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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概述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国土空间规划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发布时间 2024/3/5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   近期更新763项目点击关注“国土空间规划”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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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概述

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认知:

1、国土空间规划概念: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2、国土空间规划分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其中,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区域可以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层级又可以细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概念: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 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控规政策解读: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①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②分区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将上位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单元,加强单元之间的系统协同,作为深化实施层面详细规划的基础;③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要以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法定数据为基础,加强人口、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生态、景观资源等方面调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深化规划单元及社区层面的体检评估④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空间要推动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要强化对历史文化资源、地域景观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详细规划中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范围内存量空间保留、改造、拆除范围,防止“大拆大建”;⑤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要强化单元统筹,防止粗放扩张。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留白用地,一般不编制详细规划,但要加强开发保护的管控;⑥强化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技术支撑。重点地区编制详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要求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方案经比选后,按法定程序将有关建议统筹纳入详细规划管控引导要求;⑦加强详细规划组织实施。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是详细规划的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2、《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3〕29号)》:在延续原有控规编制方法基础上,将控规划分为单元和街坊两个层级编制。单元层级控规要侧重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传导落实,明确空间管控通则;街坊层级控规要遵循单元控规管控要求,细化明确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管控指标,作为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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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控规的编制内容: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四、《城乡规划法》中控规编制程序及控规修改程序:

1、控规编制程序(城乡规划法第19、20、26条):①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规;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③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④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⑤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2、控规修改程序(城乡规划法第48条):①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③控规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规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④控规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⑤修改后应当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⑥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⑦修改后的控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⑧批后公布。

五、目前城乡规划发展中心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控规层面的工作任务:

1、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为了加强合法、合规、合理的禹州市中等城市的城乡规划建设,实现生态城市的支持系统可持续发展,结合禹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实际,在控规层面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及现行的国土空间规划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

2、待《禹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获得我省批复后,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规将严格按照此法定规划进行组织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监督,将充分分解落实上位总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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