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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救护车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发布时间 2024/2/27 关键词救护车   近期更新714项目点击关注“救护车”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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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625-*****查看详情E78

二、项目名称: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湖州伟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0号2幢5层504室(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            

地 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路100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2幢601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湖州伟德科技有限公司就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关于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项目编号:0625-*****查看详情

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om. cn.)

E78,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补正通知书》。2024年1月1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1月11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湖州伟德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及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罔顾事实。且在接到本公司质疑后草率、笼统、含糊答复,使本公司合法权益严重受到损害。
事实依据:1、质疑的答复函第一段回复中描述: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7日递交了“质疑答复函”。作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质疑答复函,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对日期与时间的叙述严重草率且表达含糊,足见其对于复核及质疑答复的不严谨。2、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的答复函中一再表明,评审小组复核的依据仅为浙江海恩德专用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该公司提供的质疑答复函,且敷衍答复本公司所有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并未向本公司的质疑事项出具详细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条款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原质疑事项3质疑“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自动上车担架是否偏离?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对此事项的质疑答非所问,并未作出正面有效的回应。足以证明其组织的评事小组复核极不严谨,缺乏公正公平性。
事实依据: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对于本公司原质疑事项3的答复是:经评审小组复核,浙江省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出具的自动上车担架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事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投诉事项3:原质疑事项4根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三、符合性审查1.在商务、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中,第九条:未响应招标文件标注“▲”的实质性要求的,采购需求响应中未满足应予以投标文件无效,质疑“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自动上车担架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书真实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的技术规格要求中第▲3.15.17.条:自动上车担架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我公司已经在质疑函中向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出具了自动上车担架Spencer tec中国区唯一指定合法总代理商杭州萨宾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声明函,该公司未就本项目的Spencer tec自动上车担架授权销售、授权质保及授权售后与中标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任何协议和条款,且未曾向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过Spencer tec自动上车担架针对本项目的销售、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中标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并未出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由制造商或代理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仅由该本公司出具质保及承诺函应被判定为不真实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规定。该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其投标文件应被视为无效。投诉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及其组织的评审小组未实事求是进行严格复核,固执坚持开标评标时的错误判定,严重损害本公司的正当权益。
事实依据:1、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对于本公司原质疑事项4的答复是:经评审小组复核,浙江省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针对本项目自动上车担架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事项质疑不成立。2.中标人在本项目所投的自动上车担架Spencer tec中国区唯一指定合法总代理商杭州萨宾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声明该公司未就本项目的Spencer tec自动上车担架授权销售、授权质保及授权售后与中标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任何协议和条款,且未曾向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过Spencer tac自动上车担架针对本项目的销售、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中标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并未出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由制造商或代理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投诉事项4:原质疑事项5.根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中:①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第3.18.10:空气消毒机作为第二类消毒产品,其卫生安全评价结论为合格,质疑“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所投空气消毒机其卫生安全评级不符合国卫办监督发〔2021〕3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办事指南》的条例规定。文件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跨省通办”是指产品责任单位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credit.jdzx.net.cn/xdcp)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备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合格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公示。投诉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及其组织的评审小组未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未登录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credit.jdzx.net.cn/xdcp)查证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投的日照聚美天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消毒机所提供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对空气消毒机作为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管理办法,仅以中标人提供的文件作为复核依据,从而作出该事项质疑不成立的判定,严重损害本公司的正当权益。投诉中标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空气消毒机的卫生安全评价结论未合格的报告,其所投产品并不是作为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空气消毒机。
事实依据:1.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对于本公司原质疑事项5的答复是:经评审小组复核,浙江省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空气消毒机卫生安全评价结论为合格的证明材料,该事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1.根据国卫办监督发〔2021〕3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办事指南》规定:第一条款、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外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和办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跨省通办”是指产品责任单位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credit.jdzx.net.cn/xdcp)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备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第二条款、备案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合格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公示。第七条款、备案信息发布: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批准备案的消毒产品信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投诉事项5:原质疑事项6、根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中,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第3.18:空气消毒机下所有技术参数,质疑“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空气消毒机是否满足?根据国卫办监督发〔2021〕3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办事指南》的条例规定,通过登录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credit.jdzx.net.cn/xdcp)查询得知,中标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所投的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日照市聚美天成电子有限公司获得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格并备案公示的一共为四款产品:空气净化消毒器JMZX-X、负压消毒器FYCX-30、空气净化消毒器JMDLZ-X-600F、空气净化消毒器JMDLZ-B-800。通过其公示的铭牌和说明书(后附)可以充分得知,该四款消毒产品均不能完全满足本次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四条款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3.18空气消毒机的3.18.1-3.18.12的所有技术参数要求。而根据2023年11月29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显示,中标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需求符合度为40分,即为基数需求符合度无偏离项。投诉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及其组织的评审小组未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未登录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credit.jdzx.net.cn/xdcp)查证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投的日照聚美天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消毒机的技术参数是否完全满足本次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四条款技术参数要求,仅以中标人出具的制造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复核依据,从而作出该事项质疑不成立的判定,严重损害本公司的正当权益。投诉中标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空气消毒机的技术参数的虚假响应,其投标文件应被视为无效。
事实依据:1、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对于本公司原质疑事项6的答复是:经评审小组复核,浙江省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空气消毒机符合招标的要求,并出具了空气消毒机制造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该事项质疑不成立。
2、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及空气消毒机制造商日照聚美天成电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或证明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所投产品是真实有效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于空气消毒机的所有技术参数要求。
法律依据:1、根据国卫办监督发〔2021〕3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办事指南》规定:第七条款、备案信息发布: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批准备案的消毒产品信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立即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2、向本公司提供上述投诉事项所涉及的复核时所有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3、向本公司出示中标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所投的自动上车担架制造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质保和售后服务承诺。4、向本公司出示中标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所投的空气消毒机的品牌型号及所有证明材料。5.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应标的,应当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二、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申辩
(一)项目情况
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项目编号:0625-*****查看详情E78)在2023年10月3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文件意见征询,于2023年11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3年11月28日13时30分截止提交投标文件。经评审,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海恩德)为中标候选人。2023年11月2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2023年12月4日收到湖州伟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州伟德)邮寄送达对该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见附件1)。我公司将质疑函抄送相关方浙江海恩德,浙江海恩德就质疑事项于2023年12月7日递交质疑答复函(见附件2)。2023年12月8日组织原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协助质疑答复),原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浙江海恩德就质疑事项递交的答复函,对质疑事项逐条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复核(协助质疑答复)报告(见附件3)。2023年12月12日我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质疑答复公告并向湖州伟德发出了质疑答复函(见附件4),就其质疑事项逐项作出答复。2024年1月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
(二)投诉事项说明
投诉事项1:
我司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浙江海恩德递交的质疑答复函(见附件2)。并在质疑答复阶段,原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浙江海恩德质疑答复函等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协助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12日就其质疑事项逐项作出答复。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的第3.15.8条内容为“两折三段式床垫,采用高频焊接技术,增大病员的接触面积,舒适度高。外部材料为采用Spentex??塑胶材料(专利设计,具有防火,耐腐蚀的特点)”。浙江海恩德在投标文件中八、采购需求响应表(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针对此条内容的响应为“无偏离”(见附件5)。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动上车担架产品的彩页介绍(见附件6),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浙江海恩德于2023年12月7日递交的质疑答复函(见附件2)经评审专家于2023年12月8日复核,结果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国库司的回复,“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需求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故本项目无限制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评审因素,所以要求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对质保及售后服务作出承诺。因此在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的3.15.17表述为“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浙江海恩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动上车担架质保及售后承诺函(见附件6)。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后附国库司回复截图略)。
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四条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的第3.15.17条表述为“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浙江海恩德作为本次投标的代理商(即投标人)有能力提供自动上车担架质保及售后承诺函(见附件6)。
根据国库司的回复,“为避免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故第3.15.17条打“▲”,标注为实质性条款,且本项目要求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对质保及售后服务作出承诺。浙江海恩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动上车担架质保及售后承诺函(见附件6)。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的第3.18.10条内容为“空气消毒机作为第二类消毒产品,其卫生安全评价结论为合格”。浙江海恩德在投标文件中八、采购需求响应表(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针对此条内容的响应为“无偏离”(见附件5)。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空气消毒器(日照聚美天成电子有限公司)符合卫生安全评价结论为合格的证明资料(见附件7)。浙江海恩德于2023年12月7日递交的质疑答复函(见附件2)经评审专家于2023年12月8日复核,结果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
浙江海恩德在投标文件中八、采购需求响应表(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的第3.18条空气消毒机所有技术参数内容响应为“无偏离”(见附件5)。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空气消毒器(日照聚美天成电子有限公司)相关证明资料(见附件7)。浙江海恩德于2023年12月7日递交的质疑答复函(见附件2)经评审专家于2023年12月8日复核后,结果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被投诉人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申辩
(一)项目情况
我院就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项目(项目编号:0625-*****查看详情E78)委托代理公司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投标,于2023年10月10日签订《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招投标符合法律规定。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文件意见征询,2023年11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11月28日13时30分截止提交投标文件。经评审,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海恩德)为中标候选人,于2023年11月2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2023年12月4日收到湖州伟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州伟德,对该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见附件1,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将质疑函抄送相关方浙江海恩德,浙江海恩德就质疑事项于2023年12月7日递交质疑答复函(见附件2,略)。2023年12月8日组织原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协助质疑答复),原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浙江海恩德就质疑事项递交的答复函,对质疑事项逐条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复核(协助质疑答复)报告(见附件3,略)。2023年12月12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质疑答复公告并向湖州伟德发出了质疑答复函(见附件4,略),就其质疑事项逐项作出答复。2024年我院与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2024年1月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
(二)投诉事项说明
投诉事项1: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浙江海恩德递交的质疑答复函(见附件2,略)。并在质疑答复阶段,原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浙江海恩德质疑答复函等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协助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12日就其质疑事项逐项作出答复。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的第3.15.8条内容为“两折三段式床垫,采用高频焊接技术,增大病员的接触面积,舒适度高。外部材料为采用Spentex??塑胶材料(专利设计,具有防火,耐腐蚀的特点)”。浙江海恩德在投标文件中八、采购需求响应表(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针对此条内容的响应为“无偏离”(见附件5,略)。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动上车担架产品的彩页介绍(见附件6,略),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浙江海恩德于2023年12月7日递交的质疑答复函(见附件2,略)经评审专家于2023年12月8日复核,结果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国库司的回复,“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需求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故本项目无限制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评审因素,所以要求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对质保及售后服务作出承诺。因此在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的3.15.17表述为“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浙江海恩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动上车担架质保及售后承诺函(见附件6,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后附国库司回复截图略)。
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四条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的第3.15.17条表述为“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浙江海恩德作为本次投标的代理商(即投标人)有能力提供自动上车担架质保及售后承诺函(见附件6,略)。
根据国库司的回复,“为避免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故第3.15.17条打“▲”,标注为实质性条款,且本项目要求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对质保及售后服务作出承诺。浙江海恩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动上车担架质保及售后承诺函(见附件6,略)。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的第3.18.10条内容为“空气消毒机作为第二类消毒产品,其卫生安全评价结论为合格”。浙江海恩德在投标文件中八、采购需求响应表(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针对此条内容的响应为“无偏离”(见附件5,略)。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空气消毒器(日照聚美天成电子有限公司)符合卫生安全评价结论为合格的证明资料(见附件7,略)。浙江海恩德于2023年12月7日递交的质疑答复函(见附件2,略)经评审专家于2023年12月8日复核,结果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
浙江海恩德在投标文件中八、采购需求响应表(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的第3.18条空气消毒机所有技术参数内容响应为“无偏离”(见附件5,略)。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空气消毒器(日照聚美天成电子有限公司)相关证明资料(见附件7,略)。浙江海恩德于2023年12月7日递交的质疑答复函(见附件2,略)经评审专家于2023年12月8日复核后,结果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经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复核,上述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次招投标流程符合招投标规范。
四、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辩
1、关于投诉事项1
答复:此项投诉不属于我公司应答范围。
2、关于投诉事项2
答复:此项投诉不属于我公司应答范围。但我公司要求采购人、招标公司保护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向其他人透露,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项目外,采购人、招标公司、评审专家有保护评定内容等相关机密的责任和义务。
3、关于投诉事项3
答复:①我公司在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第17.3条”中提供了自动上车担架产品的彩页介绍,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②根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第四项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部分第2条投标人提供的所投自动上车担架的生产厂商或售后服务商为本项目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的要求,我公司在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第17.3条”中也提供了售后服务商承诺书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③担架作为救护车的配件之一,我公司为浙江、江苏、上海、福建、天津、河南等地的大量客户配备了投标产品的担架,并每年定期提供售后服务。作为各种与救护车相关产品的代理商,我公司每年为各地院前急救专业客户提供大量的包括但不限于救护车、担架、吸引器、呼吸机、除颤仪等产品和服务。④对于投诉事项中质疑内容我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原质疑事项4答复中已明确说明,对超出原质疑范围的投诉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可以不予回复。(证明见附件二)。
4.关于投诉事项4
答复:①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由制造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符合所有招标技术要求。请见附件二:质疑事项5答复(略)。②招标要求并无要求产品必须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也并无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说明消毒产品必须备案。③对于投诉人是如何获取我公司所投产品信息,我们将另外提供投诉文件,我公司保留起诉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关于投诉事项5
答复:①空气消毒机的品种、规格、型号极多,特别是疫情几年以来,市场上一度泛滥,绝不可能只有一个产品符合招标要求的,即使有也不可能通过招标公司的参数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方也绝无可能允许唯一性参数出现在公开招标文件上。空气消毒机是非常简单的技术,不存在技术达不到,只是适用的场景有限,如非疫情,销量会非常平稳。(截图摘录投诉人质疑事项6及事实依据6的内容,略)。投诉人有此判断,可能对产品的了解比较有限,误以为仅有一个产品可以符合。②我们欢迎采购人和招标公司,以及财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产品的实质性功能做出调查、监督和验证。③我公司应标内容是根据制造商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证明,逐项验证填写,不存在虚假应标。
五、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委托,于2023年11月7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3年11月28日就本项目进行开标、评审,并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为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之一,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二)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于2023年12月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了复核报告。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质疑答复。其中,质疑答复针对质疑事项3“根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中,①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第3.15.8:两折三段式床垫,采用高频焊接技术,增大病员的接触面积,舒适度高。外部材料为采用Spentex??塑胶材料(专利设计,具有防火,耐腐蚀的特点)……,质疑‘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自动上车担架是否偏离?”的质疑内容未进行答复。投诉处理过程中,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就该事项进行了书面说明。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响应表(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中针对该项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为无偏离,并提供了自动上车担架产品的彩页介绍,技术参数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三)本项目已于2024年1月3日签订采购合同,并于2024年1月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本机关在受理本项目投诉后于2024年1月26日向被投诉人送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经向采购人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函询,本项目目前处于暂停状态,采购人未支付货款,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未交付货物,目前采购合同尚未履行。
(四)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如下:
1.“第三章评标办法三、符合性审查1.在商务、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8)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商务、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9)未响应招标文件标注“▲”的实质性要求的;”。
2.“▲”的条款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
3.15 自动上车担架、铲式担架、软担架
3.15.1 自动上车担架
3.15.8 两折三段式床垫,采用高频焊接技术,增大病员的接触面积,舒适度高。外部材料为采用Spentex??塑胶材料(专利设计,具有防火,耐腐蚀的特点)。
▲3.15.17 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3.18 空气消毒机
3.18.1 广泛适用于负压救护车、医疗车、急救车、体检车、核酸检测车、疫苗运输车以及公交旅游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封闭空间内的空气持续循环消毒。
3.18.2 对车内封闭空间定流消杀防护。
3.18.3 壁挂式安装方式,空气消毒机持续工作时可实现人机共存。
3.18.4 外形尺寸:长+宽+高≤900MM,输入电压DC 12V,功率<60W。
3.18.5 细菌杀灭率≥99.95%,对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94.80%。
3.18.6 臭氧浓度<0.003mg/m3,紫外线泄漏量<1uW/c㎡,设计循环风量>380m3/h,可以循环调节风量大小。
▲3.18.7 以紫外线及过滤为主杀毒因子,同时辅助光触媒及释放高浓度离子利用循环风对空间内的空气进行循环消毒,可有效杀灭空气中的细菌和病毒,投标时提供空气杀毒原理图。
3.18.8 空气消毒机可以显示所安装空间内的温度、湿度、PM2.5等空气质量状态。
★3.18.9 可用遥控器或触摸面板进行空气消毒机的操作。当机器与手机处于同一WIFI环境下,可以拓展手机控制功能(提供机器截图)。
3.18.10 空气消毒机作为第二类消毒产品,其卫生安全评价结论为合格。
★3.18.11 符合医用电器设备GB9706.1-2007标准的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3.18.12 投标时出具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五)采购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3.15自动上车担架、铲式担架、软担架”项下“3.15.1自动上车担架”与“▲3.15.17 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序号并列,且“▲3.15.17 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的技术参数未明确制造商或代理商主体是自动上车担架还是本项目采购标的救护车,存在理解歧义。本机关经向采购人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函询调查,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3.15.17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是指制造商或代理商(救护车的代理商,即投标人)提供自动上车担架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另查明,采购文件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四、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部分”中设置了“2售后服务承诺:投标人提供的所投自动上车担架的生产厂商或售后服务商为本项目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得2分”作为评审因素。经本机关向采购人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函询调查,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认为“▲3.15.17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中的“代理商”与“第三章评标办法四、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部分2售后服务承诺:投标人提供的所投自动上车担架的生产厂商或售后服务商为本项目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得2分”中的“售后服务商”含义理解一致,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在本项目中指的是救护车的代理商,即投标人。采购文件既将“▲3.15.17 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又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投自动上车担架的生产厂商或售后服务商为本项目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评审因素,表述前后矛盾且存在理解歧义,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
(六)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采购需求响应表(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中对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的响应均为无偏离。其中,针对“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3.15.17 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的投标文件响应为“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标书内已提供”,偏离情况为“无偏离”。本机关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其针对上述技术需求提供了本单位出具的《上车担架售后服务承诺函》。另查明,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为所投救护车品牌代理商,但并非其投标产品中的自动上车担架的制造商,亦未取得自动上车担架制造商或总代理商就本项目授权的代理资格。质疑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针对“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3.15.17 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复核意见为“本次东方汽车牌的代理商,出具了针对本项目自动上车担架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未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予以投标文件无效。”
(七)本项目为不允许进口的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救护车一辆,采购标的技术规格要求包括车辆基本要求、车辆技术要求、医疗舱及改装、购置税保险及上牌其他费用,其中医疗舱及改装部分包括投诉书涉及的自动上车担架、空气消毒机等。采购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将“▲3.18.12投标时出具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空气消毒机应当满足的实质性条款。
(八)采购文件对“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3.18空气消毒机”项下“3.18.5 细菌杀灭率≥99.95%,对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94.80%”“3.18.10 空气消毒机作为第二类消毒产品,其卫生安全评价结论为合格。”技术需求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未作要求。
(九)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第三方检测中心出具的空气消毒机检测报告两份。本机关向第三方检测中心发函协查,第三方检测中心向本机关出具了复函并提供了检测报告原件,查明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杀灭率数值和消亡率数值与第三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不一致,相关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
(十)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响应表(包含技术需求及商务、其他要求)》中针对采购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3.18.5细菌杀灭率≥99.95%,对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94.80%”的响应情况为无偏离,但其对细菌杀灭率和对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的响应数据与本机关调查所得检测报告结论数据不符,且调查所得检测报告细菌杀灭率和对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不满足采购文件上述技术参数要求。
2、处理结果:六、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该投诉事项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质疑答复阶段,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由原评标委员会出具了复核报告,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系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出具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内容虽有一处笔误,但不影响其质疑答复结论。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该投诉事项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质疑答复阶段,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由原评标委员会出具了复核报告,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系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出具质疑答复,但质疑答复未对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自动上车担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3.15.8两折三段式床垫,采用高频焊接技术,增大病员的接触面积,舒适度高。外部材料为采用Spentex??塑胶材料(专利设计,具有防火,耐腐蚀的特点)。”的技术参数要求作出答复。根据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自动上车担架彩页等资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自动上车担架不满足该项技术需求。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因采购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3.15.17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中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主体理解存在歧义,且采购文件在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条款的同时,又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四、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部分”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投自动上车担架的生产厂商或售后服务商为本项目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得2分”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上述设置和表述前后矛盾且存在理解歧义,不足以认定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3.15.17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所提供的《上车担架售后服务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空气消毒机提供了制造商出具《消毒产品卫生、医用电器设备安全文件》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检测报告虽为虚假,但采购文件对“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3.18.10空气消毒机作为第二类消毒产品,其卫生安全评价结论为合格。”的技术需求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未作要求,且根据本机关调查和其他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空气消毒机安全评价结论不合格,亦不足以证明其所投产品并不是作为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空气消毒机。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本机关调查,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检测报告,且根据本机关调查所得关于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空气消毒机的检测报告,其结论数据中的细菌杀灭率和对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均不符合采购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3.18.5细菌杀灭率≥99.95%,对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94.80%”的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三、符合性审查1.在商务、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8)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商务、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商务、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的规定,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六)采购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将“▲3.18.12投标时出具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实质性条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七)采购文件既在“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四、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设置了“▲3.15.17投标时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实质性要求条款,且“制造商”或“代理商”主体理解存在歧义,又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四、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部分”中设置了“售后服务承诺:投标人提供的所投自动上车担架的生产厂商或售后服务商为本项目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得2分”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上述设置和表述前后矛盾且存在理解歧义,存在编制不规范的问题,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七、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关于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项目编号:0625-*****查看详情E78)项目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且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编制不规范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中心卫生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以及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2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吴兴区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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