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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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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发布时间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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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河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河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新河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河镇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的管理,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保证各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安全、文明、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是指新河镇辖区内由政府投资、集体资金或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债务资金、援助资金及农民筹资投劳等的项目。范围包括:各类房建和装饰装修、市政、公路、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等各建设领域,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报新河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

(一)工程建设:

(1)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60万元以下的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含镇办集体企业)和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60万元以下的村级集体资金建设工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

预算造价在60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资金建设工程原则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特殊情况报新河镇招投标工作中心审批后由新河镇政府组织招标;6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一律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招标采购限额进行调整后进行相应调整。

(2)镇政府、镇办集体企业、各行政村、村民小组所有的标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的招投标活动。

(二)货物:按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办理;

(三)服务:按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办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分为工程的提出、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镇的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招标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需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时召开专题或联席会议,审查或研讨相关事宜,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按规定实施或上报。各村也应成立工程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一章 工程的提出

第五条 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由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提出,由镇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就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名称及主要建设内容、初步预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启动实施。

村级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由村两委研究决定,应按"四议二公开"程序开展,按程序进行。6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启动实施,60万以下的项目报分村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备案。

货物和服务类:按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办理。

第二章 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招标

第六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简化小额项目发包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小额工程施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阳县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七条 小额工程发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分包或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实行代理制,工程发包前,招标人应当在新河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从镇政府招标代理入库名单抽取确定招标代理,工程预算、审计单位的确定也需在政府入库名单里抽取确定。

确定招标代理后,公开发包或招标的工程,由代理完成发包招标程序(编制招标文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接收报名、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后续的汇编资料归档等工作)。邀请招标的,招标代理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工程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前,召开镇工程建设工作会议或经组长同意,召开会议研究后确定,确定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事项。

第九条 确定中标人方式:采用电脑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资格后审办法,抽取结果确定后将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抽取无效并由招标人代表重新抽取。招标人应当确定上述审查通过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本项目将重新组织抽取,同时按相关规定对原中标候选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招标答疑。

招标人可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最高投标限价结合现行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其他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投标人和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百分之二。

第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招标保证金的,按投标无效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密封不完整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及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

第十九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后,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价格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二)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评审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召开开标会议,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单位参加。开标会议要在固定场所进行,镇纪检部门、相关部门到现场监督,村级招标还要邀请村民代表或职工代表参与监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招标评审,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四条 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参与评审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签字。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确定中标人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三天。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房建市政项目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镇招标领导小组办理备案,主要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名单;

(三)招标文件(答疑文件);

(四)开标、评标、定标报告;

(五)中标公示;

(六)中标通知书;

(七)投标文件

(八)合同

第三十条 凡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小型项目,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的,或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列入小额建设工程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视责任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事项严格按照《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3】2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变更审批

镇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一般变更,即工程累计变更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审批,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按程序上报县级审批。

村级投资工程的一般变更有建设单位认可,主管部门审批,累计变更超过10%(含10%)报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镇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建设单位变更申请后,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提请召开镇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经组长同意,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工程变更项目、原因及初步变更预算,明确审批意见,3日内审批意见书面下发建设单位。审批结果不能代替监理、建设和审计等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镇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镇政府投资项目由镇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牵头成立验收小组,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综合验收;较大以上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牵头领导可以向镇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申请,征得同意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可以委托第三方验收;村级投资项目,由村委会负责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后续审计等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书面下发验收意见和问题清单,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提出再次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对于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验收合格,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办理质保金退还。质保期内,实质性持续维修的,质保期满也不予退还质保金,并保留向施工单位进一步追偿的权力。

第五章 工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镇人大、纪委、财政等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负责工程建设日常管理,适时提请召开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议,及时讨论解决项目实施中碰到的问题。

镇人大、纪委、财政、司法等部门,根据项目需要,有权对工程设计、施工、资金结算等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不合理的项目计划、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及时提出建议。对于涉及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安全的相关事宜,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工程实施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情形,严格问责。


关于调整新河镇小额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 知

因人事调整和工作需要,现对新河镇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及相应职责通知如下:

组 长:郭君彪

副组长: 王润留 李 卉

成 员:王 煜 李强富 王小平 李宗义 阮青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王煜、胡健雄负责工程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招标的相关工作。

王小平、陈欢负责工程发包招标及建设期间的监督,包括程序监督、内容监督和质量监督等。

李强富负责工程资金预算、审计、结算等涉及财政资金各环节的审查把关。

李宗义、阮青华负责工程建设涉及到土地规划、水环境、人居环境、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查和后期的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工程提出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和预算、验收、审计等工程管理工作。

新河镇工程建设流程图

部门上报

提交小额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镇代理库抽取招标代理、提出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提交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预审投标人资格 发送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

开标、评标、定标(镇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或小组办公室确定)

镇信息公开网或镇、村政务公开栏公示

签订合同(报镇领导小组备案)

竣工验收、审计

资金结算(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附件1:

新河镇招标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申请变更单位

申请时间

项目名称

变更部分造价

工程预算价

工程合同价

工程地址

中标单位及

项目经理

施工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监理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设计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业主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村监委会审核意见:

(适用村级建设工程)

签名:

年 月 日

分村领导意见:

(适用村级建设工程)

签名:

年 月 日

镇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中国采招网~(bidcenter. com.cn)

附件2:

新河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工程总价

开工时间

提交的申请综合验收资料

1、工程竣工资料 □

2、工程量清单 □

3、验收报告 □

申请竣工验收的内容

施工单位

申请

我单位建设的 项目,已于 年 月 日竣工。根据有关规定我单位组织了自检,全部工程自检合格,现申请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请予批准。

(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3:

新河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工程总价

建设地点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工程概况

综合评定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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