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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系统建设 项目管理 卫生健康

所属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渝北区 发布时间 2024/2/26 关键词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卫生健康   近期更新9027项目点击关注“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卫生健康”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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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北府办〔2022〕33号)和《渝北区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北府办〔2022〕43号)等文件最新要求,结合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实际,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186号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建办(邮编:******查看详情)。来信请注明“《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查看详情@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6日。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北府办〔2022〕33号)和《渝北区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北府办〔2022〕43号)等文件最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卫生健康委所属单位作为业主实施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新建、改建、维修、装修,护坡,土石方,挡土墙,水电,道路,绿化,消防整改等。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三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总责,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报件办证、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全过程工作。

(二)负责与建设项目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以及与各参建方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成本控制等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违法行为。

(五)负责建设项目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区卫生健康委规财科负责项目的申报计划汇总、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结)算审核、工程变更费用审核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基建办负责项目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及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后期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卫生健康委医政科、公卫科等职能科室负责设计图的医疗业务规模和流程等的审查工作,并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10万元以下(区级单位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三重一大”议事原则,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按规定实施,确定施工单位后及时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附件1),区卫生健康委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条每年8月底前,各建设单位向区卫生健康委申报次年拟实施的10万元及以上(区级单位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经区卫生健康委基建领导小组初审后(必要时还需现场踏勘),报请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建立《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目录库》(以下简称《项目目录库》,其中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经区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实施。

第七条未列入《项目目录库》,在中途确需增加且有资金来源的新增项目,按以下程序提请审批:

(一)单个项目投资估算10万元及以上(区级单位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先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后,报请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附加盖单位公章的会议纪要,项目方案设计书和估算书),原则上每半年申报审批一次。

(二)单个项目投资估算50万元及以上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有关行政决策事项的通知》(渝北府办法〔2021〕36号)文件要求,实施立项审批等有关程序,具体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附件3。

第八条未列入《项目目录库》且未按新增项目审批程序提请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动用资金擅自开工建设(应急抢险、自然灾害、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工程限价。建设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区级单位30万元以下)的,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三重一大”议事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工程限价;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区级单位3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公司编制预算,区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进行预算审核,审核结果报请区卫生健康委基建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工程限价;工程预算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报请区财政局预算评审。

第十条信息公开。开展1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发包信息、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等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依法公开,并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时,应当至少提前3日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纸、发包总价、分部分项清单价、结算原则和项目工期。开展400万元及以上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挂网30日前发布招标计划(包含所有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如有调整,应当补发招标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实施单位。1.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费10万元以下(区级单位30万元以下)的,按照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三重一大”议事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工程建设费10万元及以上(区级单位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在行采家、政府采购网等公开选取施工单位或在区公共交易中心抽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费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在区公共交易中心抽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费400万元及以上的,进行公开招投标。2.服务类单位:工程服务费100万元以下的按渝府办发〔2020〕95号文件要求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100万元及以上的在区公共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中小微企业除外)、履约保证金、低价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其中: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低价保证金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金额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原则按招标文件拟定,不能发生实质性变更。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或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工程实施的管理:工程合同价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以下的,原则在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指导下实施。工程合同价1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及以上的,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在区住建委监督下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新增工程量及投资,不得突破项目决策投资额度或变相“报小建大”。确需变更和新增工程量及投资的,且有资金来源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合同价基础上单次(以建设单位内部设计变更申请表金额为准,下同)增加或减少20万元及以下的设计变更;

(二)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合同价基础上单次增加或减少40万元及以下的设计变更;

(三)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以及公开招标项目,在合同价基础上单次增加或减少50万元以下,且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设计变更。

以上设计变更涉及投资增加的,在启动变更报批程序前,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并报区财政局审批(附件4)。以上设计变更导致的总投资调整不得改变项目原发包方式,先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再报区卫生健康委审定(附件5)。超出以上限额后需提请“1+2+X”(“1”指主管部门,“2”指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X”指业主单位,对项目的设计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部门会审后实施,并执行区级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方和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时验收,并按《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要求报送结算资料。同时严格项目资金的管理,工程款支付必须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并按合同约定和审计额度进行支付和办理结(决)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增量。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变更的,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区卫生健康委对项目实施的计划审核、限价、实施单位选取、资金使用、拨付等实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建设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加强日常检查。驻区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十九条凡发现拆分项目、规避审查、未经集体决策、“报小建大”、违规发包建设以及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实施等情形,给予全委通报批评,在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和基建项目年度考核中扣分;对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项目建设,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限额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监督办法(试行)、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北卫健〔2021〕172号文件)作废。

附件:1.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限额内基建项目备案表

2.区政府投资计划目录外新增项目审查意见表

3.区政府投资计划目录变更项目审查意见表

4.项目设计变更资金来源确认表

5.设计变更申请表

6.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基建项目参考流程

附件1

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限额内基建项目备案表

编号:2024-

填报单位

(签字+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估算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


施工单位


施工资质


安全许可证

有()

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决策依据


实施必要性


主要工作

内 容


备 注


说明

1.此表仅用于10万元以内(区级单位30万元以内)基建项目;

2.表格内容作为委里备案掌握使用,不作为审批依据;

3.各单位按照单位内控制度执行;

4.实施必要性简要描述项目实施背景或原因;

5.各单位决策后及时报委基建办汇总;

6.选择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单位从事本单位基建项目,不得委托给不具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本单位基建项目。

附件2

区政府投资计划目录外新增项目审查意见表

项目业主:申报时间:2024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填项目立项名称)

项目概况

(填立项主要内容,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等)

估算投资

(万元)


主管部门意见


资金来源


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区发改委初审意见


项目单位分管副区长意见


常务副区长

意见

(500万以上)


常务会意见

(1000万以上)

经区政府第 次常务会研究,原则同意。

(会议纪要: )

常委会意见

(5000万以上)

经区委第 次常委会研究,原则同意。

(会议纪要: )

备注:项目概况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工期、新增原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区政府投资计划目录变更项目审查意见表

项目业主:申报时间: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估算投资增减

(万元)


主管部门意见


资金来源


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区发改委初审意见


项目单位分管副区长意见


常务副区长

意见

(500万以上)


常务会意见

(1000万以上)

经区政府第 次常务会研究,原则同意。

(会议纪要: )

常委会意见

(5000万以上)

经区委第 次常委会研究,原则同意。

(会议纪要: )

备注:1.此表仅适用于未开标,没有签定施工合同的项目。

2.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工期、变更内容及原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项目设计变更资金来源确认表

金额:万元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代建单位


立项金额


合同金额


变更增加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

变更金额

金额合计

中央及市级资金



区财政资金



公司自筹



融资



其他



此前变更次数


此前变更增加金额


项目业主

单位意见

分管领导:

签名: 日期:

主要领导(盖单位公章):

签名: 日期:

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盖单位公章): 日期:

区国资委意见

签名(盖单位公章): 日期:

区财政局意见

签名(盖单位公章): 日期:

注: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业主提出的变更增加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若为区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的,报区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前还应先报区国资委进行资金来源审核。

附件5

设计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立项金额

概算金额


合同金额


是否属于重大变更


业主单位(代建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1.设计变更事项


2.变更提出单位

业主单位()

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3.提出变更相关人员

注:需填写提出变更相关人员的工作单位、姓名、职务及提出变更单位的审批流程

4.业主内审会议纪要文号


5.申请变更内容及理由


其他(写明具体原因)


政策、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


业主单位或上级部门、使用单位要求改变标准、功能等


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工艺改变


设计缺陷或施工专业分包补充深化设计、主材设备换用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


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的原因


6.采用的变更方案说明:

7. 此次变更增加金额(万元):

此前变更次数(次): 此前变更增加金额(万元):

8. 此次变更合同工期天数(天):(增加“+”)

9. 上述设计变更项目请按审定后的变更设计图施工,图纸名称填写如下:

图纸名称:

图号:

项目业主

单位意见

分管领导:

签名: 日期:

主要领导(盖单位公章):

签名: 日期:

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签名(盖单位公章): 日期:

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审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1〕14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审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0〕6号)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渝北府办〔2022〕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卫生健康委所属单位作为业主实施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新建、改建、维修、装修,护坡,土石方,挡土墙,水电,道路,绿化,消防整改等。

第二章 编审实施要求

第三条建安工程预算10万元以下(区级单位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定。建安工程预算10万元及以上(区级单位3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预算,报区卫生健康委规财科委托的第三方进行预算审核,审核结果报请区卫生健康委基建领导小组审定。建安工程预算400万元及以上的,按《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1〕14号)文件要求送区财政局评审。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其中:

(一)建安工程费10万元以下(区级单位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工程结算,结算审核办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区卫生健康委备案(附件1),区卫生健康委视情况进行抽审。

(二)建安工程费10万元及以上(区级单位3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报区卫生健康委规财科,由规财科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报请区卫生健康委基建领导小组审定。

(三)建安工程费2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报区卫生健康委规财科,由规财科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报请区卫生健康委基建领导小组审定后再报区财政局备案或抽审。

(四)建安工程费4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计,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完成结算内审,并将内审结果报区财政局审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1日前向区卫生健康委报送第二年审计项目计划。报送的审计项目为能够在第二年内经建设单位组织交(竣)工验收合格并组织自查审核的项目。

第六条凡上报的审计项目,报送前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报送的金额和内容必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服务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送审时建设单位还应出具送审承诺书,对其送审金额和内容不得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请预算审计时,应填报《渝北区卫健系统基建(维修)工程预算送审表》(附件2),同时报送如下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初审结果;

(二)立项(实施方案、可研或者概算批复)文件;

(三)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

(四)项目拟实施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清单(如果有);

(五)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提请竣工结(决)算审计时,应填报《渝北区卫健系统基建(维修)工程结算送审表》(附件3),同时报送如下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竣工结(决)算申请函(函中须注明工程款支付情况);

(二)项目送审承诺书;

(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四)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初审结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经建设单位审定的项目结(决)算书(含电子文档资料);

(六)立项(实施方案、可研或者概算批复)文件、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中标单位投标预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投标单位投标预算书电子版)、评标资料;

(七)中标通知书及项目合同书;

(八)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签证单、施工现场三方日志、隐蔽工程资料、过程影像资料、地勘报告、监理成果等);

(九)主要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采购凭证等资料;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十一)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完成前,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价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80%。发包内容如有减少的,支付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价款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发包内容如有增加的,支付施工单位增加部分价款不得超过经批准增加金额的60%。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建设施工合同中载明上述付款方式。

第三章 审核结果和执行

第十条预算审核结论经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或基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后,作为施工招标限价。

第十一条未经竣工结(决)算审计,不得支付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建设尾款,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限额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监督办法(试行)、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北卫健〔2021〕172号文件)作废。

附件:1.渝北区卫健系统限额内基建项目内审备案表

2.渝北区卫健系统基建(维修)工程预算送审表

3.渝北区卫健系统基建(维修)工程结算送审表

附件1

渝北区卫健系统限额内基建项目内审备案表

填报单位:编号:2024-

项目名称


估算投资(元)


资金来源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工时间(年月日)


完工时间(年月日)


预算限价(元)


合同价(元)


施工单位

报送结算价(元)


建设单位

内审价(元)


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渝北区卫健系统基建(维修)工程预算送审表

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一、项目情况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1.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


区发改委立项批复/区卫健委审批同意的会议纪要

2.工程预算送审造价(万元):



3.工程预算编制单位:



二、送审资料清单:


资料名称

有/无

备 注

1.立项批复文件/审批文件



2.招标文件/选取施工单位文件



3.地勘报告



4.施工设计图(纸质版及电子版)


把电子版拷在U盘里

5.施工图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预算软件的电子版)


在预算书上签字盖章,电子版拷在U盘里

6.其他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交接件情况

内 容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时间

送件单位:




接件单位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3

渝北区卫健系统基建(维修)工程结算送审表

中国采招网(#bidce nter.com.cn)

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一、项目情况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1.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


区发改委立项批复/区卫健委审批同意的会议纪要

2.工程预算限价(万元):



3.工程合同价(万元):



4.工程结算送审造价(万元):



二、送审资料清单


资料名称

有/无

备 注

1.立项批复文件


50万元以下的工程区卫健委会议纪要

2.招标文件


400万元以下的选取施工单位竞争性比选等文件

3.投标文件


投标预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须有预算软件导出的电子版)

4.预算评审文件/预算限价资料


纸质版及电子版

5.预算审核单位:

预算编制单位:

6.施工设计图


纸质版及电子版

7.竣工资料


竣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签证单、隐蔽工程资料、过程影像资料、地勘报告、监理成果等

8.工程结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


医疗卫生单位在结算书上签字盖章

9.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报告



10.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书



11.其他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交 接 件 情 况

内 容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时间

送件单位:




接件单位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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