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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政府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发布时间 2024/4/25 关键词政府   近期更新59744项目点击关注“政府”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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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宁政采公招(货物)2024-004号

二、项目名称:西宁市虎台中学办公用通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中心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

邮编:******查看详情

授权代表:王立河 联系电话:132*****908

被投诉人1:西宁市教育局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80号

邮编:******查看详情

联系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0971-*******查看详情

被投诉人2: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54号

邮编:******查看详情

联系人:尚女士 联系电话:0971-*******查看详情

2024年3月17日,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西宁市虎台中学办公用通用设备采购项目”(宁政采公招(货物)2024-004号)中标结果不满,向西宁市教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进行沟通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3月29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分别向西宁市教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其中序号4.西宁市虎台中学办公用通用设备采购项目,属于(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江苏弘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这与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填写的标的生产制造厂家不相符,分项报价表中只有三个品牌分别是华上优品、特美加、捷能通,其生产制造厂家是中山市大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特美加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江苏弘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但是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却填写了西完市虎台中学办公用通用设备采购项目),属于(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江苏弘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和中小企业声明函相互矛盾,那么哪个标的是由江苏弘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呢?该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填写的不合规、不合法、不真实、且无效的,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是中标人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在评审过程享受了优惠政策,价格下浮了10%,但是这个中小企业是一个不合规、不合法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中国采招网!(bidcenter. com.cn)

投诉人请求:“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

五、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经查阅投标文件及投诉函相关资料并进行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根据不同厂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逐项列出,所供产品与生产厂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填写不合法、不真实情形,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能表明中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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