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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法院机关园林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机关园林改造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发布时间 2024/4/26 关键词机关园林改造   近期更新1项目点击关注“机关园林改造”实时招标项目

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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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合同)

项 目 名 称: 大竹县人民法院机关园林改造项目

项 目 地 点: 四川省大竹县

合 同 编 号: CICO-DI-L-24-01-001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A*********查看详情

发 包 人: 大竹县人民法院

设 计 人: 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大竹县人民法院

设计人: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大竹县人民法院机关园林改造项目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四川省大竹县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发包人前期发布的设计任务书。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实际设计费金额以各阶段实际面积和本合同设计费单价为准)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万元)

计费

元/㎡

设计取费(万元)含税

景观面积

(m2

层数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大竹县人民法院机关园林改造项目

3859

×

×

96

5.7

2.2032

2

合计

大竹县人民法院机关园林改造项目

2.2032

说明

1、景观设计面积=项目总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不需要铺装设计的道路占地面积+建筑架空层需景观设计的面积。

中国采招网,(bidcent er.com.cn)

2、本项目实际结算面积按照最后出图面积为准,按表内单价进行增、减设计费。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委托设计任务书

1

按要求提供

按照要求和设计进度及时提供

2

项目用地红线、地形图

1

按要求提供

3

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1

按要求提供

4

市政综合管网图(供电、电讯、供水、排水、雨水及煤气等管线定位和走向以及标高等)

1

按要求提供

5

各阶段批文

1

按要求提供

6

对设计的其他要求

1

按要求提供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1

施工图设计文件

4

发包人认定后 15 工作日内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价为 *****查看详情元人民币(大写: 贰万贰仟零叁拾贰元整 )。其中,不含税合同价为 *****查看详情.91 元人民币;增值税税率 6 %;增值税税金 1247.09元。设计人负责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注明适用税率),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按国家调整后的税率执行,并据此相应调整含税价。以上金额为暂定,以上合同总价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设计费及其他费用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

80

*****查看详情.6

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并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

第二次

20

4406.4

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

合 计

100

*****查看详情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因发包人原因未通过相关审查或者未提交审查,则发包人须在设计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30日内支付相应阶段设计费。

2.本合同设计费收费按合同第二条相关设计内容核定。若实际工作量增加或超出约定范围时,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本合同签订前,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在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相应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设计人派赴现场人员的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a.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的法规文件;

b.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现行规范、规定;

c.经过权威部门认定的计算软件;

d.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e.有关的标准图集;

f.其它有关的规定文件。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以国家机关规范要求为准。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处理且不超过本合同的设计费总额。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遗漏错误应相应支付设计费。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发包人应负责该专人的留驻现场的相关费用,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 、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重庆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8.8关于商业文书及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 发包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白塔街道凤竹路109号 ,电子邮件地址为 *********查看详情 @qq.com 。

(2) 设计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2号天文台大厦 。电子邮件地址为 *********查看详情@qq.com 。

(3) 双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诉讼(或仲裁)纠纷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4) 一方当事人按上述约定地址向对方送达的,视为对方签收;对方当事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电子邮件地址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双方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邮寄送达的文书,也应当视为送达。

(5) 一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进行书面通知。若未按上述方式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6)因一方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8.9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 叁 份。

8.10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1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规条款

甲方承诺、保证并同意:

1、已经收到并知晓重庆外建合规管理要求,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行为准则以及重庆外建诚信合规管理办法,禁止欺诈、腐败、贿赂等不当行为。

2、甲方自身、其关联方及其各自的权益所有人、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不会为了达成或履行本合同或以获取业务、保留业务或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承诺或批准给予任何钱款、礼品或其他有价物给以下人员:

(1)政府的官员、员工和代表,以及代表政府行事的其他人员(或其他被授权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2)国际组织的领导、官员和代表;

(3)政府机构候选人,政党领导、员工和代表,王室成员;

(4)国有或国家控股公司或实体的官员和员工;

(5)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或紧密关系人。

3、不存在任何针甲方或其任何高管和员工的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也没有因与贿赂,腐败或违反商业法律有关的不当行为而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受过民事或刑事执行措施。

4、违反上述规定,重庆外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大竹县人民法院 设计人名称:重庆对外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 所: 大竹县凤竹路109号 住 所:重庆市渝北区两江

新区星光大道80号

邮政编码:******查看详情 邮政编码:******查看详情

电 话:0818-*******查看详情 电 话:023-********查看详情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两江分行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重庆对外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510*****200********查看详情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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