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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信息系统 公务用车 监督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 2024/5/8 关键词信息系统公务用车监督   近期更新23184项目点击关注“信息系统,公务用车,监督”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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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贵阳市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贵阳市公务用车北斗定位设备报装(修)申请表


2024年5月6日


贵阳市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贵阳市级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时监管功效,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贵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级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纳入系统管理的车辆必须安装北斗定位设备,包括党政机关的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公检法司、纪委监委、交管等部门报备车辆除外)及已车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第三条贵阳市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纳入系统管理的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规范公务用车调度使用、社会车辆租赁、使用监督和运维费用数据统计分析等管理,实现“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做到便捷派车、高效用车、透明管车、有效督车。

第四条 贵阳市级公务用车北斗定位设备安装和运行要求:

(一)除报备的车辆外,市级每辆公务用车均须喷涂标识及安装北斗定位设备。

(二)更新、新增、调拨和捐赠的公务用车上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处申报安装北斗定位设备。

(三)更新、新增、调拨和捐赠的公务用车报装北斗定位设备时,应同时在贵阳市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车辆基本信息及车辆标识喷涂等工作。

(四)公务用车安装的北斗定位设备,应全天24小时待机,不得故意关闭、拔线等逃避监管。

(五)北斗定位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严禁故意损坏和私自拆除北斗定位设备。

第五条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各部门(单位)设立专门账号和使用权限;为市纪委监委、市财政设置独立账号,强化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对系统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通过系统完善更新本单位车辆基础信息(车辆号牌、车牌颜色、车辆类型、座位数、品牌、型号、发动机排气量、变速箱类型、登记日期“行驶证注册日期”、车架号、发动机号、购买费用、购买时间、使用性质、车辆图片、行驶证图片),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不得擅自修改车架号、车辆性质等重要车辆信息,如有变更,须向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制度,通过系统管理、监督、使用本单位车辆。

(一)各用车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履行公车管理员、审核员、调度员等职责。管理员可由各用车单位公车管理负责人或者指定责任人担任,负责本单位车辆信息、部门信息、人员信息维护更新等。

审核员负责本单位用车事由审核、交车确认。调度员负责本单位车辆调度、派车。驾驶员负责执行任务,并按系统要求出行任务。在用车申请过程中,用车申请人、审核员、调度员和驾驶员不得为同一人。

(二)各用车单位按要求将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使用人、地点(起点、途经点、终点)、用车事由等信息录入系统。

(三)用车完成后,各用车单位审核员及时在系统上完成交车审核,以便后续调度使用。

(四)系统用车按照“先申请、后用车”的原则进行操作,确因情况紧急,须在用车任务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调度员、管理员在“用车补单、用车登记”中将用车信息补录入系统。

(五)用车单位管理员按月查看“异常”用车情况,因情况紧急,未及时在系统提交申请审批、出行任务,用车任务完成后,须将用车信息补录入系统。

(六)节假日、周末期间使用车辆,在系统上做好相关备注、登记工作,相关车辆行驶轨迹和用车事由等留档备查。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纳入系统管理的车辆应当按照申请、审核、派遣、驾驶员执行任务、交车审核的操作流程规范使用,做到车辆使用在线记录、留痕可查。

(一)申请。用车人通过系统相关功能申请用车,按提示填写完成用车人、用车时间、用车地点等信息后提交订单。

(二)审核。审核员对订单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严格遵循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界定使用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退回。中 国采招网(bidcenter.com.cn[)

(三)派遣。调度员按照用车订单通过线上调度驾驶员及车辆执行任务。

(四)车辆使用。驾驶员在收到出车任务时,应在出车前30分钟内线上进行确认,按照要求做好车辆保障工作。

(五)交车审核。驾驶任务结束时按照要求交车。审核员及时通过线上进行审核确认,以便留存相关业务数据。

第九条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下简称“三定”)应当纳入系统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坚持“经济透明、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施“三定”管理,降低车辆运维成本。

公务用车加油(充电)、过路过桥、维修保养、保险以及其他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上传系统。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坚持“一事一租、严格标准,厉行节约、高效使用,节能环保、新能源车优先”的原则租赁使用车辆,严格控制租赁费用。同时,租赁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系统。

第十一条 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管理规范。系统运营商负责系统的开发,系统和设备的更新升级及维护保养等。车辆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负责车辆系统的使用管理,加强日常检查,按规定落实定位设备报装报修等。

第十二条 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系统的监督管理,抓好报装车辆的审核把关。根据业务需要,督促运营商做好系统升级、功能更新、日常维护等;不定期对车辆定位设备安装和系统使用进行抽查,督促各车辆主管和所属单位按要求落实好系统的日常运行。

第十三条 运营商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更新、日常运行和维护,对系统内车辆定位运行情况每月至少巡检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车辆所属单位,并于次月5日之前将上月巡检报告提交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系统出现异常的情况,24小时内作出响应。对申报新装定位系统审核通过的车辆,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安装和数据录入。对系统设备损坏或故障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

第十四条 各车辆主管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机制,充分运用系统,加强本级和下属单位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的管理监督,定期对车辆轨迹和北斗定位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做好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各车辆所属单位是系统日常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做好所属车辆北斗定位设备的报装、报修,落实系统的使用要求。要落实责任人,实时对定位终端设备开启、运行是否正常、车辆轨迹有无偏离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通报或运营商反馈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核实,落实整改;因系统或设备问题不能马上整改的,2个工作日内向运营方反馈,配合做好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系统服务费用及新装或更换北斗定位终端设备所产生的费用支付。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系统的监管作用,对系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予以通报;对故意干扰终端信号,故意损坏、拆除、关闭北斗定位终端设备逃避监管的,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市纪委市监委处理。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贵阳市公务用车北斗定位设备报装(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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