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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代拟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实施方案 审核 执法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发布时间 2019/1/25 关键词实施方案审核执法   近期更新20355项目点击关注“实施方案,审核,执法”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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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公众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代拟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我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代拟征求意见稿)》,现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5日止。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zbfyc@163.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濉溪路100号安徽省司法厅法制监督处(邮政编码:230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反馈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1月2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实施方案

(代拟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并及时通过本机关网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强化事前公开。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救济渠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的救济途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指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应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的目录内容。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编制本机关的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权力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权力清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抽查主体、事项、依据、对象、方式等内容,行政执法人员清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种类和执法区域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身职权职责,进一步编制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事时限、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编制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和执法具体操作流程。权力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以及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在本机关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在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及省直部门的编制和公开工作应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表格下载、办理进度查询、送达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规范服务行为,方便当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事后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和撤销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网站并同时在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当自收到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或者判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信息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不予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严格公开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公示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开、选择性公开、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的行为,是行政执法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行为不同的性质、种类、现场、环节,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一)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材料、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部门要在司法部制定的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作为本地区、本系统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在司法部制定的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下发后的2个月内完成。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选择使用国务院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也可以选择使用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二)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执行特别是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同时进行文字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同时进行文字记录。省直部门要研究本系统适用音像记录的具体情形,出台相关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具体规定。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要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要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逐步配备,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哄而上。自今年起5年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部门音像记录的配备、使用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过程清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发挥记录作用。要善于通过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坚持问题导向,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行政决策、执法监督、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公共危机事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和发展。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和复制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依规复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调阅、复制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调阅、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有权直接调阅、复制。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监督管理制度,防止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被毁损或删改,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真实、有效。

(五)严格记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不得不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故意毁损或者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形成的且应当保存的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毁损或删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违反规定泄露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对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的重要保证和关键环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一)明确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一般应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按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配备。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依法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省政府及省直部门法制审核清单制定工作应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并在本机关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在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审核内容。要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完备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对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提交审核。

(四)明确审核流程。重大执法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相关证据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法制审核机构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执法承办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交由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五)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执法部门的系统内部绩效考核。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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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和法制审核全程留痕、可回溯。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全国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推进信息共享。完善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全省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并与全国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对接,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三)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标准一致。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省直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健全制度体系。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要及时发放,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要适时调整,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要有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要有标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要依法处理。

(三)开展培训宣传。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五)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省人民政府将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具体由省司法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负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六)加强队伍建设。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持证执法,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进行必要的培训。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执行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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