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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合创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行政处罚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发布时间 2024/3/29 关键词行政处罚   近期更新474项目点击关注“行政处罚”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漳州市合创木业有限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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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329日)

序号 作出处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合创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23年11月29日上午,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止生产状态。该公司租赁福建双龙木业有限公司6号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安装有热压机4台、冷压机3台、过胶机6台、排板线7条、锯边机1台,车间外安装有2t/h的生物质专用锅炉1台、2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1台。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该公司只批准一台 2 t/h 的生物质专用锅炉,另外一台 2 t/h 生物质蒸汽锅炉未在环评审批内容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该公司2 t/h 生物质蒸汽锅炉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调阅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该公司厂长黄伟平陪同检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0.4629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4〕136号 2024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州市合创木业有限公司)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136号


漳州市合创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看详情MA8RLN0N1N

住址: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新美13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吴展辉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87*****828

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止生产状态,生产车间内安装有热压机4台、冷压机3台、过胶机6台、排板线7条、锯边机1台,车间外安装有2t/h的生物质专用锅炉1台、2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1台。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只批准一台2t/h的生物质专用锅炉,另外一台2t/h生物质蒸汽锅炉未在环评审批内容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你公司2t/h生物质蒸汽锅炉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调阅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你公司厂长黄伟平陪同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1月2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11月29日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月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生物质蒸汽锅炉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4〕2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裁量等级1;

7.项目建设地点: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

8.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上限M=******查看详情元×5%=*****查看详情

法定处罚下限N=******查看详情元×1%=4418.4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1+1+1)/7]=1.14;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1-2)/(3×2)]×40%=-0.27;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查看详情+(*****查看详情-4418.4)×[(1.14-1)/4]×(0.6-0.27)=4629元(肆仟陆佰贰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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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玖元(4629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文昌路81号

邮政编码:******查看详情

联 系 人:刘文祥、赖志聪

电 话:0596-*******查看详情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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