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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治及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基础设施

所属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綦江区 发布时间 2016/6/30 关键词基础设施   近期更新43372项目点击关注“基础设施”实时招标项目
招标业主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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篆塘镇场镇综合整治及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盖单位章)

编制人:谭欣 资格(章):********查看详情
审核人:胡丹 资格(章):********查看详情

2016年6月
目 录
第 一 卷2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1.招标条件3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
3.投标人资格要求3
4.招标文件的获取3
5.投标文件的递交3
6.发布公告的媒介4
7.联系方式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1. 总则18
2. 招标文件19
3. 投标文件20
4. 投标22
5. 开标22
6. 评标22
7. 合同授予23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4
9. 纪律和监督24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6
评标办法前附表26
1. 评标方法33
2. 评审标准33
3. 评标程序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6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7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3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39
1. 工程量清单说明39
2. 投标报价说明39
3. 其他说明41
第 二 卷42
第六章 图纸43
第 三 卷4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45
第 四 卷4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47
一、投标函部分49
二、商务部分56
三、资格审查资料60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篆塘镇场镇综合整治及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篆塘镇场镇综合整治及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已由綦发改审批〔2016〕51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市级资金、区级资金、业主自筹,招标人为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綦江区篆塘镇场镇210国道收费站至铁马大桥;
2.2 建设规模:本工程为篆塘场镇内从场口收费站至原篆塘玻璃厂这段210国道以及新建的篆塘天街支路的道路两侧人行道及路缘石改造,拆除原有人行道路面、路缘石等,重新错位拼贴300mm*600mm*30mm芝麻白花岗岩,铺贴300mm*300mm*30mm芝麻黑花岗岩盲道砖,路缘石为1000mm*150mm*400mm芝麻白花岗石,树圈石为1000mm*120mm*200mm芝麻白花岗石,花台台面为300mm*600mm*30mm芝麻白花岗石花台。安装景观路灯、太阳能路灯等。
2.3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答疑书、补遗书和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须遵守《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6月30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网址http://www.cqqjxjy.com)或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网址http://www.cqmxd.com)下载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等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500元,售后不退,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投标人未缴纳的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6年7月25日10时00分,地点为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工商银行对面万代商城3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址: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国际社区商务首
钻A座609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153*****268 电话:150*****687

2016年6月30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赵先生
电话:153*****268

1.1.3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国际社区商务首钻A座609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150*****687

1.1.4项目名称篆塘镇场镇综合整治及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1.5建设地点綦江区篆塘镇场镇210国道收费站至铁马大桥
1.2.1资金来源市级资金、区级资金、业主自筹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答疑书、补遗书和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60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财务要求
投标人必须提供近一年(即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无保留性或否定性意见且无亏损情况。
(须提供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附复印件)。
3.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1)2014年5月-2016年5月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14年5月-2016年5月没有拖欠劳务费的投诉记录;
(3)2014年5月-2016年5月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5)根据《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检会﹝2015﹞7号)要求:近三年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由企业所在地或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装入资审部分中。
企业信誉要求由各投标人声明是否满足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业绩要求
近三年(竣工时间为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与招标项目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业绩1个及以上,(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
备注:以上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业绩是指工程造价4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业绩(且包括道路照明工程)。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市政工程类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被废标(自行声明,格式自拟)
项目经理应附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复印件且加盖执业章。
注:①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应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②项目经理具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
以上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业绩是指工程造价4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业绩(且包括道路照明工程)。
6.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①具有市政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为本单位人员(须提供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持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1人,测量员不少于1人,标准员不少于1人,劳务员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所有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须提供有效的造价员注册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①按照《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企业,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外地入渝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及“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截图加盖投标单位鲜章),且不得使用正用于其他工程投标或正在其他工程执业的被锁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外地入渝施工企业“基本信息”截图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提供虚假的入渝相关信息,按提供虚假资料的相关规定处理。
②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文施行之日前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测量员、标准员、劳务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附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7. 中标人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班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资格审查时所报项目班子一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8. 投标人应提供拟派的本项目及参与投标的所有人员2016年1月-2016年5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和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注:投标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查验,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6年7月4日17时00分前。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6年7月5日17时00分前。
1.11分包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网址:
http://www.cqmxd.com/)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网址http://www.cqqjxjy.com/)网上关于本工程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若投标人未及时下载任何关于本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则业主视为投标人已了解,并不对此负任何责任。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6年7月4 日17时00分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2.2.2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7月25日10时00分。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范围: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各投标人对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报价。
2、报价原则:本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08)为依据,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项目费、施工配合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政策性文件等规定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3、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
3.1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
3.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施工组织情况进行增加,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4、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综合单价:
4.1除招标人对清单工程量主动补遗或对投标人质疑作修改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
4.2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中标后招标人无论任何种因素不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4.3招标文件及相关补遗文件规定了暂定材料单价或暂定综合单价,投标人必须按规定的暂定价格进行报价.
4.4 投标人只有严格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二)》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文件。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按设计施工图和国家规范的要求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招标人将按投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税金等所有费用,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
4.5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5、安全文明施工费:
5.1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5.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
6、材料采购及报价
6.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投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材料须业主认质认价后采购进场。
6.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担材料价格涨跌风险。中标后其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
6.3材料运输距离及施工工艺(含材料转运费)由投标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含在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调整。
7、人工费:
7.1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近期公布的市场人工指导价,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8、其他说明:
8.1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中标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投标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中标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8.2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必须一致。
8.3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8.4规费:按照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费率填报。
8.5税金:按照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费率填报。
8.6 弃渣费(包括渣场处置费)及密闭运输费、外运运距由各投标人根据项目周边合法弃渣场的实际情况自行测算,纳入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得调整。
8.7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查看详情.24元(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101935.95元)。清单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最高限价详见网上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清单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7万元(大写:柒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到帐。
3.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电汇或转帐
投标保证金应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划出的转帐支票或电子汇款;
提交帐户: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南州支行
提交帐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
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存款帐户转出或汇出;开标时各投标人必须将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查验。
(2)若各投标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文件处理。凡出票人或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有误或未盖银行业务章者,视为未提交投标担保,不得参加评标。
(3)若投标单位所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等证明资料若经查实为虚假资料,其投标担保金不予退还并失去投标资格。
(4)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开标结果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担保,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担保。
(5)本工程投标单位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工程中标单位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本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和第3.5.1款至3.5.3款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无。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竣工时间为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4年5月 至2016年5月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函部分:一式三份,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务部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资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7.5装订要求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3.如果投标文件违反上述规定的,该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当场退还全部投标资料。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投标函部分”、 “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如果“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工程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和地点时间:2016年7月25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
地址: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綦江区古南街道中三路7号,工商银行对面万代商城3楼)。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5.2开标程序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宣布开标纪律;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按照“渝建发〔2016〕22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外地入渝施工企业“基本信息”截图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到开标现场(或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4.公布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4.1款规定密封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
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5.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部份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6.由主持人随机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函并宣读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人的投标函部分及商务部分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5.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投标资料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1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金额、缴纳时间和方式:中标金额的10%,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入业主指定账户,凭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签订施工合同。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工程进度比例逐月返还,不计利息。
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工程结算结算总价=已完工合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已完工合格子项工程量
①子项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②子项综合单价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
2、措施费:
A、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根据投标人相关费率及措施项目结算,但不得高于重庆市相关取费标准。
B、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4、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5、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含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的,由中标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14天内向监理单位、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A.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时,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单价,其合理性由招标人审定。
(B中合理性体现为项目单价组成不能超过按设计要求、现行相关规范、定额标准及配套文件、重庆市造价总站发布的投标期人工、材料造价信息的组价。)
C.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或无类似的子项,则需要重新组价,组价原则为: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及相应的配套文件为依据进行清单组价,材料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新增或变更未有的材料价格,按重庆工程造价总站近期发布的信息价和市场价确定,人工价格按变更当月近期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认质核价为准。经招标人审核后,该部分工程造价按投标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作为结算工程造价。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6、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7、规费:按规定费率结算。
8、税金:按规定税率结算。
9、合同约定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10.2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支付至合同价的50%;剩余的工程款,经审计完毕后(两年内)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由发包人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所有工程款均不计算任何利息)。
10.3招标代理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取费基数,按渝招投协〔2015〕11号文标准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
10.4综合交易服务费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按中标金额的2.6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次性支付给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交易鉴证建设工程招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交易鉴证证明》对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必须先到工地踏勘现场,并在资审资料中声明以充分了解现场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变更、索赔或工期延长等要求;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本工程不允许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传真)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网址http://www.cqqjxjy.com/)和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网址http://www.cqmxd.com/)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资格审查部分等三部分组成。
3.1.1 投标函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3.1.2 商务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1.3 资格审查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全套资格后审申请资料。
3.2 投标报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发布补疑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中声明必须由法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得再进入下一步程序。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1.3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其它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加30天。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数量及规定,且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1分值构成
(总分1OO分)(1)投标报价:90分
①投标总报价60分;
②主要清单项目10项,每一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3分。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2)诚信综合评价10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总报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所有投标人(投标总报价被评为废标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依据本章第3款评标程序选项二产生的前10名且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工程量清单被视为无效的,不参与清单部分计算评分,按废标处理。
2.2.3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OO%×(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总报价的允许偏差范围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范围在-5%至+3%之内的(含-5%、+3%)为有效投标报价, 投标总报价偏差率范围在-5%至+3%之外的为无效报价,不再参加后续评审;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偏差率范围在-5%至+3%之内的(含上、下限)为有效投标报价,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偏差率范围在-5%至+3%之外的该项按0分处理。
2.2.4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允许偏差率-5 % 至+3 %
投标总报价60分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30分
2.2.4 (2)综合诚信评价评分标准10分
3评标程序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3.1款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2.按照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依据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3.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和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所得分值和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
2.对投标总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取前10名进行评审。
3.对排在前10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进入下一步程序。依据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4.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和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所得分值和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10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5.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11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6.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3.2.1详细评审方法投标总报价得分(A)投标总报价的偏差超出本章2.2.3项规定偏差范围的按废标处理;在本章2.2.3项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的(含上、下限值),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6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算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得分(B)1、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偏差超出本章2.2.3项规定偏差范围的,得零分,在本章2.2.3项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的(含上、下限值),每项目得本附表2.2.1项规定分值的满分3分,在此基础上,各投标人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与相应项的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
2、同理计算出各投标人所报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的得分。
按插入法算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注:工程量清单被视为无效的,不参与清单部分计算评分,按废标处理
综合诚信评价分得分(C)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规定7月1日开始执行。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
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综合诚信评价分最高值*10*100%。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总得分=A+B+C
3.4评标结果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采用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诚信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诚信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诚信评价计算出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废标条件
附件A: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章节号条款名称废标条件
第二章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规定,否则按废标处理。
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
第二章装订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规定,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二章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章初步评审符合第二章1.4.1的规定,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三章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初步评审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3.1.3项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om.cn)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为示范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仅供参考。招标人编制的专用合同条款仅需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集中予以说明,不得与本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发生冲突,否则,专用合同条款无效,按通用合同条款内容执行。]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中的计量规则编制。规范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按本章1.1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及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的单价和总价计算支付额。
2. 投标报价说明
2.1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
2.4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4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无规定,则不需报价),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2.5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2.6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
2.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2.8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并作为暂定价由招标人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文的规定按实调整,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2.9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10授予合同前发现的算术错误将由发包人按评标办法3.1.3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更正。
2.11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2.12计日工
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
(1)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2)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
(3)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2.13暂估价
(1)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指定地点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在各相应子目的投标价格中。
(2)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分包工程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3. 其他说明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
详见业主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各投标人网上自行下载。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执行。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二、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一)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 ,工期 日历天,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三) 投标保证金

将投标保证金交款凭据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在开标时出示。

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填报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项目班子承诺书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七)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公司员工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号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 龄学历
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应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

(五)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1)2014年5月-2016年5月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14年5月-2016年5月没有拖欠劳务费的投诉记录;
(3)2014年5月-2016年5月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5)根据《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检会﹝2015﹞7号)要求:近三年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由企业所在地或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装入资审部分中。


注: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满足资格审查标准中的信誉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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