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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年版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林业局 行政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发布时间 2024/4/23 关键词林业局行政   近期更新12117项目点击关注“林业局,行政”实时招标项目

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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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设探矿权登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二、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4.申请勘查区域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矿业权区域重叠,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不少于100米;

5.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7.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

8.申请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取得方式符合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方式,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9.申请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五、申报材料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新设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3.勘查实施方案;

4.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5.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证明材料;

9.主管部门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8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东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100号 咨询电话:0557-*******查看详情


1.2《探矿权延续登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二、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5.勘查实施方案通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6.勘查项目提高勘查阶段或者按规定缩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7.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

五、申报材料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实施方案;

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主管部门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8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东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100号 咨询电话:0557-*******查看详情

1.3《探矿权保留登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二、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5.勘查实施方案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6.勘查项目提高勘查阶段或者按规定缩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7.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

五、申报材料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3.勘查许可证。

4.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主管部门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8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东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100号 咨询电话:0557-*******查看详情

1.4《探矿权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二、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5.勘查实施方案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6.勘查项目提高勘查阶段或者按规定缩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7.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

五、申报材料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8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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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探矿权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二、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5.勘查实施方案通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6.勘查项目提高勘查阶段或者按规定缩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7.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

五、申报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勘查许可证;

3.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4.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变更勘查矿种的需提供);

5.探矿权转让合同(探矿权转让的需提供);

6.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批准文件(变更名称或地址的需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8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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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采矿权新立登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二、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5.勘查实施方案通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6.勘查项目提高勘查阶段或者按规定缩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7.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

五、申报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勘查许可证;

3.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4.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变更勘查矿种的需提供);

5.探矿权转让合同(探矿权转让的需提供);

6.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批准文件(变更名称或地址的需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8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东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100号 咨询电话:0557-*******查看详情

2.2《采矿权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二、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申请人具有与矿山扩大矿区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3.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采矿权人履行了规费缴纳、合法开采法定义务,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5.划定矿区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6.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原则上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或评价)、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报告(方案)已经国土、环保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

8.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出让方式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须按规定完成处置;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须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9.以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扩大采矿权范围的,需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10.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五、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有偿处置材料;

4.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批复;

5.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变更矿区范围的需提供);

6.行业主管部门或发改委批准变更矿种文件(变更开采矿种需提供);

7.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供);

8.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批准文件(变更名称或地址需提供);

9.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供);

10.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变更矿区范围的需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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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采矿权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二、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经评审备案;

3.已办理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4.采矿权人已履行规费缴纳及合法开采法定义务,完成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5.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五、申报材料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

5.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主管部门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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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采矿权延续登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

3.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规费缴纳法定义务;

4.矿区范围内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且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清楚;

5.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五、申报材料

1.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

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9.主管部门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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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企业法资格。其中,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采矿权竞得人;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协议出让受让人;

2.申请范围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不得开采的地区,原则上不与其它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

3.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已经评审备案,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规定要求;

4.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勘查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且年检合格,地质资料已汇交,涉及探矿权价款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须提交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矿业权整合申请的,需提交整合批准文件;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须提交地方政府或自然部门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

五、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

3.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勘查许可证;整合矿山,提交地方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合方案文件;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有偿处置材料;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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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

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3.《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

二、承办机构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测绘信息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字〔2008〕2号)第一、三条规定,申请办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五、申报材料

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任务来源文件或说明使用目的材料;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5.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6.具备管理涉密成果条件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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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2016年68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6.《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

7.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二、承办机构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4.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4.项目建设依据;

5.建设项目登记信息单;

6.项目所涉国土空间规划图件;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

8.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

9.项目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

10.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1.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1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3.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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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 ;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二项第七款;

3.《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第二项。

二、承办机构

土地二级市场中心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宗地已登记发证;房屋已经建成的,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未建成的,应持有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宗地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抵押、查封、闲置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3.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转让的规定,达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工业用地未达到“三通一平”的,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分割行为应符合规划要求,在土地用途不变、权属和产权关系清晰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分割宗地的界线不切割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出具分割意见,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6.分割转让应当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7.拟分割的宗地,应当是界址清晰、权属界线封闭并且可以独立使用的空间。

五、申报材料

1.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提交申请材料;

2.转让方和受让方单位资质、法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转让合同(协议),分割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供分割协议书;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提供完成投资总额达到25%的证明;属于成片土地开发的,应提供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证明材料;

6.权籍调查结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8.属园区项目,应提交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9.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经审核通过的,进行会签会审;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出具准予(不予)分割意见书,办件信息推送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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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临时用地审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4.《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

二、承办机构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2.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3.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申报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书面委托书;

3.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勘查许可证

4.临时用地合同;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勘测定界材料;

8.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9.土地复垦方案;

10.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11.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2.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

13.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现场勘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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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承办机构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由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五、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1:500或1:1000 实测地形图;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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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承办机构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建设项目需要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五、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申请表;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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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承办机构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申报材料

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1:500或1:1000 实测地形图;

3.临时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4.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详细规划科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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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18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23项“一次性发开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下放市、县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权限的除外。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35号)附件2第3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承接后项目名称修改为:“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600公顷以上的审查”。

二、承办机构

耕地保护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2.拟开发区域现状属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 。

3.申请人具备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的法定资质、资格及能力。

4.申请人有合法的资金保障。

5.申请人与所有权人签订合法开发承包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50年)。

五、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2.身份证或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3.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开发承包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土地利用地类图;

7.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报告;

8.土地开发呈报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耕地保护股进行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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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详细规划股(市政规划股)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办理。

三、服务对象

中国采招网*(bidcen ter.com.cn)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需要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5.详细规划;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详细规划股(市政规划股)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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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二、承办机构

详细规划股(市政规划股)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建设项目需要办理。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技术设计文件;

3.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5.身份证或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详细规划股(市政规划股)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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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延期》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二、承办机构

详细规划股(市政规划股)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办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报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件》规定需申请延期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五、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

2.受理: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3.审查:详细规划股(市政规划股)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查;

4.审批:局分管负责人决定;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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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林业造林绿化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具有林木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其中生产林木良种的用地面积要在3公顷以上;2.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2.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3、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4、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6、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7、居民身份证8、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9、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业造林绿化股对材料进行审查,林业造林绿化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窗口电话:.0557-*******查看详情


14.林草植物检疫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自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八条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出前一个月按照调入省对检疫的要求到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二、承办机构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2、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3、省际间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取得调入省或其委托办理出省林业植物检疫业务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五、申报材料

1.《产地检疫合格证》2.原检疫单证3、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4、居民身份证5、《植物检疫要求书》6、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对材料进行审查,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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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承办机构

林业资源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五、申报材料

1.公示材料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3、《使用林地申请表》4、林地证明材料5、用地单位申请报告6、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8、用地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9、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10、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业资源股对材料进行审查,林业资源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窗口电话:.0557-*******查看详情

16.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林业资源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业资源股对材料进行审查,林业资源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林业资源股(0557-*******查看详情


17.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省、市属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下放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林业资源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3、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

五、申报材料

1、采伐申请表;2、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上年度未实施采伐的需加说明);3、采伐作业设计书;4、林木所有权证明;5、采伐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业资源股对材料进行审查,林业资源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窗口电话:.0557-*******查看详情


18.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林业造林绿化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业造林绿化股对材料进行审查,林业造林绿化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利用造林绿化股(0557-6022441)


19.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

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林业资源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业资源股对材料进行审查,林业资源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林业资源股(0557-*******查看详情

20.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林业资源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业资源股对材料进行审查,林业资源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林业资源股 (0557-*******查看详情

21.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林业资源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业资源股对材料进行审查,林业资源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林业资源股(0557-*******查看详情


22.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林业防火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灵璧县林业防火办对材料进行审查,灵璧县林业防火办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林业防火办(0557-6022441)

23.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林业防火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灵璧县林业防火办对材料进行审查,灵璧县林业防火办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林业防火办(0557-6022441)

24.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林业防火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灵璧县林业防火办对材料进行审查,灵璧县林业防火办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林业防火办(0557-6022441)


25.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

营权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林业资源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业资源股对材料进行审查,林业资源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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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采取移植保护措施:(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报经批准后予以移植。

第二十一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移植申请书;(二)移植方案;(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后,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林业造林绿化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窗口将材料转送林业造林绿化股对材料进行审查,林业造林绿化股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送回窗口,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窗口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林业造林绿化股(0557-602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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