柴油发电机组的整套设备,按系统划分其配套范围为:

柴油机及其燃油,润滑油、冷却、调速、起动、排气、预燃、预供、增压系统设备及其附件。

发电机及其励磁系统、励磁调节、保护、控制、信号、测量、馈线装置及其成套电气屏柜。

机组配套供货范围见下表,但不限于此(投标书中注明进口设备及部件):

供货 范 围 表


序号

名 称

设 备 明 细

数量

备 注

1

柴油发电机组

包括:柴油机、发电机、公共底盘、减震垫、机本体上安装的设备:手动盘车装置、励磁机(仅无刷励磁方式有)、附件等

2套

2

柴油机燃油系统

包括:日用燃油箱、手动油泵、电动油泵、油箱指示和自动控制装置、燃油输送管道、机本体外电磁阀、燃油预供装置、配套的法兰、紧固件、支架、接头、附件、120%润滑油及机油量等

2套

3

柴油机冷却系统

包括:补水箱、水冷器、空气中冷器(空气中冷系统有)、冷却水温度自动调节器、输水泵、机本体外电磁阀、冷却水预热、预供装置、冷却水管道、空气滤清器、风机、法兰及紧固件等

2套

4

柴油机起动系统

包括:蓄电池、双速充电装置、蓄电池支架等

2套

5

柴油机排气系统

包括:排气管、消音器、膨胀节、排烟管道集油器、法兰及紧固件等

2套

6

润滑系统

包括:补油装置、预热、预供及自动控制装置等

2套

7

发电机励磁调节系统

包括:整流器、自动电压调整器、手动励磁调节装置、柜体结构等

2套

8

电气控制柜(电气保护、测量、控制、信号系统)

包括:发电机保护装置、柴油机保护装置、馈线保护装置、电气测量表计、自控装置(包括程控器)、电压和速度调节开关、控制开关、按钮、控制用蓄电池及其充电设备、信号光字牌、指示灯、电铃、蜂鸣器、柜内连接导线、端子排、柜体设备、机组到控制屏电缆、柴油机热工仪表、机旁操作开关和信号设备等

2套

9

电气馈线屏

包括:抽出式断路器、母线、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柜体设备等。柴发至馈线柜长度暂按20米/根,采用耐火电缆,6根NHA-YJV22-0.6/1kV-3×185+1×95的电缆。电缆应满足现场施工用量

2套

含柴油发电机至馈线柜电缆


2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2.1 备品备件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柴油机滤清器

4

2

机油滤清器

4

3

机油旁滤

2

4

空气滤清器

2

5

旋转整流模块

1

6

机油滤芯

1

7

喷油嘴

3

8

起动电磁铁

2

9

传感器

1

10

控制回路熔断器

各种规格

4

11

转换开关

各种规格

1

12

笔记本调试专用连接线

1

2.2 专用工具(1套,包含在总价中)


序号

名 称

规范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 注

1

滤清器松紧扳手

1

配有可逆式棘轮扳手

2

黄油枪

1

双头呆扳手

7×8-36×41

1

套筒扳手及附件

17#-36#

1

内六角扳手

1

梅花扳手

1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 投标方在投标阶段随投标书应向招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

《机组》在招标方提供使用地点的环境条件下的额定参数,基本功能和各附属部分的性能说明的资料,主要外形尺寸,电气原理结线图,《机组》起停控制逻辑图,《机组》保护配置图,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2 招标方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设计院提供的资料(二份):

《机组》技术性能参数表(包括额定参数,性能保证参数,发电机三相短路容量、发电机暂态、次暂态电抗,绕组对地电容、交流电阻、《机组》允许全电压直接起动的电动机总容量及其中单台电动机允许的最大容量,空载发电机在突加不同功率因数的负载时的电压降落曲线等)。

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包括柴油机、发电机、控制柜、馈电柜等)

检修起吊重量及净空尺寸资料图

机组总体装配图

机组外形及重量

机房设计参考图

机组控制柜的外形尺寸及安装布置尺寸图、屏面布置图、端子排图

机组馈电柜的外形尺寸及安装布置尺寸图、屏面布置图

电气主回路原理接线图

机组控制、保护、测量、信号系统原理接线图

机组保护配置及定值清单

机组起停控制逻辑图

各系统工艺流程图

机组各种保护的报警及停机整定值

蓄电池容量及布置图

机组电缆连接图及电缆清册

设计院所需的临时要求提供的资料、图纸

3 投标方在产品完成后应向招标方提供的随机装箱资料(十五份):

1及2中的全部资料

柴油机、发电机出厂试验报告,产品出厂质保书供货范围的说明等资料




附件4 交货进度

1、投标人保证在以下时间之前交货完毕。投标人负责在投标时提供详细的交货进度计划,并经招标人确认后生效。并且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具体交货时间进行调整,投标人必须积极配合,并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设备交货进度:第一台机组前,第二台机组前。

3、交货地点: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工地指定地点

序号

设备(部件)名称

交货时间(#1机)

交货时间(#2机)

1

2

3

4

5

6

7

8

备注:各类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随各自的设备同期到货。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监造

1.1 投标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1周内,向招标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2 招标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投标方有配合监造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1.3 投标方应为招标方代表提供下列方便

1.3.1 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招标方。

1.3.2 招标方代表有权通知投标方有关部门查(借)阅投标方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对于检验记录,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予提供方便。

1.3.3 向招标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1.4 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投标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经招标方确认投标方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招标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1.5 招标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投标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无论招标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投标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招标方提供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招标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

1.6 无论招标方代表是否参与监造及出厂检验或招标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投标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投标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1.7 由投标方供应的所有全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招标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1.8 货达目的地后,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与招标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投标方责任后由投标方处理解决。招标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0天通知投标方开箱检验,投标方应派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投标方代表未按规定赶赴现场,招标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均有效,并作为招标方向投标方索赔依据。

1.9 监造项目及方式表

序号

监 造 内 容

监 造 方 式

备 注

文件见证

现场见证

1

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2

整机组装

3

试车

4

本体制造及组装

2 质量保证及试验

2.1 设备制造应遵守的标准

设备制造应遵守但不限于下述标准的现行版:

GB2819- 《交流工频移动电站通用技术条件》

GB2820- 《250至3200千瓦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GB4712- 《自动化柴油发电机组分级要求》。

IEC标准和原生产国的国家标准

2.2 上述标准和规定仅提出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如果投标方提出了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同时又能使投标方提供的设备达到本标书之要求,并确保安全持续运行,在征得招标方同意后,投标方可以不全部使用上述标准和规定。

2.3 从订货之日起至投标方开始投料制造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如果因标准、规程发生修改或变化,招标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投标方应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

2.4 投标方应在开始投料制造之前,向招标方提供一份执行ISO9000系列标准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书及准备正式使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目录清单。

2.5 设备性能保证值

2.5.1 机组应能保证在12小时内满载持续运行,并保证在12小时满载持续运行后允许带不小于0.9倍的标称容量的负载继续运行。

2.5.2 机组一次自起动的时间不大于5~8秒,自起动的成功率不低于99%。

2.5.3 发电机在其出口发生三相短路时持续3秒而不发生绕组,铁芯等附属部件的有害变形。

2.5.4 柴油机在承受1.2倍的超速运行时不发生有害变形。

2.5.5 整套机组质保期为168小时考核后一年,使用年限不少于30年。

2.5.6 在质保期内,整套机组无论哪部分(包括外协件)属于制造质量问题而损坏,投标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2.5.7 机组保证大修期间隔为累计运行时间不小于20000小时。

2.5.8 投标方应有措施确保产品和服务工作符合本技术规范和第4条设备性能的要求,其中还应包括外协合同产品和服务工作。

2.6 试验

投标方应根据GB2820-91第三节和GB4712-84附录A中所列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在现场安装后,投标方配合招标方进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项目和标准由招投标双方协商确定,但至少应进行自起动和带负荷运转试验。现场试验的项目应满足前述国标的有关要求和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试验过程中机组出现的问题应由投标方负责处理。

2.6.1 机组本体试验(但不限于此)

测量绝缘电阻

发电机起励试验

测量电压冷热态变化

测定频率波动率和调整率及稳定时间

测定电压波动率和调整率及稳定时间

启动异步机试验(主要考核机组启动性能,须有投标方派人参加)

测定线电压波形正弦性畸变率

测定在不对称负载下电压不平衡度

稳定功率连续运行八小时试验(其中包括过载1小时)

机组发电机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2.6.2 控制部分的调整和试验

水预热系统自动和手动检查试验

检查预供油泵的工作情况

燃油自动补加工作检查

油、水温度过高、声光报警装置工作检查

机组自动启动功能试验

控制、仪表、保护设备工作检查

润滑油压和机组超速保护动作试验(模拟试验)

以上机组设备出厂试验,在厂内仅考核机组本体产品、励磁装置和自动控制装置的技术功能。其它配套设备,如发电机控制、仪表设备、泵组、燃油箱、膨胀水箱等利用制造厂试验室设备配合试验。控制部分试验项目在工地调试时试验。

2.7 在供货合同签定后,出现影响设备和材料的生产、试验和验收工作的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协商处理,并要留有书面文件备查。如招标方要求至机组原产地验货,投标方应提供方便,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6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1 投标人派员现场技术服务

1.1.1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投标人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在投标阶段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投标人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

现场服务计划表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天数

派出人员构成

备注

职称

人数

1

2

3

1.1.2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a)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b)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c)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d)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投标人要向招标人提供安装服务人员情况表。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不合格的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

1.1.3 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

中国采招网( bidcenter.com.cn)]

a) 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安装指导、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b) 在调试前,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招标人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对重要工序(见下表),投标人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招标人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投标人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投标方提供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

序号

工序名称

工序主要内容

备注

1

2

3

c) 投标人现场安装服务人员应有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现场人员要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投标人委托招标人进行处理,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d) 投标人对其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e) 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应与招标人协商。

1.1.4 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要配合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投标人方便,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1.2 培训

1.2.1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投标人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1.2.2 培训计划和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培训内容

序号

培训内容

计划人/月数

培训教师构成

地点

备注

职称

人数

1

2

1.2.3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供需双方商定。

1.2.4投标人为招标人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1.3 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设计联络计划表

序号

次数

内 容

时间

地点

人数

1

2




附件7 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

1、投标方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情况表,每项设备的候选分包厂家一般不少于3家,并报各分包厂家的简要资质情况。

分包情况表


序号

设备/部件

产地

厂家名称

交货地点

备注


说明:

1. 投标方供货范围内的所有分包商应列入此表,否则验收时按投标方自产考核。

2. 每项外购设备至少应列出两家不同型号规格和生产厂家的分包商,供招标方选取。

3. 投标方应无条件允许招标方选取与清单内分包商具有同样资历的清单以外的分包商。

4. 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附件2的一致。

2、投标人要按下列表格填写进口部件及材料一览表。




进口部件及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规 格

单位

数量

产地

制造厂商

备注

1

2




附件8 大(部)件情况

投标方应把超级超限的情况详细予以说明,若无请注明。


部件

名称

数量

长×宽×高

重量

厂家名称

货物发运地点

运输方式

备注

包装

未包装

包装

未包装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单件设备运输重量超过30t,以及长度超过13m,宽度超过3.0m,高度超过3.0m的设备名称及件数(上述所列数据有一项不满足即应列出)。同时须对所有投标设备(包括大件设备)运输方案(运输车辆型号及数量、运输路线,包括始发站、经过车站或路局、到达车站等)、运输距离做出详细说明。

当投标人设备的运输尺寸超出上述给定的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规定的界限要求时,投标人应承担由于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大部件运输费用见附件6价格表。

投标人应提供所有大部件的实际尺寸草图和包装后的发货(车上)尺寸草图。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9 差异表

投标方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差 异 表

序号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1

2

3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10 招标文件附图

事故保安电源系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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