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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青龙镇水源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 2009/1/5
招标代理四川省金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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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青龙镇水源工程项目;

彭山县2008年新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彭山县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青龙镇水源工程项目;彭山县2008年新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已由眉市发改委以眉市发改法规函[2008]72号文;眉市发改法规函[2008]7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彭山县水务局, 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招标人为.彭山县水务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彭山县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青龙镇水源工程项目;彭山县2008年新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2.1.1:招标范围:工程施工、材料采购

2.1.2:标段划分: 施工二个标段、 材料采购二个标段。

资金来源: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

2.2 工程建设土建施工:

一标段:彭山县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青龙镇水源工程项目施工
工期:4个月

二标段:彭山县2008年新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施工 工期:2个月

2.3工程建设材料采购:

一标段:彭山县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青龙镇水源工程项目管材采购

二标段:彭山县2008年新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材采购及安装

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施工标段:投标申请人须是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中国采招网(bi dcenter.com.cn):

材料采购标段: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许可的厂商,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所供产品已列入水利部或省农村供水工程材料设备生产企业重点推荐目录、具备《涉及饮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生产企业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目施工投标申请人可以同时报二个标段。

3.4 本项目材料采购投标申请人可以同时报二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09年 1月 6 日至 2009年 1 月 12日,每天上午 9时 0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30 分至 17时 00 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每天上午 9时 0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30 分至 17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在成都市双林路388号(富临大厦28楼C1)处;

施工标段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招标文件: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收原件);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副本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管材采购标段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招标文件:

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建设产品《(技术)推荐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涉及饮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验原件收复印件)、《生产企业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资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售后不退。

4.3 招标人不提供(提供或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 2009 年 1 月 25日 10 时 0 分,提交到 彭山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彭山县水务局

办公地址:彭山县彭祖大道南段46号
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传 真:****-*******查看详情

联 系 人:张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金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双林路388号(富临大厦28楼C1)

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传 真:***-********查看详情

联 系 人:梁先生

注:(1)除身份证外其他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单位章,加盖的投标单位章应是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应是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2)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超过了有效期,但投标人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超过了有效期,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证件,应附行政机关受理延续申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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