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珠海市公路局2018年后勤服务采购项目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采购单位 | 珠海市公路局 | ||
行政区域 | 珠海市 | 公告时间 | 2018年01月10日 17:15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8年01月11日 09:00至2018年01月17日 17:30 | ||
招标文件售价 | ¥3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珠海市紫荆路63号五楼517售标书处 | ||
开标时间 | 2018年01月31日 15:00 | ||
开标地点 | 珠海市香洲紫荆路63号六楼开标室 | ||
预算金额 | ¥46.359956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伟健 | ||
项目联系电话 | ****-*******查看详情 | ||
采购单位 | 珠海市公路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2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马沛臻,****-*******查看详情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东时代华启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珠海市紫荆路63号五楼517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李伟健,****-*******查看详情 | ||
附件: | |||
附件1 |
广东时代华启招标有限公司受珠海市公路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珠海市公路局2018年后勤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珠海市公路局2018年后勤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DHQ18-ZHCFGB-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伟健
项目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珠海市公路局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2号
联系方式:马沛臻,****-*******查看详情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时代华启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伟健,****-*******查看详情
代理机构地址: 珠海市紫荆路63号五楼517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内容: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购买全部后勤服务(共8名后勤人员),用于局机关2018年全年行政后勤保障所需,详细内容请参阅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的相关内容。
2.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详细内容请参阅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的相关内容。
3.本次采购服务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服务,合格的投标人应对全部招标服务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部分服务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投标人须为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成立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备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为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优先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是《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珠财采通[2013]3号)所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实施采购后,没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允许大型企业参加;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6.已登记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6.35995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1月11日 09:00至2018年01月17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珠海市紫荆路63号五楼517售标书处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金收取,现场购买,售后不退,不办理邮购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1月31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1月31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珠海市香洲紫荆路63号六楼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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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7日五个工作日(注: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