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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F“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之电镀行业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替代和去除技术效果和经济性评估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服务招标 评估咨询 电镀

所属地区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 发布时间 2024/4/28 关键词服务招标评估咨询电镀   近期更新3605项目点击关注“服务招标,评估咨询,电镀”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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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将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在内的9种新POPs增列入公约受控清单。PFOS、PFOSF被列入附件B,公约详细列出了12种“特定豁免用途”和8种“可接受用途”。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该修正案;2014年3月26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PFOS生产和使用涉及行业众多,履约压力较大。为落实修正案要求,推动我国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以及全氟辛基磺酰氟的淘汰与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与世界银行合作开发了“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以下简称“PFOS项目”),旨在帮助中国履行POPs公约中有关PFOS的相关义务,即2019年3月实现特定豁免用途优先行业的淘汰和替代,在可接受用途的优先领域引入BAT/BEP应用。项目的发展目标是在选定的行业和企业以可持续的方式削减PFOS。为此,项目将组织技术示范、替代技术/品推广,大型PFOS生产和使用行业(硬铬电镀、装饰铬电镀、农药和灭火)的技术示范。

为了更好地指导中国电镀行业用作铬雾抑制剂的PFOS等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以下简称PFAS)管控,为我国镀铬等典型行业新污染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持,我中心拟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从技术效果、经济可持续行、环境安全等角度,针对PFOS项目已开展的镀铬行业非PFOS铬雾抑制剂替代、污水中PFAS去除技术等技术路线开展效果和经济性评估工作。进而比较分析PFOS替代和集中污水厂末端治理典型PFAS的优缺点,提出电镀行业控制削减PFAS的建议。结合项目前期已有研究成果及本次活动成果,编写电镀行业镀铬废水中PFAS吸附去除技术规范并,形成团体标准,从而为电镀行业源头PFAS削减以及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效指导。


一、工作目标和内容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镀铬企业及电镀园区废水处理厂,开展电镀企业PFOS替代和废水厂去除PFAS效果和经济性比较,达到如下工作目标:

(1)评估出电镀企业使用PFOS替代品作为铬雾抑制剂后的效果和经济性;

(2)阐明企业使用铬雾抑制剂替代品与电镀园区镀铬废水中PFOS、F53B、6:2FTS等典型PFAS去除两种技术路径的优缺点;

(3)提出电镀行业控制削减PFAS的建议,选择合适的镀铬废水中PFAS去除技术,形成团体标准。

(详见原文工作大纲)



二、工作产出及进度要求


产出1:《镀铬行业PFAS替代和去除技术效果和经济性评估报告》,应在合同签署2个月内完成。
产出2:《电镀行业镀铬废水中PFAS吸附去除技术规范》(以实际发布名称为准)团体标准及编制说明,应在合同签署3个月内完成。



三、时间安排



本项目总时长约3个月,具体以实际合同签署时间为准,累计投入16人月。



四、资质要求


承担此项咨询服务的单位至少需具备如下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机构,有良好信誉度;
(2)具有新污染物调查、评估、监测及政策研究等相关项目或研究经验;
(3)具有废水中有机污染控制技术评估、机理研究等相关经验。


~中国采招网(b idcenter.com.cn)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在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网站、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取招标信息和下载招标文件。


六、其他注意事项



关于世界银行涉及利益冲突的政策,可参考《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借款人选择和聘请咨询顾问指南》(即《咨询顾问指南》2014年7月版)第1.9条的规定。

为提高投标人资质水平,有兴趣的单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资质要求)。

本项目承担单位将根据咨询顾问指南规定的“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CQS)方法评选确定。

如有其他疑问,详情请登录网站: http://www.fecomee.org.cn/或于每周一至周五09:00- 17:00与以下人员联系咨询: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履约三处 陈女士、张先生
电话:010-********查看详情、010-********查看详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813室
邮编:******查看详情
邮箱: chen.wenjing@fecomee.org.cn

zhang.yang@fecomee.org.cn

凡符合以上条件并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机构,请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17:00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包含机构资质和业绩文件的意向书(正本1份、副本6份、邮寄至以下地址,并发送加盖公章的电子版(1份)至:
邮箱:xiao.suizi@fecomee.org.cn
chen.wenjing@fecomee.org.cn
接收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财务处 肖女士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715室

联系电话:010-********查看详情

附件:工作大纲(见原文)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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