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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车、地铁广告投放服务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广告投放 公交车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发布时间 2024/4/9 关键词广告投放公交车   近期更新1491项目点击关注“广告投放,公交车”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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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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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人”)作为主体,为下属各子公司组织进行 城市公交车、地铁广告投放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工作。现将采购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城市公交车、地铁广告投放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位置(共13个城市)

(四)项目编号:HS-JTJC-2024-185

(五)项目背景:为提升辉山奶粉重点市场曝光,拟通过公交车体画面、地铁站大屏等广告形式,覆盖目标市场人群生活轨迹,打造具有易于传播的画面内容,以提升品牌及产品知名度。

(六)采购需求:

中国采招网(bidcenter. com.cn!)

序号

服务名称

投放内容

服务地点

投放周期

备注

1

城市公交车、地铁广告投放服务采购项目

辉山奶粉旗下产品,配合玛瑞大单品打造,实现核心市场大曝光;

采购人指定城市13个

(长春、湛江、菏泽、潍坊、邯郸、衡阳、怀化、长沙、九江、赣州、南昌、成都、贵阳)

合同签订日起-2024年12月31日(投放周期为三个月,具体执行时间将根据业务进程调整)


其他

要求

详细采购信息待报名通过后同采购文件一并发送。

(六)项目环节:本项目共设( 13 )个包,可兼投兼中。

(七)成交家数:本项目每包选择( 1 )家供应商。

二、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如下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报价。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现场考察

不统一组织踏勘,建议响应人自行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考察。响应人应对由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四、采购前答疑会

本项目根据情况召开答疑会,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五、采购文件获取

(一)获取时间:2024年( 4 )月( 9 )日至2024年( 4 )月( 14 )日,每天上午( 8 ):00~( 12 ):00,下午( 2 ):00~( 5 ):00(北京时间)

(二)获取采购文件方式:领取电子采购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加盖印鉴):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无固定模板自行网上下载,填写打印盖章即可);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固定模板自行网上下载,填写打印盖章即可);

4.信用中国网页截图。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以上报名资料发送至电子邮箱:yang.jian5@yuexiu.com,格式要求:邮件主题须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响应人简称)+报名日期”,如:“HS-JTJC-2023-014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沈阳明远)********查看详情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一)截止时间:2024年( 4 )月( 19 )日( 17 )时00分(北京时间)。

(二)递交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七、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女士(招采相关)

电 话:183*****298

电子邮箱:yang.jian5@yuexiu.com

联 系 人:李女士(业务相关)

电 话:188*****083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八、投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路经理

电 话:133*****821

电子邮箱:sycgb.sp@yuexiu.com

九、其他

(一)履约保证金:以签订合同为准。

(二)不论评审结果如何,响应人应承担所有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三)采购人有权视实际情况要求响应人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采购人对本次竞争采购活动及其相关文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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