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将关键内容公开如下:
1.招标条件
(1)甘肃省平凉至天水公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06月12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平凉至天水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6]1261号)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01月16日以《交通运输部关于甘肃省平凉至天水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函[2017]59号)文件批准修建。
(2)甘肃省甜水堡(宁甘界)经庆城至永和(甘陕界)公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11月03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甜水堡(宁甘界)经庆城至永和(甘陕界)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6]2336号)文件批准修建。
平天、甜永两个项目业主(出资人)均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家及省内补助、国内银行贷款。资金来源为土建工程建安费。
本次招标内容为平凉至天水公路桩基超声波检测(以下简称平天桩基检测PTZJJC)、甜水堡(宁甘界)经庆城至永和(甘陕界)公路隧道地质超前预报(二次招标)(以下简称甜永隧道预报TYSDYB)服务招标,招标人(发包人)为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总体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项目总体概况
1、甘肃省平凉至天水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G8513平凉至绵阳国家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该项目主线起点位于华亭县南川乡吴家堡子,接拟建的银川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彭阳至大桥村段,止于天水市西十里铺,接已建成的连云港至霍尔果斯国家高速公路天水至兰州段,全长168.557km。全线在吴家堡子、华亭西、韩店、庄浪、万泉、莲花、安伏、秦安、中滩、天水北、西十里铺11处设置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3条连接线32.635km。
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为25.5m。
2、甜水堡(宁甘界)经庆城至永和(甘陕界)公路路线起自庆阳市环县甜水堡镇(宁甘界),接拟建的银川至百色国家高速公路宁夏自治区境宁东至甜水堡(宁甘界)段,经山城、洪德、环县、马岭、庆城、合水、宁县、早胜、榆林子,止于正宁县永和镇(甘陕界),接拟建的银川至百色国家高速公路陕西境湫坡头(甘陕界)至旬邑段,全长约295.54公里。全线在甜水堡、山城、二十里沟口、环县、杨旗、马岭、庆城北、李家坪、史家山、高楼、合水、宁县、早胜、宫河、乐兴、罗川16处设置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正宁连接线,长约19.12公里,设榆林子1处互通式立交,以及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马岭段至教子川十里铺段(约34.39公里)设计时速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其余段落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5.5米。正宁连接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5.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其余指标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的规定。
(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甘肃省平凉至天水公路(以下简称平天项目)、甜水堡(宁甘界)经庆城至永和(甘陕界)公路(以下简称甜永项目)施工阶段的如下检测工作:
1、平天项目桩基超声波检测项目:
(1)桩基超声波无破损检测。
(2)数据整理分析及报告编制:通过检测对桩基混凝土缺陷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甜永项目隧道地质超前预报项目:
根据施工中的隧道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通过对典型断面测点埋设精度及时作出地质预报,以便有准备地做好各种预防和施工措施,保证隧道工程的顺利进行,为隧道的安全和优化施工及地下水的自然状态的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三)标段划分情况:
1.本次平天桩基超声波检测招标共划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如下:
标 段 | 所属项目 | 桩 径 | 数 量(根) |
PTZJJC | 平凉至天水建设项目 | 桩径≤1.5m | 3155 |
桩径>1.5m | 4232 | ||
抗滑桩 | 319 | ||
合计 | 7706 |
2. 本次甜永隧道地质超前预报(二次招标)共划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见下表:
标 段 | 所属项目 | 座 数 | 长 度(米) |
TYSDYB | 甜水堡至永和建设项目 | 5 | 7745.8 |
说明:上述工程数量为设计清单工程量,最终工程数量以实际发生工程数量为准。
服务期: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应土建施工合同段交工之日止。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项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每个投标人最多允许对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一)桩基超声波检测: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了法人资格。
2、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等级证书或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3、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4、近3年(2014年05月至2017年05月)承担高速公路或铁路桩基超声波法检测项目2个及以上;近3年至少采用超声波法检测高速公路或铁路桩基(含路基抗滑桩)3000根及以上;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5、禁止转包及违法、违规分包。
6、与所投标段的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
(二)隧道地质超前预报: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了法人资格。
2、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3、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4、在近5年(2012年05月-2017年05月)承担过3座长隧道,其中至少有1座特长隧道的工程地质超前预报项目;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5、禁止转包及违法、违规分包。
6、与所投标段的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
说明:投标人必须对拟投标的桩基检测标段或地质预报标段范围内的所有检测、预报任务进行投标,只对部分任务的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则均按废标处理。
3.4在甘肃省2015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为C和D的公路工程检测企业谢绝参与本次投标。
4.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分法(双信封)。
评审程序
1.1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它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1) 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2)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3)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1.2 评审程序
(1)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2)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
(3) 第一信封响应性评审;
(4)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5) 第二信封报价评审;
(6) 投标文件的澄清(如有);
(7) 详细评审、综合评分;
(8) 推荐中标候选人;
(9) 编写评标报告。
2.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资格审查。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详细评审、综合评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从人员、设施设备设置、财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分别评审打分,满分90分;其中商务分值50分,技术分值40分。技术、商务评审内容及分值详见5.2、5.3款。
5.1 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的主要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2商务评审(50分)
根据招标文件中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打分。
5.3技术评审(40分)
技术评审得分应按四项评分因素,对各评委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后取平均值(小数点后去两位),合计后为技术评审得分。
5.4报价评审(10分)
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审后,对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文件进行报价文件评审。
5.4.1投标人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4.2计算报价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 投标文件的澄清
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价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7. 综合得分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商务评分、技术评分与报价得分之和。
8.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每个桩基检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标段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如果得分相同,则以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得分之和高的单位优先,如果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得分之和也相等,则以递交文件顺序较前的优先。
9.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审定评标结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
5.联系方式
招标人: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酒泉路213#交通综合大厦
邮编:730030
联系人:袁先生
电话:****-*******查看详情
传真:****-*******查看详情
电子邮箱:gsgjjt2015@163.com
交易局联系电话:****-*******查看详情,*******查看详情/277/377。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