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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及研发孵化基地PPP项目合同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项目合同 基地 孵化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发布时间 2018/12/17 关键词项目合同基地孵化   近期更新38150项目点击关注“项目合同,基地,孵化”实时招标项目

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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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高新区

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及研发孵化基地项目

PPP项目合同

二○一八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术语定义............................................................................................................ 6

第1条 术语定义...................................................................................................... 6

1.1 术语定义......................................................................................................... 6

1.2 其它................................................................................................................. 8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10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10

2.1 特许经营权.................................................................................................... 10

2.2 特许经营期.................................................................................................... 10

2.3项目产出要求................................................................................................ 10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11

3.1 甲方的声明.................................................................................................... 11

3.2 乙方的声明.................................................................................................... 11

3.3 履约保函........................................................................................................ 12

3.4 融资完成........................................................................................................ 12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四章 项目建设........................................................................................................... 14

第4条 土地使用.................................................................................................... 14

4.1 土地使用权.................................................................................................... 14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14

4.3 征地拆迁........................................................................................................ 14

第5条 勘察与设计................................................................................................ 15

5.1 设计要求........................................................................................................ 15

5.2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15

5.3 施工图设计、审查与变更.............................................................................. 15

5.4 甲方的责任.................................................................................................... 16

第6条 建设........................................................................................................... 16

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16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17

6.3 质量保证和控制............................................................................................. 17

6.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8

6.5项目进度......................................................................................................... 18

6.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9

6.7 变更............................................................................................................... 20

6.8不可免除......................................................................................................... 23

6.9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23

6.10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23

第7条 竣工........................................................................................................... 24

7.1 项目竣工验收................................................................................................ 24

7.2 竣工结算........................................................................................................ 24

7.3环保验收....................................................................................................... 28

7.4 申请运营...................................................................................................... 28

7.5缺陷责任....................................................................................................... 28

7.6质量保修期.................................................................................................... 29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29

第8条 运营与维护................................................................................................ 29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内容.................................................................................. 29

8.2 运营和维护要求............................................................................................. 30

8.3 道路大、中修................................................................................................ 31

8.4运营范围的排他性.......................................................................................... 31

8.5 甲方的主要责任............................................................................................. 31

8.6 乙方的主要责任............................................................................................. 32

8.7运营期的履约保函.......................................................................................... 32

8.8 运营与维护手册............................................................................................. 33

8.9 产品或服务量的计量...................................................................................... 33

8.10 收费及价格管理........................................................................................... 33

8.11运营期绩效考核............................................................................................ 35

8.12委托运营....................................................................................................... 37

8.13暂停服务....................................................................................................... 37

8.14 环境保护...................................................................................................... 37

8.15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38

第9条 项目的经营与开发.................................................................................... 38

9. 1 经营开发范围.................................................................................................. 38

9. 2 经营开发的监管............................................................................................... 38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 39

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39

10.1 移交委员会................................................................................................. 39

10.2 移交范围.................................................................................................... 39

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40

10.4 备品备件.................................................................................................... 41

10.5 保证期........................................................................................................ 41

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41

10.7 移交效力.................................................................................................... 41

10.8 运营期的履约保函的解除........................................................................... 41

10.9 风险转移.................................................................................................... 42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3

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3

11.1 不可抗力...................................................................................................... 43

11.2 保密............................................................................................................. 44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44

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45

12.1 不当兑取保证金......................................................................................... 45

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45

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45

13.2 遵守适用法律............................................................................................. 45

13.3 劳动安全标准............................................................................................. 46

13.4 项目文件的协调......................................................................................... 46

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46

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46

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46

第14条 保险.......................................................................................................... 46

第八章 违约赔偿........................................................................................................... 48

第15条 违约赔偿.................................................................................................. 48

15.1 赔偿........................................................................................................... 48

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48

15.3 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的扣除................................................................ 48

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48

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49

第16条 终止.......................................................................................................... 49

16.1 甲方的终止................................................................................................. 49

16.2 乙方的终止................................................................................................. 49

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50

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50

16.5 终止后的补偿............................................................................................... 50

16.6 终止后的移交............................................................................................... 51

第17条 变更和转让............................................................................................... 52

17.1 甲方的变更................................................................................................. 52

17.2 乙方的转让................................................................................................. 52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52

第18条 解释规则.................................................................................................. 52

18.1 修改........................................................................................................... 52

18.2 可分割性.................................................................................................... 53

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53

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3

19.2 调解........................................................................................................... 53

19.3 诉讼........................................................................................................... 53

第十一章 其它.............................................................................................................. 54

第20条 其他条款.................................................................................................. 54

20.1保密.............................................................................................................. 54

20.2信息披露....................................................................................................... 55

20.3廉政和反腐................................................................................................... 55

20.4通知.............................................................................................................. 56

20.5 附件目录.................................................................................................... 56

20.6 不弃权........................................................................................................ 57

20.7 合同文字.................................................................................................... 57

20.8 生效日期...................................................................................................... 57

********查看详情4">第一章 总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本协议由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项目实施机构)(下称“甲方”);与日照市港通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于2018年11月12日在日照高新区签署。

鉴于:

(1)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以PPP的方式实施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及研发孵化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于2018年4月13日获得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纳入本级财政中长期 规划;
(2)甲方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为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已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中标社会资本的中标信息如下:


序号

项目

单位

中标价

1

投资年化收益率

%

6.8

2

建设期贷款年利率

%

6.13

3

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

5

4

配套基础设施维护费综合下浮率

%

0

(3)乙方系中标社会资本按《PPP投资合作协议》、《股东合作协议》、《项目公司章程》成立的项目公司,将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移交。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查看详情5">第二章 术语定义 ********查看详情6">第1条 术语定义 ********查看详情7">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

指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及研发孵化基地项目,建设地点为日照高新区。

“项目公司”

指专门为本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依《公司法》《PPP投资合作协议》《股东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等设立的特殊目的企业法人。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4 ,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生效日期”

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法律适用”

指适用所有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所有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变更”

指在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的投标基准期之后:a.本协议适用的法律被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以及新颁布的任何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的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工作日。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土地使用权”

由日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给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明”

指由日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
、核备、备案等。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运营期的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开工日期”

指颁布项目施工许可证或政府授权开工之日。

“最终竣工日”

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子项目”

特指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配套道路基础设施、供汽站及供汽管网三个相对独立、能独立运营的项目。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4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包括建设期履约保函和运营期履约保函。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2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查看详情8">1.2 其它

在本协议中:
(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d)所指的合同是指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查看详情9">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查看详情0">第2条 特许经营权 ********查看详情1">2.1 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行使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本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移交,承担运营和维护成本,取得经营收费。经营收费不足以弥补建设投资回收及合理收益、运营和维护成本及合理收益的缺口部分,由政府补贴。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出现 第16.1条情形时,甲方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协议履行、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公用事业项目、指令乙方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但应当按照附件11给予相应补偿。

********查看详情2">2.2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因第16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15年(包括建设期2年和运营期13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特许经营期结束,需要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应重新签订协议。

********查看详情3">2.3项目产出要求

2.3.1资本性产出

详见附件2《项目资本性产出一览表》。

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应积极配合。

资本性产出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及各种技术规程。

2.3.2运营性产出

详见附件3《运营性产出内容及要求》。

********查看详情4">第3条 声明和条件 ********查看详情5">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甲方已获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本项目已完成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中心PPP项目管理库入库;
(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查看详情6">3.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获得本协议附件6所列初始股东的联合授权和承诺;
(3)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查看详情7">3.3 履约保函

(1)建设期履约保函。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五日内,且前期履约保函未退还前,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9的格式出具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金额为10,000,000元。用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施工许可证不能取得,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甲方不得扣取建设期履约保函。

(2)运营期履约保函。乙方应在正式商业运营日15日前,按附件10向甲方递交5,000,000元运营期履约保函。

运营期结束前三个月,乙方应将运营期履行保函恢复到5,000,000元,该笔保函将用于办理移交保证。移交完成90日后,运营期履约保函自动解除。

********查看详情8">3.4 融资完成

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首期10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到位;剩余20000万元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进度(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同比例注入。

土地征迁费用,在政府与征迁对象达成一致签订征迁协议后15日,按征迁协议到位。在资本金全额到位,但不足以支付土地征迁费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

研发孵化基地和供汽站的设备,设计单位、使用者提出技术标准和采购要求后15个工作日,订货和采购资金根据融资进度到位;在资本金全额到位,但不足以支付设备采购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

其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安排,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乙方根据项目需要编制融资方案和计划,报甲方备案,确保按计划融资。

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

项目公司以特许权质押、在建工程抵押等方式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融资。甲方不能作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不能为乙方的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查看详情9">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第8.10.2条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政府补贴。
    (3)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办理土地手续、规划手续。完成项目入库及入库信息及时更新,协助获取与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完成融资所需的支持性文件,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对项目公司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等。

  1. 对乙方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和考核,包括资产性产出和运营性产出的质量与考核,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查看详情0">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
(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性收费和政府补贴。
(4)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5)妥善管理各类合同,承担合同义务,确保与政府无直接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的责任不追及政府。

(6)妥善处理内部股东关系,依照法律、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经营公司、分配公司利润。政府出资不参与利润分配,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前不减资,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时以固定资产形式移交给政府。

********查看详情1">第四章 项目建设 ********查看详情2">第4条 土地使用 ********查看详情3">4.1 土地使用权

在本协议生效后,政府方协助乙方通过市场方式,取得研发孵化基地、供汽站的土地使用权,道路基础设施用地,由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甲方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利用土地使用权融资的权利。

********查看详情4">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乙方事先书面申请和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查看详情5">4.3 征地拆迁

政府方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与征地拆迁有关费用(包括征地费、拆迁费、补偿费等)和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

乙方支出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出让金等)总额为2.7亿。再有超出部分,由政府方负责筹措。

乙方缴纳相应征迁费用,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如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由乙方承担。

********查看详情6">第5条 勘察与设计 ********查看详情7">5.1 设计要求

乙方应以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推荐方案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依法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唯有第5.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政府方前期已经确定设计单位的项目,乙方承继设计合同。

********查看详情8">5.2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有责任与甲方或相关的政府责任方提前沟通,确定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文件中的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乙方应在施工前予以提出和纠正。

未经甲方批准,任何高于甲方提供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的投资增加,将得不到认可;未经甲方批准,任何低于甲方提供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查看详情9">5.3 施工图设计、审查与变更

乙方应根据确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

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和工程规模,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经甲方批准方可以据此施工。如申报后14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

因乙方过失和责任导致的设计变更,造成的后果、损失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不计入建设总投资。

********查看详情0">5.4 甲方的责任

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发出后14日内甲方应对该错误进行纠正。如在既定期限内甲方未纠正或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查看详情1">第6条 建设 ********查看详情2">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1)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2)办理开工手续,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履行建设单位责任;

(3)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4)依法依规办理各种建设手续和进行必需的备案;

(5)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依法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永久性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6)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监督下属执行相关规定;
(7)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报甲方备案;
(8)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9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9)依法依规管理下属单位和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10)确保与政府无直接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的责任不追及政府;

(11)在甲方监督下依法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同时,接受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配合甲方对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造价审计;

********查看详情3">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确保批准有效;
(2)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确保批准有效;

(3)依法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4)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协助办理土地手续、规划手续,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获取与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完成融资所需的支持性文件,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对项目公司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等。

********查看详情4">6.3 质量保证和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周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监控进行监督。

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其责任、后果、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不计入总投资。

********查看详情5">6.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和义务。

********查看详情6">6.5项目进度

6.5.1 项目进度计划
双方在总建设期的规定下,根据各子项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各子项、各阶段的进度计划,作为本合同补充约定。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4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顺延:
(1)第11.1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2)由于第6.10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进度的延误。
6.5.2 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5.3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11.1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14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14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5.4 赶工

(1)甲方赶工指令

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乙方应当接受。乙方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

乙方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甲方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增加费用计入总投资。由此引起的投诉或其他突发情况,甲方协调解决。

(2)乙方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乙方有义务、甲方也有权利要求乙方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6.5.5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研发孵化基地项目和供汽站及管网项目,每延误一日历日,乙方按项目分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100,000元;

(2)配套道路基础设施项目,每延误一日历日,乙方应分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50,000元。

各子项目工期延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相应子项目总造价的2%。

甲方可以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上述延期违约金。

如果建设期履约保函累计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通知书。

6.5.6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
(1)附件4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相应顺延;
(2)相应顺延开始商业运营日,经营期时长保持不变。

(3)由此造成的乙方合理损失经甲方确认后承担。

********查看详情7">6.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1.2条保密条款执行。
6.6.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6.3 建设期绩效考核

建设期内,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书面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就项目公司管理、制度建设、设计、融资以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方面进行汇报,甲方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乙方进行建设期绩效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3《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每季度绩效考核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建设期绩效考核结果,将与每年可用性付费计算挂钩(第8.10.2条),具体考核机制为:

平均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建设期绩效考核系数为100%;

平均考核成绩在70-85分(含70分)之间的,建设期绩效考核系数为98%;

平均考核成绩在60-70分(含60分)之间的,建设期绩效考核系数为97%;

平均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期绩效考核系数为95%。

********查看详情8">6.7 变更

6.7.1变更权

甲方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乙方的建议,及6.7.3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由甲方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甲方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甲方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乙方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6.7.2变更建议

乙方有义务随时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甲方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甲方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甲方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6.7.3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7.3.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6.7.3.2 采购变更范围

(1)乙方已按甲方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甲方通知乙方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甲方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甲方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6.7.3.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6.7.3.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甲方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4)现场其他签证;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6.7.3.4 甲方的赶工指令

乙方接受了甲方的书面指示,以甲方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乙方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甲方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甲方未能批准此项变更,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乙方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6.5.4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6.5.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6.7.3.5 调减部分工程

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甲方或其他人实施,除非征得乙方同意。

6.7.4变更程序

(1) 变更通知。甲方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乙方接到甲方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如乙方接受甲方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乙方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甲方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如乙方不接受甲方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

(3)甲方的审查和批准。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根据上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乙方在等待甲方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4)下达正式书面变更书

甲方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乙方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甲方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乙方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甲方批准。

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乙方应予以执行。

********查看详情9">6.8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查看详情0">6.9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1)六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2)六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3)六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10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5.3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6.5.6条款中(2)条款进行推迟开始商业运营日,经营期不变。

********查看详情2">第7条 竣工 ********查看详情3">7.1 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先行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乙方应至少提前14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14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再次组织一次竣工验收,但应至少提前14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再次竣工验收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乙方承担项目建设不合格的责任。
如果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查看详情4">7.2 竣工结算

********查看详情4">7.2.1竣工结算申请

乙方应在任何一子项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查看详情5">7.2.2竣工结算审核

(1)甲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按当地财政和审计部门的要求,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甲方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乙方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申请书后56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57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2)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所有的应计入总投资的内容。

(3)经审计确定后的工程建设总投资,按8.10.2条用以计算政府补贴。

7.2.3竣工结算依据

(1)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按“第一章总则 附表”中规定的让利率计算让利。

①执行清单、定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范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

《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

《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

②执行价目表:鲁标定字[2018]11号文

《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2018年);

《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18年);

《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18年);

《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18年);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2018年);

③费用标准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及2017年日照市费率,日照市无规定按省规定;

《关于发布市级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定额人工市场单位执行标准的通知》(日建发[2018]61号);

《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 号);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16]33 号);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鲁建办字[2016]20 号);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标定字[2016]24 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18]12号;

投标基准期国家、山东省及日照市的其他计价规定。

因非乙方责任导致的建设期超过三年时,受影响部分人工费按当地政府新颁布的政策性指导调整计入项目总投资。

④材料价格均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结算(信息价存在区间范围的,按区间范围的最低价计算);材料信息价不全的,双方共同通过市场询价、招标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办理批价手续。

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将下月材料清单及价格表报甲方备案。

(2)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按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确定。

设备的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必须经过甲方批准,符合使用者要求。未经甲方批准,设备采购费将得不到认可。

设备购置费不计算让利。

(3)工程其他费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按照甲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工程评估费:若实际发生,按评估合同。且不得高于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 号)、省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 号);

招标代理费: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计算;

交易服务费:按《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 号)计算;

造价咨询费:按照实际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且不高于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7]205 号)标准;

施工图审查费:执行《关于降低施工图审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57 号);

勘察、工程设计费:前期甲方已经委托的,按甲方的委托合同;甲方没有委托的,按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合同,且价格不高于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 号)。

工程监理费:按经甲方认可的监理合同计算,且不高于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

建设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计算;

环境评价费:按实际合同计取,且不高于《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本合同中未明确的其他费用,乙方需按程序报甲方批准。符合规定的,可以计入建设总投资;不符合规定的,不计入建设总投资。

工程建设其他费不计算让利。

(4)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率按照第一章总则附表约定利率执行,合作期内费率不做调整。

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均按建设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成本,计入建设期贷款利息。

每月的建设期贷款利息=当月建设资金×80%×建设期贷款年利率÷365×实际占用天数

当月建设资金:按当月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实际占用天数:从该月的次月1日起,至项目运营期第1日0点止的天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建设期延误应扣除。

建设期贷款利息按月计算。竣工结算审计确定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查看详情6">7.2.4 甩项竣工协议

甲方要求甩项竣工的,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建设完工的工程,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合同当事人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7.2.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7.2.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

********查看详情5">7.3环保验收

如果需要,乙方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同时报甲方。

********查看详情6">7.4 申请运营

(1)乙方达到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供汽站及供汽管网这两个子项中的任何一个全部建设内容完工(或达成甩项竣工协议)且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正式开始对该子项的运营。

(2)乙方达到配套道路基础设施这个子项中的任何一条市政道路建设内容完工(或达成甩项竣工协议)且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正式开始对该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运营。

(3)甲方应自接到开始运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运营。如不同意须同时陈述理由。

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7日内解决。如7日内仍未能解决,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第8日视为开始运营日。

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运营。乙方应将最终的开始运营日通知甲方。

********查看详情7">7.5缺陷责任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从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缺陷责任期内,乙方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缺陷责任期内返修的工程,从返修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

乙方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及时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时,甲方有权直接使用履约保函组织修复,并函告乙方。

********查看详情8">7.6质量保修期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工程为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年采暖周期;厂区内给排水系统、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

道路基础设施质量保修期:路面、路基(包括人行道)、路缘石、道路标志牌、隔离护栏及道路雨污水管道为两年;照明路灯系统(不含灯具)为两年;路灯灯具为五年;道路标线为一年;绿化工程(保活期)为两年。

承担运营维护责任的子项,维护费与质量保修责任重叠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查看详情9">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查看详情0">第8条 运营与维护 ********查看详情1">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内容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运营维护成本和费用(包括税费),管理、运营和维护设施,确保正常运转。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1)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的经营,向使用者提供合格的基地设施(包括设备),并收取使用费;

(2)供汽站及供汽管网的生产运营和维护,并向使用者收取蒸汽费;

(3)道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包括:

城市道路的预防性养护、应急性养护及保养小修;

道路附属设施(包括标志牌、隔离带、护栏、雨污水管道、各类管线、桥涵、道路标线、道路标志等道路红线内所有设施)养护维修;

对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不含照明电费);

道路(包括车行道、自行车道、人行道)保洁卫生;

城市道路绿化养护和保洁。

在正常使用和养护条件下,发生的道路中修和大修、设施(老化、更新换代)更换、改扩建等不属于上述维护范围。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选用乙方实施,费用由政府承担。

********查看详情2">8.2 运营和维护要求

运营期内,乙方应确保研发孵化基地、供汽站及供汽管网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道路基础设施能够达到《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相应城镇道路养护等级、技术状况评价不低于B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 1173-2009)相应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中二级保洁要求,《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DB11/T 213-2003)二级养护质量标准等要求

乙方应加强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基础设施损坏(毁)或第三方利益受损,乙方应立即组织应急维修、清扫和养护,并协调维修与赔偿,费用由第三方承担,或保险承担。不论是否能追及第三方承担责任,乙方均应确保基础设施的良好使用,并确保不增加政府支出。

因特殊情况,如领导视察、观摩会、特殊节日等等需要,对基础设施维护标准进行提升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非正常更换设施的除外。

道路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服务的具体标准、费用、根据运营期间的通货膨胀情况设定调价周期与调价机制、双方关于运营维护服务费的调价条件、调价周期与调价机制等内容,由双方另行订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查看详情3">8.3 道路大、中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质量保修期内,道路及设施因质量原因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要求,根据道路等级、按道路技术状况评价不低于B级标准养护,组织专职道路管理人员和养护人员进行日常巡检、定期检测,及时进行特殊检测,为每条道路建设养护技术档案,对道路技术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向甲方提出养护对策建议,并提出中修、大修建议。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选用乙方进行道路大、中修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8.4运营范围的排他性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规定的研发孵化基地只能用于符合高新区规划招商范围企业,供汽站优先向汽车产业园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使用产品或服务的需求。

********查看详情5">8.5 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乙方给付政府补贴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

8.6 乙方的主要责任

从开始运营日起,乙方应按8.1条要求的标准进行运营
超过第8.1条服务内容和要求时,乙方应提出处理建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对建议应明确采纳意见。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乙方应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运行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查看详情7">8.7运营期的履约保函

8.7.1 运营期的履约保函的出具
在正式开始运营日之前,乙方应按第3.3条要求向甲方出具一份运营期的履约保函,其格式为甲方可接受的见索即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运营期的履约保函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项目设施维护义务及保证期义务的保证。
8.7.2 恢复运营期的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兑取运营期的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款项后的个月内将运营期的履约保函的金额恢复到人民币伍佰 万元,并向甲方提供运营期的履约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8.7.3 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兑取运营期的履约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8.8 运营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运营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营、日常维护、设备设施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

********查看详情9">8.9 产品或服务量的计量

乙方应按第8.1、第8.2条服务范围和要求对提供产品或服务量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上报。

8.10 收费及价格管理

8. 10. 1 收费内容

乙方依据本协议,依法自主经营。依法与使用者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取得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租赁使用费、销售蒸汽收入、道路广告收入。上述收入不足以回收建设投资及合理投资利润、运营和维护成本及其合理利润的部分,按绩效考核结果,按第8.10.2规定计算补贴。

8. 10.2 政府补贴的计算

政府补贴自运营期第一年开始计算,按年度计。

每年政府补贴金额=年可用性付费×70%+年绩效性付费-年使用者付费金额

(1)每年可用性付费



P=[(项目实际审定建安工程总投资*建设期绩效考核系数+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政府股权投入及其他形式的补贴等],建设期绩效考核系数按6.6.3条,项目实际审定建安工程总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按第7.2.3条规定计算。

i为投资收益率, i值按本协议第一章总则附表,符合第8.10.3条规定每年可以调整一次;

n为付费次数,本项目付费次数按经营期年数,为13次。

(2)绩效性付费

绩效性付费=【运营维护成本×70%+运营维护成本×30%×运营期考核系数】+【年可用性付费×30%×运营期考核系数】+道路基础设施综合养护成本×(1+运营收益率)

运营维护成本包括(1)道路基础设施综合养护成本(2)项目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成本(3) 特许经营范围内使用者付费、运营养护费、政府缺口补助实际缴纳增值税(抵扣进项税后的金额)、附加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

道路基础设施综合养护成本按由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运营期项目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成本按100万/年包干。项目建设期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不计算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成本。

绿化工程有两年的保活期,运营期的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绿化养护保洁费不计入“道路基础设施综合养护成本”。

运营收益率按6%,运营期内不再调整。

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按第8.11.3条方法确定。

(3)使用者付费

根据经营期授权,本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包括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租赁使用费、道路广告收入、蒸汽收入三部分。

i.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使用费按6500万元/年,由乙方经营回收;

ii.道路两侧、公交站牌广告费100万元/年,由乙方经营回收;

iii.蒸汽收入按蒸汽销售收入减供汽站运营成本计算。

8. 10. 3 价格调整

(1)投资收益率调整:每年最多调整一次。当上年末和投标基准期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比率超过±5%(含)时,按波动比率进行调整。

(2)供汽站和供汽管网工程的营业收入和运营成本,按审计结果调整。

乙方可在项目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收费标准调整意见,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核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8.10.4政府补贴支付

1.政府付费支付周期:按年支付,付费期为13年。

2.审核期限:运营期每年付费审核期限为56日。

3.首笔付费节点:三个子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第12个月的月底之前预付首笔政府财政补贴费用。

4.付费金额的约定:政府财政补贴按照政府指定的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且对政府财政补贴进行计算和核定后,按照核定金额予以支付。

如果核定金额出具日期晚于该项目政府补贴时点,则以社会资本中标费率计算每年政府补贴金额的95%支付,待政府指定审计部门出具财政决算报告且对政府财政补贴核定后,在下一付款节点进行差额调整,差额部分不考虑资金利息。

5.付费流程

(1)在项目政府补贴付费节点前至少56天前,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付费申请;

(2)甲方在28日内组织人员计算当年应付补贴额,向财政部门提报书面申请,并附乙方书面申请文件、初核的年度财政补贴计算过程文件和相关资料。

(3)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28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后15日内将补贴拔付给乙方。

8.10.5 超额收益分配

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实际收取的年使用费超过6500万元以上的部分、道路广告费实际年收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70%归项目公司,其余30%归政府。

********查看详情1">8.11运营期绩效考核

8.11.1考核内容

对本项目运营维护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供汽站及供汽管网的运营与维护、基地基础设施维护等方面,具体详见附表《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表》。

8.11.2考核形式

甲方或其委托机构按《运营维护绩效考核表》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和内容,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乙方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

(1)常规考核

i.乙方在整个运营维护期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二十(20)日内向甲方提交上一个季度的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记录的季度汇总表,日常维护维修情况记录的季度汇总表,与物业运营维护相关的投诉、建议及处理情况汇总,与运营维护安全相关的紧急事件、处理情况汇总等。

ii.甲方每半年对乙方考核一次,对考核现场进行检查,并开展满意度调查。

iii.甲方对乙方的运营维护绩效考核从正式运营第一年开始。

(2)不定期考核

i.甲方可以随时自行考核乙方的运营维护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该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

ii.不定期考核结果纳入考核当月的季度考核结果。

8.11.3运营期绩效考核

常规考核与绩效性付费挂钩。每年的绩效考核结果为当年四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具体考核机制为:

年平均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100%;

年平均考核成绩在90-80分(含80分)之间的,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95%;

年平均考核成绩在80-65分(含65分)之间的,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90%;

年平均考核成绩在65分以下的,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0-80%。

********查看详情2">8.12委托运营

经甲方、管委会及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前提下,乙方可以将8.1范围内的运营和维护委托给符合要求的单位,签证委托运营合同,报甲方备案。

委托运营不能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当委托运营方未能履行运营维护要求或履行的运营维护达不到约定标准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查看详情3">8.13暂停服务

8.13.1计划内暂停服务

乙方应于每年1215日提交下一年度供汽站维护计划,其重大运营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并通过采取储备供应、外部采购等措施保证暂停期内的正常服务提供。

8.13.2计划外暂停服务

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查看详情4">8.14 环境保护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查看详情5">8.15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8.6条项下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据附件11兑取运营期的履约保函项下款项,并可另行组织对项目设施进行纠正性维护,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营运。

********查看详情6">第9条 项目的经营与开发 ********查看详情7">9. 1 经营开发范围

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日照高新区产业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道路广告、蒸汽供应等进行商业开发。除乙方自有产权的项目设施及附属设施外,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只能转让经营权,不得转让项目设施及附属设施产权(如土地使用权),相关合同的期限均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

********查看详情8">9. 2 经营开发的监管

乙方对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道路广告、蒸汽供应等进行商业开发应按照行业管理的统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经营开发过程中,乙方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查看详情9">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 ********查看详情0">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查看详情1">10.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市级报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查看详情2">10.2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a)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i)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ii)与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iii)第 10.4条要求的 / 等其它动产;
(iv)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b)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c)土地使用权及与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甲乙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办法。

********查看详情3">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3.1供汽站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个月,移交委员会商定是否有必要对供汽站进的最后恢复性大修。如果确定需要对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个月之前完成。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0%、其它设施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0%,项目建筑构筑物不存在重大损坏。
(c)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应有权兑取相应运营运营期的履约保函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d)供汽站的恢复性大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2 道路基础设施移交前自我评价与维修

在移交日之前,乙方应根据移交要求,尽早开始着手进行移交准备。包括组织对道路技术状况等级的评价,以确定采取必要维修或养护措施,使性能达到移交标准。

如果乙方未能根据上述要求达到移交标准,甲方应有权兑取相应运营期履约保函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绿化工程要保证苗木(草坪)品种、规格、形态、生长状态和绿化效果达到设计和养护要求。

10.3.3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道路基础设施按相应城镇道路等级,办理移交时技术状况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

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运营运营期的履约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组织性能测试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查看详情4">10.4 备品备件

10.4.1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按附件4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的在 / 个月期间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10.4.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经营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查看详情5">10.5 保证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3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部设备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保修,甲方有权兑取运营期的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清单递交给乙方。

********查看详情6">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应当通知所有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与甲方确认尚未期满的义务的履行,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查看详情7">10.7 移交效力

除10.5条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享有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查看详情8">10.8 运营期的履约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运营期届满和移交日中的较后者起3个月后的14个工作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兑取完的运运营期的履约保函的余额。

********查看详情9">10.9 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查看详情0">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查看详情1">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 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工程供电中断。
11.1.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1)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2)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4)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5) 将其根据上述(2)(3)和(4)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1.1.3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 如果双方在14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附件12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2) 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14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
11.1.4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28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28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按16.3条款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1.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查看详情4">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
(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a.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
b.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查看详情5">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查看详情6">12.1 不当兑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期的履约保函中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当时银行短期贷款利率执行。

********查看详情7">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查看详情8">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附件7是乙方原始股东的名单及各自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协议生效日之后至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任何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或以股权质押、虚假诉讼等形式变相转让。在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在符合下列情况下,甲方应批准乙方进行股权转让。
(1)受让方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
(2)完整继承股权转让方的责任;
(3)履约保函满足项目需要;

(4)不违背法律、法规等规定;

(5)不危害国家和第三方利利益。

********查看详情9">13.2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查看详情0">13.3 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查看详情1">13.4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乙方签订的文件与本协议有冲突,导致的甲方和第三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查看详情2">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

********查看详情3">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查看详情4">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

********查看详情5">第14条 保险

14.1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1)项目公司所投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2)财产一切险;

3)第三者责任险;

4)环境责任险。

(2)以上各种险种的保险,乙方根据需要足额投保。

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8的规定购买保险,计入项目运营成本。
14.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期的履约保函款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查看详情6">第八章 违约赔偿 ********查看详情7">第15条 违约赔偿 ********查看详情8">15.1 赔偿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查看详情9">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查看详情0">15.3 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的扣除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

********查看详情1">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查看详情2">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查看详情3">第16条 终止 16.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期履约保函中的保证金:
(a) 乙方未按时实现融资完成,或工程进度严重拖延,严重影响甲方使用;
(b)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c)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d)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e) 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f)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g) 乙方在第3.2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h)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14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i)乙方擅自转让股权、变相转让股权;

********查看详情5">16.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甲方在第3.1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因乙方导致的原因除外;
(c)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14 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查看详情6">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6.3.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6.1或16.2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6.3.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i)双方另外达成一致;
(ii)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查看详情7">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16.6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查看详情8">16.5 终止后的补偿

16.5.1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应有权收回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所列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从特许年限、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入、乙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设定。

16.5.2 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根据第16.2条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回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中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在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6.5.3 第11.1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第11.1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依据第16条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中所列的补偿金额。甲方支付该项目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将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转让给甲方。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以及各方对此等事件承担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查看详情9">16.6 终止后的移交

16.6.1 乙方根据

16.6.2条款向甲方移交参照第10.2、10.3条规定的项目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16.6.2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占有权和运行权。如因乙方不按期移交并退场、甲方不按期接受移交并维持正常运行,则由违约方承担相应损失。甲方和乙方应于14日内按照16.5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

由乙方违约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的支付仍按原定合作期支付周期支付,除非甲方同意采纳其他支付方法;因甲方违约造成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确定后,乙方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查看详情0">第17条变更和转让

********查看详情1">17.1 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
(a)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以及:
(b) 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查看详情2">17.2 乙方的转让

17.2.1 股权锁定期

社会资本方在本项目全部工程质量缺陷期满之前,未经政府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17.2.2 资产或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查看详情3">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查看详情4">第18条 解释规则 ********查看详情5">18.1 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查看详情6">1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b)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查看详情7">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查看详情8">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执行(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28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9.2条的规定。

********查看详情9">19.2 调解

双方同意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按19.1规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双方共同提交日照高新区管委会,通过管委会调解。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调解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查看详情0">19.3 诉讼

合同争议按19.1、19.2条约定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查看详情1">第十一章 其它 ********查看详情2">第20条 其他条款 ********查看详情3">20.1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项目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

(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合同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

(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

(4)按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正常的信息公开披露。

本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查看详情4">20.2信息披露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下,本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保密信息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向适当的关联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专业顾问、保险公司或审计师披露必要的保密信息;

(2)因主管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院、政府、银行、税务部门、其他监管机关或对本合同任一方拥有管辖权的类似机构、相关交易所的规则或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

(3)该等保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因违反本合同规定而为公众知悉的除外)。

********查看详情5">20.3廉政和反腐

(1)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利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其将不会向任何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或其任何雇员、代表、代理人及顾问支付任何款项或以其他形式给予该机构或人员不当利益以影响其活动或决定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避免任何疑义,本条款中的“政府机关”是指任何级别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任何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监管或管理职能的任何实体或从属于政府的任何实体。“政府官员”是指任何政府及其部门、机关或关联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或任何代表政府机关行下的任何人以及为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商业企业的雇员。

********查看详情6">20.4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i)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ii)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查看详情7">20.5 附件目录

附件1 本项目的批复

附件2《项目资本性产出一览表》附技术标准和规范

附件3《项目运营性产出内容及要求》

附件4《建设进度计划》

附件5 建设、运营和维护方案
附件6 乙方的初始股东名单
附件7 保险
附件8 所需的项目和企业相关文件
附件9 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0 运营期的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1 终止补偿金额
附件12 项目投融资方案

附件13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附件14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查看详情8">20.6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查看详情9">20.7 合同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八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四份。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查看详情0">20.8 生效日期

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实施机构(甲方)________ 公司名称(乙方)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项目资本性产出明细表》


序号

类型

项目名称

类型

长度(米)

红线宽度(米)

建设内容

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

(一)

新建道路项目

1

新建

山海六路

日照北路-北京北路

城市次干道

1260

40

道路宽4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17640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

2

新建

聚智路

文德北路-北京北路

城市次干道

545

24

道路宽24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4360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3

新建

创业路

日照北路-临沂北路

城市次干道

1159

20

道路宽2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4636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4

新建

兖州北路

高新九路-高新十路

城市次干道

468

30

道路宽3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2808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5

新建

文德北路

山海一路-山海二路

城市次干道

995

24

道路宽24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7960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6

新建

高新八路

日照北路-昭阳北路、城阳北路-菏泽北路、文德北路-北京北路

城市次干道

1830

20

道路宽2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7320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7

新建

高新九路

富阳北路-临沂北路、文德北路-北京北路

城市次干道

1459

40

道路宽4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20426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8

新建

高新十路

临沂北路-菏泽北路

城市次干道

446

30

道路宽3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2676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9

新建

聚智路

聚力路-文德北路

城市次干道

237

24

道路宽24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1896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10

新建

聚力路

富阳北路-山海一路

支路

1585

16

道路宽16m,车行道宽8m,绿化面积6340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11

新建

创业路

临沂北路-菏泽北路

城市次干道

391

20

道路宽2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1564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

12

新建

创新路

临沂北路-菏泽北路

城市次干道

488

20

道路宽2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1952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13

新建

山海三路

临沂北路-北京北路

城市次干道

1271

30

道路宽3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7626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14

新建

山海五路

临沂北路-北京北路

城市次干道

852

30

道路宽3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5112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15

新建

昭阳北路

山海路-高新九路

城市次干道

760

40

道路宽4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10640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16

新建

富阳北路

山海路-高新九路、山海一路-山海三路

城市次干道

1928

40

道路宽4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26992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17

新建

城阳北路

山海路-高新九路

城市次干道

712

20

道路宽2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2848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18

新建

菏泽北路

山海二路-山海五路

城市次干道

1775

30

道路宽3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10650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19

新建

文德北路

山海路-高新九路、山海四路-山海五路

城市次干道

1477

24

道路宽24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11816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20

新建

高新一路

沙墩河东沿河路-北京路

支路

717

16

道路宽16m,车行道宽10m,绿化面积1434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21

新建

高新四路

临沂路-枣庄路、济宁路-烟台路

城市次干道

1879

20

道路宽2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7516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22

新建

质阳路

山东路-高新一路

城市次干道

397

20

道路宽2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4932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23

新建

学苑路-德州路

支路

2451

14

道路宽14m,车行道宽7m,绿化面积7353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24

新建

高新三路

临沂路至沙墩河、枣庄路-北京路

城市次干道

1233

20

道路宽2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4932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25

新建

高新五路

临沂路-枣庄路

城市次干道

1428

30

道路宽3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8568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26

新建

北京路-烟台路

城市次干道

1220

20

道路宽2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4880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27

新建

道路1

晨阳路-纵路1、文德路-枣庄路

支路

889

15

道路宽15m,车行道宽8m,绿化面积2667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28

新建

道路2

临沂路-枣庄路

1434

15

道路宽15m,车行道宽8m,绿化面积4302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29

新建

德州路

临沂路-北京路

城市次干道

1594

30

道路宽3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9564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30

新建

晨阳路

东营路-滨州路、学苑路-德州路

城市次干道

1842

20

道路宽2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7368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31

新建

菏泽路

学苑路-山海路

城市次干道

1897

30

道路宽3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11382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32

新建

纵路1

学苑路-德州路

城市次干道

1182

20

道路宽20m,车行道宽12m,绿化面积4728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33

新建

文德路

滨州路-学苑路、聊城路-山海路

城市次干道

1854

30

道路宽3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11124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34

新建

枣庄路

聊城路-德州路

城市次干道

392

30

道路宽30m,车行道宽15m,绿化面积2352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二)

提升改造道路项目

1

拓宽

山海一路

日照北路-北京北路

城市次干道

2788

30

主车道从原来的10m拓宽至15m,绿化面积66912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2

拓宽

山海二路

日照北路-北京北路

城市次干道

2314

30

主车道从原来的10m拓宽至15m,绿化面积55536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3

拓宽

山海三路

日照北路-临沂北路

城市次干道

762

30

主车道从原来的10m拓宽至15m,绿化面积18288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4

拓宽

山海四路

日照北路-北京北路

城市次干道

1823

30

主车道从原来的10m拓宽至15m,绿化面积43752 m2,配套铺设雨污管网、人行道、慢行系统、道路交通设施、亮化、路灯工程。

供汽站及管网工程

1

新建

项目用地面积20亩,规划建设3台40t/h燃气锅炉(两用一备),分别铺设DN200~ DN600管道,项目为园区供工业蒸汽。

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一期)

1

新建

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一期)工程规划占地约500亩,总建筑面积约80000m2,主要建设研发车间、试制车间、检验车间、试车跑道、实验室、停放场以及食堂办公等场地,经营期内负责中心的运营管理,向入驻基地的研发、创新机构提供场地,收取租赁费和管理费,服从高新区管委会管理。

附件3《运营性产出内容及要求》

序号

运营项目

内容

标准与要求

1

配套基础设施维护

1.1

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

预防性养护、应急性养护及保养小修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相应养护标准

1.2

道路附属设施进行维护

对道路标牌、隔离带、护栏、雨污水管道及井池、道路标线、道路标志等维护

1.3

对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

路灯及其线路的维修(不含电费)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 1173-2009)相应城镇道路标准\不低于B级标准

1.4

道路保洁卫生

对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及道路附属设施、路灯的卫生保洁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中二级保洁标准

1.5

城市道路绿化养护

城市道路绿化养护

《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DB11/T 213-2003)二级养护标准

2

供汽站及供汽管网工程运营

供汽站经营及供汽管网的维护。承担供汽站的经营成本及供汽管网的维护成本,向蒸汽使用者收取费用。

3

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运营

承担研发孵化基地的租赁经营管理,为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场地、设备和配套设施,与使用者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和维护服务合同,收取相应租金和管理费,承担经营和协助政府招商的费用。

附件4 建设进度计划

附件5 建设、运营和维护方案

附件6 乙方的初始股东名单

附件7 甲方要求的保险

附件8所需的项目和企业相关文件

附件9 建设期履约保函

不可撤销的保函编号:

日期:
受益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

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PPP项目合同》以及附件。根据该合同的规定,乙方负责按照受益人要求投资、建设本项目,应向甲方提供其认可的银行保函,以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全面、正确的履行项目投资和建设等义务。
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乙方违反《PPP项目合同》以及附件所确定的义务,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项目公司向甲方负责,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小写:10,000,000元)。我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五个(5个)营业日内,我行将无条件的代表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金额额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需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
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事项的抗辩权利。
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PPP项目合同》的条款,所做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将在次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
本保函自签署之日年月日起至乙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起始终有效,乙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后自动失效。如果《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建设期履约保函应在《PPP项目合同》终止日后六个月内保持有效。
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需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
本保函中所所用的所有术语具有《PPP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含义。


担保银行名称:
担保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9 运营期履约保函

不可撤销的保函编号:

日期:
受益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

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PPP项目合同》以及附件。根据该合同的规定,乙方负责按照受益人要求运营本项目,应向甲方提供其认可的银行保函,以担保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全面、正确的履行项目运营和维护等义务。
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乙方违反《PPP项目合同》以及附件所确定的义务,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项目公司向甲方负责,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小写:5,000,000元)。我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五个(5个)营业日内,我行将无条件的代表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金额额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需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
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事项的抗辩权利。
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PPP项目合同》的条款,所做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将在次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
本保函自签署之日年月日起,至项目运营期届满之日和移交日中的较后者之后三个月内起始终有效,到期运营维护保函自动失效。如果《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运营期履约保函应在《PPP项目合同》终止日后六个月内保持有效。
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需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
本保函中所所用的所有术语具有《PPP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含义。


担保银行名称:
担保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11 终止补偿金额

序号

提前终止原因

补偿金计算方式

建设期内

运营期内

1

政府方违约

A1

A2

2

项目公司违约

B1

B2

3

不可抗力

A1-C

A2 -C

其中,字母 A、B、C分别用于表示不同的提前终止情形下,作为应付的终止补偿金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字母代表下列金额:

A1=项目公司已投资于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总投资,由双方共同接受的一家在中国注册、具有从业资格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PPP项目合同确定。

A2=项目公司尚未回收的本项目建设投资及合理收益+政府尚未支付的以以往年度的补贴金额+当年按运营绩效结果应付的道路基础设施综合养护费,参考8.10.2条规定计算。

B1 =A1*0.8;

B2=A2*0.8;

C=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根据项目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可以获得的保险赔款。

附件12 项目投融资方案

附件13 项目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层级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低于指标要求扣分方法

工程质量

30分)

符合质量标准(20分)

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满足《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等技术规范。

每项每次不合格扣0.5-1分;最多扣20分。

质量管理机制(10分)

质量管理机构、制度要健全,质量保证措施要有针对性。

酌情扣除,最多扣10分

工期进度(20分)

工期(10分)

开工日: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交工验收日:自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不超过约定期限。

酌情扣除,最多扣10分。

建设进度完成率(10分)

建设进度完成率:项目公司须确保工程按时完工,同时相关部门须尽力配合。造成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误的一方,按照约定违约金比率缴纳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

酌情扣除,最多扣10分。

安全生产(20分)

安全标准(10分)

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筑施工安全监察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士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号)等要求。

每项每次不合格扣1分;最多扣10分。

应急处置(10分)

按照PPP协议及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应急处置的相关约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实施机构要求,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和应对项目工程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酌情扣除,最多扣10分。

成本控制(30分)

工程造价(15分)

项目建设成本在预算控制价内。

酌情扣除,最多扣15分。

融资水平(6分)

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对项目公司的融资水平进行考核。

酌情扣除,最多扣6分。

资金监管(9分)

1、资金按建设进度及时到位;2、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等;3、台账记录详细如实;4、建立专款专用,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每项每次不合格扣1-2分;直至扣完。

附件14 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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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低于指标要求扣分方法

项目公司管理(15分)

1、 人员设置(4分)

管理人员设置、保安人员设置、保洁人员设置及专业设备维护工程人员设置合理。

每个不符要求的检查点扣1分

合同规范(2分)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符合要求,每项扣0.5分

办公场所、人员要求(4分)

有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相关专业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安防人员统一制服;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一般修理事项2天内完成(预约除外),急修事项半小时到现场处理,有报修、维修、记录;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有接待服务,对租户的投诉、建议,在5天内处理或答复,并征询处理满意度,有记录。

每个不符要求的检查点扣1分

制度公示(2分)

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档案; 2、租户资料档案;3、设备资料与管理档案;4、租户投诉登记与处理档案;5、日常管理档案),必要时提供查询;台账如实记录。

不符合要求扣0.1分

租赁设施管理(3分)

原则上不允许租户对其租赁的建筑进行装修,每周巡查2次,及时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危及园区安全的行为,监督恢复原状。

每个不符要求的检查点扣1分

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管理(30分)

设施维护(30分)

建筑物外立面整洁;供水、供电、供汽等公共设施运维良好,及时受理租户报修。

抽查及季度检查;发现每一处,扣一分

汽站及供汽管网的运营与维护(10分)

供汽站厂房及设备维护、供汽管网维护、供汽保障(10分)

供汽站厂房及设备维护,供汽管网维护,供汽保障,及时受理用户报修。

抽查及季度检查;发现每一处,扣一分

基础设施维护(40分)

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26分)

建立系统化检查评价、养护工程和技术档案管理体系(6分)

按相应道路等级养护标准、良好技术状况建立养护和评价体系;有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和养护人员进行日常巡检、定期检测,及时进行特殊检测;为每条路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建立健全的城镇道路养护管理系统。

不符合CJJ36-2016规范要求的,每条扣0.5分;违反强制性规定,每条扣1分。

沥青路面养护(10分)

沥青路面表面平整,无网状裂缝、拥包、坑槽、深陷等病害;沥青路面表面无脱皮、明显车辙现象;沥青切割方正、接边平顺,无啃边现象;沥青路面与井框或其他构筑物高差不大于5mm;沥青坑槽修补须用乳化沥青作封边处理,坑槽修补须在24小时内完成。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条扣0.5分。

人行道养护(3分)

表面应平整,无障碍物,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应符合要求;缘石和台阶应稳定牢固,不得缺失;树池框不得拱起或残缺;人行道上检查井不得凸起或沉陷,检查井盖不得缺失;路名牌和指示牌等公用设施应设置在人行步道的设施带范围内;无障碍坡道及盲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的规定。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条扣0.5分。

道路附属设施养护(4分)

(1)道路的起点、终点和主要道路的交叉口处应设置路铭牌,铭牌保持清洁、清晰、准确、无缺失;

(2)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应整齐、清洁、无缺损,对具有防撞功能的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应具有反光警示标识,对金属类护栏,宜定期清洗,反光警示条带缺失、油漆脱落或锈蚀时应及时修复;

(3)边沟、排水沟、截水沟设施应完好,路基排水应畅通,排水设施内的淤积物应及时清除,设施的破损应及时整修恢复;

(4)路面上检查井和雨水口的井具材质应满足道路通行要求,无缺失、破损和不配套情况,安装牢固并保持与路面平顺相接。检查井及其周围路面1.5m×1.5m范围内不得出现沉陷、突起或破损;

(5)道路标线清晰。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条扣0.5分。

路灯管理(3分)

(1)按相应标准,亮灯率达到96%、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0%;

(2)广告不应影响城市美观;

(3)设施故障时,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不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 1173-2009)要求的,每条扣0.5分。

道路卫生(7分)

建立系统化检查评价、养护工程和技术档案管理体系(2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卫生(5分)

达到道路二级保洁等级

每个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查点扣0.5分

绿化养护

(7分)

建立系统化检查评价、养护工程和技术档案管理体系(2分)

组织管理、资金投入、规划编制、制度建设

《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DB11/T 213-2003)

绿化养护和卫生(5分)

达到2级绿化标准。

(1)绿化充分,基本不裸露地面;(2)植物长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3)行道路和绿化树种无死亡,树冠完整,树形优美;(4)绿化产生垃圾及时清理,绿化带内无垃圾。

每个不符合《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DB11/T 213-2003)

要求的检查点扣0.5分

利益相关者满意度(5分)

相关政府部门的满意度(2分)

财政、审计、项目实施机构等政府部门满意度需在80%以上。

80%及以上为满分,每降低1%,扣1分

群众满意度(3分)

每半年做一次使用者意见调查,调查满意度在80%以上。

80%及以上为满分,每降低1%,扣1分

注:若国家、省、市、地方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新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执行。

发布人:911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7日 14时50分2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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